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三本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問:云何種子義?
答:然「種子」義略有六種:
十義廣「種子」中,自下第八、具義多小。種有六義,遮餘非種。於中有三︰初總標六義,次隨六別釋,後總結簡餘非實「種子」。此即初也。
《瑜伽》第五說有七「種子」,今此言六,故云「略」也。
法有五聚,第一遮無為,第三遮心、心所等,即簡別盡。然簡自處,更立餘門。第二遮等,自處分別,更不敘之。
不遮色者,色法外種亦具此六義故,假名「種子」。
若爾,如何與果俱有?復如何言常恒隨轉?
無性《攝論》不簡差別,唯言內種有。世親即通,然彼一一皆自釋言,內法如此,外法如此,至果俱有,唯言內種,即不論外。勘彼一一,次第明之。
今釋︰外種亦有果俱,如蓮華根,生蓮華等,非因滅位,其果方生,根莖同時,世極成故。此解稍好,可細尋之。
一、剎那滅,謂體纔生,無間必滅,有勝功力,方成「種子」。
顯「種子」義。謂有為法有生滅故,於轉變位,能取、與果,有勝功能,方成「種子」。
此遮常法,常無轉變,不可說有能生用故。
此簡略也。無為不然,無轉變故,無取、與用,非能生也。亦顯大眾等四部、化地部十二緣起非是無為,無取無與,無轉變故,即遮正量部長時四相,非剎那滅故。
若謂後時有勝功力,初位無者,初亦應有,體一故,如後時;後應無,體一故,如前位。故體纔生,無間即滅,名為「種子」。有勝功力,纔生即有,非要後時。又遮外道自性、神我等常法為因,無轉變故。《瑜伽》第五云:「唯無常法為因,非常法也。」舊人云,「真如」是諸法「種子」者,非也。
問:若爾,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為種,或雖同念,他身相望,應為「種子」。
答曰:二、果俱有,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,方成「種子」。
謂此「種子」要望所生現行果法俱時、現有。
「現」者,顯現、現在、現有三義,名現。
由此,無性人第七識不名「種子」,果不顯現故。
即顯現言,簡彼第七;現在,簡前後;現有,簡假法,體是實有,成「種子」故。
顯現,唯在果;現有,唯在因;現在,通「因果」。
「和合」,簡相離,即簡前法為後法種。
有說:種生現行之時,必前後念,非此剎那。如何解此?彼師意說,如上座部心有二時,即因在生,果在滅故,同在現在,亦不相違。此即勝軍假明上座,非實用之。第三卷中,自當廣述。
問:若爾,種望種亦應然,何為料簡?
答:《瑜伽》云:「法與自性為因,非即此剎那」,此必異時,非果俱有。若因在滅,果在生相,仍名俱有,即有二趣並生之妨。由此故知,種生現時,定必同世,種生於種,世不必同。雖必同世,若與現行和合之位,方成「種子」,簡與他身現行為因,不和合故。
此遮前後及定相離。
此遮經部等「因果」異時,上座部等亦爾。種望現行,定俱一身,不相離故,得為因也。外道說大自在天生一切有情,有情因緣者,皆不成也。
問︰何故種望種「因果」,即言異時生,望現為「因果」,乃許同時起?
答:現種異類,互不相違,一身俱時,有能生用,
現行與種,各異類故,互不相違。於一身俱時現在,有能生用故。且如色法,現行有礙,「種子」無礙,心緣慮等,准此應知。「因果」體性,不相似故,名為異類,不相違故,得同時有。
非如「種子」,自類相生,前後相違,必不俱有。
「種子」望種,體性相似,名為同類,以相違故,不得俱時一身和合。即第五卷《瑜伽論》云「與他性為因」,即種望現;「亦與後念自性為因,非即此剎那」,此即是種前後相生。
問:種相生時,何故不許有同時義?
難曰︰「見分」緣於見,自體同時緣;「種子」生於種,自體同時有。
解云︰種望於種為「因果」,若許同時,非因緣。「見分」望見雖同時,「因果」即非因緣攝。
若爾,種望現起,類亦應然。
故應更解︰種望於種,許同時生,體便無窮,自類許有同時生故,即一剎那有多種生,都無因緣,不許後種更生果故。現行望種,名為異類,雖亦熏種,後種未生果,故非無窮。於一剎那,無二現行自體並故,所生之種由此不可更生現行。種望於種,類亦應爾。
問︰若爾,如何「本有」同念得生新熏?體相違故。
答:此不同時。如世第一法「無漏」緣增,「本有種子」牽生後念,任運自類法爾之種,復能為因,生於後念一新熏種。本、新二種,緣力既齊,同生一現,故無同念種生種失。
此亦難解。
若「本有」種更生「種子」,便一念中有四法也,謂:
一、「本有」;
二、「本有」所生;
三、新現行所熏;
四、是現行。
問:如何可說三法展轉?
答曰:今釋不然,即「本有」種及現行為因緣,生一新熏種,故但三法。
又解︰「本有」種望新熏種,非其因緣,現行能熏為因緣故。即是「本有」唯望現行,現行唯望新熏為因緣故。由此,別脫戒體不增,而用增,與道、定戒相似。定、道二戒既是現思,故唯念念是用增,非體。前解即與別脫戒體、用俱增義。
問:此中雖顯與果俱有,望現行說,可現在時說為因義;種望於種,既許異時,若入過去,何者因義?
答曰:雖因與果有俱、不俱,而現在時可有因用,未生已滅,無自體故。
其因與果有俱者,謂生現;不俱者,生自類。雖俱、不俱,而要現在,可有因用,以有體故。若入過去,即無因用,體已滅故。未來亦爾,因用未生,體無有故。
問︰為因既通種與有種,何故此言與果俱有?
答曰:依生現果,立「種子」名,不依引生自類名種,故但應說與果俱有。
依生現行果之「種子」,名為俱有,不依引生自類名種。何故爾耶?能熏生故,望異類故,果現起故,相易知故。種望於種,非能熏生,非異類故,非現起故,非易知也。此中不說。故《攝論》第二云,不生現行,名為種類;生現行時,名為「種子」。
勝軍如何釋「非即此剎那」?以彼計執「因果」同世故。云何復釋「無種已生」文?如彼抄會。如《瑜伽論》第五十六、別抄有文,及下第四可披解也。
現行能熏轉識等,應名「種子」。
問:云何七轉識與色等法不得為種子?
答:三、恒隨轉,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,方成「種子」。
謂要長時,其性一類相續無斷,至得對治道,名至究竟位,各各究竟故。
此遮轉識轉易間斷,與「種子」法不相應故。
遮七轉識及色等法不得為「種子」。此但言心,實亦遮色。經部六識等,能持「種子」,亦此中破,以三受轉變,緣境易脫故。
此顯「種子」,自類相生。
即顯前種生後之義。此非俱有,俱種攝故,《攝論》無此。
問︰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,何不名種?
答︰十地等中,以轉變故,緣境易脫故。未對治已,即轉變故,「種子」不然。
問:若爾,如何名有受盡相「種子」、無受盡相「種子」?名言無記種,生果無量無盡,可恒隨轉,善、不善等種,生果有限,如何恒轉?
答曰︰彼據生果有分限,名有受盡相,非「種子」體未得對治,即滅無餘。又有分「熏習」,名有受盡相。名言「熏習」,名恒隨轉。此等種,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,即是與果不俱有名種,此闕恒與果俱一義。
若闕一義,得名「種子」,其第七識闕恒隨轉,應名「種子」。
此不應爾。今於此中,正以生滅、恒轉二理顯「種子」義。餘但別遮,非正顯故,其第七識為種不成。又說「種子」具有六義,非顯具六即是「種子」。
又此自類亦非「種子」,不與果俱故。無性《攝論》說非「種子」,然名種類。
此顯自類至對治位,非得種名。生果之時,可名「種子」,但若生果,必俱時故。
若論其體,自類之時,亦名「種子」,非現行故,此但任運牽生後果。
若緣具勝,「種子」勢增,有勝與果用起之時,方名「種子」。
無性顯此二位差別︰果俱名種,不爾,名為種類。今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說,總名「種子」,亦不相違。
又顯「種子」具斯六義,非說念念皆具六義,故皆名種。
然應分別,若具六義,方名「種子」,闕一不成。
無性有情第七闕與現果俱,故非是「種子」。
若爾,即未生果時,恒隨轉種,應不名種。
由此應釋︰對治道起,謂令不生現行等位,如見道中無想定等。據其體有,修道方除,據果不生,種見道斷,以盡已來,無與果俱義。
故今言與果俱者,至對治道起已來,有與現行果法俱現和合之義,名為「種子」,非要此念與現和合,方名「種子」。
不爾,便於一界不成三界諸「種子」,「種子」成就,義便不成。
故知不約剎那而說,約後能有與果俱義,以顯自性。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,約畢竟不生當果為論,如見道中無想定等。
若恒隨轉,得名「種子」,應善種等,生不善等。
問:云何性決定方成為種子?
答:四、性決定,謂隨因力,生善惡等功能決定,方成「種子」。
謂隨前熏時,現行因力故,生善惡等功能決定,非雜亂生。
此遮餘部執異性因,生異性果,有因緣義。
遮薩婆多等,善法等,與惡、無記等,為同類因,有因緣義。夫因緣者,辨自體生,性相隨順。以善等不辨惡法等自體,又不相隨順,何義是因緣?
又「異熟因」通善惡性,生無記果,遍行因等,是異性果,俱有因取異熟、無間士用等果為因亦然。
若要善等種,方為善等因,種既恒有,應頓生果。
問:云能外道不待眾緣不能成種子?
答:五、待眾緣,謂此要待自眾緣合,功能殊勝,方成「種子」。
謂自「種子」要待眾緣和合,「種子」轉變,起取現行等諸果作用,功能殊勝,方成「種子」。故種自類非因緣合,不名「種子」。
此遮外道執自然因,不待眾緣,恒頓生果。
謂外道執別有一法,名曰自然,不待眾緣,恒頓生果。此方外道為計亦然,大梵、時、方等計亦爾,同此所遣。此中且舉一自然義。
或遮餘部緣恒非無,顯所待緣非恒有性,故種於果非恒頓生。
三世有執緣體一切時有,即恒非無。今言待緣,種方生果,故遮彼執。若緣恒有,應恒生果,種既不許恒時生果,故緣恒無。
問︰若設有緣,善等性定,應善色等種,生善心等果。云何外道執一因、餘部執色、心等互為因緣不能成種子?
答:六、引自果,謂於別別色、心等果各各引生,方成「種子」。
謂於別色別心等果各自引生,方名「種子」。非善等色種,生善等心果,可名「種子」,不相應故。
此遮外道執唯一因,生一切果。
即大自在為因,生一切果等,皆是此計。果應無別,以因一故;果既有異,因亦應殊,故非一因生一切果。
或遮餘部執色、心等互為因緣。
薩婆多等,以善色望四蘊為因,四望色蘊,亦得為因。此即不然,唯引自果。「因果」隨順,功能同故,名為因緣。若增上緣等,義則可爾。如何色等與心為因?不相隨順,功能異故。
問︰言恒隨轉,名為「種子」,「第八識」現行既恒隨轉,為名種不?
答曰:有說亦得,以名一切種子識故。
問:若謂然者,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緣,非能熏故,如何名種?
答曰:有說不得,言一切「種子」識含藏一切法,能生一切法,名一切種,非彼現行能生自種。種雖依識現行,自體是識所緣,不同於識,故識現行,非名「種子」。此闕何義也?與果不俱故。
問:其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,應名「種子」。
答曰:此亦不然。論自解言:與現行果俱現和合,方成「種子」。「種子」之法,其相沈隱,所生果法,其相麤顯,故與現俱,方成「種子」。第七相顯,設所熏種,果乃沈隱,不與現行果法和合,不名「種子」。第八現識亦然,無所生果故。
問:云何七轉識非名種義?
答:唯本識中功能差別,具斯六義,成種非餘。
簡上轉識等非名種義。
此中別解:上六義中,言唯內種具有六義,然世親《攝論》亦通外種。
問:外穀、麥種既能生果,實名「種子」不?
答:外穀、麥等,識所變故,假立種名,非實「種子」。
雖識所變,假名「種子」,非實「種子」,現行法故。
《攝大乘》云:「作不作失得,過故成相違,外種內為緣,由依彼「熏習」。」
又引頌云:「天地風虛空,波池方大海,皆真內所作,分別不在外。」故由內種,外穀等熟,彼非實種。
問︰種亦識所變,應非實「種子」。
答曰︰不然。內種識變已,復生麥等,麥等復識變,以重變故,故非「種子」,如眼根等。故下文云外麥等,剋體非因緣生果故,因緣唯內種,非外種故。此等已上,並《攝論》有。
問:此內外種皆有生、引二因體不?
答︰有。
問:云何為生因、引因?
答:此種勢力,生近正果,名曰生因;引遠殘果,令不頓絕,即名引因。
其內外種生近果,生正果,名生因;引遠果,引殘果,名引因。
無性云:如內識種,生現識等,名近果,是生因;望名色等,是遠果,是引因。外種望芽,是近果,是生因;望莖等,是遠果,是引因。
天親云:如內「種子」,生正果,名生因;生殘果,名引因。
即現在種生現在身,名生因,生六處等,皆名生因;引餘枯、喪、屍骸等,名引因,雖生他界等,勢分力故,餘骸尚有。如下自解。
外種生芽、莖等,為生因,是正因生;枯死時草等,是引因,勢分力故。然至此位時,內外種皆無。
或生他界等,或種已久滅,然由前生勢分力故,引彼猶有,即義說彼生因之種,名引因。
然今兩說,生、引二因俱無別體,一體望別,故說二也。
若無引因勢分力者,一切死後皆應頓絕,如化生死。
若遍四生具二因者,無性理勝,以化生死,無屍骸故。
然世親論意,無著大師為成引因,說枯、喪等,故說頌言︰「枯喪由能引,如任運後滅。」
天親解云:若無引因,應無枯、喪果,如任運後滅。但是天親解略,無性釋廣,亦不相違。
此雖《攝論》文,然《對法》第四卷說能引、所引,能生、所生。
《瑜伽》第九說能引、所引,俱是引因;能生,名生因。
《瑜伽》第十云:「從無明乃至受,是引因;愛、取、有,是生因。」此意欲顯未潤七支,去果猶遠,名為引因,引遠果故;能潤二支及所潤有,去果近故,名曰生因,近生果故。亦即此中,近、遠所攝。無性但約已潤種中,果去因為近遠,《瑜伽》約潤、未潤位,去果近遠,亦不相違。
次第十、四緣分別。辨內外種因、非因緣,熏、不熏別。
問:內、外種如何熏習?
答:內種必由「熏習」生長,親能生果,是因緣性。
內種是因緣,必由「熏習」,方能生果;法爾「種子」,必由熏長,方能生果。故新熏熏生,方能生果,有情法故。
外種「熏習」,或有或無,為增上緣,辦所生果,
無性《攝大乘》第二卷說︰「如從其炭、牛糞、毛等,如次生巨勝、青蓮根及蒲,非巨勝等與炭等俱生俱滅,互相「熏習」,而從彼生,名無「熏習」。
如巨勝等與華等俱生俱滅,由「熏習」故,生香氣等,名有「熏習」。
外種不定,內則定熏。」
故外「種子」既唯現行,為增上緣,辨所生果。
必以內種為彼因緣,是共相種所生果故。
此顯外種非無因緣,從內共相「種子」生故。如《攝大乘》,自廣分別。
問:云何為「熏習」義?
答:依何等義,立「熏習」名?所熏、能熏,各具四義,令種生長,故名「熏習」。
此標具義,釋「熏習」名,略答所問。「熏」者,發也,或由致也。「習」者,生也,近也,數也。即發致果,於本識內,令「種子」生,近令生長故。
此略標有三:
一、所熏四,
二、能熏四,
三、令種生長,名「熏習」故。
問:何等名為所熏四義?
答曰:此廣辨也。
於中有三︰
初、辨所熏具緣多少;
二、辨能熏具緣少多;
三、釋「熏習」義等。
初中有三︰
初問,次答,後結。此即初也。《攝論》第二亦有此文,然少不同,隨處應辨。然五聚法︰
第一、簡色法及七識俱心所法等;
第二、簡佛果善等法;
第三、簡無為及不相應、俱時心所;第四、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。《攝論》無者,一一披對,方知差別。
一、堅住性。若法始終一類相續,能持「習氣」,乃是所熏。
此第二、答也。從無始之始,至究竟之終,一類之性相續不斷,能持「習氣」,乃是所熏。
此遮轉識及聲、風等,性不堅住,故非所熏。
遮七轉識及彼心所。此中「識」言,攝心所故,即末那等,皆名轉識。若許持種,初地見道「無漏」心時,應失一切有漏「種子」。「聲、風等」者,即遮根、塵、法處色等。生無色界,色即無故,入滅定等,心亦無故,名「性不堅」。此中何故但言風及聲?簡斷相顯故,非謂色等,此中不說。此《攝論》無。
若堅故可熏,佛本識既堅,應是善等性,許亦可熏。此簡經部色、心可熏,不堅住故。
二、無記性。若法平等,無所違逆,能容「習氣」,乃是所熏。
若法平等,無所違拒善惡「習氣」,乃可受熏,無記不違善惡品故。
此遮善、染勢力強盛,無所容納,故非所熏。
如沈麝等,及如蒜薤等,皆不受熏。亦如捨行之人,體性寬容,即能納事,若聰明、惡性,皆不能容。且如善性,非直唯違不善,亦自違善。如沈不受檀等香故,惡等亦爾,故不可熏。而無記性不違善惡,如捨行人,不違事故。亦遮識類善等受熏,第七識內並非所熏,此同於後「唯是無覆無記」中釋。
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,非新受熏。
由此無記方受熏故,如來第八「無漏」淨識,唯在因中曾所「熏習」,帶此舊種,非新受熏。以唯善故,違於善等,如沈香等故。此《攝論》無,簡與《佛地》同,說為不熏。
熏時何過?
違拒法故,有增減故,善圓滿故,有優劣故,不可受熏。
若無記性及唯堅故,即是所熏;本識同時想等五數及虛空等,應是所熏。
三、可熏性。若法自在,性非堅密,能受「習氣」,乃是所熏。
若法為王,而體自在,不依他起。性非堅密,體是虛疏,易可受熏,非如石等,是可「熏習」。若不堅密,有虛疏故,可容「種子」,堅密不然。
此遮心所及無為法,依他、堅密,故非所熏。
本識俱時心所五數,體非自在,依他生起,故非所熏。王雖要有心所方起,不言依他,得名王故,是自在義。此《攝論》無。受熏何妨?如下「觸等亦如是」中解。亦遮無為,以堅密故,不受「熏習」,如堅石等。故虛空等,不可「熏習」。
問:若爾,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。
答曰:今依他攝,自無實體,依實說假故。又此應言︰若非堅密、有體、自在,乃可受熏。初簡無為,次簡假法,後簡心所。此遮無為、假法、心所,依他、堅密,故非所熏。不是說者,擬今說故。又此不言實有體者,假法先無,更何須簡?
問:若爾,空等無為如何?
答曰:若言「真如」,即非無記。言非擇等假,同生等假法不論。由此故應第一說善。無明簡「真如」,由此知非也,亦遮熏於假識類等。
若可「熏習」即是所熏,亦應異身得成「熏習」。
四、與能熏共和合性。若與能熏同時同處,不即不離,乃是所熏。
所能和合,是相應義。若同一時、同一處所,所熏之體非即能熏,亦非全相離,在他身上識為能熏等。
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無和合義,故非所熏。
此遮他身許為可熏,及剎那前後不相應故,無和合義,故非所熏。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類。
唯異熟識具此四義,可是所熏,非心所等。
第三、結也。唯「第八識」具此四義,可是所熏,非是同時五心所等及餘轉識。
言「異熟識」者,正是熏位故。若言現行生種異時,如何釋此?故知即以此義為正。其無性人,此第七識四義具足,何不受熏?以染無記,違善惡品,今言無記,唯無覆無記。
此所熏中,何故堅者乃名受熏?以諸色等,生無色界,諸轉識等,入無心定等,便無法持諸「種子」故。若二俱持,即成一種生二芽過,如後當破。
何故善等不能受熏?不含容故,如沈香等,如文自解。
何故假法、心所、無為不能受熏?以無體故,不自在故,非可熏故,不能持種。
問︰如瓶能持物,假法何不然?
答曰︰不然。總假不能持,別色等能持。以別成總,說瓶能持,瓶體即是實色等故。諸不相應,即色、心等故,如色等不能持種,亦不受熏。
問:若爾,本識上假物生等,應能受熏。
答曰:實已受熏,何須假法?
如礙於心,假法亦得,如受於熏,假法應得。
若假說者,亦得受熏。唯自體分能受餘熏,如上心所不能受熏,如下「觸等亦如是」中說。
問:何故不和合不得為所熏?
答曰:若爾,便許有熏他身。
問:熏他身,有何過?
答曰:即自作罪,令他受果。他身中有業等「種子」,自受果故,或凡夫熏阿羅漢等。
故要四義,簡持如右。此則《攝論》雖有,未能有此差別。
唯能熏四義,諸論所無。
問:何等名為能熏四義?
答曰:依前標問。
一、有生滅。若法非常,能有作用,生長「習氣」,乃是能熏。
即前六義簡無為因,以有作用,故方能熏。猶如「種子」有生滅用,故能生果。
此遮無為前後不變,無生長用,故非能熏。
此簡法也。
二、有勝用。若有生滅,勢力增盛,能引「習氣」,乃是能熏。
勝用有二︰
一、能緣勢用,即簡諸色為「相分」熏,非能緣熏;
二、強盛勝用,謂不任運起,即簡別類異熟心等,有緣慮用,無強盛用,為「相分」熏,非能緣熏。由斯色等,有強盛用,無能緣用;異熟心等,有能緣用,無強盛用;不相應法,二用俱無,皆非能熏。即勝勢用可致「熏習」,如強健人能致功效故。第八俱五心所等,亦非能熏,若為他緣,一切無過。此中總言,意說如此。
此遮異熟心、心所等,勢力羸劣,故非能熏。
「心所等」者,等彼「相分」,或六識中「異熟生」無記。此舉第八異熟心、心所,等六識中業所引者,非謂一切「異熟生」心、法執等類皆不能熏,唯業所感異熟心等,二種所生,無勝用故;或此法爾皆非能熏,以無用故。
三、有增減。若有勝用,可增可減,攝植「習氣」,乃是能熏。
第七末那至「無漏」位亦有增減,因中「無漏」為例並然,可致上、中、下「種子」故。要如利根,能斷於善,得果亦疾,餘則不然。或能剛能柔,乃能致果,非餘中物及平等物。
此遮佛果圓滿善法,無增無減,故非能熏。彼若能熏,便非圓滿,前後佛果應有勝劣。
佛四智品,非能「熏習」。
若佛能熏,有何過失?
更增新種,便非圓滿,諸佛有勝劣、功德多少故。
四、與所熏和合而轉。若與所熏同時同處,不即不離,乃是能熏。
要同時、處,方是能熏,如所熏說。
此遮他身、剎那前後無和合義,故非能熏。
非前後剎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,不和合故。和合,即是相應異名,如生名起。
現行生種,若說異時,如何釋此?
無性有情,此第七識畢竟無有動轉之時,闕無第三,有增減故,應非能熏。
此有二釋︰
一云︰此亦不然。無始以來,我執增長,剎那剎那,現種增長,非是不增。如邪見等,雖言一品,亦有異故,四義具足。如無分別智,入見以去,漸漸增長,非謂體大,名為增長,但加明利。此亦如是。從無始來,「行相」轉闇,堅執不捨,故名為增,然極難也。
二云︰亦有增減。欲界為麤,乃至非想為細,地繫差別,麤細不同,生下上時,亦有轉動,有增減故。
問曰︰既爾,何故論說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?
答曰︰不然。豈以斷同便無九品?如三界中,見道煩惱一時頓斷,有九品故。
問:此障見道,彼障非見,何以為證?
答曰︰若爾,如修道中頓超二果,從預流者至阿羅漢,以欲界中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,豈品類同耶?
問︰彼由加行,故令頓斷,此不然者。
答曰︰若爾,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修道煩惱,應無九品。若以煩惱不障地故,唯障無學,作意留故,一時頓斷者,已前頓斷,有得義不?今此第七唯障無學,不障有學,故金剛心一時頓斷,非無九品。
問曰︰若爾,應離此地,即斷第七,以九品故。
答曰︰不然。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,一一地通三界所斷,豈無多品?又如菩薩生上,不斷下惑,不障彼者,此例應然。不障有學,雖離此地,故不能斷,要至無學,方卻斷下。
問︰若有九品,何故名一類?
答︰一類有多義︰
一、三受不易;
二、三性不易;
三、境界不易;
四、相續不易。
故未轉前,名為一類,非無九品名為一類。由此義故,卻成無始乃至今日,今日為增,前解方成。
若以無性有情第七是有性種類,故有增減者,不然。佛果七識,因七之類,亦應能熏。若以有漏、「無漏」為論,不可例者,亦可有性、無性為例,不應種類彼可名熏。論言第七「與有頂地下下煩惱」等者,同障無學,名「勢力等」;金剛心中一時頓斷故,名勢力等;非謂品同,名勢力等。
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乃通三界,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,十地別斷。豈以多品斷故,障即品多,一品斷故,便無品類?故知但約能障此者,證此即斷,不須論品。
此中前四,准所熏中,一一皆應寄問徵起,然後牒論。
問:唯何心心所可是能熏?
答曰:唯七轉識及彼心所,有勝勢用而增減者,具此四義,可是能熏。
總結也。即能緣中,七轉識、心所等,為能熏。
若為「相分」,何法為障?即「第八識」為六、七識之所緣,故為「相分」熏。
何分為能熏?唯自體分,如自體分唯受熏故,「見分」體故。
問:云何熏習義成?
答曰:如是能熏,與所熏識俱生俱滅,「熏習」義成,
後釋「熏習」義。於中有三︰初解「熏習」義,次顯法體多少,後明「因果」。此即初也。要俱生滅,「熏習」義成。非如種生芽,許異時生故,不俱時有,故知色法無俱有義。
令所熏中,「種子」生長,如熏苣蕂,故名「熏習」。
唯華熏苣勝同生同滅,故以為喻。《攝論》喻如內「熏習」等。
能熏識等,從種生時,即能為因,復熏成種,三法展轉,「因果」同時。
下顯法體。初法後喻。此舉法也。
如炷生焰,焰生燋炷,亦如蘆束,更互相依,
初舉三法喻,喻三法體;後舉二法喻,喻「因果」義。種現二義,其文可解。何故無有四法,新種生現耶?
心等一時,不可並故,又生彼緣,未和合故。若許生者,便無窮故,不可此時遂生現行。
「因果」俱時,理不傾動。
不同經部「因果」異時,故說「俱時,理不傾動」。
問:如何得士用果?
答:能熏生種,種起現行,如俱有因,得士用果;
下明「因果」。能熏生種,種生現時,如小乘俱有因,與俱有法為其因故。以種望現,能熏心等,更互皆得,即約同時士用果說。
本種與現,唯作因緣;現行望新種,亦唯因緣。偏望為因緣,非說現行與「本有」種為因緣也。此以大乘俱有因與相似,言「如俱有因」,是因緣攝,非大乘中許彼現行俱有因法是因緣義。《顯揚》破故。然《攝論》第三亦說為因緣,即是本識,同此無妨。如彼俱有因體不成俱時為因故,以彼俱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故。下四緣中,自當料簡。
問:如何引等流果?
答:「種子」前後,自類相生,如同類因,引等流果。
「種子」望種,大乘為同類因。亦如於彼現望於現,非現望現為因緣,攝同類因也。以疏遠故,非親近故。此等諸文,《攝論》皆有。
問:云何二果為假說?
答:此二於果,是因緣性,除此餘法,皆非因緣,設名因緣,應知假說。
除此餘法,七轉識等,名為因緣。彼《對法》第四「十二緣起」皆名因緣,應知假說,非實因緣,非辨體故,非親近故。
是謂略說一切種相。
此總結上第三段也。
問:此識「行相」、所緣云何?
答曰:十門分別「第八識」中,上已三門︰
第一、出體,識「自相」門;
第二、真假異熟,五果果「相分」別;
第三、諸法因緣,四緣因「相分」別。
自下第四、第五,「行相」、所緣分別。於中有二︰初問次答。此問起也。
然「不可知」,麤細分別,但無別體。或約所緣,或約「行相」,明不可知。故於門中,略而不舉,後別解中,即自疏出,義有別故。
謂不可知執受、處、了。
答中有二︰初舉頌答,後自別解。
論問起中,依義為問,以不可知,無別體故,不為問也。然以唯識轉變次第,先行後境,次略答中,依頌而牒,下解釋中,從後向前,依問而解。所以者何?本頌先後,法相求故,心依境因,方得起故,長行先後,意趣求故,其境要是識所變故。謂本頌中,先不可知之所緣,後不可知之「行相」。明解法相,頌文穩便,故不可知為初,所緣、「行相」隨後。一「不可知」,通境、行故。長行之中,一切諸法,有心有境,「行相」是識之「見分」,故先明「行相」;由心變境,次說所緣;約見及相,而辨細麤;後解不可知義:故有別也。
解「行相」、所緣中有二︰初解所緣、「行相」,後解「不可知」言。初中復二︰先略後廣。略即粗解體義,廣則料簡細解。「了,謂「了別」」下,此為略解。「此中,了者」下,此為廣解。略中有二︰初解行,後解境。
問:何謂「行相」?
答:了,謂「了別」,即是「行相」,識以「了別」為「行相」故。
此解「行相」。識自體分以「了別」為「行相」故。「「行相」」,「見分」也,類體亦然。相者,體也,即謂境相,行於境相,名為「行相」。或相謂相狀,行境之相狀,名為「行相」。前解通無分別智,後解除彼。或行境之行解相貌,此解亦非無分別智,以「無相」故。然本但是行於相義,非是行解義。
問:云何為處?
答:處,謂處所,即器世間,是諸有情所依處故。
下解境。於中有二︰
初別解內外所緣,後方總解所緣。
初文復二︰初外後內。今此即是識之「相分」,依名釋義,如文可知。
此為外相,然下自廣,隨彼處會。
問:阿賴耶識二種執受?
答:執受有二,謂諸種子及有根身。
下解內境。與外境殊,故別開說。
總相而言,「執受」義者,執是攝義、持義,受是領義、覺義。攝為自體,持令不壞,安危共同,而領受之,能生覺受,名為執受,領為境也。如《瑜伽論》第五十一、五十三、七十六卷,同此義釋。
《對法》第五說執受者,但唯五根、四塵一分,不說「種子」及與聲處;五十六說五根全、五塵一分,名為執受。二文不同。
五十三說執受有二︰
一、若識依執,名有執受。謂識所託,安危事同,即顯依持而領受義。領受義者,謂以為境。
二、以此為依,能生諸受。此義即顯執令不壞,能生覺受。若據實理,生覺受者,唯是身根,以餘四根、色、香、味、觸,不離身根,同聚一處,亦名覺受,體實非也。薩婆多等,亦作此解。
《對法》唯據現行此義生覺受義,不論其聲。聲體虛疏,不可執之而生覺受,故略不說。故外道中,說為無礙。五十六中,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發之聲,同處不相離,不異大極微而出,復親領之,故通十界處,不言「種子」。五十一卷及此論等,通依現、種二執受義,通於十界「種子」、現行。文勢雖殊,義意同也。
問︰無表色、心、心所亦依於識,安危共同,雖不執令能生覺受,如「種子」等,何非執受?
答︰非所緣故,如下當說無領受義。
問︰外器界既以為境,何非執受?
答︰非是相近,不執為自體故,與識相遠,不為依故,故非執受。
問︰既唯緣此,更無餘者,何故十卷《楞伽》說云,阿黎耶識緣名及相,猶如毛輪?
答︰名體即聲,聲是能詮,說緣其名,意說緣聲,如言緣相,意在根等。不爾,心等相應是彼所緣。又相者,即色蘊,有相顯故。名,謂非色四蘊。第八緣初相現行及種,但緣名種,不緣現行,亦名緣名。
又解︰相者,即執受、處,俱名為相。相即「相分」,「見分」所取。名者,四蘊,即心、心所法,自證分緣,許自緣故。又相者,即器、有根身,現可知故;其諸「種子」,總名為名,相難可知,唯以名顯,故名為名。
問︰何故彼復說「第八識」頓分別,知一切境界?
答︰說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,非如餘識境漸次能了故。由是彼經復作是說︰「自身及資具,一時頓分別。」與此文同,並不違也。
問︰何故《辨中邊》云唯緣根、塵?
答:生覺受故。舊論云:「根塵我及識,本識生似彼。」至卷末當解。
問:相、名、分別習氣何謂諸種子?
答:諸「種子」者,謂諸相、名、分別「習氣」。
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諸法「種子」。下解五法中,此三唯有漏。論說非「無漏」。「無漏」「種子」,此識既不緣,但為彼依,故非執受。與七十六、《解深密》同,與五十一、《顯揚》等別。
彼言「遍計所執自性妄執「習氣」,有何所以」者,此有二說︰護法等說,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,善無記心不能起執,因執心所執,為所遍計,熏成於種,此種名妄執「習氣」,即見、「相分」而熏種生。
又解︰應分別論文,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自性妄執,故此「種子」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「習氣」。善無記心,但是遍計,計是分別心之異名,故此種名遍計「習氣」,而非所執自性妄執「習氣」。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,非善等心中許有執故。
或復此文但約染語,以有漏中多起執故。若不爾者,一切色法非能熏者,皆非能遍計,亦不起執,「相分」之中既無「種子」,又此不說本識應不緣。既爾,第八應亦能熏,有力能執故。由此故知,此解為勝。下三性中,更當分別。安惠等說,有漏八識皆能遍計,而起於執,即以此文為證。
今此師意,有八識「種子」唯自體分,後生現行,似有能詮、所詮相現,說為名、相。名、相現行遍計所執,相似有故,說自證種能生名、相因緣,名為名、相等「習氣」,非離自證種外,別有名、相種。或名與相雖無實體,而別有種,亦不相違。
此中二解,如下自知。然今此文與彼既別,故此文勝。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,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,「阿賴耶」識性所攝故。
問︰為緣「種子」別功能不?
答︰自有「種子」即是功能,能生現行之功能故。然復有別功能,如心、心所「種子」,有總能生現行功能。復有厭心差別功能,即無想定。然「第八識」雖緣「種子」,不緣無想定,此即不緣差別功能。
問:若爾,無色界識即不緣心等廣大功能,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緣廣大執受境等?
答:此義應思。如善「種子」,本識雖緣,然但緣體,體即識性,唯無記攝,不緣善等餘別功能。無想定等,唯是善性,故亦不緣。無色界中,雖有善種差別功能,即是能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,不失無記,不違本識,不如善等及無想定,違本識故,故於無色界緣廣大功能。無想定等,是種上假,無色廣大,功能不然,故不許緣無想定等。又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,種是彼因,即是廣大之功能義。彼第八境「種子」,從現行為名,名廣大功能,非緣種上廣大別義,故無有失。
又種有三品,此為一類緣;心無三品,任運緣故。心唯一界,種通三界,繫性別故。如第八緣異界色法,見、相別界攝,以親緣故,名本識故,不同意識等,彼分別生故,相、見必同界,但得為境,非必有用。此識任運隨「因緣變」,境有用故,即己體故。若斷、未斷,隨增減緣,如現行法,「相分」緣故。
問:云何有根身?
答:有根身者,謂諸色根及根依處。
「身」者,諸大造等合聚名身,或依止名身,即一形之總稱。以根微細,不言於根,但言緣身,恐無根色。以別根為首,標其總身,即顯本識緣彼五根、扶根色盡。總身之中,有別根故,名有根身。又成身者,以根為主,身是通名,以主標首,為稱於身,名有根身。根通五根,唯自身者。
「依處」,即是諸扶根五處,不可以聲。《對法》第五說非執受故,唯為外境緣,然實亦內緣。又緣他五境等,即非執受,如外境故。此中有量,准作可知。
此二皆是識所執受,攝為自體,同安危故。
釋執受義。執受義者,同安危等,如前已說,兩義釋之,此中言總。《對法》、《瑜伽》、《顯揚》、《俱舍》等,皆有執受義。
執受及處,俱是所緣。
總解上也。
問:阿賴耶識如何內、外變?
答:「阿賴耶」識因緣力故,自體生時,內變為種及有根身,外變為器,
顯由親因種及業緣種變內、外相。
即以所變為自所緣,「行相」仗之而得起故。
本識「行相」必杖境生,此唯所變,非心外法,本識必緣實法生故,若無「相分」,「見分」不生,即解本頌先境後行之所以也。
「杖」,謂杖託,此意總顯見託相生。大乘影像即是所變,緣有生心,非緣無也。有處說諸識必依緣有本質方生,即以名教等為本質故。如下當辨。此略解訖。
問:阿賴耶識因、果能變義?
答:「變」有二種︰
一者、生變,即轉變義。如次前說,變謂「因果」生熟差別。等流、異熟,二因「習氣」,名「因能變」;所生八識,現種種相,是「果能變」。故能生因,說名能變。
二、緣名變,即變現義,是「果能變」,且「第八識」唯變「種子」及有根身等,眼等轉識,變色等是。此中但言緣故名變,下論言變,准此分別。
若生名變,「種子」「第八識」生七識等,並名為變。七識生第八,亦名為變。緣「無漏」生種,准此應知。若緣名變,即唯影像心上現者,有漏諸識等各「自相」分是。准此,應思一切諸法。或復作三,亦有執故,名之為變。即根、種等,具二變義,外器唯一,七識亦一。言不變者,依此二門、三門可解。
大乘緣無,不生識心。影像之中,必定變為依他法故,故「行相」杖之,而方得起。非緣本質法,名緣有生心,以或無故,如過、未等。若影像心不定有者,即應識起無有緣義,境無體故,此如我見。經部、薩婆多、大乘皆別。已略解訖。
自下廣解。初廣「行相」,次廣所緣。初中有三︰初、護法菩薩釋其「了」言,申其正義;二、明四分及對小乘明「行相」等;三、總結。
問:云何為了?
答:此中了者,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「了別」用,
即申正義,解「了」言也。言「此中」者,是簡持義。此解「第八識」「行相」,故言「異熟識」。「於自所緣」者,即所變影像,是親所緣「相分」所攝。於此有「了別」用,非於心外法等。
此「了別」用,「見分」所攝。
謂於所緣「相分」之上有「了別」用,即「行相」故,是識「見分」,非是餘分。
問:行相有何二種?
答:然「行相」有二︰
一者、「見分」,如此文說。即一切識等,皆有此「行相」,於所緣上定有。
二者、影像「相分」名為「行相」,其一切識或有或無,所緣不定故。如此論下所緣緣中出二所緣緣體。又《瑜伽》等說「同一所緣」是也。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說,或與小乘別體者說。以影像相為「行相」者,小乘同故。然唯初解,無第二者,第八俱時五心所法如何可說同一所緣,不同一「行相」?故須二解。以影像相為「行相」者,出《集量》文。
然有漏識自體生時,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,
大段第二、明四分義。即分為四︰初、立二分。於中有二︰初立二分,後引教成。立二分中:初申自義,後方破他。此出自義。謂安惠等古大乘師多說唯有識自證分,「無相」、「見分」。護法出已,說見、相有。依《集量論》等,方顯發之,故先敘宗。
「自體生時」者,識自體也。「皆似所緣、能緣相現」者,依他二分,似遍計所執情計二分現也。「似能緣相」者,大乘「見分」收,當小乘事攝,似彼「行相」取所緣故,名似能緣。「似所緣相」者,大乘「相分」收,當小乘「行相」,似彼所緣心外「相分」,為「見分」所緣故,名似所緣相。是心外法,此中無故。
彼相應法應知亦爾。
一如於心。今此正義,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,無所緣相,得名為緣;不同薩婆多等,許有「行相」,但取心外所緣,無心、心所自能緣故。
似所緣相,說名「相分」;似能緣相,說名「見分」。
此說能似攝於見、相。
問:若心、心所無所緣相者何?
答:若心、心所無所緣相,應不能緣自所緣境,
自下第二、正破安惠、正量部等。
量言︰如緣青時,若心、心所上無所緣相貌,應不能緣當正起時,自心所緣之境。此立宗也。許無所緣相故,因也。如餘所不緣境,喻也。或如餘人境。
又量︰我餘時緣聲等心,亦應緣今色,許無所緣相故,如今緣自青等之心。餘人亦爾。
或應一一能緣一切,
謂除所緣色,外諸餘法亦應為此緣色心緣,無所緣相故,如現自所緣色。他人亦爾。
自境如餘,餘如自故。
或自境如餘,境亦不緣;或餘境如自,境亦應緣。即此二喻,各通前量。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,初屬上,後屬下。
此義意言︰緣此自境時,心上必有帶境之相,如鏡面上似面相生,方名所緣。不爾,便有如前說過。除正量等外,所餘部共大乘同。而「真如」無似境之相,如下所緣緣中自會。此破所緣無訖。
次破無能緣見。然《佛地論》第三「四智三諍」但論「相分」有、無,不論「見分」,即與此別。下第九中,自當解釋。
問:若心、心所無能緣相者何?
答:若心、心所無能緣相,應不能緣,如虛空等。
心、心所法有能緣相。不爾,心等應非能緣,無能緣相故,如虛空等。
或虛空,亦是能緣。
此返難云︰汝虛空等,應是能緣,無能緣相故,如心、心所。
古大乘師,即安惠等,既如是立二分俱無,論下自說。
清辨亦云:若約勝義,諸法皆空,唯有虛偽,如幻化等;若約世俗,見、相俱有。許有外境,故非唯識。識離於境,有何體用?故知諸法有境無心。若言心等有緣作用,許有實作用,便非釋子,亦違聖教。
今且違汝一切唯境,故能緣相決定是無。小乘諸師,此相皆有。此義意言︰心、心所生,必有能緣之相,如鏡必有能照之相。不爾,便有如前說過。不同外道、小乘有實作用,體仍非無。此中比量,准之可解。若爾,即鏡應名能緣。如下所緣緣中說。
第一、別破正量部等;第二、別破清辨,合破安惠。下引經證。
故心、心所必有二相。
「故」者,因也,因前義說。
如契經說:
一切唯有覺,所覺義皆無,
能覺所覺分,各自然而轉。
引《厚嚴經》。上之二句明內心有,外境是無;下之二句明自內心,見、相二分有,謂即似能、所緣相是。「各自然而轉」者,謂見、「相分」各各自然,從其因緣和合而起,不必須待心外之境,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,方乃得轉。今異於彼,說「自然」言。故緣龜毛,心影像起,此證有二分也。
問:執有離識有實境者何?
答:執有離識所緣境者,彼說外境是所緣,「相分」名「行相」,「見分」名事,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。
下解三分。於中有二︰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,後申三分。此等即初。除大眾、正量外,皆是此也。
又大眾部心得自緣,「見分」緣相,與此等同。自緣體者,則不如是。以緣自體,不須別起「行相」,以能緣見者為「行相」,所緣見為所緣及事。此等取境者,彼執心外之境是所緣。心上有似所緣之相,名「行相」,體即「見分」攝故。以大乘相、「見分」即彼宗立名,非是彼定許有見、「相分」名也。《觀所緣》云「帶彼相故」,即是「行相」,謂行於相。「見分」能緣,說名為事。「是心、心所自體相故」,是釋事義。不言自體事,言「自體相」者,簡大乘事,謂自證分。言自體事,便濫彼故。
心與心所,同所依、緣,「行相」相似。
心、心所同所依所緣,俱依一根,緣一境故。「「行相」相似」,俱有似境相。隨是青等「行相」各別,總相似故。雖受以領納為相,想以取像為相等,一一心、心所各有青等「行相」,故名為相似。
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、想等相各別故。
識、受等體各是一故,而相狀別。識、受、想等體性、相狀各各別故。「行相」言「似」,不言「等」者,據相似故。相似、等義,無有差別。
問:達無離識所緣境者何?
答:達無離識所緣境者,則說「相分」是所緣,「見分」名「行相」,
是大乘義,則說「相分」是所緣故。由無心外法,以小乘「行相」而為所緣,即是「相分」。彼宗說「相分」非是所緣,是能緣上所緣之相故。彼之「見分」自體事者,大乘名「行相」,能行於相故,所似即「相分」。
相、見所依自體名事,即自證分。
此二所依自體名事。言「所依」者,是依止義。謂相離見,無別條然各別自體。此二若無一總所依者,相離見應有。是二法故,如心與所,然無別體,但二功能,故應別有一所依體,起二用時,由有此體,故言「相、見自體名事,即自證分」。然小乘人心外有境,即以為所緣。大乘說無,故以彼小乘「行相」為大乘「相分」。大乘心得自緣,別立自體分,即以為事,故以「見分」名「行相」。即小乘事,體是「見分」,不立自證分,無返緣故。大、小二乘所說各別。
問:然彼難云:刀不自割,如何心能自緣,別立自證分?
答曰:此若無者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,如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故。
謂無自體分,應不自憶心、心所法。所以者何?如不曾更境,必不能憶故。謂若曾未得之境,必不能憶。心昔、現在,曾不自緣,既過去已,如何能憶?此已滅心以不曾為「相分」緣故。我今雖不令為「相分」緣,然自證分緣故,如曾「相分」所更境故,今能憶之。
量云︰今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,除宿命、他心智等,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,不曾更故,如不曾更色等。
卻證故知曾現在緣。《佛地》第三云「《集量論》說」,乃至「若不爾者,如不曾見,不應憶念」。
心與心所,同所依根,所緣相似,「行相」各別,「了別」、領納等作用各異故。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等體有差別故。
然心、心所同所依根,其所緣相各各變別,故但相似,緣青「相分」皆變青故。事雖數等,而相各異,識、受等體有差別故。與小乘別。然《瑜伽》第一說「同一所緣,不同一「行相」」,據「了別」、領納各各不同故。「相分」雖不同,然極相似。如青為境,諸相俱青,相似名同。「見分」各異,雖俱是青,取像各異,故名不同「行相」。此中有「行相」與「見分」,雖各非一,各據義別。境據總故,名之為一。見據別故,名為相似。此卷論中,據實為言,故與《瑜伽》說不同也。
又彼約疏所緣緣,此約親所緣緣。此心、心所許時、依同,所緣、事等,亦據所緣各相似義,非是相違。
明三分中,次文第二、約三分等明心、心所。
問:云何 陳那菩薩所立三分?
答:然心、心所一一生時,以理推徵,各有三分:
此即陳那菩薩依經立理,諸論共同。
何須說三?
所量、能量、量果別故,相、見必有所依體故。
「相分」、「見分」、自體三種,即所、能量、量果別也,如次配之。
如以尺丈量於物時,物為所量,尺為能量,解數之智,名為量果。
心等量境,類亦應然,故立三種。
若無自證分,相、見二分無所依事故,即成別體,心外有境。
今言「有所依故」,離心無境,即一體也。
如《集量論》伽他中說:似境相所量,能取相自證,即能量及果,此三體無別。
相唯所量,見為能量,自證為量果。此頌意言︰今此三種,體是一識,不離識故,說之為唯;功能各別,故說言三。
果是何義?成滿因義。「見分」緣相既為能量,能量無果,量境何益?如人量物,起量解也。小乘量果即是「見分」,「行相」為能量,外境為所量,與此稍別。然有六師,及敘陳那以前以後,量及量果體性不同,如《因明抄》說。《佛地論》中雖說三分,無頌引證,唯有長行。
問:云何 護法菩薩所立四分?
答:又心、心所若細分別,應有四分,三分如前,復有第四證自證分。
明四分中,自下第三、說有四分。
於中有四︰
初、立四理;
二、分別之;
三、引教成;
四、釋頌意。
下即初也。護法以後,方始立之。理極須然,如文可解,然諸經論唯多三分。
此若無者,誰證第三?心分既同,應皆證故。
此立理也。第三、第二心分既同,應立別有能證自分。
量云︰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,心分攝故,猶如「見分」。「見分」返此,或無能證。
又自證分應無有果,諸能量者必有果故。
答曰:「見分」為能量,第三為量果。若第三能量,立誰為量果?為量如前。
彼若救云︰第二「見分」為第三果。
不應「見分」是第三果,「見分」或時非量攝故,
由此「見分」或時亦有非量攝故,不證第三。
由此「見分」不證第三,證自體者必現量故。
諸體自緣,皆證「自相」,果亦唯現。見緣「相分」,或量、非量,故不應言「見分」為果,不可非量法為現量果故;故不可「見分」或緣於相,是比、非量,返緣自證,復是現量。
難曰︰「見分」緣相,或量或非量。一向現量,自證分以為果,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,亦得比量或非以為果?
解曰︰現量,心自體;比、非量,果可唯現。比、非二種非證體,何得能為現量果?現量為比果,比不為現果。問答亦然。
外內難、緣縛難,例亦然。見緣相為縛,自證應亦爾。是縛無失,然唯現量。如五識境縛,仍是現量收,證自體故,為是煩惱染汙相故,如末那章。
夫證自體,必現量攝,故不可說「見分」緣相,或量、非量為自證果。不可「見分」一時之中為量、非量,以相違故。縱許「見分」或比、非量為第三果,亦不定故。現量為果,義即定故。一心之中相違,不可或量、非量,故立第四,義亦如前。
問:云何四分內外?
答:此四分中,前二是外,後二是內。
下分別之。此釋「見分」若時現量,應為第三果難也。但由「見分」似外緣外,故名為外,非體是外,故此現量亦不緣三。後二名內,體是內,緣內故。
初唯所緣,後三通二。
其義可知。縱緣於心,以心為相,亦唯所緣,「相分」之心不能緣故。
問︰「見分」緣外,從境名外,「見分」緣唯所緣,從唯所緣名所緣?
答曰︰此義亦可然。此文影顯,故無有失。為色等難,皆應准思。今意欲顯由見緣外,不得返緣,立第四分,故立外名,理實非外。
因論生論,自證緣見,應「相分」心不能緣慮,所緣心故,如「相分」心。
此義不然。
自證緣見,一能緣上,義別分故。若為「相分」心,必非一能緣體故,或別人心,或前後心。由此必非能緣性故。「見分」等心,故能緣慮,相心不然。謂第二分以第三為果,自為能量。第三緣見,以第四為果,能量可知。
問:緣第四時,以誰為果?
答曰:不可即以第四為果。如緣「見分」,「見分」非果,此義應思。即以所緣第四為果,第四緣第三為果,例此同故,功能應爾。若更立者,過無窮故。唯爾所者,分限足故。如無色界,本識「見分」緣「種子」等,更無餘相,「種子」搏附識自體分,即以自證為「相分」緣,緣彼種故。然不緣彼自體分上能緣功能,過如前說。仍以第三自證為果,此例應同。
謂第二分但緣第一,或量、非量,或現或比;
「見分」外緣,故量不定。
第三能緣第二、第四;證自證分唯緣第三,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。
其第三分,前緣第二,卻緣第四。第四前緣第三,何不通緣第二?非第二者,以無用故。設許得緣,涉重緣過。以無用故,或無緣彼之用,不說緣之。如自證分不緣於相,能緣各有分限可得故。然第三分得緣第四,現量等定,復不緣外。佛即不爾。
第三、第四皆現量攝。故心、心所,四分合成,具所、能緣,無無窮過。非即非離,唯識理成。
三、四二分由取自體,故現量攝。具所、能緣,恒但四分,不減不增,無無窮過。
此中有難︰如得及生,得得非得,生生非生法,不立第四得及生,何妨「見分」緣相及自證,不立第四分?
此不應然。此能緣慮有量定故。彼但成就生長功能,非緣慮法,無量相違。據功能別,名為「非即」;四用一體,名為「非離」。又說四分能、所緣異,不可言即;無別種生,一體用異,故名非離。
問:何故說眾生心性二分合成?
答:是故,契經伽他中說:眾生心二性,內外一切分,所取能取纏,見種種差別。
下引教成。《佛地論》有,即《厚嚴經》謂即內、外二性。此內、外一切分皆有所取、能取纏繞,故有四分。
此頌意說:
眾生心性,二分合成,若內若外,皆有所取、能取纏縛。見有種種,或量、非量,或現或比,多分差別。此中見者,是「見分」故。
下釋頌意。此四分中,相、見名外,見緣外故;三、四名內,證自體故。唯「見分」有種種差別,或量、非量。既言「見分」或非、比故,別立第四。此唯眾生四分,故言「纏縛」,相及麤重,二縛具故。「無漏」心等,雖有四分,而非纏縛。
問︰如諸佛及因五、八識等,唯現量者,應但三分,「見分」即得為三果故。
答︰此不然,外、內定故。「見分」緣外,用外也,不得復為緣內果故,一心「見分」用,不得通緣內外法故。雖緣「真如」,「真如」非外,以「見分」用外故,亦不得緣。
若爾,內心應非外果。此義如量,義准可知。
如是四分,或攝為三,第四攝入自證分故;
解四分中,自下第四、解立一分。先以義攝,次引頌成,後總指例。如《集量》頌,或攝為三。果體一故,攝四入三。
或攝為二,後三俱是能緣性故,皆「見分」攝,此言見者,是能緣義;
如初所引《厚嚴經》頌,能緣體一,三攝為見。《攝論》唯二,亦攝入見。此言見者,能緣境義,通心、心所,非推求義。推求義者,唯惠能故。
或攝為一,體無別故。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說:由自心執著,心似外境轉,彼所見非有,是故說唯心。
答曰:如第十卷《楞伽經》說。此頌意言︰外境無故,唯有一心。由執著故,似外境轉,定無外境,許有自心,不離心故,總名一識。心所,與心相應;色法,心之所變;「真如」,識之實性;四分,識義用分。此上四類,各一別義,又皆不離識,故並名唯。「無漏」「種子」但具一義,謂不離識,故說名「唯」。
舊頌云︰「虛妄取自心,是故心現在,外法無可見,是故說唯心。」
問:云何說唯一心?
答:如是處處說唯一心。
答曰:此指例也。諸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,此義非也,至下當知。今此即是例《十地》等一心之文。三界唯爾心,離一心外,無別法故。
此一心言,亦攝心所。
此頌非唯一心,如境更無異物,亦有心所。如言王者,亦攝臣故。
故識「行相」即是「了別」,「了別」即是識之「見分」。
自下辨「行相」中,大文第三、總結。「故識「行相」即是「了別」」,卻結頌中「了」一字也。此「了別」體即是「第八識」之「見分」,歸本所明。然安惠立唯一分,難陀立二分,陳那立三分,護法立四分。今此論文,護法菩薩依四教理,說四差別,俱依他性,非安惠等諸師知見。
此四分相望為所緣,各為自證及「行相」者,所緣可知,遂難說者,第四名「行相」,第三名所緣,亦名自體,能緣自體故,不可以「見分」為自體,不緣第四故。如第三為「行相」,第二名所緣,第四名自體,能緣第三,以能緣法為自體故。
又第三分為「行相」,緣第四時,第四為所緣,所緣即自體。如四緣第三,返覆理齊故。第三為自體,「見分」為「行相」,「相分」為所緣,如前已辨。
又難云︰第二量、非量,餘之二分是現量;第二染、非染,餘之二分定非染。又量、非量殊,苦、樂、捨應異。又「見分」解、非解,餘二定皆解。餘一切法,准難可知。
又心若自緣,即有因、果,能、所作,能、所成,能、所引,能、所生,能、所屬,能、所縛,能、所相,能、所覺,無差別過失。亦不應言二緣生識,三和合生識,識亦生識故。亦不應立有邪見心,以邪見心自知邪故。亦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,以自知心是不善故,此為正智,非邪惡故。其四念住亦應無別,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。又四諦智應無差別,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。又宿住智亦應不成,知現在故。他心智亦爾,以自知故。又若知他如知自者,知他應是邪,謂他為自故。知自如他,反難亦爾。又用二故,體應非一,如燈自照,其喻不成,喻無能緣等,心有能緣等故。即有因法「自相」相違,喻所立不成過。又燈若性照,更何須照?若非明者,應非能照,體應是闇。諸如是等種種妨難,更應思擇,次第解之。
然《佛地》第三有解燈照難,餘難無解。然他界、無為、「無漏」緣等,依「見分」說,非自證分。又以堅執名非量,非比非親證名非量。自證於境雖是邪見,親證自體故,不作邪正等解。故前諸難,理皆不成。如五識中,貪、嗔等惑雖染,仍現量。由他引,故成染;親得,故現量攝。
於四分中,八識、三惠、三量、「因果」,諸門分別,皆如別章。
上來已廣解「行相」訖。下廣所緣。於中有三︰初外境,次內境,後料簡。初中有二︰初總解釋,後諸師說。
問:云何「處」者?
答:所言處者,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等器世間相,即外大種及所造色。
此義意言︰由自「種子」為因緣故,本識變為器世間相,唯外非情。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,言外大種,非心外法。且諸「種子」總有二種︰
一、是共相;
二、不共相。
何者為共相?多人所感故。雖知人人所變各別,名為唯識,然有相似共受用義,說名共相。實非自變,他能用之。若能用者,此即名緣心外法故。然我此物為增上緣,令多人可共受用,名共相,如山河等。
不共相者,若唯識理,唯自心變,名不共物。一切皆是他變,是他物,自不能用,亦名不共相。然今但約自身能用,他不得用,名為不共,如奴婢等。
然依諸教,共、不共中總分為四。且如《瑜伽》六十六卷,共中有二︰
一、共中共,如山河等,非唯一趣用,他趣不能用。
二、共中不共,如己田宅,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,人見為水,餘趣餘人不能用故。餘房、衣等,准此可知,如下廣解。
有根身處不共相中亦有二種︰
一、不共中不共,如眼等根,唯自識依用,非他依用故。
二、不共中共,如自扶根塵,他亦受用故,根即不爾。
下文難言:雖亦變他根,自識不能依他根故,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。今據正義,不取五根為不共中共。既有此四,即至下文,一一配屬。此中,「處」言「共相種」者,即共中共。
問曰︰且如色中形、影假法,第八緣不?
答曰︰不緣,如所造觸。若緣,但緣本實物者,即觸處中第八所變,唯能造,非所造,以無體故,但緣著彼,俱有四大故。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,以果假故,但有造五根、四塵、四大。緣長等時,并緣青等,更不別緣離青等外別有長等,非如意識,別得緣假。此無別體,不可緣故,瓶、盆亦爾。
即是若變為大小時,但隨彼青等大小而緣,非別有長等。若從本實說,亦得緣長等。由此,准觸處,亦應作是說。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,緣所造時,即緣四大,假依實故,如長等同。
雖諸有情所變各別,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,如眾燈明,各遍似一。
此釋共果同在一處,不相障礙。謂外器相,如小室中眾多燈明,共在一室,各各遍,一一自別,而相相似,處所無異。此如何知各各別也?一燈去時,其光尚遍。若共為一,是則應將一燈去已,餘明不遍。又相涉入,不相隔礙,故見似一。置多燈已,人影多故。
問曰︰若爾,且如一人心上木石,更互相隔,以是障礙有對法故,何故眾多各變山河及大地等,不相障隔,同在一處?
答︰由業相似、不相似故,亦由自心礙、不礙故。五十四說「諸有對法同處一處,而非無對」者,由隨順轉,相順生故。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,一切色者,一切色根共受用故,乃至廣說。彼雖說四塵等與此相似,如山河等業,眾人並相似,及心於上共用無礙,故不相障。一心上木等,所感業各別,及心受用自有礙故,遂令相隔。
問曰︰若爾,多人共感木等,何故亦互相礙?
答︰彼不礙他心上者,但礙自者,如心上燈明,百千不礙,與明相違。無始於中,有礙、不礙故,此義應思。
問:誰異熟識變為此相?
答曰:下諸師說。初問後答。此為問也。雖知處所本識所緣,「誰異熟識變為此相」,問能變者。《瑜伽》等說於外器皆無差別,於上界等為是誰緣?故今問也。為凡為聖?為此趣,為他趣?為自界,為他界?為自地,為他地?為唯自變,為他亦變?
自下護法菩薩假敘三計,初同月藏。
有義:一切。所以者何?如契經說:「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。」
此言「一切」,即通凡聖、五趣有情、自他界地、己及外身。何以知者?契經說故,即《立世經》。
第二、破云。
有義:若爾,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,
護法菩薩假為別義,難破月藏,無別師說。諸佛菩薩若化變為,我所不諱;若實變為,即違理教,雜穢「種子」久已亡故。螺髻梵王等,亦是此類,舉佛菩薩,且論勝者。
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。
此中言「等」,等取二乘、諸小菩薩。「他方」者,三千界外。「此界」者,此娑訶界。彼應實變為他方、自界諸淨妙土。若佛菩薩神力所加,變化所作,我亦無遮,且論實故。然淨妙土有別,他方如極樂等,亦在此界靈鷲山等。有漏淨土,外法異生,亦不應變,不能用故。
又諸聖者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必不下生,變為此土,復何所用?
諸聖生上,必不下生,變為下土,亦何所用?以本變土,本為身用,定不能用,變之何為?此中且舉聖生無色,就顯處說,色界異地,類此亦然。
是故現居及當生者,彼異熟識變為此界。
此述正義。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為現所居界及當生界。
當生界者:
一云、次生者變,遠者不變;
二云、可應生者變,隨其凡聖,可生者變。
由此即無成劫之時,先器成過,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。
既爾,無色當生下時,亦變為下,何故《瑜伽論》五十一云,彼識不緣下外器相?
彼約不定境,亦不相違。謂緣「種子」,即是定境;緣外器等,此即不定。以無色聖者不緣器故,不生下故。
問︰聖定不生無間之處,應不變為彼所居處,長壽天亦爾。
答此問言︰即現所居地界故得。
問:若爾,何故說「一切」言?
答:經依少分說一切言,諸業同者皆共變故。
此會經文。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,非他方界亦能見之,約小分故。業不同者,即不變故。若作是說「劫將壞時,既無現居、當生者故」,是不盡理。此似月藏義,非實月藏計,似為有救,狹於月藏。
第三、破之。
問:有義:若爾,器將壞時,既無現居及當生者,誰異熟識變為此界?
答曰:若如前言,現所居者變為土者,器將壞時,無現、當生,此土誰變?即有壞器不變之過。現他欲界變為故者,何故但言現所居者,而不說言一切欲界同此界變?又成器時,他方三禪等有情當生亦有感得,何故但言此界有情當生者變?此便無用。由汝前說現所居言,一三千界成壞同者,故我今破。
問:又諸異生厭離有色,生無色界,現無色身,預變為土,此復何用?
答曰:謂諸異生生無色界,預變無用,現無身故。生有頂天,壽八萬劫,不妨欲界數度成壞,變之何用?
問:設有色身,與異地器麤細懸隔,不相依持,此變為彼,亦何所益?
答曰:設縱汝宗如大眾部無色有色身,及身生有色上地,既變無益,麤細懸隔,不相依持,如梵王下,別變為地,此異地身不能受用,故變無用。
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,故若於身可有持用,便變為彼。
變本為身,身不能用,變之無益,故若於身可有持用,便變為彼。
由是設生他方自地,彼識亦得變為此土。
下述正義。同現居身,他三千界所依之處,說名當地。彼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,非唯是一三千界變,亦非異地當生者變。欲界欲界同,及至上亦爾。
故器世界將壞初成,雖無有情,而亦現有。
由自地變,無過失故,器世壞、成,而亦現有。
問:若爾,聖者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,若諸異生,他三千界欲界等中,自地無用,不能持身,變之何益?
答:今此義言︰現雖無用,身若往彼,可得持身,故須變作。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,言可持用故。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,豈亦不得依彼而住?異生設往他方欲界,亦得持身,以業同故,以麤細等不是懸隔。
問:若爾,如人見水,鬼見於火,其火外器,人何故不見,而名共變耶?
答:此說一切共受用者,若別受用,准此應知,鬼、人、天等,所見異故。
即當自界一切有情可共受用,說名為共,共中共也。若別受用,隨與多小,有情同變,說名為共,共中不共。以人、鬼等,所見異故,如大梵變,及孤地獄,隨諸有情多小變之,非謂一切。
問︰何故經說一切共變?
答︰《對法》第五說,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,業種隨故,無現行也,亦非一切一切。
上解「處」訖。次簡執受。執受有二,先解「種子」。
問:云何阿賴耶識執受種子義?
答:諸「種子」者,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。此識性攝,故是所緣。
謂即三性有漏「種子」,俱是所緣,此識性攝故。謂「性」者,體也。體即本識,「種子」是用,如前已說。諸法體用,理應爾故,用是體攝。又言性者,謂是性類,其並有漏,以類同故,不相違背,得為所緣。又性者,性也。若住本識,同無記性,故能緣之,然是識之「相分」所攝,如前已說。若據前緣器中三說,若言緣種是「相分」者,第三師正義也。無色界本識唯緣內種,故不緣器等。若據前二師義,無色亦但約緣種說,以無身故,實亦緣器。今非彼義,不可用之。
無色緣種,亦有解云︰即為自體分,「見分」緣器故,彼據自體分,故言唯緣種。
前師問︰種是識自體,即為「相分」緣,「真如」即自證,亦應「相分」緣。
答︰彼識性故,此非識性,識上功能,為「相分」緣,不同如也。設佛「見分」緣於自證,作影像緣,不爾,便無四分之義。故下第八「唯除「見分」,非相所緣」,許「見分」亦緣自證分等,但不親證,影變亦得。
問:難此解云︰有漏「種子」依自體分,識即緣之,「無漏」之種亦依自體,識為緣不?云何無漏法種非此性攝?
答:「無漏」法種雖依附此識,而非此性攝,故非所緣。
對治識故,體性異故,不相順故,故非所緣。四分之中,依自體分,非即是識自體分收,性相乖故。
問:若爾,本識既不變緣,何名唯識?
答:雖非所緣,而不相離,如「真如」性,不違唯識。
由不離識,故言「唯識」。此意即是非離識外,別有實物,故名唯識。如「真如」性,識雖不變,離識外無,故名唯識。唯識但遮心外法故。
若爾,心所亦不離識,應名唯識。
此亦不然。心所不依識之自體,別有「行相」,不可例同。然識相應亦不離識,故並唯識。
問︰有漏種中有三界種,如在欲界,上界善等種不離於識體,即名無記性,體不離於識,應名欲界繫。此義應思。
答︰不然。繫據縛義,即法體上差別義故,三界繫別。然性即是體類義故,同無記性,仍未了知。此中三性種,隨識皆無記,亦應煩惱種,隨識非煩惱。如是一切,皆如理思。
問︰大乘所緣,本是心變,隨心何繫,地境亦隨之故。如在欲界,命終生上,此潤生愛,是上界繫。依欲界身,緣欲界身,仍「相分」中所變,「相分」是上界繫,隨見心說。第七緣第八「相分」亦然。何故不如此中緣種,境是異界繫,心是異界繫?
答曰︰不例。如本識緣異地身、異地器。異地身者,在下界起他界地天眼、耳等,此豈非是緣異地身?異地器者,如緣於彼,無色諸天淚下如雨。此非菩薩生彼化作,聖說菩薩不生彼故,乃是信有第八教,生彼入滅定,此是利根,亦緣下地,即利根不還、阿羅漢等。又下菩薩等,入彼界定所變生色,此並得緣,故同「種子」,相、見、地別。
問:此同前難,何勞為證?
答曰:此若不爾,七識緣境,下文但據由分別心,不是定有實用故變,本識必有實用故變。他界地身、器,見、相得別繫。七識不爾,故繫隨相。若不爾者,本識亦但隨心變境,即天眼、耳無識持故,應名爛壞,應非有情。若一身中,起二界身,俱是實有,第八不持,非此身攝,即眾生界有增減過。第十卷云「三性雜生」,故相、「見分」不必同性。如二禪以上,起初禪眼、耳、身識,緣上地色,此亦相、見,別地所繫。
問︰第七識緣但分別有,無實用者,即五識色等,應無質礙。此中問答,下緣識中,自當分別。
答:難一師云︰若本識所變,皆有實用,變他根等,應為識依,有實用故,如自眼根。應設劬勞:他之實根,心外法故,所變之根,便無實用。若亦為他依,便緣心外法。此緣他法但似彼根,非實有用。若變自法,即實有用。
問︰如變他色等,似他色等,言有用;變他身根等,似他根等,應有實用。
答:此亦為例。變似他色等,實非他有用,變似他根等,亦非他有用。
問:若爾,變似他色等,於己實有用,變似他根時,於己有何用?
答曰:於己有實用,應為自識依,有實用故,如變自根。此應思度。
若為自受用,變似他根,他根於己,亦名有用。
此義不然。
問:豈於他根,己能受用?
答曰:以無用故,不變他根,故知下文第二說勝。於不緣心等,由此即無妨。
二執受中,上解「種子」訖。次解有根身。
有根身者,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,變似色根及根依處,即內大種及所造色。
「身」者,總名。身中有根,名「有根身」。此中所言「不共相種」,若如前說,不共中不共,如即自根;不共中共,如在身色等。今此具二。然依《中邊》下一師說,亦變他根,即根亦是不共中共,如色等故。今此不然,變根不似他實根故,若變色等,似他色故。
有共相種成熟力故,於他身處,亦變似彼,不爾,應無受用他義。
不共中共,名「共相種」。由受用他故,變他身。即前不共,今名為共。此即最初,總說本識於他亦變,不論根境。
於中差別︰
此中有義:亦變似根。
非唯似塵,亦似根故。
問:以何為證?
答:《辯中邊》說:「似自他身五根現故。」
既言亦似他根,故許變也。此有何義?若言受用,不用他根。又本識變,皆有實用。若許變根,全無實用,非他依故,變何用者?
此亦不然。
為欲受用他身依處故,變他根,由根若無時,依處亦無故。如色界繫鼻、舌依處,根若無者,依處亦無。
不爾,彼界應無二根,唯有依處,莊嚴身故,由為受用,亦變似根。
又本識變,皆有實用,此不能生識,故不能變者,理亦不然。
色界鼻、舌根雖不能生識,本識亦變故,生盲等亦爾。
故知本識定變他根,然無實根用,非他識依故。此即安惠等諸大論師解。
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︰「根塵我及識,本識生似彼。」此不應爾,豈復本識亦起我也,亦緣心乎?
今正翻云︰「識生變似義,有情我及了,此境實非有,境無故識無。」識者,八識。生變似義,即是五塵。義之言境,以依他法似實有故。變似有情,即是五根眾生數法。情即根是,名薩埵故。變似我者,是末那緣變。及了者,六識緣之。即第八緣塵、根二色,第七緣我,六識緣六塵所了法義。
舊論長行,義與此同,彼頌翻錯,譯師意存一意識義。彼頌、長行自違返故。今此論引彼長行文,彼論但言似自他身五根而現,為是誰緣?不定說言第八能緣自他根故。
有義:唯能變似依處,他根於己非所用故。
此護法菩薩等解。唯變他根依處,他根於己都無用故。若無用亦變,何不變七識?無緣慮用,而得緣故。
問:若爾,彼說自他根現,文如何通?
答:似自他身五根現者,說自他識各自變義。
彼說自他「阿賴耶」識各自變為根,非自變他根。一則無用,不變他根;二由彼論不定說言自身本識變他根故,不可為證。又色界化生,根無、處可無,欲界不爾。又彼色界不變根者,依處便醜,如木人鼻、舌。由善業殊勝所感,依處極甚光淨,故要假根相扶,依處方好。此則不爾,故不為例。
問:若爾,欲界亦有感得他殊妙身而受用之,何不變根扶助依處,令其光潔?
答曰:此理不然。色界諸根,自識所變,今則變他,何以為例?又彼色界只是無識,識若依根,根則有用。今欲界者,若變為根,殊無實用,非自他識之所依故,殊不相例。是義應思。
問:何以得知變他依處?
答:故生他地,或般涅槃,彼餘尸骸猶見相續。
若生他地,或上或下,或入無餘,彼餘尸骸猶見相續。不爾,應無餘屍骸義,以不能變他依處故。由此故知,變他依處。
問:如生色界,鼻、舌二根如何會釋?
答曰:身為自情變,無根依亦無。他塵非己情,何必須根有?此理應思。
問:雖知根、處各變自他,然他地者,亦得緣不?
答: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、內身、界、地差別。
自下第三、即總料簡。於中有二︰初簡前未盡,顯所未明;後「略說此識」以下,總束以前義門分別。上來所說界地差別,唯緣自地,以隨識繫,能受用故。
若定等力,所變器、身、界、地、自、他則不決定。
言「定等」者,等取通力,或借識起,或大願力,或法威力。此通諸識,有五種力。若第八變,唯有定、通。或總四力,大願即法力,更無別能故。
問:通力所變,其事云何?
答曰:變異地身者,如除如來,得有漏通者,身在下界地,起上天眼、耳,及大扶根塵時,「第八識」緣彼為境。即自通力,緣異地身。「身」者,通名,非謂身根。此有幾處?謂眼、耳、色、 觸,或亦有聲,無文別說。起身根者,又無用故,亦無上地起下天眼、耳,以無用故,亦無文故。下欣上,可起上;上厭下,不起下。
通力所變,餘地器者,如以通力,馬勝比丘上入色界,見梵王等,「第八識」緣彼身中扶根大等。亦由通力,色界諸天,佛前聽法,令此界生,見彼身等。能見之者,雖未得通,色界天等,以通力故,變為色身,令彼得見。下界見者,名由通力;上地見下,佛放豪光至色究竟,令此悉見,類亦應然。
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為五境,令餘地生得見變者,可得五塵。雖第八變,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內身文,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。無色界無通,佛邊聽法,令他得見,但是定力,亦非是身,以無根故。或亦名身,有積聚故。八地以去,及在佛身,通、定無差,一念俱起,變為身者,理即不遮其定、通力。
若作此解,如上界天見下三災,身在下界,以上天眼等,見彼地色等,豈第八亦緣耶?彼既不緣,故知馬勝往色界處,何必此第八即緣彼色等?若相離者,雖見其色,而第八不緣。若近處者,何妨第八亦變?由此故知,天眼、耳境非必有本質。此義應思。違下論文五識疏所緣緣必有之文,應更思審,如《樞要》說。
餘地器者,即法處實色。《瑜伽》五十四云,法處所攝勝定果色,彼果彼境是實物有。定心所緣名境,懃求起故,即名為果,即通有漏及與「無漏」。此謂聖者得威德定,變為此色,饒益有情。
問:云何第八識唯緣有漏,不緣無漏等?
答:然「第八識」:
一、唯緣有漏,不緣「無漏」,如「種子」故。雖緣「無漏」,遂不相似,體仍有漏,非如有漏形狀相似。又解︰以初禪眼、耳識見上地色等,不異繫故,由此三識所知,必同初禪繫。此義應思。又解︰異地繫,「因緣變」有用故。
二、此在色界,亦通無色,無色聖者亦雨淚故。
三、唯變色、觸,亦變餘塵,此通五塵。三十七說,通能變為色、香、味、觸。又淨土中,變五塵故。五十三說,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。五十四說,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,以彼香等生因闕故,又無用故。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多聲聞,唯能起色、聲、觸,不能起香、味,以無加行心因別起,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。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,即許起之。故《華嚴》等云「聞無色界宮殿之香」,《法華》云「光音及遍淨,初生及退沒,聞香悉能知」,即菩薩等,入彼定變。
四、為唯造色,亦變大種?如《對法》第一卷疏末解,應廣如彼五十四解。
五、然與定力何差別?二乘、異生若為嬉戲,通果無記,即變化心,可說與彼定境為異,一根本境,一解脫境,一善心境,一無記境,故成差別。若八地已去菩薩,定之與通,此亦何異?通力由先加行思惟,方乃得生,故心引起變化事等,定力但是任運生故,故二別也。或是根本及果所變,故成別也。此定及通,義分為別,在佛無別故,皆通變及化。通可引起根之與塵,定即不爾,唯起於塵。
六、又依神通變根等不?九十八說,不變四事︰
一、根;
二、心;
三、心所;
四、業果。設復變作,似而非真,如下第十,自有二解。由定力變異身、器者,謂即《瑜伽》五十四說,色、無色天變身萬億,共立毛端,是平等心。無色既無通,即唯是定力。色界亦說有,亦令互相見故。變異地身及器者,《華嚴經》云:「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」,《阿含經》云:「舍利弗入涅槃時,色、無色天空中淚下如春細雨;波闍波提入涅槃時,色、無色天佛邊側立」。及實色中定境者,是色、無色天皆由通力現身、境等。此有何過?以《瑜伽論》但說通依靜慮,無色現色,但定所生,以惠不均,故無通也。無色界變色,已如前辨。應如《瑜伽》五十四等,及《佛地》解。
問:第八識所變境、身為相續,為間斷?
答:所變身、器,多恒相續;變聲、光等,多分暫時,隨現緣力,擊發起故。
內身多續,少分間斷,由有生一念,即便命終故,或如蜉蝣等,生已即死故。若變外器,多分長時,《瑜伽》第三說外器定一劫。若變內身,即隨壽故,多分相續。聲、光多暫時,少有相續故。「等」者,等取華色、華香等。何以然者?由擊發故,聲等方生,緣力盡時,彼即不續。
有法師云︰第八不緣聲,以間斷故,如心、心所,斷故亦不緣。若作此說,亦應不緣等流色等,以間斷故,如電光等。第七末那既恒相續,何故不緣?
問曰︰若爾,第八恒相續,如何緣斷法?
答︰如鏡恒時明,境至方影起。第八任運起,有境便即緣,此復何妨?
略說此識所變境者,謂有漏種、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
總略說緣第二段也。於中有三︰
第一、依處分者,十色處中,五塵通外內,五根唯內,唯緣實境。第八亦緣法處實色,謂威德定所行境色。如《瑜伽論》五十四卷,彼極分別,應如彼會。
言「隨」者,是攝義,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。「種子」何處攝?隨何處攝?雖唯意緣,以與現行實法不定異故,隨現行攝。此中有難,如理應思。
問曰︰本識豈不緣極略等四色?
答曰︰以假故不緣,如不相應法。
問曰︰彼何以假?
無實體故。如《對法》第一、五十四等,極略極迥,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為極微故,第八不緣。受所引色中,若定、道共色,即此不緣,唯以現行思為體故。
別解:表業此亦不緣,以亦思故;無表色可爾,是思種故,既緣諸種,故得緣之。
若爾,如二無心定等,皆依種立,應亦得緣。
由此即是心等種上差別功能,但緣種體,不緣別能。即不緣者,無表亦爾,是思種上差別功能,亦是防色之別能故,故知如彼亦不得緣。
遍計所起色,若說唯是鏡像水月,此亦不緣,唯第六識遍計起故。若唯意緣,通根、塵者,亦此中攝故。第八所緣諸根、塵等,以總從別,以暗從明,皆本處攝,故說不緣遍計所起之色。
問:又定所生色中,如十一切處觀,亦此中攝,第八緣不?
答曰︰不緣,假想色故。故此論文但緣實色,不緣假故。第八所緣,必有用故,彼無實用,第八不緣。
然諸法體:
一者、有法;
二者、無法。上二法中,第八何故不緣無法?
此任運緣,非分別故,無籌度故。後得智等,有籌度故,諸六識等,有分別故,由此故知,「第八識」體不緣我也。
「第八識」變,變必有用,故不緣無,無無用故,故不緣我等,以無體用故。
於有法中,略有二種︰
一者、有為;
二者、無為。
何故此識不緣無為?若實無為,因未證故,若假無為,無體用故,皆不得緣。
於有為中,色、心、心所、不相應行,如前已辨,緣實非假等,何故不緣心、心所法、不相應行?故外人問。
問: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為所緣耶?
答曰:「等」,即等取不相應行及諸無為、無法為問。
問:有漏識變有何二種?
答:有漏識變,略有二種:一、隨因緣勢力故變;
第二、癈立也。因緣生者,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。即要有力,唯任運心,非由作意,其心乃生。即五、八識隨其增上「異熟因」為緣,名言種為因,故變於境。八俱五數,即無勝力,設任運生,境無實用。「因緣變」法,必有實體,非橫計故,非無用故。
二、隨分別勢力故變。
謂作意生心,是籌度心。即六、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。由此六、七緣無等時,影像「相分」無有實體,未必有用,亦非由說分別故變,境體定無,亦緣有故。或初通五、八全,及第六少分;後第七全,通第六少分。此解順論「有用」等文。
初必有用,後但為境。
初隨「因緣變」,必有實體用,即五、八等所變之境;後隨「分別變」,但能為境,非必有體用,即七識等。今正明第八不緣心等,義兼五識等,不緣心等,總談心等緣境道理。
又解︰初唯第八,異熟主故,所熏處故,能持種故,變必有用;後餘七識所變色、觸等,皆無實用,似本質用,如鏡中火。
既爾,五識應一向緣假,青等應非實。
問︰若隨因緣,變必有用,「第八識」俱觸等五法,境應有用。
答︰非報主故,非自在故,順第二解。
問:由此復言隨因緣者,此是何義?
答曰:隨任運義,隨「種子」義,順第一解。第八、五數、第六識等中,報心所緣,非必有用。以此「見分」雖任運生,不隨實體「種子」「因緣變」境相故,但是影像「種子」所生。如彼眼根等,無見用故,不能發生眼等識故。
問︰觸等所變根無見用,故非因變。觸等所變色非因變,故無礙用。五識所變,為例亦爾。
答︰理齊亦無礙用,七識所變並無用故。此依第二解。
此二義,護法等菩薩解。若《瑜伽》釋家,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,即不違此文,然違《成業》多種共生一芽之失。前解為勝,順下第三卷等文。
又解︰因緣者,是諸法真實有用「種子」。若用此「種子」,故生諸法,心緣變之,變必有用,以能生者,實因緣故。其八俱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,但假種起,故但為境,「分別變」攝。「分別變」者,心、心所之總名,隨心、心所之勢力故變,不從真實有用因緣「種子」所生,彼但為境。「無漏」亦爾,非必有用。隨其所應,五識相應心、心所及「第八識」體、五俱意識,或定心所緣,有實種生者,皆「因緣變」。餘無實用,但名似色、心等,名「隨分別勢力故變」。此解為正,無諸妨難。
由能緣心任運有力,彼所變相從實種生,名「因緣變」。若能緣心不任運起,雖任運起,而無勝力,所變之相非實種生,名「分別變」。初必有用,無無用者;後但為境,當情現故,非必有用。若論依他,假因緣起,亦是有用,非是如色有礙等用,稱其「自相」,名為有用。若第六報心五識俱者,亦隨「因緣變」,其境或有用。
問︰前所說若隨「分別變」,但為境,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,應全無用。
答︰隨彼實體「種子」因生,故境有用。
問:由此故言隨分別者,此是何義?
答曰:隨加行義。「分別變」者,諸心、心所強籌度義。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,不皆強籌度,故變必有用。然一念心得成二種,如定心緣十八界,返顯八俱,具有二變。性境不隨心,「因緣變」攝,獨影、帶質皆「分別變」。
異熟識變,但隨因緣,所變色等,必有實用;
顯變色等,從實種生,故所變法必有體用。
若變心等,便無實用,「相分」心等不能緣故。
「相分」心、心所,如化心等,故不緣之,緣便無用。《深密經》說,諸變化心,無自依心,有依他心。《佛地論》第六卷、此第十亦云,無自緣慮實體之心,有隨「見分」所變「相分」似慮之心,如鏡中火,乃至廣說。
問︰若爾,何故心、心所法從第八生?既不能變,不須生故。
答:須彼實用,別從此生。
須七識等,受用於境,從第八生,非不緣故,即不令起,如「無漏」心,亦從起故。
若有實體,第八即緣;無為有體,應第八緣。
變無為等,亦無實用。
若第八緣實無為者,無為無用,此未證故;若似無為,非實無為,故不變也。論說「等」言,又無為中有「等」字故,亦辨假法不相應行,即前答心及心所法,今解無為,不相應行亦無有過。此解是本,故前問中「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、心所等」,既言等者,故取假法及與無為。
故異熟識不緣心等。
此總結也。
問︰若有漏識,因緣有相,分別之相未必體有。至「無漏」位,無分別故,應不緣無,因緣生故,皆應緣實。
答:至「無漏位」,勝慧相應,雖無分別,而澄淨故,設無實用,亦現彼影。
於「無漏位」,勝惠相應,雖無籌度取「相分」別,而澄淨故,非如有漏,體是滓濁。今設無用,亦現彼影,即緣於無,及心等影、無為影等。以親證故,知無是無,故緣無等。
不爾,諸佛應非遍智。
不知無故,非遍智也。由佛第八現諸法影,名一切智,是遍知故。
若爾,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緣「自相」應心所。
是遍智故,許亦無失。卷初但遮上座、法蜜親為所緣,不遮疏故。
若爾,應成心、心所法不同所緣,自體、「見分」不自緣故。
此亦不爾。自自證分與他「見分」同一緣故,亦無有失。
又解︰相應心所雖不相緣,亦無有失。自證緣見成遍智故,「見分」取於相應心故,法皆盡故,自證復能緣「見分」故。但約「見分」同一所緣,不說自證,斯有何過?
故有漏位,此異熟識但緣器、身及有漏種。
此「第八識」不能具緣十八界故,故有漏位與「無漏」殊,境有寬狹勝劣。其六、七識非必有用,即現、比二量是有用心,可應分別。
在欲、色界,具三所緣,無色界中,緣有漏種,
第三、明三界境別。如護月等,於無色界亦變器、身。此中,但有護法正義,總結於前三界緣也。
厭離色故,無業果色,有定果色,於理無違,彼識亦緣此色為境。
無色無色,厭離色故,無業果故。若定果色,亦得緣之,如前已辨,於理無違。即此中文,若定、通力,同界同地,異界異地,緣一切處。五十三云:「無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。」
自下第二、解不可知。有二︰初解不可知,後問答辨論。
問:云何不可知?
答:不可知者,謂此「行相」極微細故,難可了知;
謂前頌說「不可知」言,第一、「見分」「行相」難可了知。
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,外器世間量難測故,名不可知。
此中第二、「相分」難知。「內執受境」,即有漏種及有根身,微細難知;非執受境,外器世界,量大難知。總第二段,如《瑜伽論》五十一說:「於欲界中緣狹小境。」此中謂約身、器為小。色界廣大,亦約身、器。初禪器等小千界故,身大可知。空、識無邊處緣無量執受境,即約「種子」生現行識時,作此行解故。緣此無量行解之種,名緣無量所執受境。無所有處等,准此應知。
既緣種上差別功能,故知亦緣二無心定。
此理不然。
所言緣者,從果為名,非緣此「種子」無量行解。故不緣無心定等,如前已說。
問:云何是識取所緣境,「行相」難知?
答曰:謂外問言,即經部等、薩婆多等,既行難知,應非是識。此「行相」言,但言「見分」。
如滅定中,不離身識,應信為有。
此舉喻答。此答經部。彼末計許滅定有心,故以例答,如滅定中,不離身識,行亦難知,應信「第八識」恒體有。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識,於此可然。
薩婆多等,定中無識,如隔日瘧。答薩婆多,彼不許滅定有識故,以理答之。
然必應許滅定有識,有情攝故,如有心時。
比量如文。
無想等位,應知亦爾。
此亦所立同。二計宗各解不同,無不定過。此中亦有無心悶絕、睡眠等位,唯自所許。或皆等中,此等有識,下自廣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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