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八本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問: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義差別故,立為十因。云何此依十五處立?
答:就答緣中有二,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,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。
此中有三︰
第一、「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」等,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;
問:所說四緣,依何處立?復如何攝十因、二因?
答:第三、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、二因。
卷初標云︰「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,立為十因。」上來雖有二文,但依十五處立十因,十因、二因相攝,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、二因相攝,故有此問。
於中,初問次答。
答中,先答緣依處,後辨與因相攝。
論說:「因緣依種子立,依無間滅立等無間,依境界立所緣,依所餘立增上。」
初中有二︰初引文,後正解。
此引《瑜伽》第五、《顯揚》十八皆同。
此中,種子即是三、四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六依處中,因緣種攝。
下解有二︰初解因緣依處,後解中二緣依處。
於中各有二師釋之。
所言種子是因緣者,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、第四有潤種子、第十一隨順、十二差別功能、十三和合、十五不障礙,合六依處中,除其現行,因緣種攝。
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。
雖現四處亦有因緣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
上解本文。
下釋不盡。
但言種子,不說現故。
雖除第三、四兩依處外,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是因緣攝,但言種子是因緣故。
或彼亦能親辦自果,如外麥等,亦立種名。
又解︰除牽引、生起,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,亦是此中種子言攝。親辨自果故,喻如前解。
此釋彼文,將為盡理。
或種子言,唯屬第四。親疏隱顯,取捨如前。
第二師解。
此「種子言」,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,以有種子言故。
此有潤中,不簡去業,不攝習氣依中因緣種,及四依處中因緣者,取捨如前,攝二因等。
此師意解︰約生起親近,故不說餘;因緣種顯,不說業等。以牽引等,遠疏等別故,略而不說。
即以此文為不盡理。
言無間滅、境界處者,應知總顯二緣依處,非唯五、六,餘依處中,亦有中間二緣義故。
上解因緣。下解中二。
此即是前第一師義。
彼二處言,意顯但是此二緣者,非唯第五無間滅處、第六境界依處所攝,其餘領受及下和合、不障礙處三依處中,亦皆有此二緣義故。
觀待待境,心等得生,餘二合前以為體故。即以此文而為盡理。
或唯五、六,餘處雖有,而少隱故,略不說之。
此即是前第二師說。
二緣依處唯彼第五、第六依處,非餘三依處。
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,以相隱而復少,故不說之。
此二處全,名亦顯故,論但說二,隱餘少者,略不說也。
即以此文為不盡理。
依所餘立增上易故,略不說之。隨前所應,盡理不盡,除三之餘皆增上故。
論說:「因緣,能生因攝;增上緣性,即方便因;中間二緣,攝受因攝。」
此下即答四緣、十因、二因相攝。
此中,合作十因、二因攝也。
於中有二︰初引文,後正解。
三十八說:「因緣,即是能生因攝;增上緣者,即方便因;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,此之二緣,攝受因攝。」此中別疏攝受因攝上二緣,自餘九因,二緣所攝,理准可成,故論不說。
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,所以偏說,非方便內不攝二緣,觀待、同事、不相違,方便攝故。
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,但言能生是因緣,方便是增上,中二是攝受,即顯二因中,方便攝三緣,能生攝因緣。
義亦兼顯十因中,六少分是因緣攝,一因少分是中二,謂攝受,或兼觀待、同事、不相違,亦有二緣,論唯說攝受以顯故。餘是增上緣,理已成立,文言略也。
雖方便內具後三緣,而增上多,故此偏說。
今釋彼文為不盡理。
若准方便,攝餘因盡,有非增上者,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,以增上緣攝因多故。
謂除觀待、同事、不相違少分,餘皆增上,偏說方便是增上緣。
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。
若相亂體,以餘二緣亦增上故,皆方便攝。
若不爾者,不說能生是增上故,顯方便中具三緣也。
餘因亦有中間二緣,然攝受中,顯故偏說。
十因之中,則六因內是因緣者,皆能生因,四緣之中因緣所攝。
領受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,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;領受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中所緣緣,皆方便中所緣緣攝。
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,此於四緣位居中故,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,故偏說之。
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,故略不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