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乘蘊界處義
蘊界處義,五門分別:
一、辨名;
二、出體;
三、廢立;
四、百法相攝;
五、十性等分別。
釋名者,初釋新舊名,後釋義名。
梵云塞建陀,唐言蘊,舊譯名陰於禁反,此陰是蔭覆義。
若言蔭者,梵本應云鉢羅婆陀;案「陰」音,應以於今反,陰陽之陰也。
近代諸師競作異釋,或云淡聚名淡陰。
此釋不然,然依醫方說淡飲,不言陰。
更有異釋,不能具述。
若言陰氣是萬物所藏,即是聚義,借喻為名,粗可通途,然非正目。
今名蘊,或翻為眾,故《法華》云「五眾之生滅」。
此亦不然,若言眾者,梵本應云僧伽。
或翻為聚。
此亦不然,若言聚者,梵本應云曷羅陀。
又言處者,梵云阿野怛那,舊翻為入。
此亦不然,若言入者,梵云鉢羅吠舍。
舊經亦有譯為處者,如空無邊處等,阿練若處[1],並與今同。
梵云馱都,唐云界,有譯為持,偏據一義,非盡理也。
釋義名者,
《俱舍》云:「聚生門種族,是蘊處界義。」
蘊是聚義,可聚十一種義故。
《中邊》云:「非一及總略,分段義名蘊。」
彼論釋云:
「一、非一義,如契經云:
諸所有色,若過去,若未來,若現在,若內若外,若麤若細,若劣若勝,若遠若近。
如是一切,略為一聚,說名色蘊。
由此聚義,蘊義得成。」
《俱舍》釋云:「於此經中,無常已滅名過去,若未已生名未來,已生未謝名現在。
自身名內,所餘名外。
或約處辨,有對名麤,無對名細。
苦集染汙名劣,不染名勝。
去來名遠,現在名近。
乃至識蘊,當知亦然。」
「二、總略義,如經言:如是一切,略為總聚。
三、分段義,如經言:說名色蘊等,各別安立色蘊等相故。
由斯聚義,蘊義得成。」
《俱舍》云:「和合聚義是蘊義。
此依內明釋二云、荷負重擔義,如世間說肩名蘊,物所聚故。
此依俗釋三云、可分段義是蘊義,故世間有言,汝三蘊還,我當與汝。
此依聲論釋」
案《俱舍》三解,與《中邊》「非一及總略,分段義名蘊」,其意同也。
又釋:
蘊有二義:
一、是聚義;
二、是滅義。
故《毗曇》云,陰是聚義。
舊云十二入者,是殺義。
今云處者,是出生義,出生六識之門處故。
十八界者,《俱舍》云:「種族義,是界義。」[2]
大乘釋名,種子義名界。
故《中邊》云:「非一及總略,分段義名蘊。
能所取彼取,種子義名界。
能受所了境,用門義名處。」
二、辨體者,其五蘊性,唯是有為,以積聚故。
《俱舍論》云:「蘊不攝無為,義不相應故」,又《毗曇》云:「陰是死法」,唯攝有為。
三性之中,依他性談有法故,非遍計所執;通無漏故,亦圓成實。[3]
五法之內,體即前四,唯除如如。
十二處、十八界通以有為、無為為體,總攝五法及以二性,除遍計所執性,以無體[4]故。
三、廢立者,有二門:
一、總廢立三科;
二、別廢立五十二等。
總者,《俱舍》云:「愚根樂三故,說蘊處界三。」
彼自釋云:「或愚心所,總執為我,或唯愚色,或愚色心。
又根亦有三,謂利、中、鈍。
樂亦三種,謂樂略、中及廣文故。
如其次第,世尊說為蘊處界三。」
《瑜伽》第九廢立離合三科,頌云:「隨增說我事,為依此所行,生持分廣略,無別根所緣。」
以上總廢立訖。
釋此頌文,下自當悉。
二、別廢立者,隨增說我事者,廢立五蘊也。
《對法》云:「何因蘊唯有五?顯五種我事故,謂身具我事、受用我事、言說我事、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、彼所依止我自體事。」
如其次第,配釋五蘊,不減不增。
又《俱舍》云:「隨麤染器等,界別次第立。」
此亦是廢立,亦是次第先後。
論云:「色有對故,諸蘊中麤;無色中麤,唯受行相,故世間說我手痛言;待二想麤,男女等想,易了知故;行麤過識,貪瞋等行相,易了知故;識最為細,總取境相,難分別故。
或從無始生死已來,男女於色更相愛樂,此由耽著樂受味故,耽受復從倒想生故,此倒想生由煩惱故,如是煩惱依識而生。
此及前三皆染汙識,由此隨染立蘊次第。
或色如器,受類飲食,想同助味,行似廚人,識喻食者,故隨器等立蘊次第。
或隨界別立蘊次第,謂欲界中有諸妙欲,色相顯了;色界靜慮有勝喜等,受相顯了;三無色中取空等相,想相顯了;第一有中,思為最勝,行相顯了;此即識住,識住其中,顯似世間田種次第。
是故諸蘊次第如是,由此五蘊無增減過。
處界次第頌云:
前五境唯現,四境唯所造,餘用遠速明,或隨處次第。」恐繁不能別釋
依《對法論》第一廢立十八界云:「由身具等能持過現六行受用性故。」
釋云:「身者,謂內六根[5]。
具者,謂外六境[6]。
過現六行受用性者,謂六識。
能持者,謂六根境能持六識所依緣故。
過現六識能持受用,不捨自相故。
當知十八以能持義故,說名界。
問:何因處唯十二?
答:唯由身具能與未來六行受用為生長門故。」
所言唯者,簡六識也。
第四、以蘊處界與百法相攝。
於色蘊中攝十一種色;
受蘊攝遍行中受數;
想蘊攝遍行中想數;
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及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,合七十三法;
識蘊唯攝心法八種。
總攝九十四法,唯除六無為。
故《俱舍》云:「蘊不攝無為,義不相應故。」
十二處攝者,內五處、外五處攝十種色;
意處攝八識;
法處攝四類法,所謂色法法處所攝色有五種,是相應法有五十一,不相應法二十四,無為法有六,合有八十六法。
十八界攝者,唯開意處,立六識界,餘並與處同。
第五、十種蘊等分別,雖無一處具說,總究諸論,亦可具立。
一、無漏善蘊;
二、加行善蘊;
三、生得善蘊;
四、不善蘊;
五、有覆無記蘊;
六、異熟無記蘊;
七、威儀無記蘊;
八、工巧無記蘊;
九、變化無記蘊;
十、自性無記蘊。
一、無漏善蘊,
有說唯有定所生色,色蘊少分,無五根等,正義皆具。
《涅槃經》言:「捨無常色,獲得常色」等,《勝鬘經》云:「如來妙色身」,《佛地經》言:「有五種法攝大覺地」,《唯識》第十、《佛地論》云:「如來功德,蘊、處、界攝」。
如是等文,誠證非一,不能煩引,下皆准知。
故五蘊法皆通無漏也。
於百法總有七十法通無漏:
第一、心法八識是識蘊性;
第二、心所法有二十三通無漏,謂遍行五、別境五、善十一,不定二,謂尋、伺;
第三、色法有十一,謂五根、五境及法處攝聖所愛戒,并定自在所生色;
(第四、)不相應行取二十二,除無想定、無想事,除異生性,取非得,若取異生性唯有漏;
第五、無為有六,並唯無漏,以依真如假立故。
《對法》云:「空、非擇滅,勝義無記」者,亦隨轉門。
二、加行善五蘊,
有五十二法。
(第一、)心有六,除七、八識,因中唯無記故,至轉依位便無漏故;
第二、心所有法有二十五,遍行、別境各五、善有十一、不定有四;
第三、色法有三,以色、聲二表加行善心發故,及定共戒并一分散無表是加行善故;
第四、不相應行法有十八法,除命根[7]、同分、無想天并名、句、文身[8]。
《對法》云:「五蘊一分是善」,又云:「加行善[9]者,謂依止善丈夫,聽聞正法,修習淨善,法隨法行[10]」,五十四云:「威德定色[11]亦通有漏」。
此等總說因聞慧等,所發身語定境色等,為色蘊性,故通五蘊。
三、生得善[12]五蘊,
總四十九法為性。
色蘊中三,謂色、聲表,并法處散無表一分;
心所法二十四,遍行、別境、善十,除輕安,及四不定;
不相應十六,除命根、同分、三無心及與名、句、文身;
識蘊中取六識,除七、八識。
故《對法》云:「生得善者,即前所說發起善身語等,由先串習,感得如是報,乃至廣說,與信等俱任運起故。」
此意即說,宿習為因,生得善心所發身語為色蘊性。
四、不善[13]五蘊者,
以六十五法為性。
色蘊唯三,謂色、聲二表,并法處不律儀無表;
心所法中四十,遍行、別境并煩惱六、隨煩惱二十、不定四;
識蘊中取六識,除七、八二識;
不相應中取十六,謂得、非得、四相并後十。
五、有覆無記[14]五蘊,
有五十四法。
色蘊唯二,謂身、語表,梵於釋子執手行誑故。
心法有七,除第八識,餘七通有覆故。
心所有法二十九,謂遍行、別境,及根本煩惱五,除瞋;
隨惑有十一,除忿等七及無慚、無愧二;
不定中取三,唯除悔。
不相應法取十六,謂得、非得、四相及後十。
《對法》第四云:「若欲界繫分別煩惱、隨煩惱是不善,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,所餘皆是有覆無記。」
故五蘊一分是有覆性,不善五蘊准知。
六、異熟無記[15]五蘊。
色蘊有十,謂五根、境,唯除法處色,彼非異熟故。
《對法》云:「八界、八處是無記」者,約全分說,今取色聲,據容有說。
聲通異熟。
依菩薩地,常行愛語、如語、諦語故,感得大士梵音聲相,同餘相好,通異熟故。
聲屬第三、第五轉者,隨轉小乘聲,非異熟故。
色蘊十,皆通異熟;
心法通七識,唯除末那;
心所有法取十一,謂遍行、別境,并不定中取眠,除餘三;
不相應法取二十二,唯除二定。
第七、威儀路[16]五蘊者,
《對法》云:「謂懷非染非淨心所發威儀路」,有三十九法。
色蘊中有四,謂色、香、味、觸。
心法中有五,謂意識緣發威儀,眼、鼻、舌、身四識緣威儀,以聲非威儀故,不說耳識。
若第八識,緣四塵故,得名緣威儀。
薩婆多更立似威儀心,即總有六識為威儀路識蘊也。
心所有法有十四,遍行五、別境五及不定四。
不相應法有十六,謂得、非得、四相及後十。
第八、工巧處[17]五蘊者,
《對法》云:「謂懷非染非淨心所起工巧處,是無記性法」,有四十二法。
色蘊中有五,身工巧四塵性,語工巧即是聲;
心法取七識,唯除末那,發工巧第六意識,緣工巧五識及第八;
心所有法取十四,遍行、別境及不定四;
不相應取十六,得、非得、四相并後十。
第九、變化無記[18]五蘊者,
《瑜伽》第三說變化有二,一、善,二、無記;
說定境色亦通無漏;
五十三說若依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,諸定加行令現在前;
九十八說神通不能變化四事,謂根等。
由此,但有法處色聲香味觸五為色蘊性。
若為利樂,便是善性,初二門攝。
《瑜伽》雖說欲界亦有諸變化,此通三性。
生得變化非是通果,設無記者,異熟生攝。
此變化蘊有三十五法。
色蘊取五塵,兼取法處色;
心法唯取一,謂第六意識;
心所有法有十二,謂遍行、別境,并不定中尋、伺;
不相應行有十六,得、非得、四相并後十。
第十、自性無記[19]五蘊,
有三十八法。
色蘊中有五塵,即外器世界,及長養五,既非四無記,是故名自性;
心法唯取二,謂第六、七兩識;
心所法有十,謂遍行、別境,二乘起法執不障彼果,故非染汙,是自性無記;
不相應行有十六,准前應知。
依《瑜伽》第三說無記有四,無此自性。
《唯識》亦說法執不障二乘故,異熟生攝。
准《瑜伽》六十六說無記有五,初四如前,更加第五自性無記,謂諸色根是長養[20]者,外諸色處,非異熟等之所攝者,皆名自性無記,除善染色處、聲處。
案此文唯說色蘊是自性無記性,不說四蘊通自性無記。
今解:四蘊亦通自性,如二乘等所起法執,是異熟生,亦名自姓。
一、是業感;
二、是從生。
所以〈本地〉第三說四無記已攝自性盡,六十六中開第五者,以從生者體非異熟立為自性,前後二文不相乖返。
故五蘊法並通自性,諸師於此闕而不論,後學之徒遂無憑據。
極微章
略以三門解釋:
一、辨眼緣;
二、釋違難;
三、說勝利。
一、辨眼緣者:
一、肉眼,業等所生故,
二、天眼,修方便起故,此二皆是色蘊眼根;
三、慧眼,
四、法眼,此二皆是無漏慧根;
五、佛眼,即前四故。
下六通中當廣分別。
五十四說:「除肉、天眼,所餘眼用一切極微為所行境。
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、前後兩邊、若明若暗,必不能取極微處所,由極微體以思分析而建立故。」
天眼尚不能,況乎肉眼。
二、釋違難者,
《花嚴經》說菩薩能知無色宮殿若干微塵成,第五十四云:「略說極微有十五種,五根、五塵、四大并法處實色[23]」,如是等教,處處非一。
極微無者,彼如何通?雖無真實極微體性,如慧所析,彼量亦成,說知彼極微如所析量故,五十四說非集極微成麤色故。
《成唯識》說:「諸識變時,隨量大小,頓現一相,非別變作眾多極微,合成一物。」
《瑜伽》亦說:「由諸聚色最初生時,全分而生,最後滅時,不至極微,中間盡滅,猶如水滴。」
此即意顯,如熱釜,水煎微滅時,不至邊際,諸色頓盡。
長讀上文,又翻解此,諸色頓滅不至極微而即滅盡,非如水滴微至邊際。
諸色終滅猶不至邊,況有真實極微可見,故但知慧之所析。
又有體用中最極小者,所謂阿拏,說此名極微,此復何失?[24]
三、說勝利者,既無極微,說有何義?
五十四有五勝利,「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,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,又能漸斷薩迦耶見,斷諸憍慢[25],伏煩惱纏,及能速疾除諸相執。」
此中意說修法空觀,要析諸色先至極微,斷諸煩惱,後入空故。
由是大義,故說極微。
能析彼心,何人所作,何諦所攝,皆別思之。
勝定果色[26]章
略以三門分別:
一、凡聖起;
二、境多小;
三、大種生。
一、凡聖起者[27],
有義:此色通凡聖起。
五十四言:「心自在轉微細性者,謂色、無色二界諸色。
如契經說:有平等心天曾於人中薰瑩[28]心故,隨此修力,住一毛端空量地處,展轉更互不相妨礙。」
又《阿含》云:「無色諸天淚下如雨,佛邊側立。」
如是等證,處處皆有。
彼處既說上二界天現身住此,復言此色亦通有漏,引教如前,故知凡聖皆能現起。
《顯揚》唯說諸佛菩薩據大威德勝人說故,豈二乘等亦不能變?無色界天許雨淚故。
《瑜伽》又說「雖非出世定之所行,然由彼定增上力故,有能現」者,彼說聖者具有世間、出世間智,顯非出世智之所行,非簡異生不能現起,故知此色定通凡聖。
有義:此色非異生起。
《顯揚》十八說法處色十二相中,唯言諸佛菩薩等變此。
《瑜伽》又說:「雖非出世定之所行,然由彼定增上力故,有一能現。」
尚非一切聖者能起,況諸異生。
六十五說:「要具威德極靜定心方能為緣,生此定色,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緣境界。」
豈異生類能獲威德極靜定心,現起諸色?
又言:「此事不可思議。」
若異生起,應思議攝,由此唯聖,非凡所起。
然《瑜伽論》三十三說:「諸聖神通,隨所變事,隨所作事,隨所勝解,一切皆能如實成辦,無有改異,堪任有用;非聖神通不能如是,猶如幻化,唯可觀見,不堪受用。」
故前解是。
二、境多少者[29],
五十三說:「勝定果色於一切色皆得自在。」
又《顯揚論》第四卷說初勝處云:「若勝若劣者,謂淨不淨聲、香、味、觸之所攝色。」
由如是等諸教誠證,故知此色若假若實、有漏無漏,皆具五境[30]。
九十八說:「變化不能為四事,謂業果、心、心所及根」故,餘一切皆能變化。
五十四說:「勝定果色當知唯有顯色等相。
於彼香等生因闕故,及無用」者,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,不能變化香、味等色,設復變之,無彼實用,非諸聖者。
又有漏定勢力微劣,唯能變起色、聲、觸三,香、味無前加行因故,不能變起,設變無用,非無漏心。
又二乘不能變起香、味二種,非諸菩薩。
又以欲界為本質者具有五境,以上界色為本質者無香、味二,上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故。
又變欲界具有五種,變色界境但唯有三,隨有無故,設託變彼,亦無實用,本質無故。
若定果色不變香、味,《花嚴經》說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;《法花經》云持此經故,光音、遍淨乃至有頂,初生退沒,聞香悉能知。
彼界異熟,先無香、味,若非定果,此是何香?非獨變香而不變味,故知定果通香、味等。
《法花論》云:「此是智境,鼻根知故。」
諸根互用,不可說言。
六十五說:「威德定色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,然得似彼自性顯現。」
眼等五根既無相用,香、味二法其用亦無,色、聲、觸三有實用故。
根為識依,所變之根,識不依止,可無實用,香、味不爾,其用寧無?香、味、色、觸其類同故。
似根但是色等五攝,如前道理,既廣成立,故定果色定具五境,香積佛界定具五故。
三、大種所造[31]者,
五十四說:「勝定果色若依此繫定,即由此繫大種[32]所造。」
又說:「此色勝定力故,先起大種,然後造色變異而生。」
又說:「此色不依大種,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[33]發故,亦說彼大種所造,非依彼生故名為造。」
六十六云:「問: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[34],當言何等大種所造?
答: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,影像生起,當言欲界大種所造。」
思惟色界大造亦爾[35]。
《顯揚論》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[36],第五、色相非實大生。
雖此五文作諸異說,今詳造義莫過二種,由彼所緣親疏大種唯二類故:
一者、觸處[37]業等所生本四大種,此通身根、身識俱意第八識[38]境;
二者、法處定果大種,此唯定意第八識境通,或五識境。
前通異熟、長養、等流,後非異熟。
前唯欲、色二界所繫,或通不繫;
後通色界、無色界繫,及與不繫。
五中,初文依後大造,隨能緣定處所繫故。
不爾,無漏應非大造,隨所攝屬何等至中大種造故。
前第二文義亦同此,謂由勝定先變大種,後造色生,即隨能緣定地大造,隨定前因及義說彼大種先起,實俱時故。
此大通造三識[41]之境,亦許定力先起定果,本識[42]等境大後造生故。
或此文說依初大造,定先擊起觸處大種,後造生故。
前第三文依初大造,雖定亦變大種親生,初變色境要託觸處、法處方起,故說本質[43]大種所造。
定大種劣,不說依起,然非本大親實能生,親能生者定大種故。
前第四文義亦同此,隨所思惟本大造故。
《顯揚》意說非實觸處大種親生,說非大造,非定中者。
若初大種通三識境,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,相依而有,成造義故,是疏遠造,非親近造故。[44]
若後大造通三識境,俱能為依起造色故,是親近造,非疏遠造。
若依初造,或以下大種能造上色,或以有漏能造無漏,或以自處能造他處。
若依後造,唯自類造,非他能造,唯以有漏能造有漏,唯以無漏能造無漏,唯以自處還造自處,皆唯自類,一切非他。
設有諸處互造不同,據理尋文,未踰此二。
有義:大造總應立三,亦有不依本質定果得成造故。
前初文說隨所繫定大種造者,此依依處大種所造。
如依此處入彼定時,不杖本質,先定期心不變大種,彼所造色豈無大造?即隨所依床座等物,或所依身大種所造,故應別立第三依處。
雖無加行,然以理攝,即觸處大,二大種中,初大種攝。
神通勢力,如《瑜伽》六十二說。
修之方便,初起何身,異界相緣,如是等義,如《唯識疏》、別章等說。
[1] 阿練若處 p0776〕去村五百弓名阿練若處。如色之分齊中說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] 《唯識二十論述記》卷上:「言三界者,謂欲、色界及無色界。世親釋云:「能持自相,故名為界;或復界者,是種族義。欲,謂段食、睡、婬所引貪欲;欲所屬界,故名欲界。變礙示現,說名為色;色所屬界,故名色界。於彼界中,色非有故,名為無色。彼體非色,立無色名,非彼但用色無為體;無色所屬界,名為無色界。略去『中』言,故作是說。如胡椒飲,如金剛環。又欲之界,名為欲界,由此界能任持欲故。色、無色界,應知亦然。」體通五蘊,皆依士釋。無性釋云:「謂與欲等愛結相應,墮在三界。」」
[3] 如 三自性有體無體等分別 p0223瑜伽七十四卷四頁云:問:此三自性,幾是無體,能轉有體?答:一。問:幾是有體;能轉有體無體?答:一。問:幾是有體;而非能轉?答:一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4] 如 無體隨情假 二種假之一。無體隨情假,乃世間所稱的我法,世間之人於心外之境執為實我實法,此法體但是妄情,為遍計所執性攝,而無實體,世人隨此妄情而執虛假之我法,故稱無體隨情假。(二假)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5] 如 六根次第 p0303俱舍論一卷十八頁云:論曰:於六根中,眼等前五,唯取現境;是故先說。意境不定。三世、無為、或唯取一,或二三四。所言四境唯所造者:前流至此。五中前四,境唯所造。是故先說。身境不定。或取大種,或取造色,或二俱取。餘謂前四。如其所應,用遠速明,是故先說。謂眼耳根,取遠境故;在二先說。二中、眼用遠故先說。遠見山河,不聞聲故。又眼用速。先遠見人撞击鐘皷,後聞聲故。鼻舌兩根用俱非遠。先說鼻者,由速明故。如對香美諸飲食時,鼻先嗅香;舌後甞味。或於身中隨所依處上下差別,說根次第。謂眼所依,最居其上。次耳鼻舌。身多居下。意無方處。有卽依止諸根生者,故最後說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6] 六境 指六根所取的六種對境,亦為六識所感覺認識的六種境界。即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。此六境猶如塵埃能污染人之情識,故稱六塵。此六境即:一、色境:是眼根所對之境,為眼識所緣的對象。有顯色、形色、表色三種色。二、聲境:是耳根所對之境,為耳識所緣的對象。有執受大種因聲,非執受大種因聲,俱大種因聲。三、香境:是鼻根所對之境,為鼻識所緣的對象。有好香、惡香、平等香。四、味境:是舌根所對之境,為舌識所緣的對象。有苦、酸、辛、甘、鹹、淡六種。五、觸境:觸境是身根所對之境,為身識所緣的對象。有地、水、火風四者是能造之觸,其所造的假觸,有輕、軟、滑、澀、冷、渴、飽、飢等多種。六、法境:五根五境之外,還有「無表色」,此又名法塵,這不是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五根所對、五識所取的境界,而是意根所對,為意識所緣的對象,及自識所變,有可緣義之色。此又名法處所攝色,此是假境,略為三種,一者可見有對,如顯色等;二者不可見有對,如眼根等,三者不可見無對,約指意業而言。見《俱舍論》卷二所載。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7] 命根 p0812瑜伽五十二卷十頁云:復次云何命根?謂由先業,於彼彼處所生自體,所有住時限量勢分;說名為壽生氣命根。
二解 瑜伽五十六卷一頁云:問:依何分位,建立命根?此復幾種?答:依業所引異熟,住時決定分位,建立命根。此復三種。謂定不定故;愛非愛故;歲劫數等,所安立故。
三解 顯揚一卷十四頁云:命根者:謂先業所引異熟六處,住時決定性。
四解 成唯識論一卷十六頁云: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命根?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壽煖識三,應知命根,說名為壽。此經不說異色心等,有實壽體;為證不成。又先已成色不離識;應此離識,無別命根。又若命根,異識實有;應如受等,非實命根。若爾;如何經說三法?義別說三。如四正斷。住無心位,壽煖應無?豈不經說識不離身。既爾;如何名無心位?彼滅轉識。非阿賴耶。有此識因,後當廣說。此識足為界趣生體。是遍恆續異熟果故。無勞別執有實命根。然依親生此識種子,由業所引功能差別,住時決定;假立命根。
五解 廣五蘊論十三頁云:云何命根?謂於眾同分,先業所引住時分限為性。
六解 五蘊論六頁云:云何命根?謂於眾同分中,先業所引住時決定為性。
七解 雜集論二卷二頁云:命根者:謂於眾同分先業所感住時決定,假立壽命。眾同分者:於一生中諸蘊相續。住時決定者:齊爾所時,令眾同分,常得安住;或經百年,或千年等,由業所引功能差別。
八解 法蘊足論九卷四頁云:云何命根?謂彼彼有情,在彼彼有情聚中,不移不轉,不破不沒,不失不退,壽住存活,護隨護,轉隨轉,是命,是命根,是名命根。
九解 俱舍論五卷八頁云:已辯二定;命根者何?頌曰:命根體卽壽,能持煖及識。論曰:命根卽壽。故對法言:云何命根?謂三界壽。此復未了。何法名壽?謂有別法,能持煖識,說名為壽。故世尊言:壽煖及與識,三法捨身時,所捨身殭僕。如木無思覺。故有別法,能持煖識相續住因,說名為壽。若爾;此壽何法能持?卽煖及識,還持此壽。若爾;三法更互相持。相續轉故。何法先滅?由此滅故,餘二隨滅。是則此三,應常無謝。既爾;此壽應業能持。隨業所引相續轉故。若爾;何緣不許唯業能持煖識,而須壽耶?理不應然。勿一切識,從始至終,恒異熟故。既爾;應言業能持煖,煖復持識;何須此壽。如是識在無色界中,應無能持。彼無煖故。應言彼識,業為能持。豈得隨情數為轉計?或說:此識唯煖能持。或復說言:唯業持識。又前已說。前說者何?謂前說言:勿一切識從始至終皆是異熟。是故定應許有別法,能持煖識,說名為壽。今亦不言全無壽體,但說壽體,非別實物。若爾;何法說名壽體?謂三界業所引同分住時勢分,說為壽體。由三界業所引同分,住時勢分相續決定。隨應住時,爾所時住。故此勢分,說為壽體。如穀種等所引乃至熟時勢分。又如放箭所引乃至住時勢分。有、謂有行。是德差別。依箭等生。由彼力故,乃至未墮,恆行不息。彼體一故。無障礙故。往趣餘方,急緩至時,分位差別,應不得有。又應畢竟無墮落時。若謂由風所障礙故,應初卽墮。或無墮時。能障礙風,無差別故。有別實物,能持煖識,名為壽體。是說為善。
十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七卷三頁云:問:命根體為是一物?為多物耶?設爾;何失。若一物者;何故斷手等而不死,斷頭腰便死耶?若多物者;何故手等,彼斷離身,而無有命?答:應說命根,體是一物。問:若爾;何故斷手足等而不死耶?答:命根有二種。一、依具足身,二、依不具足身。斷手足等,令離身時,依具足身命根滅;依不具足身命根起。命所依身,亦有二種。未斷手等,名具足身。斷手等時,名不具足。斷手等已;具足者滅。不具足者生。故命與身,相依而轉。問:何故斷頭及腰便死,斷手足等而不死耶?答:頭腰二處,是大死節;故斷便死。手等不然。復次欲界有情,依段食住。喉通段食,腹為食依;故斷二處,命根便斷。復次頭是眼等多根依處;斷之便壞眼等諸根。腹是息風所依止處;斷腰腹壞,息無所依。故斷二處,命根便斷。手等不爾。不可為難。有說:命根,體是多物。手足等中,命根各別。所依,能依,數量等故。問:若爾;何故斷手足等令離身時,而無有命?答:以手足等,繫屬身故。彼若離身;命便不起。如手足等未離身時,是身根依,名有情數。離身不爾。命根亦然。故彼離身,命便不起。評曰:應說命根,體是一物。有一命故,名有命者。如有一心,名有心者。有一心滅,名無心者。一受,一想,一思,亦然。如是有情,有一命故;名有命者。而此命根,唯是異熟不相應行。如心受等,一有情身,一剎那頃,有一無二。
十一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四十二卷十四頁云:命根云何?答:三界壽。
十二解 品類足論一卷七頁云:命根云何?謂三界壽。
十三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九頁云:先業所引六處相續無間斷因,依之施設四生五趣;是名命根。亦名為壽。故對法說:云何命根?謂三界壽。此有實體,能持煖識。如伽他言:壽煖及與識,三法捨身時,所捨身殭僕,如木無思覺。契經亦說:受異熟已;名那落迦。乃至非想非非想處,應知亦爾。若異命根,無別有法是根性攝;遍在三界一期相續無間斷時,可依施設四生五趣。生無色界,起自上地善染汙心,或起下地無漏心時,依何施設化生天趣。起善染時,應名為死。若起無記;應復名生。撥無命根,有斯大過。
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8] 名句文身 p0587瑜伽五十二卷十二頁云:又於一切所知所詮事中,極略相、是文。若中、是名。若廣、是句。若唯依文;但可了達音韻而已。不能了達所有事義。若依止名;便能了達彼彼諸法自性自相;亦能了達所有音韻。不能了達所簡擇法深廣差別。若依止句;當知一切皆能了達。又此名句文身,當知依五明處分別建立。所謂內明,因明,聲明,醫方明,世間工巧事業處明。
二解 成唯識論二卷二頁云:復如何知異色心等,有實詮表名句文身?契經說故。如契經說:佛得希有名句文身。此經不說異色心等,有實名等;為證不成。若名句文,異聲實有;應如色等,非實能詮。謂聲能生名句文者,此聲必有音韻屈曲。此足能詮;何用名等。若謂聲上音韻屈曲,卽名句文,異聲實有;所見色上形量屈曲,應異色處,別有實體。若謂聲上音韻屈曲,如絃管聲,非能詮者,此應如彼聲,不別生名等。又誰說彼定不能詮。聲若能詮;風鈴聲等,應有詮用。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。若唯語聲能生名等;如何不許唯語能詮?何理定知能詮卽語?寧知異語別有能詮。語不異能詮,人天共了。執能詮異語,天愛非餘。然依語聲分位差別,而假建立名句文身。名詮自性。句詮差別。文卽是字,為二所依。此三離聲,雖無別體;而假實異,亦不卽聲。由此法詞二無礙解,境有差別。聲與名等,蘊處界攝,亦各有異。且依此土,說名句文,依聲假立;非謂一切。諸餘佛土,亦依光明妙香味等,假立三故。
三解 俱舍論五卷十九頁云:名身等類,其義云何?頌曰:名身等,所謂想章字總說。論曰:等者:等取句身文身應知。此中名謂作想。如說色聲香味等想。句者:謂章。詮義究竟。如說諸行無常等章。或能辯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,此章稱句。文者:謂字。如說嶗阿壹伊等字。豈不此字,亦書分名?非為顯書分,製造諸字。但為顯諸字,製造書分。云何當令雖不聞說而亦得解:故造書分。是故諸字,非書分名。云何名等身?謂想等總說。言總說者,是合集義。於合集義中,說嗢遮界故。此中名身者:謂色聲香等。句身者:謂諸行無常,一切法無我,涅槃寂靜等。文身者:謂迦佉伽等。豈不此三,語為性故;用聲為體,色自性攝。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?此三非以語為自性。語是音聲。非唯音聲卽令了義。云何令了?謂語發名,名能顯義,乃能令了。非但音聲、皆稱為語。要由此故,義可了知;如是音聲、方稱語故。何等音聲、令義可了?謂能說者,於諸義中,已共立為能詮定量。且如古者,於九義中,共立一瞿聲,為能詮定量。故有頌言:方、獸、地、光、言、金剛、眼、天、水,於斯九種義,智者立瞿聲。諸有執名能顯義者,亦定應許如是義名。謂共立為能詮定量。若此句義,由名能顯,但由音聲,顯用已辯;何須橫計別有實名。又未了此名,如何由語發。為由語顯?為由語生?若由語生;語、聲性故;聲應一切皆能生名。若謂生名,聲有差別;此足顯義。何待別名。若由語顯;語、聲性故;聲應一切皆能顯名。若謂顯名聲有差別;此足顯義。何待別名。又諸念聲,不可聚集;亦無一法,分分漸生。如何名生,可由語發?云何待過去諸表剎那,最後表剎那,能生無表。若爾;最後位聲,乃生名;但聞最後聲,應能了義。若作是執,語能生文,文復生名,名方顯義。此中過難,應同前說。以諸念文、不可集故;語顯名過,應例如生。又異語文,諸明慧者,注心思擇,莫辯其相。又文由語,若顯若生,凖語於名,皆不應理。又若有執,名如生等,與義俱生;現在世名,目去來義,不應得有。又父母等,隨意所欲,立子等名;云何可言名如生等,與義俱起。又無為法,應無有名。無生義故。而不應許。然世尊說:頌依於名及文生者,此於諸義,共立分量,聲卽是名。此名安佈差別為頌。由如是義,說頌依名。此頌、是名安佈差別;執有實物,不應正理。如樹等行及心次第。或唯應執別有文體。卽總集此,為名等身。更執有餘,便為無用。毗婆沙師,說有別物,為名等身,心不相應行蘊所攝;實而非假。所以者何?非一切法,皆是尋思所能了故。此名身等,何界所繫?為是有情數?為非有情數?為是異熟生?為是所長養?為是等流性?為善、為不善、為無記?此皆應辯。頌曰:欲色有情攝,等流無記性。論曰:此名身等,唯是欲色二界所繫。有說:亦通無色界繫。然不可說。又名身等,有情數攝。能說者成。非所顯義,又名身等,唯是等流。又唯無覆無記性攝。
四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二頁云:名身句身文身等者:謂依語生,如智帶義影像而現。能詮自義。名名句文。卽是想章字之異目。如眼識等,依眼等生,帶色等義,影像而現,能了自境;名等亦爾。非卽語音,親能詮義。勿說火時,便燒於口。要依語故,火等名生。由火等名,詮火等義。詮者、謂能於所顯義,生他覺慧。非與義合。聲有礙故。諸記論者所執常聲,理不成故。不應離此名句文三,可執有法能詮於義,然四種法,似同一相。一、聲,二、名,三、義,四、智。此中名者:謂色等想。句者:謂能詮義究竟。如說諸惡莫作等頌。世間亦說提婆達多,驅白牛來,搆取乳等。文者:卽是嶗一等字。此三各別;合集同類,說之為身。如大僊說:苾芻當知;如來出世,便有名身句身文身可了知者;意說諦實蘊處界沙門果緣起等法名句文身。又世尊說:如來得彼彼名句文身者:意說如來獲得彼彼不共佛法名句文身。等謂此中義類差別。諸行句義,齊此應知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9] 加行善 p0525集論二卷九頁云:何等加行善?謂依止親近善丈夫故;聽聞正法,如理作意,修習淨善法隨法行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0] 法隨法行 p0762瑜伽三十八卷十八頁云:云何菩薩法隨法行?當知此行略有五種。謂如所求,如所受法,身語意業,無倒隨轉。正思,正修。若佛世尊,於彼諸法,製身語意,令不造作;於此諸法,開身語意,令其造作;卽於如是二種法中,身語意業,無倒遠離,無倒修證。是名菩薩於諸法中身語意業無倒隨轉法隨法行。云何菩薩於法正思?謂諸菩薩、獨居閑靜;隨所聞法,樂欲思惟;樂欲稱量,樂欲觀察;先當遠離不思議處,思惟彼法;恆常思惟,無間加行,慇重加行,而無慢緩。是諸菩薩、勇猛精進思惟法時,於其少分,以理觀察,而隨悟入。於其少分,但深信解。凡所思惟,但依其義,不依其文。如實了知黒說大說;正能悟入最初思惟。既悟入已;數數作意,令得堅固。是諸菩薩,由能遠離不應思議而思惟故;其心不墮迷悶錯亂。由能恆常無間慇重加行無緩而思惟故;先未知義,得正了知;得正決了。先已知義,得無失壞;得不忘失。由於少分以理觀察隨悟入故;於隨正理觀察法中,不由他緣。由於少分但信解故;於極甚深,自少覺慧不能達法,仰推如來,言如是法,是佛所行;非我境界。如是於法,不生誹謗。不自損害。遠離衰患。無諸過罪。由諸菩薩、思惟法時但依其義不依文故;於佛世尊一切所說密意語言,能隨悟入。由諸菩薩、普於一切默說大說得善巧故;於真實義,無物無法,能傾能動。是諸菩薩正能悟入初思惟故;能得先來所未得忍。是諸菩薩、由卽於此已所得忍,數數作意,令堅牢故;能於其修,隨順趣入。菩薩由是八種相故;能正修行正思所攝法隨法行。云何菩薩於法正修?當知此修,略有四相。一者、奢摩他,二者、毗鉢舍那,三者、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,四者、樂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。云何奢摩他?謂諸菩薩、由八種思善依持故;於離言說唯事唯義所緣境中,繫心令住,離諸戲論,離心擾亂,想作意故;於諸所緣而作勝解。於諸定相,令心內住、安住、等住,廣說乃至一趣等持。是名奢摩他。云何毗鉢舍那?謂諸菩薩、由奢摩他熏修作意,卽於如先所思惟法,思惟其相。如理簡擇,最極簡擇,極簡擇法;廣說乃至覺明慧行。是名毗鉢舍那。云何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?謂諸菩薩、於奢摩他毗鉢舍那,無間加行,慇重加行,恆常修習。是名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。云何樂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?謂諸菩薩、卽於如是止觀相中,其心無動。於無功用離諸加行任運轉處,攝受無亂。是名樂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。當知此中、是諸菩薩、如如修習奢摩他毗鉢舍那,如是如是樂住奢摩他毗鉢舍那。如如樂住奢摩他毗鉢舍那,如是如是奢摩他毗鉢舍那清淨。如如奢摩他清淨,如是如是身安心安增長廣大。如如毗鉢舍那清淨,如是如是若知若見增長廣大。齊此名為修所應作。謂於所依中,應除遣麤重;及於一切所知,應修清淨知見。如是一切修所作業,菩薩由前四種修相,皆能成辦。
二解 世親釋二卷一頁云:法隨法行者:如教行故。無性釋二卷二頁云:法隨法行者:所證、名法。道、名隨法。隨順彼故。又出世道名法。世間道名隨法。行者、行彼自心相續。樹增彼故。令彼現前、得自在故。此則說其修所成智。
三解 法蘊足論一卷二十二頁云:云何名為法隨法行?謂彼旋環如理作意,審正觀察深妙義已;便生出離遠離所生五勝善法。謂信、精進、及念、定、慧。彼於自內所生出離遠離所生五勝善法,修習堅住,無間修習,增上加行。如是名為法隨法行。
四解 法蘊足論二卷十三頁云:法隨法行者:謂涅槃名法。八支聖道名隨法。佛弟子眾、於此中行;名法隨法行。又別解脫名法。別解脫律儀名隨法。佛弟子眾、於此中行;名法隨法行。又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,名法。受持此法,名隨法。佛弟子眾、於此中行;名法隨法行。
五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八十一卷十五頁云:如說法隨法行,乃至廣說。問:何故作此論?答:為欲分別契經義故。如契經說:法隨法行。雖作是說;而不分別。云何法?云何隨法?云何法隨法行?彼經是此論所依根本。彼所不說者,今應說之。故作斯論。云何法?答:寂滅涅槃。云何隨法?答:八支聖道。云何法隨法行?答:若於此中,隨義而行;所謂為求涅槃故,修習八支聖道。故名法隨法行。能安住此,名法隨法行者。問:何故涅槃、獨名為法;八支聖道、名隨法耶?答:於諸法中,涅槃勝故;生老病死,不能侵故;獨得法名。八支聖道,次彼順彼。如王大臣,故名隨法。故契經說:一切法中,涅槃最勝。有為法中,聖道最勝。然舍利子讚學經中說言:具壽!法之隨法,所謂離繫。彼契經中,聖道名法。涅槃名隨法。以先得聖道,後證涅槃故。前經依勝劣次第,顯法隨法。後經依證得次第,顯法隨法。復次別、解脫、名法。別解脫律儀、名隨法。若於此中,隨義而行;名法隨法行。謂為求別解脫故,受別解脫律儀。得已,隨護;無有毀犯。名法隨法行。能安住此,名法隨法行者。復次身律儀、語律儀、命清淨、名法。受此名隨法。若於此中,隨義而行;名法隨法行。謂為求身語律儀命清淨故受。及受已隨護,名法隨法行。能安住此,名法隨法行者。
六解 集異門論六卷十七頁云:云何法隨法行?答:如理作意所引出離遠離所生諸勝善法,修習堅住,無間精勤。如是名為法隨法行。
七解 發智論十八卷十八頁云:如說法隨法行;云何法?答:寂滅涅槃。云何隨法?答:八支聖道。云何法隨法行?答:若於此中,隨義而行。復次別解脫名法。別解脫律儀名隨法。若於此中,隨意而行;名法隨法行。復次身律儀、語律儀、命清淨、名法。受此名隨法。若於此中,隨義而行;名法隨法行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1] 即 定果色 法處所攝色之一。又名定所引色、自在所生色。定即禪定,自在所生色,謂菩薩入定,所現光明,乃見一切色像境界,如入火光定,則有火光發現。定所引色者,以果從定起,名定所引色。這是依於威德殊勝的定力,而變現的五塵境也。此色通於假實,一者凡夫修行,依假想定而變之色,為無實用之假色;二者八地以上菩薩,為攝化有情,以威德定力而變之色,則為有實用之色法,能變土砂為金、銀、魚、米等,給眾生享用,此即法處所攝之實色。(法處所攝色)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12] 生得善 p0475集論二卷八頁云:何等生得善?謂卽彼諸善法,由先串習故,感得如是報。由此自性,卽於是處,不由思惟,任運樂住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3] 不善 p0317瑜伽五十六卷六頁云:問:何義、幾蘊、是不善?答:能感當來苦果報義、及能發起諸惡行義。一切一分是不善。
二解 顯揚五卷十七頁云:問:何義、幾種、是不善?答:感後苦果義、及起惡行義故。一切少分是不善。
三解 成唯識論五卷十一頁云:能為此世他世違損,故名不善。惡趣苦果,雖於此世能為違損;非於他世。故非不善。
四解 集論二卷九頁云:云何不善?幾是不善?為何義故,觀不善耶?謂自性故,相屬故,隨逐故,發起故,勝義故,生得故,加行故,現前供養故,損害故,引攝故,所治故,障礙故;是不善義。五蘊十界四處一分是不善。為捨執著非法合我故,觀察不善。何等自性不善?謂除染污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等,所餘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。何等相屬不善?謂卽此煩惱隨煩惱相應法。何等隨逐不善?謂卽彼習氣。何等發起不善?謂彼所起身業語業。何等勝義不善?謂一切流轉。何等生得不善?謂由串習不善故,感得如是異熟。由此自性卽於不善任運樂住。何等加行不善?謂依止親近不善丈夫故;聽聞不正法,不如理作意,行身語意惡行。何等現前供養不善?謂想對歸依隨一天眾已;或殺害意為先,或邪惡意為先,建立祠廟,廣興供養業;令無量眾、廣樹非福。何等損害不善?謂於一切處起身語意種種邪行。何等引攝不善?謂行身語意諸惡行已;於惡趣善趣,引攝不愛果異熟。或引或滿。何等所治不善?謂諸對治所對治法。何等障礙不善?謂能障礙諸善品法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4] 有覆無記 p0546成唯識論五卷一頁云:障礙聖道,隱蔽自心,說名有覆。非善不善;故名無記。
二解 集論二卷七頁云:有覆無記者:謂遍行意相應煩惱等,及色無色界繫諸煩惱等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5] 異熟無記 異熟,為果報的異稱。記,即判斷、斷定之意。無記,指不可斷定為善,亦不可斷定為惡,而為非善非惡之性。異熟無記,為無覆無記(無所謂染淨之無記性)之一,乃由前世業因所招感之身心果報,其性為非善非惡、不障聖道、不蔽心性之無記性。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16] 威儀路 p0884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六卷十八頁云:處處說威儀路及起威儀路。威儀路者:謂色香味觸、四處為體。起威儀路者:謂能起彼、意法二處為體。眼鼻舌身四識,是威儀路加行;非起威儀路。意識、是威儀加行;亦是起威儀路。又眼等四識,能緣威儀路;不能緣起威儀路。意識能緣威儀路;亦能緣起威儀路。有餘由此所引意識,具能緣十二處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7] 工巧處 p0227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六卷十八頁云:處處說工巧處,及起工巧處。工巧處者:謂色聲香味觸,五處為體。起工巧處者:謂能起彼意法二處為體。眼等五識,是工巧處加行;非起工巧處。意識,是工巧處加行;亦起工巧處。又眼等五識,能緣工巧處;不能緣起工巧處。意識能緣工巧處;亦能緣起工巧處。有餘由此所引意識,具能緣十二處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8] 如 無記 p1044瑜伽五十六卷六頁云:問:何義,幾蘊,是無記?答:彼善不善俱相違義一切一分是無記。
二解 顯揚五卷十七頁云:問:何義,幾種,是無記?答:彼俱相違義故。一切少分是無記。
三解 成唯識論五卷十一頁云:於善不善損益義中,不可記別。故名無記。
四解 集論二卷十頁云:云何無記?幾是無記?為何義故,觀無記耶?謂自性故,相屬故,隨逐故,發起故,勝義故,生得故,加行故,現前供養故,饒益故,受用故,引攝故,對治故,寂靜故,等流故;是無記義。八界八處全,及餘蘊界處一分,是無記。為捨執著離法非法我故,觀察無記。何等自性無記?謂八色界處意相應品命根眾同分名句文身等。何等相屬無記?謂懷非穢非淨心者,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攝受心心所法。何等隨逐無記?謂卽彼戲論習氣。何等發起無記?謂彼所攝受諸心心所法所發身業語業。何等勝義無記?謂虛空,非擇滅。何等生得無記?謂諸不善,有漏善法,異熟。何等加行無記?謂非染非善心者所有威儀路工巧處法。何等現前供養無記?謂如有一,想對歸依隨一天眾,遠離殺害意邪惡見,建立祠廟,興供養業;令無量眾,於如是處不生長福非福。何等饒益無記?謂如有一,於自僕使妻子等所,以非穢非淨心而行惠施。何等受用無記?謂如有一,以無簡擇無染污心,受用資具。何等引攝無記?謂如有一,於工巧處串習故;於當來世,復引攝如是相身。由此身故,習工巧處,速疾究竟。何等對治無記?謂如有一,為治疾病,得安樂故;以簡擇心,好服醫藥。何等寂靜無記?謂色無色界諸煩惱等,由奢摩他所藏伏故。何等等流無記?謂變化心俱生品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9] 自性無記 p0598瑜伽六十六卷十七頁云:此中自性無記,謂諸色根、是長養者,及外諸有色處等,非異熟等所攝者。除善染汙色處聲處。
二解 集論二卷十頁云:何等自性無記?謂懷非穢非淨心者所有由名句文身所攝受心心所法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0] 長養 p0799俱舍論二卷九頁云:飲食,資助;睡眠,等持,勝緣所益;名所長養。有說:梵行,亦能長養。此唯無損;非別有益。長養相續,常能護持異熟相續,猶如外郭,防援內城。
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1] 異熟生 p1114俱舍論二卷九頁云:異熟因所生,名異熟生。如牛所駕車,名曰牛車。略去中言,故作是說。或所造業至得果時,變而能熟;故名異熟。果從彼生,名異熟生。彼所得果、與因別類,而是所熟;故名異熟。或於因上、假立果名;如於果上、假立因名。如契經說:今六觸處、應知卽是昔所造業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2] 異熟生有二種 p1116瑜伽三卷四頁云:異熟生有二種。一、異熟體生,名異熟生。二、從異熟生,名異熟生。初謂引果;卽第八識。次、通滿果;兼餘識等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3] 如 法處色十二種 p0764顯揚十八卷五頁云:法處色十二者:謂法處所攝色、略說有十二種相。一、影像相,二、所作成就相,三、無見相,四、無對相,五、非實大種所生相,六、屬心相,七、世間相,八、不可思議相,九、世間三摩地果相,十、出世間三摩地果相,十一、自地下地境界相,十二、諸佛菩薩隨心自在轉變不可思議相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4]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》卷第五:「二、釋違難者,《華嚴經》說菩薩能知無色界宮殿若干微塵成,五十四云「略說極微有十五種」,如是等教,處處非一。極微無者,彼如何通?雖無真實極微體性,如慧所析,彼量亦成,說知彼極微如所析量故,五十四說非集極微成麤色故。《成唯識》說:「然識變時,隨量大小,頓現一相,非別變作眾多極微,合成一物。」《瑜伽》亦說:「由諸聚色最初生時,全分而生,最後滅時,不至極微,中間滅盡,猶如水滴。」此言意顯,如熱釜,水煎漸滅時,不至邊際,諸色頓盡。
長讀上文,又翻解此,諸色頓滅不至極微而即滅盡,非如水滴漸至邊際。諸色終盡猶不至邊,況有真實極微可見,是故但知慧之所析。又有體用中最極少者,所謂阿拏,說此名極微,此復何失?」
[25] 如 憍慢差別 p1331俱舍論四卷十二頁云:慢憍別者:慢、謂對他心自舉性。稱量自他德類差別,心自舉恃,凌懱於他;故名為慢。憍、謂染著自法為先,令心傲逸,無所顧性。有餘師說:如因酒生欣舉差別,說名為醉。如是貪生欣舉差別,說名為憍。是謂慢憍差別之相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6] 定果色 法處所攝色之一。又名定所引色、自在所生色。定即禪定,自在所生色,謂菩薩入定,所現光明,乃見一切色像境界,如入火光定,則有火光發現。定所引色者,以果從定起,名定所引色。這是依於威德殊勝的定力,而變現的五塵境也。此色通於假實,一者凡夫修行,依假想定而變之色,為無實用之假色;二者八地以上菩薩,為攝化有情,以威德定力而變之色,則為有實用之色法,能變土砂為金、銀、魚、米等,給眾生享用,此即法處所攝之實色。(法處所攝色)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27] 勘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》卷第五:「一、凡聖起者,有義:此色通凡聖起。五十四言:「心自在轉微細性者,謂色、無色二界諸色。如契經說:有等心天曾於人中熏瑩心故,隨此修力,住一毛端空量地處,展轉更互不相妨礙。」又《阿含》言:「無色諸天淚下如雨,佛邊側立。」如是等證,處處皆有。彼文既說上二界天現身住此,復言此色亦通有漏,引教如前,故知凡聖皆能現起。
《顯揚》唯說諸佛菩薩據大威德勝人說故,豈二乘等亦不能變?無色界天許雨淚故。《瑜伽》又說「雖非出世定之所行境,然由彼定增上力故,有一能現」者,彼說聖者具有世間、出世間智,顯非出世智之所行,非簡異生不能現起,故起此色定通凡聖。
有義:此色非異生起。《顯揚》十八說法處色十二相中,唯言諸佛菩薩變故。《瑜伽》又說:「雖非出世定之所行,然由彼定增上力故,有一能現。」尚非一切聖者能起,況諸異生。
六十五說:「要具威德極淨定心方能為緣,生此定色,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緣境界。」豈異生類能獲威德極定心,現起諸色?又云:「此事不可思議。」若異生起,應思議攝,由此唯聖,非凡所起。然《瑜伽論》三十三說:「謂聖神通,所變化事,隨所勝解,一切皆能如實成辦,無有改異,堪任有用;非聖神通不能如是,猶如幻化,唯可觀見,不堪受用。」故前解是。」
[28] 瑩ㄧㄥˊyíng,琢磨、磨治。周書·卷二十三·蘇綽傳:「及其剖而瑩之,馳而試之,玉石駑驥,然後始分。」唐·段成式·酉陽雜俎·卷六·藝絕:「開元中,筆匠名鐵頭,能瑩管如玉。」
[29] 勘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》卷第五:「二、境多少者,五十三說:「勝定果色於一切色皆得自在。」又《顯揚論》第四卷說初勝處云:「若勝若劣者,謂淨不淨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之所攝色。」由如是等諸教誠證,故知此色若假若實、有漏無漏,皆具五境。九十八說「變化不能為四事,謂業果、心、心所及根」故,餘一切皆能變化。五十四說「勝定果色當知唯有顯色等相。於彼香等生因闕故,及無用」者,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,不能變起香、味等色,設復變之,無彼實用,非諸聖者。又有漏定勢力微劣,唯能變起色、聲、觸三,香、味無前加行因故,不能變起,設變無用,非無漏心。又二乘者不能變起香、味二種,非諸菩薩。又以欲界為本質者具有五境,以上界色為本質者無香、味二,上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故。又變欲界具有五種,變色界境但唯有三,隨有無故,設託變彼,亦無實用,本質無故。
若定果色不變香、味,《華嚴經》說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;《法華經》云持此經故,光音、遍淨乃至有頂,初生退沒,聞香悉知。彼界異熟,性無香、味,若非定果,此是何香?非獨變香而不變味,故知定果通香、味等。《法華論》云:「此是知境,鼻根知故。」諸根互用,不可說言。六十五說:「威德定色雖不與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,然得似彼自性顯現。」眼等五根既無根用,香、味二法其用亦無,色、聲、觸三有實用故。根為識依,所變之根,識不依止,可無實用,香等不爾,其用寧無?香、味、色、觸其類同故。似根但是色等五攝,如前道理,已廣成立,故定果色定具五境,香積佛飯具五境故。
[30] 五境 又名五塵,即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五法,指為五根所取的五種客觀對境,亦為五識所緣的五種境界。即:色境、聲境、香境、味境、觸境等五境。若加上意根對象的法境,則為六境。五境使人起煩惱,污染心性如同塵埃,故又稱五塵。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31] 勘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》卷第五:「三、大種所造者,五十四說:「勝定果色若依此繫定,即由此繫大種所造。」又說:「此色勝定力故,先起大種,然後造色變異而生。」又說:「此色不依大種,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故,亦說彼大種所造,非依彼生故名為造。」六十六言:「問: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,當言何等大種所造?答: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,影像生起,當言欲界大種所造。」思惟色界大造亦爾。《顯揚論》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中,第五、非實大生故。
雖此五文作諸異說,今詳造義莫過二種,由彼所緣親疏大種唯二類故。一者、觸處業等所生本四大種,此通身根、身識俱意第八識境;二者、法處定果大種,此唯定意第八識境,或五識境。前通異熟、長養、等流,後非異熟。前唯欲、色二界所繫,或通不繫;後通色界、無色界繫,及與不繫。
五中,初文依後大造,隨能緣定處所繫故。此言繫者,是攝屬義,非繫縛義。不爾,無漏應非大造,隨所攝屬八等至中大種造故。前第二文義亦同此,謂由勝定先變大種,後造色生,即隨能緣定地大造,隨定前因及義說彼大種先起,實俱時故。此大通造三識之境,亦許定力先起定果,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。或此文說依初大造,定先擊起觸處大種,後造生故。
前第三文依初大造,雖定亦變大種親生,初變色境要託觸處、法處方起,故說本質大種所造。定大種劣,不說依起,然非本大親實能生,親能生者定大種故。前第四文義亦同此,隨所思惟本大造故。《顯揚》意說非實觸處大種親生,說非大造,非定中無。
若初大種通三識境,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,相依而有,成造義故,是疏遠造,非親近造。若復大造通三識境,俱能為依起造色故,是親近造,非疏遠造。若依初造,或以下大能造上色,或以有漏能造無漏,或以自處能造他處。若依後造,唯自地造,非他地造,唯以有漏能造有漏,唯以無漏能造無漏,唯以自處還造自處,皆唯自類,一切非他故。設有諸處彰造不同,據理尋文,未踰此二。
有義:此造總應立三,亦有不依本質定果得成造故。前初文說隨所繫定大種造者,此依依處大種所造。如依此處入彼定時,不杖本質,先定期心不變大種,彼所造色豈無大種?即隨所依床座等物,或所依身大種所造,故應別立第三依處。雖無加行,然以理攝,即觸處大,二大種中,初大種攝。」
[32] 即 四大種 p0404瑜伽三卷三頁云:或有聚中,四大種可得。謂於內色聚中,如薄伽梵說:於各別內身,若毛髮等,乃至糞穢,是內地界;若小便等,是內水界;若於身中所有暖等,是內火界;若上行等風,是內風界。如是若於此聚,彼相可得,說彼相為有;若不可得,說彼相為無。
二解 五蘊論一頁云:云何四大種?謂地界、水界、火界、風界。云何地界?謂堅強性。云何水界?謂流濕性。云何火界?謂溫燥性。云何風界?謂輕等動性。
三解 廣五蘊論一頁云:云何四大種?謂地界、水界、火界、風界。此復云何?謂地堅性,水濕性,火暖性,風輕性。界者,能持自性所造色故。
四解 集論一卷二頁云:云何四大種?謂地界、水界、火界、風界。何等地界?謂堅鞕性。何等水界?謂流濕性。何等火界?謂溫熱性。何等風界?謂輕等動性。
五解 如名色差別中說。
六解 俱舍論一卷九頁云:既言無表,大種所造。大種云何?頌曰:大種謂四界,卽地水火風,能成持等業,堅濕暖動性。論曰:地水火風,能持自相及所造色,故名為界。如是四界,亦名大種,一切餘色所依性故,體寬廣故,或於地等增盛聚中,形相大故,或起種種大事用故。此四大種能成何業?如其次第,能成持、攝、熟、長四業。地界能持,水界能攝,火界能熟,風界能長。長謂增盛,或復流引。業用既爾,自性云何?如其次第,卽用堅、濕、暖、動為性。地界堅性,水界濕性,火界暖性,風界動性。由此能引大種造色,令其相續,生至餘方。如吹燈光,故名為動。品類足論及契經言:云何名風界?謂輕等動性;復說輕性為所造色。故應風界動為自性,舉業顯體,故亦言輕。
七解 大毗婆沙論一百二十七卷五頁云:問:何故大種唯四?脅尊者曰:此不應責。所以者何?若增若減,俱亦生疑,不以疑故,便違法相,但隨聖教,唯說四種。有餘師言:若減四者,功用便闕;若過四者,則亦無用。如方床座,唯有四足。問:何故名大種?答:大而是種,故名大種。如言大地,如言大王。義別體同,應持業釋。問:云何大義?云何種義?答:能減能增,能損能益,體有起盡,是為種義。體相形量,遍諸方域,成大事業,是為大義。問:此四云何成大事業?答:與大積聚造色為依,令壞令成,是大事業。由此唯四,不減不增,謂減不能成大事業,增於事業復為無用。問:餘法何緣不名大種?答:餘無如是大種相故。謂無為法,大而非種;其餘有為種,而非大故。唯此四,得名大種
八解 入阿毗達磨論上一頁云:大種有四。謂地水火風。界能持自共相。或諸所造色。故名為界。此四大種如其次第以堅濕暖動為自性。以持攝熟長為業。大而是種故名大種。由此虛空非大種攝。能生自果是種義故。遍所造色故名為大。如是大種唯有四者。更無用故。無堪能故。如床座足。
九解 五事毗婆沙論上四頁云:四大種者:問:何故大種唯有四耶?脅尊者曰:此責非理。若減若增,俱有疑故。不違法相,說四無失。有作是說,為遮外道大種有五,故唯說四。彼執虛空亦是大種。問:何故虛空不名大種?答:虛空無有大種相故,謂大虛空,是大非種。以常住法,無造作故。大德妙音亦作是說。虛空、大種,其相各異。虛空雖大,而體非種。又諸大種,若能成身,多是有情業異熟攝。虛空無彼業異熟相,是故虛空定非大種。問:所說大種,其義云何?答:亦種亦大,故名大種。如世間說大地、大王。問:此中所說種是何義?答:能多積集,能大障礙,能辦大事,故名為種。問:此四大種作何事業?答:此四能造諸所造色。謂依此四,諸積集色、大障礙色皆得生長,如是名為大種事業。又云:何謂大種?其相云何?答:地等界名大種,堅等性是其相。問:若堅性等是地等相,所相、能相豈不成一?答:許此成一,亦有何過。故毗婆沙作如是說:自性我物相本性等,名言雖殊,而義無別。不可說諸法離自性有相。如說涅槃寂靜為相,非離寂靜別有涅槃。此亦應然,故無有過。此中堅性,卽堅分堅體,約種類說。堅性是地界,然此堅性差別無邊。謂內法中爪髮等異,外法中有銅錫等殊。又內法中手足等堅異,外法亦爾。故堅性無邊。問:若爾,堅性應共相攝,云何說為地等自相?答:堅性雖多,而總表地。如多變礙,總表色蘊。所表既一,故非共相。有說堅性通二相攝,觀三大種則成自相。若觀堅類有內外等無邊差別,復成共相。如變礙性通二相攝,觀餘四蘊,則成自相。若觀色性有十一種品類差別,復成共相。又如苦諦,其相逼迫,觀三諦時此成自相。若觀有漏五蘊差別,卽此逼迫復成共相。堅性亦然,故通二種。問:若如是者,云何建立自共相別,不相雜亂?答:以觀待故,無雜亂失。謂若觀彼,立為自相;未嘗觀彼,立為共相。若復觀此,立為共相;未嘗觀此,立為自相故。自共相觀待而立。問:已知大種相各有異,大種作業差別云何?答:地界能持住行二類,令不墜落;水界能攝性乖違事,令不離散;火界能熟不熟物類,令不朽敗;風界能令諸物增長或復流引。是謂大種各別事業。問:地水火風各有二性,謂堅等性及色性攝。云何一法得有二相?答:一法多相,斯有何失。如契經說:一一取蘊,有如病等無量種相。或堅等性,是地界等自相所攝;其中色性是地界等共相所攝,故於一法有二種相。一自二共,亦不違理。問:如是四界可相離不?答:此四展轉,定不相離。云何知然?契經說故。入胎經說:羯賴藍時,若有地界無水界者,其性乾燥,則應分散;既不分散,故知定有水界能攝。若有水界,無地界者,其性融釋,則應流泒;既不流泒,故知定有地界能持。若有水界,無火界者,其性潤濕,則應朽敗;既不朽敗,故知定有火界能熟。若有火界,無風界者,其性則應無增長義;既漸增長,故知定有風界動搖。問:若爾,經說當云何通?如契經說:苾芻當知,於此身中,火界若發,或卽令捨命,或生近死苦。答:經依增盛不增盛說,不言火體身中本無。問:地界與地有何差別?答:地界堅性,地謂顯形。地界能造,地謂所造。地界觸處身識所識。地謂色處,眼識所識,是謂地界與地差別,水火亦然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33] 三摩地 p0172顯揚二卷六頁云:三摩地者:謂已轉依者,心住一境性。
二解 如三三摩地中說。
三解 瑜伽三卷七頁云:三摩地云何?謂於所觀察事,隨彼彼行,審慮所依心一境性。又云:三摩地作何業?謂智所依為業。
四解 瑜伽十一卷三頁云:三摩地者:謂於所緣,審正觀察,心一境性。
五解 瑜伽五十五卷三頁云:三摩地云何?謂於彼彼境界,隨順趣向;為審慮依心一境性。三摩地為何業?謂智所依為業。
六解 瑜伽六十三卷八頁云:問:何因緣故,說諸靜慮,名三摩地?答:於所知事同分所緣一切影像,平等平等,任持心故。
七解 五蘊論二頁云:云何三摩地?謂於所觀事令心一境,不散為性。
八解 廣五蘊論五頁云:云何三摩地?謂於所觀事心一境性,所觀事者,謂五蘊等及無常苦空,無我等心一境者。是專注義與智所依為業,由心定故,如實了知。
九解 雜集論一卷十一頁云:三摩地者:於所觀事,令心專一,為體;智所依止為業。令心專一者:於一境界,令心不散故。智所依者:心處靜定,知如實故。
十解 俱舍論四卷三頁云:三摩地,謂心一境性。
十一解 界身足論上二頁云:三摩地云何?謂心住、等住、現住、近住、不亂不散、攝持、寂止、等持、心一境性,是名三摩地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34] 無見無對色 p1070瑜伽六十五卷十頁云:復次卽由五相,應知建立無見無對諸法差別。何等為五?一、因緣故。二、據處所故。三、顯現故。四、無變異故。五、所緣故。謂具威德三摩地俱諸色勝解,當知是名無見無對色生因緣。彼既生已;處所可得。是故名色。雖不與彼十有色處,自相相應;然得似彼自性顯現。於餘色聚,容受往來等業;非障礙住。又非一切清淨之色、及依彼識、所取境界;亦非所緣。是故說名無見無對。手足等觸、不能損壞;是故說名無有變異。又根本定、名具威德三摩地。此色是彼所緣非餘。譬如非一切心皆能變化;若所有心、具大威德;方能成辦。非所餘心。此亦如是。要具威德極靜定心、方能為緣,生此無見無對諸色。此如化色,亦非不具大威德心、及不定心、所緣境界;但是彼心所緣境界。是名與上五相相違,當知建立無見無對諸法差別。
二解 顯揚五卷八頁云:無見無對色、謂法處所攝色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35] 勘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六十六:「問: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,當言何等大種所造?答: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,影像生起,當言欲界大種所造。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,影像生起,當言色界大種所造。於此大種所造色法,餘決擇文更不復現。」
[36] 勘 《顯揚聖教論》卷第十八:「法處色十二者,謂法處所攝色略說有十二種相:一、影像相;二、所作成就相;三、無見相;四、無對相;五、非實大種所生相;六、屬心相;七、世間相;八、不可思議相;九、世間三摩地果相;十、出世間三摩地果相;十一、自地下地境界相;十二、諸佛菩薩隨心自在轉變不可思議相。」
[37] 觸處 p1449瑜伽五十六卷十四頁云:觸處者:謂與觸俱,或能無間引發諸觸、隨順於觸、所有觸處。
二解 五蘊論七頁云:言觸處者:謂四大種、及前所說所觸一分。
三解 俱舍論一卷七頁云:已說香處;當說觸處。觸有十一。謂四大種滑性,澀性,重性、輕性、及冷、飢、渴。此中大種、後當廣說。柔輭、名滑。麁強、為澀。可稱、名重。翻此、為輕。煖欲、名冷。食欲、名飢。飲欲、名渴。此皆於因立果名故;作如是說。如有頌言:諸佛出現樂,演說正法樂。僧眾和合樂,同修勇進樂。於色界中,無飢渴觸;有所餘觸。彼界衣服,別不可稱,聚則可稱。冷觸於彼,雖無能損;而有能益。傳說如此。
四解 大毗婆沙論七十三卷十五頁云:問:何故名觸處?為是可觸,故名觸處?為體是觸,故名觸處?為觸所緣。故名觸處?設爾;何失。三皆有過。所以者何?若是可觸故名觸處;極微展轉,既不相觸;如何觸處是可觸耶?若體是觸故名觸處;大種造色,非觸自性;如何觸處體是觸耶?若觸所緣故名觸處;此亦是餘心心所境,如何但說觸所緣耶?答:應作是說:此是可觸,故名觸處。問:極微展轉,既不相觸;如何觸處,是可觸耶?答:依世俗說,不依勝義。謂世共說:眼所受境、名可見,耳所受境、名可聞,鼻所受境、名可嗅,舌所受境、名可嘗,身所受境、名可觸,意所受境、名可知。是故可觸,故名觸處。復次緣生身識,故名觸處。如契經說:身觸為緣,生於身識。此是勝義了別境心,故此所緣,名為觸處。復次此名觸處,亦名養處。由此長養諸餘色法,令增盛故。如能增喜,名為喜處。此能長養,故名養處。尊者世友,作如是說:極微展轉,互相觸不?答:互不相觸。若相觸者;卽應住至第二剎那。大德說曰:一切極微,實不相觸。但由無間,假立觸名。有作是說:極微展轉,實不相觸;亦非無間。但和合住,彼此相近,假立觸名。
五解 品類足論二卷十四頁云:觸處云何?謂觸、是身已正當所觸,及彼同分。
六解 法蘊足論九卷九頁云:云何觸處?謂觸為身已正當覺,及彼同分;是名觸處。又觸為身增上,發身識;已正當了別,及彼同分;是名觸處。又觸於身已正當礙,及彼同分;是名觸處。又觸為身已正當行,及彼同分;是名觸處。如是過去未來現在諸所有觸,名為觸處;亦名所知,乃至所等證。此復云何?謂四大種、及四大種所造滑性、澀性、輕性、重性、冷、煖、飢、渴、及餘所有身根所覺、身識所了、所有名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,謂名觸,名觸界,名觸處,名彼岸。是名觸處。是外所攝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38] 第八識 (術語)阿賴耶識之別名。八識中之第八。述記三末曰:「攝論第二卷初,亦名第八識。」唯識了義燈四本曰:「從末向本,數為第八。」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39] 勘 《瑜伽師地論記》卷第一:「三、攝屬義,謂此地中說五識身所攝屬法,即自性、所依、所緣、助伴、作業,故名相應。」
[40] 繫縛 (雜語)煩惱纏綿身心而不使自由,故以名煩惱。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41] 如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》卷第五:「若初大種通三識境,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,相依而有,成造義故,是疏遠造,非親近造。若復大造通三識境,俱能為依起造色故,是親近造,非疏遠造。若依初造,或以下大能造上色,或以有漏能造無漏,或以自處能造他處。若依後造,唯自地造,非他地造,唯以有漏能造有漏,唯以無漏能造無漏,唯以自處還造自處,皆唯自類,一切非他故。設有諸處彰造不同,據理尋文,未踰此二。
有義:此造總應立三,亦有不依本質定果得成造故。前初文說隨所繫定大種造者,此依依處大種所造。如依此處入彼定時,不杖本質,先定期心不變大種,彼所造色豈無大種?即隨所依床座等物,或所依身大種所造,故應別立第三依處。雖無加行,然以理攝,即觸處大,二大種中,初大種攝。」
[42] 即 根本識 p0922攝論一卷六頁云:於大眾部阿笈摩中,亦以異門密意說此名根本識。如樹依根。
二解 成唯識論三卷十四頁云:餘部經中亦密義說阿賴耶識有別自性。謂大眾部阿笈摩中,密意說此名根本識。是眼識等所依止故。譬如樹根、是莖等本。非眼等識有如是義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43] 本質 此為唯識宗教義。是「影像」的對稱,為影像之所依。心及心所認識對境時,在內心中變現認識對象的相狀,為直接的認識對象,此稱為影像。反之,影像的實質根據及所依物的自體,即稱為本質。乃間接的認識對象。故相分可分二種,即本質相分與影像相分。如眼識攀緣色境,除眼識所現的影像外,別有阿賴耶識種子所生的實質色法,此即本質,是影像所依託者,稱為帶質境;再如第六意識浮現空花兔角之相,唯有影像而無所依託的本質,則稱獨影境。見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六。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44] 勘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卷第五》:「若初大種通三識境,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,相依而有,成造義故,是疏遠造,非親近造。若復大造通三識境,俱能為依起造色故,是親近造,非疏遠造。若依初造,或以下大能造上色,或以有漏能造無漏,或以自處能造他處。若依後造,唯自地造,非他地造,唯以有漏能造有漏,唯以無漏能造無漏,唯以自處還造自處,皆唯自類,一切非他故。設有諸處彰造不同,據理尋文,未踰此二。
有義:此造總應立三,亦有不依本質定果得成造故。前初文說隨所繫定大種造者,此依依處大種所造。如依此處入彼定時,不杖本質,先定期心不變大種,彼所造色豈無大種?即隨所依床座等物,或所依身大種所造,故應別立第三依處。雖無加行,然以理攝,即觸處大,二大種中,初大種攝。
神通勢力,如《瑜伽論》六十二說。修之方便,初起何身,異界相緣,如是等義,如《唯識疏》、別章等說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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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成佛正因》第一義空真如但為一切有情依因,阿賴耶識非迷悟依義
《成佛正因》本有性無漏種名為佛性,第八識有漏無漏皆非成佛正因義
《成佛正因》一切眾生中同有真如,共一正因者,即是同數論外道義
《成佛正因》真如非有為法種,真如能生有為法者,違第一無常法為因義
(圖片說明:日本神奈川線北鎌倉車站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