《成唯識論述記論議》卷第五末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- 問︰眼識所了色亦是法,意識所了亦有色等,何故眼識不名法識,第六意識不名色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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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︰眼識所了色亦是法,意識所了亦有色等,何故眼識不名法識,第六意識不名色識?
 
答:為答此問,故次論云︰
 
色等五識唯了色等,法識通能了一切法,
 
前之五識唯了色等,境界狹故,不名法識;第六法識能了一切法,了境寬故,不名色等識。
 
又第六識更為別解。
 
或能了別法,獨得法識名,
 
謂十二處中別名法者,謂第六外處別名為法,不與餘境共同名故,此之別法,第六能了。獨從所了以得彼名,故唯第六識名法識也,亦從不共得法識名。此「能了」言,即是見分,「別法」之言,即是相分,非謂「別」上有「了」字故,遂言「了別」也。或彼法處,六能了別,獨名法識,即「了別」言,唯在見分,亦有此義。然不共名別,是本義意。
 
故六識名,無相濫失。
 
由斯理故,六識得名互有所長,無相濫失。《俱舍》云,雖色等境通皆名法,但法界名法,餘不名法,雖標總稱,而即別名。意能了此,故名法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