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成唯識論述記論議》卷第三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- 前師問︰種是識自體,即為「相分」緣,「真如」即自證,亦應「相分」緣。

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 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 
 

 
問:云何種子義?
 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 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 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 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 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
文章索引

 
前師問︰種是識自體,即為「相分」緣,「真如」即自證,亦應「相分」緣。
 
答︰彼識性故,此非識性,識上功能,為「相分」緣,不同如也。設佛「見分」緣於自證,作影像緣,不爾,便無四分之義。故下第八「唯除「見分」,非相所緣」,許「見分」亦緣自證分等,但不親證,影變亦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