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八本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問: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義差別故,立為十因。云何此依十五處立?
答:就答緣中有二,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,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。
此中有三︰
第一、「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」等,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;
問:辨依處等得果?
答:第四、辨依處等得果。
此問:因謂十因,緣即四緣,必應有果,果有幾種?依何處得?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。
下文有三︰先答果有幾,次答依處得果,後明十因、四緣得果。未明依處等得果,先出果體。
果有五種:
一者、異熟,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、異熟生無記;
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。
「有漏善」者,簡無漏善。
「自相續」者,簡他及非情。
若但言異熟,即六識中報,非真異熟攝,今為總攝彼故,言「異熟生」。
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,如前第二卷會。
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《善不受報論》非也。
同小乘中,由有漏善亦感報故。
此位稍長,至金剛心頓斷,通二乘無學。
三十八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第十五皆同。
二者、等流,謂習善等所引同類,或似先業,後果隨轉;
謂習善、無記、不善所引同類,不望異類之因,為等流果。
又同類中,如上品與下、中品及自上品為果,非下品與中、上品為果。果勝而因可劣,非果劣而因勝。
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。
《對法》唯據善法,論實此果非不通餘。
「或似先業,後果隨轉」者,三十八等亦同此意。謂如殺生得短命報,是先業之同類,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。隨順相門,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,與善不為同類也。唯此一法,非餘法皆是假說,實增上果,然假名等流,非同性果故,以異性法非同類故。由令他命短,自命亦短,相似之義,假名等流,實業所感。此果即通有漏、無漏,唯是有為,凡聖皆通。亦現望種,種望現亦是。
《瑜伽》等依據前後,即通論也。
三者、離繫,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;
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,不動、想受滅、擇滅、三性真如是。
《對法》云「隨眠永滅」,是此果故。
《瑜伽》三十八、《顯揚》亦云︰「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,不究竟故,非此果攝。」
然此果,有義:唯斷煩惱障所得,非所知障。
若所知障為言,定障亦是。
如下第十卷說。
有義:所知障亦得。此中通說,亦不相違。
四者、士用,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;
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。
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,乃至占卜等事,由此成辨諸稼穡等,是士用果,不言如俱有因等,得俱生、無間、隔越、不生之果。
由此故有二說︰
一者、唯士夫為因所得,是士用果,因唯假者,非少實法。
第二師意:心、心所俱等,亦得此果,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。
故文但通言「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」。
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,士夫力所辨故。
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,因法為作者,緣法為作具故,從喻為名。
五者、增上,謂除前四,餘所得果。
若論別相,除上四果,即是此果,寬通有漏、無漏等也。
《瑜伽》等說:「習氣依處得異熟果,隨順依處得等流果,真見依處得離繫果,士用依處得士用果,所餘依處得增上果。」
出果體已。
次依處得果,於中有二︰初引文,後正解。
《瑜伽》第五及《顯揚》十八云「習氣依處得異熟」等,乃至廣說。
出得果文已。
下有二師解。
第一解中有二︰初正解,後立理。
即前解十因、二因攝等初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