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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何故作此論?
答:為止他宗,顯己義故。
謂或有執,心、心所法,能了自性,如大眾部。
彼作是說:智等能了,為自性故,能了自他,如燈能照,為自性故,能照自他。
或復有執心、心所法,能了相應,如法密部。
彼作是說:慧等能了,相應受等。
或復有執心、心所法,能了俱有,如化地部。
彼作是說:慧有二種,俱時而生,一相應,二不相應,相應慧知不相應者,不相應慧知相應者。
或復有執,補特伽羅,能了諸法,如犢子部。
彼作是說:補特伽羅,能知,非智。
為止如是,他宗異執,顯自所說,諸心心所,不了自性、相應、俱有,補特伽羅性不可得,故作斯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