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成唯識論述記論議》卷第三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- 問:云何 護法菩薩所立四分?

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 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 
 

 
問:云何種子義?
 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 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 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 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 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
文章索引

 
問:云何 護法菩薩所立四分?
 
答:又心、心所若細分別,應有四分,三分如前,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
 
明四分中,自下第三、說有四分。
 
於中有四︰
 
初、立四理;
 
二、分別之;
 
三、引教成;
 
四、釋頌意。
 
下即初也。護法以後,方始立之。理極須然,如文可解,然諸經論唯多三分。
 
此若無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,應皆證故。
 
此立理也。第三、第二心分既同,應立別有能證自分。
 
量云︰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,心分攝故,猶如「見分」。「見分」返此,或無能證。
 
又自證分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必有果故。
 
答曰:「見分」為能量,第三為量果。若第三能量,立誰為量果?為量如前。
 
彼若救云︰第二「見分」為第三果。
 
不應「見分」是第三果,「見分」或時非量攝故,
 
由此「見分」或時亦有非量攝故,不證第三。
 
由此「見分」不證第三,證自體者必現量故。
 
諸體自緣,皆證「自相」,果亦唯現。見緣「相分」,或量、非量,故不應言「見分」為果,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;故不可「見分」或緣於相,是比、非量,返緣自證,復是現量。
 
難曰︰「見分」緣相,或量或非量。一向現量,自證分以為果,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,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?
 
解曰︰現量,心自體;比、非量,果可唯現。比、非二種非證體,何得能為現量果?現量為比果,比不為現果。問答亦然。
 
外內難、緣縛難,例亦然。見緣相為縛,自證應亦爾。是縛無失,然唯現量。如五識境縛,仍是現量收,證自體故,為是煩惱染汙相故,如末那章。
 
夫證自體,必現量攝,故不可說「見分」緣相,或量、非量為自證果。不可「見分」一時之中為量、非量,以相違故。縱許「見分」或比、非量為第三果,亦不定故。現量為果,義即定故。一心之中相違,不可或量、非量,故立第四,義亦如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