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問:云何種子義?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問:阿賴耶識二種執受?
答:執受有二,謂諸種子及有根身。
下解內境。與外境殊,故別開說。
總相而言,「執受」義者,執是攝義、持義,受是領義、覺義。攝為自體,持令不壞,安危共同,而領受之,能生覺受,名為執受,領為境也。如《瑜伽論》第五十一、五十三、七十六卷,同此義釋。
《對法》第五說執受者,但唯五根、四塵一分,不說「種子」及與聲處;五十六說五根全、五塵一分,名為執受。二文不同。
五十三說執受有二︰
一、若識依執,名有執受。謂識所託,安危事同,即顯依持而領受義。領受義者,謂以為境。
二、以此為依,能生諸受。此義即顯執令不壞,能生覺受。若據實理,生覺受者,唯是身根,以餘四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觸,不離身根,同聚一處,亦名覺受,體實非也。薩婆多等,亦作此解。
《對法》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,不論其聲。聲體虛疏,不可執之而生覺受,故略不說。故外道中,說為無礙。五十六中,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,同處不相離,不異大極微而出,復親領之,故通十界處,不言「種子」。五十一卷及此論等,通依現、種二執受義,通於十界「種子」、現行。文勢雖殊,義意同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