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成唯識論述記論議》卷第二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- 問:云何極微無中表,微聚應不異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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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云何極微無中表,微聚應不異?
 
答:或相涉入,應不成麤,由此極微,定有方分。
 
若無所擬東西等方,所有極微應相涉入,合為一體,便不成麤。
 
《二十頌》云︰「極微與六合,一應成六分;若與六同處,聚應如極微。」初半是前,後半是此。
 
由此極微定有方分,故《俱舍》云:「觸與不觸,皆應有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