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成唯識論述記論議》卷第二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- 問:云何薩婆多毗婆沙師五識緣義?

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二本
 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 
 

 
問:餘乘所執離識實有色等諸法,如何非有?
 
答曰:即總問也。大乘之餘,即小乘也。若言異識,大乘亦成,色異心故。今言「離識」,簡違宗過。
 
彼所執色、不相應行及諸無為,理非有故。
 
心、心所等,稍同大乘,故且未破。
 

文章索引

 
問:云何薩婆多毗婆沙師五識緣義?
 
答:非諸極微共和合位,可與五識各作所緣。
 
此第三、牒本薩婆多毗婆沙師義。如經部師極微和合所成是假,不能為緣,發生五識。今和合時,一一極微有和合麤相,各能為緣,發生五識,以有實體能為緣故,然別極微相,五識不得,故非之也。
 
此識上無極微相故。
 
此中量云︰色等極微設許是五識緣,非是所緣,五識上無彼極微相故,如眼根等。眼根等為緣,發生五識,五識不緣,故以為喻。
 
《二十唯識》亦作是說︰「極微各別不可取故。」
 
《觀所緣緣論》頌云︰「極微於五識,設緣非所緣,彼相識無故,猶如眼根等。」
 
非諸極微有和合相,不和合時,無此相故。
 
彼設救言︰極微各別之上有和合相,為五識所緣。「和合相」者,即似一相。此相是用,大於本極微。用不離體,體既實有,成所緣緣。或為本計,義亦無妨,今亦非之。
 
量云︰極微和合時,應無別和合相,體即本極微故,如未和合時。
 
此中意云:非諸極微上別有和合相,不和合時,無此相故,故此亦非是所緣也。
 
非和合位與不合時,此諸極微,體相有異,
 
此重成破。非是和合位與不和合位,此諸極微,若體若相,二俱有異,和合之位可作所緣。
 
故和合位如不合時,色等極微,非五識境。
 
由如是理,極微和合位亦非五識境。
 
量云︰汝不和合時,極微應是五識所緣,體即和合極微故,如和合極微。
 
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識所緣,體即不和合時極微故,如不和合時極微。
 
此論文中有二意也,思准可知。
 
若彼救言「不和合時亦有和合之相,以微隱故,相難知」者,又應破云︰不和合時,極微應生和合覺,體即和合極微故,如和合時。
 
返難和合如不合時,准量亦爾。
 
「非五識境」,總結之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