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成唯識論述記論議》卷第三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- 問:緣第四時,以誰為果?

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 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 
 

 
問:云何種子義?
 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 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 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 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 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
文章索引

 
問:緣第四時,以誰為果?
 
答曰:不可即以第四為果。如緣「見分」,「見分」非果,此義應思。即以所緣第四為果,第四緣第三為果,例此同故,功能應爾。若更立者,過無窮故。唯爾所者,分限足故。如無色界,本識「見分」緣「種子」等,更無餘相,「種子」搏附識自體分,即以自證為「相分」緣,緣彼種故。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,過如前說。仍以第三自證為果,此例應同。
 
謂第二分但緣第一,或量、非量,或現或比;
 
「見分」外緣,故量不定。
 
第三能緣第二、第四;證自證分唯緣第三,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。
 
其第三分,前緣第二,卻緣第四。第四前緣第三,何不通緣第二?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。設許得緣,涉重緣過。以無用故,或無緣彼之用,不說緣之。如自證分不緣於相,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。然第三分得緣第四,現量等定,復不緣外。佛即不爾。
 
第三、第四皆現量攝。故心、心所,四分合成,具所、能緣,無無窮過。非即非離,唯識理成。
 
三、四二分由取自體,故現量攝。具所、能緣,恒但四分,不減不增,無無窮過。
 
此中有難︰如得及生,得得非得,生生非生法,不立第四得及生,何妨「見分」緣相及自證,不立第四分?
 
此不應然。此能緣慮有量定故。彼但成就生長功能,非緣慮法,無量相違。據功能別,名為「非即」;四用一體,名為「非離」。又說四分能、所緣異,不可言即;無別種生,一體用異,故名非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