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問:云何種子義?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問:云何說唯一心?
答:如是處處說唯一心。
答曰:此指例也。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,此義非也,至下當知。今此即是例《十地》等一心之文。三界唯爾心,離一心外,無別法故。
此一心言,亦攝心所。
此頌非唯一心,如境更無異物,亦有心所。如言王者,亦攝臣故。
故識「行相」即是「了別」,「了別」即是識之「見分」。
自下辨「行相」中,大文第三、總結。「故識「行相」即是「了別」」,卻結頌中「了」一字也。此「了別」體即是「第八識」之「見分」,歸本所明。然安惠立唯一分,難陀立二分,陳那立三分,護法立四分。今此論文,護法菩薩依四教理,說四差別,俱依他性,非安惠等諸師知見。
此四分相望為所緣,各為自證及「行相」者,所緣可知,遂難說者,第四名「行相」,第三名所緣,亦名自體,能緣自體故,不可以「見分」為自體,不緣第四故。如第三為「行相」,第二名所緣,第四名自體,能緣第三,以能緣法為自體故。
又第三分為「行相」,緣第四時,第四為所緣,所緣即自體。如四緣第三,返覆理齊故。第三為自體,「見分」為「行相」,「相分」為所緣,如前已辨。
又難云︰第二量、非量,餘之二分是現量;第二染、非染,餘之二分定非染。又量、非量殊,苦、樂、捨應異。又「見分」解、非解,餘二定皆解。餘一切法,准難可知。
又心若自緣,即有因、果,能、所作,能、所成,能、所引,能、所生,能、所屬,能、所縛,能、所相,能、所覺,無差別過失。亦不應言二緣生識,三和合生識,識亦生識故。亦不應立有邪見心,以邪見心自知邪故。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,以自知心是不善故,此為正智,非邪惡故。其四念住亦應無別,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。又四諦智應無差別,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。又宿住智亦應不成,知現在故。他心智亦爾,以自知故。又若知他如知自者,知他應是邪,謂他為自故。知自如他,反難亦爾。又用二故,體應非一,如燈自照,其喻不成,喻無能緣等,心有能緣等故。即有因法「自相」相違,喻所立不成過。又燈若性照,更何須照?若非明者,應非能照,體應是闇。諸如是等種種妨難,更應思擇,次第解之。
然《佛地》第三有解燈照難,餘難無解。然他界、無為、「無漏」緣等,依「見分」說,非自證分。又以堅執名非量,非比非親證名非量。自證於境雖是邪見,親證自體故,不作邪正等解。故前諸難,理皆不成。如五識中,貪、嗔等惑雖染,仍現量。由他引,故成染;親得,故現量攝。
於四分中,八識、三惠、三量、「因果」,諸門分別,皆如別章。
上來已廣解「行相」訖。下廣所緣。於中有三︰初外境,次內境,後料簡。初中有二︰初總解釋,後諸師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