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問:云何種子義?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問:云何有根身?
答:有根身者,謂諸色根及根依處。
「身」者,諸大造等合聚名身,或依止名身,即一形之總稱。以根微細,不言於根,但言緣身,恐無根色。以別根為首,標其總身,即顯本識緣彼五根、扶根色盡。總身之中,有別根故,名有根身。又成身者,以根為主,身是通名,以主標首,為稱於身,名有根身。根通五根,唯自身者。
「依處」,即是諸扶根五處,不可以聲。《對法》第五說非執受故,唯為外境緣,然實亦內緣。又緣他五境等,即非執受,如外境故。此中有量,准作可知。
此二皆是識所執受,攝為自體,同安危故。
釋執受義。執受義者,同安危等,如前已說,兩義釋之,此中言總。《對法》、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《俱舍》等,皆有執受義。
執受及處,俱是所緣。
總解上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