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唯識要義問答》(十) - 問:《成唯識論》言命根者何義?

問:中國哲學談不談上帝?

答:孟子曰:「西子蒙不潔,則人皆掩鼻而過之。雖有惡人,齊戒沐浴,則可以祀上帝。」西子者,西施也。《詩》又云:「匪上帝不時,殷不用舊。雖無老成人,尚有典刑。曾是莫聽,大命以傾。」另,王夫之先生《船山遺書》註 《周易》云:「《象》曰:雷出地奮,豫,先王以作樂崇德,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。《豫》之象為「作樂」者,取雷出地而搖空有聲,老氏所謂「樂出虛」也。「殷」,中也;冬至合樂於圜丘,時之中也。「配」,合也;象祖考之德以合漠也。言「先王」者,惟德、位、時三者備而後作樂,不敢褻用之以自逸豫,而祇以大昭天祖之德。《豫》之不可輕用也如此。宋蔡京為「豐亨豫大」之說惑徽宗,以奢靡而亡,德不崇而妄作,為宋之《大晟》而已。」

答:《成唯識論》言:「然依親生此識『種子』,由業所引『功能』差別,住時決定,假立『命根』。」

基師《成唯識論述記》解:述曰:此中義意,但依「本識」「自體分」種。

今論主言「依」者,顯體是假,依實上立。依,謂所依。

「親」者,即簡「異熟因」,雖生此識是「增上緣」,非親生故。

此中據「名言種」為「因緣」,親生此識「種子」者是。

言「生」者,簡名言之種身中,極多非業所牽,不能親為「因緣」,生於今識。

今取生者,簡去不生。

言「此」者,簡親生餘識「種子」。

言「識」者,簡相應法種,唯取「識支」故。

言「種」者,簡「現行」,不取第八「現行」為「命根」故。

彼所簡者,皆非「命根」。

今取親生之「名言種」上,由先世業所引持身之差別「功能」,令色、心等住時決定,依此「功能」,說名「命根」,非取生「現行識」義。

以此「種子」為業力故,有持一期之身「功能」差別,令得決定。

若此「種子」無此「功能」,身便爛壞。

「阿賴耶識」「現行」,由此種故,能緣及住持於眼等法亦名能持,此種正能持於「現行」之識。

若不爾者,「現行」之識應不得有,及無能持餘根等法。

由此「功能」故,識持於身。

「現行」由種力故生,及緣、持法,不名「命根」,非根本故,由種生故,此種不由「現行」有故,種為諸法之根本故。

如〈決擇〉二十二根中,「命根」無所屬。

若取「現識」為根,即定屬意,何故云無屬?

先業所引種上別「功能」為「命根」故,是此中意。

然《顯揚》第一等言「六處住時決定,假立命」者,即第六意處是此「本識」「種子」故。

如「無始法爾,六處相續」言,唯取第六處。

又是「現行識」所持故,從所持,說能持種業名「命根」;

「命根」所持,體非「命根」,令六處住時決定故,故種為「命根」。

餘「現行」色、心等,非「命根」,不恒續故,非業所引故。

然業正牽時,唯牽此「種子」,「種子」方能生「現行」,非謂「現行」名「命根」,故唯種是根。

又解云:「此識「種子」」者,謂「五根」是「本識」之「相分」,「相分」不離識故,總名此識「種子」。

然「功能」雖是一體,是色及心差別故,唯言此識。

此中,「見」、「相」「種子」同體之義,取「六處種子」皆「命根」體。

雖知二解,或「本識」種,或「六處種子」。

「六處種子」中,五處或時中斷,而「本識」獨在,不名為死。

取「五根種」者,即應有死,以於中間無「功能」故,或「命根」三界有差別故,或「命根」應非一,以「種子」非一故。

雖復釋言「見」、「相」同種,既「五根種」即「本識種」,與前解何別?

俱唯一「種子」體故。

若「相」、「見」別種,此如何通?

有多過故。

前解為勝,亦順正理。

如下第八「增上緣」中,亦唯取「本識」「種子」故。

此通「無漏」,佛亦有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