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問:云何種子義?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問:相、名、分別習氣何謂諸種子?
答:諸「種子」者,謂諸相、名、分別「習氣」。
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「種子」。下解五法中,此三唯有漏。論說非「無漏」。「無漏」「種子」,此識既不緣,但為彼依,故非執受。與七十六、《解深密》同,與五十一、《顯揚》等別。
彼言「遍計所執自性妄執「習氣」,有何所以」者,此有二說︰護法等說,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,善無記心不能起執,因執心所執,為所遍計,熏成於種,此種名妄執「習氣」,即見、「相分」而熏種生。
又解︰應分別論文,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,故此「種子」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「習氣」。善無記心,但是遍計,計是分別心之異名,故此種名遍計「習氣」,而非所執自性妄執「習氣」。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,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。
或復此文但約染語,以有漏中多起執故。若不爾者,一切色法非能熏者,皆非能遍計,亦不起執,「相分」之中既無「種子」,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。既爾,第八應亦能熏,有力能執故。由此故知,此解為勝。下三性中,更當分別。安惠等說,有漏八識皆能遍計,而起於執,即以此文為證。
今此師意,有八識「種子」唯自體分,後生現行,似有能詮、所詮相現,說為名、相。名、相現行遍計所執,相似有故,說自證種能生名、相因緣,名為名、相等「習氣」,非離自證種外,別有名、相種。或名與相雖無實體,而別有種,亦不相違。
此中二解,如下自知。然今此文與彼既別,故此文勝。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,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,「阿賴耶」識性所攝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