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成唯識論述記論議》卷第三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 - 問:然彼難云:刀不自割,如何心能自緣,別立自證分?

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 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 
 

 
問:云何種子義?
 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 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 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 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 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
文章索引

 
問:然彼難云:刀不自割,如何心能自緣,別立自證分?
 
答曰:此若無者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,如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故。
 
謂無自體分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。所以者何?如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故。謂若曾未得之境,必不能憶。心昔、現在,曾不自緣,既過去已,如何能憶?此已滅心以不曾為「相分」緣故。我今雖不令為「相分」緣,然自證分緣故,如曾「相分」所更境故,今能憶之。
 
量云︰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,除宿命、他心智等,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,不曾更故,如不曾更色等。
 
卻證故知曾現在緣。《佛地》第三云「《集量論》說」,乃至「若不爾者,如不曾見,不應憶念」。
 
心與心所,同所依根,所緣相似,「行相」各別,「了別」、領納等作用各異故。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等體有差別故。
 
然心、心所同所依根,其所緣相各各變別,故但相似,緣青「相分」皆變青故。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等體有差別故。與小乘別。然《瑜伽》第一說「同一所緣,不同一「行相」」,據「了別」、領納各各不同故。「相分」雖不同,然極相似。如青為境,諸相俱青,相似名同。「見分」各異,雖俱是青,取像各異,故名不同「行相」。此中有「行相」與「見分」,雖各非一,各據義別。境據總故,名之為一。見據別故,名為相似。此卷論中,據實為言,故與《瑜伽》說不同也。
 
又彼約疏所緣緣,此約親所緣緣。此心、心所許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亦據所緣各相似義,非是相違。
 
明三分中,次文第二、約三分等明心、心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