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八本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問: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義差別故,立為十因。云何此依十五處立?
答:就答緣中有二,上來已辨四種能生分別緣已,自下傍乘辨緣依處建立十因。
此中有三︰
第一、「如是四緣,依十五處」等,顯前四緣依十五處說為十因問起下文;
第二、正答;
第三、總結,傍論已了,應辨正論。此即初也。
顯四緣攝法盡,義別更立。
下答中有四︰
第一、明依十五處立其十因;
二、辨十因與二因相攝;
三、明四緣依處等建立,與十因、二因相攝;
四、明四緣依處等得果多少。
又解︰今此標宗,言四緣義別,依十五處立為十因。
自下釋中,初依十五處立十因,次四緣依何處立等,後辨得果。
其十因、二因相攝,但是因明十因傍義,故非別門。
問:語依處?
答:一、語依處,謂法、名、想所起語性,
出依處體。
言「依處」者,非是與因別體,語即依處,是持業釋。
下皆如是,與因一體。
然依者,於義俱第七囀聲,即於語體上立隨說等因義也。
如《大論》第五、三十八、《顯揚》十八、《對法》第四、《中邊》俱辨此因。然《大論》三十八但有三種十因及五果體,無依處攝。
《對法》唯有十因之名,亦非周悉。《顯揚》十八初有十因,後辨因依處。
《大論》第五辨因依處,不別明因。
三十八及《顯揚》云︰「隨一切法,名為先故想,想為先故說,是彼諸法隨說因。」彼論文勢,似取詮一切法之名、想、語三法為因體。
然今此文正解彼意,但取法及名、想三法所起語是此因體。
所以者何?
但言依語依處立此因故,唯語為自性。
不爾,即應言依名、想、說依處立此因也。
此中即以諸法為果,以名、想與說為所依因,言說正是詮諸法因也。
言說是語性,語性總言,即通三性,語業為體。
唯佛是善,餘皆無記,然有表示故,語可言善惡;然實二性,名雖即語之差別,無表示故,不如其語,語是業性,以除佛以外,名皆無記。
或可大乘離聲無體,故名即通三性。
但以三相及得例難,同所依故,不可言相是共有因,不同於名。
大乘共有因,義皆通故。
即依此處立隨說因。
此顯說因依語依立,不是異體,依體立義也。
謂依此語,隨見聞等,說諸義故。
此釋依語立說因義。
謂詮一切法起名,取其相狀,方有言說起。
即依此語,隨見聞覺知後,或隨彼所見等事,說諸義故,依語立因。
此即能說為所說因。
此釋因義。
問:對何為因?
答:此即能說之語為所說一切法因。
古師云「所說一切法是此因體」者,不然。
若爾,即以言說為果故。
其見聞等,如九十三及《對法》第一、《樞要》等會。
言「隨」者,是隨逐義。即隨所見聞等事,起語言說。
《大論》等並同此文。
然有漏無記隨說因,果通一切有為、無為、有漏、無漏法,是持業義,以無記即因故。既以無記為果,詮無記事之說,說與無記為因,即依士釋。
若前解,因唯有漏無記;後解,即通有漏、無漏,三性所攝。其染淨此因,准此可解。
有論說此是名、想、見,由如名字,取相執著,隨起說故。
此會相違。
「是名、想、見」者,《集論》中說。
「由如名」等,是彼釋文。
此因名、想、見三法以為自體,謂想、見二法,如能詮名字,而取境相及興執著。想能取相,執著由見。如名字起,取相執著已,隨起說故,即以三法為因,所生之說是其果也。
若依彼說,便顯此因是語依處。
若依彼文,性是三法,三法與語為依處,名「語依處」。語之依處,亦依士釋。若依此解,即顯此名、想、見因是語之依處,三法為因體故。
問︰何所以二論相違?
答︰二論意別。論雖無會,今意釋言。
若《大論》等,以一切法為果,以說為因,約所詮是能詮之果,即能所二詮解因果。
《對法》無著以生起為因果,即依名、想、見起言說故,亦不相違,各據一義,故《對法》云「隨說能作」。
隨說者,語也;隨說之能作,名、想、見也。
又《大論》約貫通諸法詮境,以說為因,《對法》唯依染分相生,以說為果,不相違也。
問:領受依處?
答:二、領受依處,謂所觀待能所受性,
「觀」者,對也;「待」者,藉也。
即是此因通能所受。
然所假藉能所之受方是,餘非。
然有人云唯三受為體者,不然。
亦待食等,而求噉等,即以所待食為欲因。若待情欲,方求飲食,以受為食因。然領受處通能所受,不可言欲,欲不遍故,非受性故。即觀於此,隨是能所受,領彼所能受果。或生、住、成、得,此所待與所生等為因也。
然《大論》等皆言「待此,若求若取」,即所待受為所求等因。
三十八等云︰「觀待足故,足為因故,有往來業。」未必以受為因,所待非受故。
又此論云通所受故。
然此所待若能所受,皆此因攝。
有以能受為因,能受為果,如待苦為樂;有以能受為因,所受為果;有以所受為因,所受為果;有以所受為因,能受為果:四句別也。所領受法亦名領受故。
今於能受唯取受數:
一、常遍諸心;
二、五分位別。
別境等法不常遍諸心,作意等四無五分位故。
觸雖有爾,然於所受非領屬己,不如於受,所以不取。
其所受中,通一切法,但除種子因緣之法。此因疏故,唯疏相待,方是此因。如種望芽,內種望現,皆非此因。
不爾,下應言得等流果,以不得故,唯疏相待者得,即親所待皆是引發、牽引等攝。
問︰何故說因緣是牽引、生起攝故,亦是定異等攝?說觀待因是觀待,復是牽引等攝,竟有何失?
答曰︰不然,以名遠故。名觀待者,即要非親、定異等因,名相通故。
又解︰若親相待亦是此因,下此果中但據疏遠,不言親者,故不說得等流果等也。此解為勝。
又解︰觀待情欲是觀待義,要境待情,情待境方是,即能所受性。以種望芽,非情能所觀待,故非此因。
問︰若爾,何故言「足為因故,有往來業」?
答︰亦是內法,情所待故。因緣芽等法,非情所待,情所待時,非因緣故。前說正義,既所受中以所待為因,芽待於種,亦可此因。
且無記之因,若無記即因,唯有漏無記性,果通漏無漏三性等法。
若果是無記,與無記為因,即因通三性漏無漏,果唯無記。
餘染等,皆准此知。
即依此處立觀待因。
此顯依處,依之立因。
謂觀待此,令彼諸事或生或住,或成或得,此是彼觀待因。
《大論》等意勢,與此同。
此顯觀待因果於四處轉,但除親因緣。
問:習氣依處?
答:三、習氣依處,謂內外種未成熟位,即依此處立牽引因,謂能牽引遠自果故。
「謂內外種未成熟位」,謂有漏、無漏種子,內外種子,一切未為善友力等所潤,貪愛等所潤,水土等所潤,皆名「習氣依」。
以未為潤時,但能牽引遠自果故。
不問同異,性相稱故,名為「自果」。
且淨因中,與能證涅槃清淨之法為遠因。勿見《大論》等言此因證得涅槃為清淨因,便言此果是無為法,無為疏遠,非因生故,論不說得離繫果故。
今此因親,此三性之因果隨因性,因緣親生增上生故,能引等流、增上果故。
或染因中,亦與果異性,謂異熟因,果唯無記,因通善惡也。
若無記即因,果唯無記。若無漏即因,果唯無漏。善不善即因,果通三性。若無記之因,因通三性,果唯無記,如理應思。
《大論》等同。
問:有潤種子依處?
答:四、有潤種子依處,謂內外種已成熟位,即依此處立生起因,謂能生起近自果故。
即前種子為善友等力潤已去,名「有潤依」。
以能生起近果,如淨因與近菩提為因緣者是。
此中但與前所潤、未潤別,更無別體,果性等並同前。
《大論》等亦同。
問:無間滅依處?
答:五、無間滅依處,謂心、心所等無間緣。
即心、心所法之等無間緣,以心、心所法為果也。此緣如前辨。因隨何性,果通三性,各唯自識,唯以心、心所為體故。
問:境界依處?
答:六、境界依處,謂心、心所所緣緣。
體通一切法,果唯心、心所,有漏、無漏等,並通因果。
若以未來為因,果非現在,非因前而果後者,今亦不然。相分現在,義似未來,無實未來,故所緣緣無不有果。
此三十八說:「此等無間緣及所緣緣唯望一切心、心所故。」
問:根依處?
答:七、根依處,謂心、心所所依六根。
體是六根,即通八識。五根為體,果唯是心、心所。前三果果性皆同,因准可知。
然無間緣謂現在時為緣,非在過去,過去無故,即現在有力用,能開導法,令未來生故。
入過去時,其用方顯,果現前故,處所空故。
問:作用依處?
答:八、作用依處,謂於所作業,作具作用,即除種子,餘助現緣。
謂於所作業,作具之作用,如釿、斧等,有斫、伐等用。
「即除種子,餘助現緣」者,謂除內外種生現,種生種,現生種及親助緣,餘一切法疏助緣皆是。
問:士用依處?
答:九、士用依處,謂於所作業,作者作用,即除種子,餘作現緣。
謂於所作業,能作者之作用,即取前所除中,正作之士用親助緣者。
其果寬狹,同前作用,作用、士用必同所作故。不取親者,非因緣故。此二果通漏無漏三性,因亦爾。
然此二及前五,無記即因。
除無間緣及根依處,餘依處果通漏無漏,彼二果唯有漏,有漏二因是無記故,不生無漏也。此依六識作法。
若七、八識無間緣,無記即因,果通無漏。七有漏根,六無漏故,與無記為因。除無間緣及根,餘因通漏無漏三性,此依六識為論。若依第七識,無漏無間,有漏可生。無記之因,其無間緣,因亦通無漏。根中應分別色根、意根,各有異故。
然此中士用、作用唯約有情士夫用等說,故下言唯得士用果,不言得離繫等果故。今亦通取,非但內有情也。
然作用、士用皆第三囀聲。
梵云羯剌拏,是作具作用;羯剌多,是士夫作用:故二別也。
然《大論》三十八說唯除種子,所餘諸緣,名攝受故。此乃助成攝受,故除因緣。如眼識生,以眼根及種為士用依,以等無間緣、所緣緣等為作用依,根稍親故。此約法為士用說。若假人為士用,非於法,准此應知。人望穀芽,人為士用,地水等為作用,作用疏於人功故。
若依《瑜伽》三十八,無記因中皆有士用,皆以地水等為士用,日及鋤治為作用。
問:真實見依處?
十、真實見依處,謂無漏見,除引自種,於無漏法能助引證。
謂一切無漏見與一切無為、有為法為因,除見因果自熏成種以外,望餘皆是此因。
以因緣引發,是引發因中攝。
於無漏有為俱生法能助,令同所作,或令增長故;於後有為無漏能引,前引後法也;能證,即與無為為因也。
此顯勝果。
總依此六立攝受因,謂攝受五,辦有漏法;具攝受六,辦無漏故。
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。
以前五依,疏所攝受故,成辨三界有漏諸法。
若六合,疏所攝受,辨無漏法,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。助成因緣,名為攝受,故除因緣親能生法。
故《對法》言︰「如田、水、糞等,望穀生芽等,雖自種所生,然增彼力,名攝受因。」然隨所應,有五有六,非諸有漏皆具五等。心、心所生,皆具五依,非心、心所即便無故。
此中前五通無記因,後一非也。
隨其所應,三性應思。
問:隨順依處?
答:十一、隨順依處,謂無記、染、善現種諸行,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,即依此處立引發因。謂能引起同類勝行,及能引得無為法故。
謂三性法通無漏也。
「現種諸行,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」,「同類」言,簡異類為因,唯望自性;然「勝品」言,簡自同類與下品為因。
《大論》第五等云,無記與善、染為因,謂本識中各別自種。然望現行,亦性同也,即與涅槃亦為因也。
同《大論》等,現引種,種引現,現引現,種引種,皆是此因。
此以性論之則狹,以界論之則寬,隨其所應。
《顯揚》等論云,欲界法與三界無漏為因,色界與色界、無色界無漏法為因,無色與無色及無漏為因,無漏與無漏為因,不言與下法為因也。果望自類,其性必同,界繫有異。
問:差別功能依處?
十二、差別功能依處,謂有為法各於自果有能起證差別勢力,即依此處立定異因。謂各能生自界等果,及各能得自乘果故。
此唯自性,設他性,唯相稱。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,非惡趣,以相稱故,故非別性不相稱為因。
謂自界法與自界為因,自界中自性與自性為因,自性中色與色為因,色中內與內為因,內中長養與長養為因,如是等。及自乘種子望自乘有為、無為果亦爾,即淨因也。
以界論之則狹,以性論之則寬。
其《大論》等同。
果易故,不說。謂於有為,因能起果;若於無為,因能證彼果。差別勢力,自性相稱,名「定」;不共他故,名「異」也。
問:和合依處?
答:十三、和合依處,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,於所生、住、成、得果中有和合力,即依此處立同事因。謂從觀待乃至定異,皆同生等一事業故。
以前六因為性。
不取言說,以疏遠故。
言說與法不相和合,勢疏遠故,不取為性。因既即前,其果亦爾,於生等果,約一事業也。
因通漏無漏,一准於前。
問:障礙依處?
答:十四、障礙依處,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能障礙法,即依此處立相違因。謂彼能違生等事故。
此相違、不相違中,因通漏無漏,果亦爾,令有為無漏不生,無為不顯故。
然領受及此後三因同《瑜伽》第五,皆言於生、住等果,不言餘者,餘因狹故,此四寬故。
然《大論》、《顯揚》但有後三,有於生等之一果言,觀待中無。
此中觀待寬,彼論唯望情欲作法,其性狹故,三十八唯依於生以明障礙,據勝顯故。
六相違中,唯此勝故,亦不違也。
此中無記、染、善,皆准應知。
大乘滅相雖不待因,相違因與後後法為生因,與前法相違,名相違因,非與前法滅為因也。
問:不障礙依處?
答:十五、不障礙依處,謂於生、住、成、得事中不障礙法,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。謂彼不違生等事故。
翻於上障礙依處,其相可知。
問:十因,二因所攝?
答:如是十因,二因所攝:
一、能生;
二、方便。
〈菩薩地〉說:「牽引種子,生起種子,名能生因;所餘諸因,方便因攝。」
自下第二、二因相攝中,有二師別解。
初師中二:初引〈菩薩地〉,後引〈有尋等地〉文。
引〈菩薩地〉中有三︰一、引文;二、正釋;三、立理。
引文證能生因親,方便因疏。
初解與古來大異,第二大同。
此說牽引、生起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中諸因緣種。未成熟位,名牽引種;已成熟位,名生起種。
下正解之,初解能生,後解方便。
言〈菩薩地〉說牽引因除業習氣及外無記因,生起因中亦爾,亦除業等,彼非因緣故。
問曰︰何以得知生起因中有業種也?論文二處皆言此因是能生因,不說有增上緣故。
答︰此謂不爾。
今亦有文,謂《大論》第十,彼問「若諸支相望無因緣者,何故說言依因緣立十二支也」,答「依增上緣所攝牽引、生起、引發三因說」,非有因緣,故知此生起之中,亦有非因緣種也。
又理准,若未潤種,既有業,亦在牽引中,何故已潤業種非生起因也?
又〈菩薩地〉等,誰謂彼言生起因是此因也?如此文是。
其引發因取種引自種,種引現行為因緣者,除現引種及引現行異姓種,及涅槃等,彼非因緣故,定異因亦爾。
唯取為因緣者,除引自乘及異熟、增上、等流果,或亦取引發中現能熏種為因緣者,亦是引發等二能生因攝,下有二釋故,其同事、不相違攝前因為自體故。即是合六因中,諸因緣種未潤已前亦未成就,皆名牽引種。
遠牽自果,即牽引因全,四因少分,除生起因故。若被潤已去皆名已熟,即生起因全,四因少分,除牽引因,是此生起因,近能生起果故。
何以知者?
彼六因中諸因緣種皆攝在此二位中故。
六因之中皆有因緣,能生所攝。
此二種子既是因緣,故六因中有因緣者皆此所攝。
若不爾者,即攝因緣不遍盡故。
問︰既爾,現行熏成種亦因緣收,何故此中不攝?亦非盡理故。
答:雖有現起,是能生因,如四因中生自種者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
此問不然。
除牽引、生起二因,以此二因唯種子故。
如前六因中,引發等四因內現行能生種為因緣者,以多間斷,非如種子性恒相續,故此〈菩薩地〉略而不說。
此就不盡理,據一義為言。
又解:
或親辦果,亦立種名,如說現行穀麥等種。
即此現行,親辨果故,亦名為種,生起種攝,近生果故。
問:何以現行亦名種者?
答:此中有例,如假說現行穀麥等種。彼既然,此亦爾。
此六因中,何因所攝?餘四因攝。
上來已解能生因攝訖。
問:所餘因方便因攝?
答:所餘因,謂初、二、五、九,及六因中非因緣法,皆是生、熟因緣種餘,故總說為方便因攝。
謂第一言說、第二觀待、第五攝受、第九相違全,及前六因中非因緣法,皆是前說未潤生位、已潤熟位二因種餘,即說此四全六少分為方便因。
此方便因亦有等無間、所緣緣二種,今就一總言,但是增上緣,非無少別,至下當知。
上來已出因,顯數相攝。
下出於理。
非此二種唯屬彼二因,餘四因中有因緣種故。
非此牽引、生起二種唯屬彼十因中牽引、生起二因全。
所以者何?
此二之中有非因緣,攝盡便寬,能生是因緣故;餘引發等四因中有因緣種故,若唯攝二,不攝便狹。
非唯彼八名所餘因,彼二因亦有非因緣種故。
非唯除生起、牽引外,八因全皆名所餘因。
所以者何?
四中有因緣,攝盡便寬,以方便因非因緣故。
彼生起、牽引二因中,亦有非因緣種,謂業種等。
若唯八因名之所餘,不攝便狹,彼有非因緣,方便不攝故。
〈菩薩地〉文不是盡理,故於此中皆如我說。
次會第五卷〈尋伺地〉文。
問:生起因為能生因?
答:〈有尋等地〉說:「生起因是能生因,餘方便攝。」
於中有三︰
一、牒文;
二、正解;
三、立理。
此牒彼文。
「有尋等」者,等有伺等。
次下正解。
此文意說:六因中,現、種是因緣者,皆名生起因,能親生起自類果故,
能生因是因緣故。
如前所說六因中,若現若種,已潤未潤,但互為因緣者,是名生起因,皆能生攝。
若現若種,潤未潤時,皆能生起自類果故。
「自類果故」言,顯是因緣種及現行,簡非因緣種及現者。
此所餘因皆方便攝。
方便疏故,此六因中,因緣種外及餘四因全,皆名方便因,疏體同故。
何以知者?
非此生起唯屬彼因,餘五因中有因緣故。
下立理也。
非此〈尋伺〉文生起唯屬十因中第四生起因。
若唯一生起因者,生起中非因緣法,攝盡便寬。
又即彼牽引等五因中,若現若種,有因緣故,不攝便狹。
非唯彼九名所餘因,彼生起因中有非因緣故。
非除生起因外,彼九因名所餘因。
若唯取九,九中亦有因緣,方便疏故,攝九盡便寬;生起之中有非因緣故,方便攝便不盡,亦太狹。
若因緣唯攝生起,即攝增上業種,太寬;若不攝餘五因緣,五因緣不盡,太狹。
若方便定攝九因,即五因中有因緣者亦方便攝,是太寬失;不攝生起業種,是太狹失。
故知文勢如我所解。
此中影略,但以攝不盡,太狹為解,而影取寬。上皆准知。
問︰何以〈菩薩地〉因緣分二,能生因亦名牽引種,雖有二名,猶攝現行因緣不盡,〈尋伺地〉一生起因即攝現、種俱盡?
答︰約潤未潤,唯約種論,故須分二。能起於果,體是因緣,不分潤與未潤,故〈尋伺地〉唯一生起,亦無違也。
此第一師辨訖。
或〈菩薩地〉所說牽引、生起種子,即彼二因;所餘諸因,即彼餘八。
第二師中,釋二文為二解。
一一中又二︰初正解,後釋難。
此初也。
〈菩薩地〉所說二種種子,即十因中彼牽引、生起二因,如名所攝;所餘諸因,即十因中餘八所攝。
問:二因中因緣種子?
答:下自釋難。
雖二因內有非能生因,而因緣種勝顯故偏說。
牽引、生起二因之內,雖復亦有非能生因,以業種等非能生故。
此二因中因緣種子,
一、親辨體,
二、受果無盡,勝故偏說是能生因,不說增上業種所攝。
雖餘因內有非方便因,而增上者多顯故偏說。
雖八因內,四因中有非方便因,謂因緣種等,以四因全,四少分中增上多故,論乃偏說是方便因。
即前能生因隱增上者,後方便因隱因緣者,俱不明故,為不盡理也。
〈有尋等地〉說生起因是能生因,餘方便者,生起即是彼生起因,餘因應知即彼餘九。
下文亦二,准前應知。
彼說生起因,即十因中第四生起因攝。
「餘因」之言,餘九因也。
問:何以爾者?
答:雖生起中有非因緣種,而去果近,親顯故偏說。
下釋難云︰生起之因,雖有業種等非因緣攝,以對牽引因已潤故,是近得果。
就自因中,名言種子與果同性,以是親顯,故偏說之。
略牽引因及自因中業種不說,偏說生起因是能生因,以已潤竟,方名生起,故望牽引為近也。
雖牽引中亦有因緣種,而去果遠,親隱故不說。
雖知〈菩薩地〉牽引因亦有因緣種,是能生因,而望生起是遠,未被潤故,作惡不即受故,疏遠故,即業種顯,親名言種相貌隱故,遂不說其因緣種子,而說業種為牽引,故不說牽引因也。理亦無違。
餘方便攝,准上應知。
雖餘四因中亦有因緣,而四因全,五因少分,是方便攝,如上增上多故偏說。
非能生因實理,亦是文不盡理。
問:所說四緣,依何處立?復如何攝十因、二因?
答:第三、以四緣依十五處及攝十因、二因。
卷初標云︰「四緣依十五處義差別故,立為十因。」上來雖有二文,但依十五處立十因,十因、二因相攝,未明依十五處立四緣及十因、二因相攝,故有此問。
於中,初問次答。
答中,先答緣依處,後辨與因相攝。
論說:「因緣依種子立,依無間滅立等無間,依境界立所緣,依所餘立增上。」
初中有二︰初引文,後正解。
此引《瑜伽》第五、《顯揚》十八皆同。
此中,種子即是三、四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,六依處中,因緣種攝。
下解有二︰初解因緣依處,後解中二緣依處。
於中各有二師釋之。
所言種子是因緣者,即十五依處中第三習氣、第四有潤種子、第十一隨順、十二差別功能、十三和合、十五不障礙,合六依處中,除其現行,因緣種攝。
即前所說六因依處種子是因緣故。
雖現四處亦有因緣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。
上解本文。
下釋不盡。
但言種子,不說現故。
雖除第三、四兩依處外,餘四依處亦有現行是因緣者,而多間斷,此略不說是因緣攝,但言種子是因緣故。
或彼亦能親辦自果,如外麥等,亦立種名。
又解︰除牽引、生起,四中現行能為因緣者,亦是此中種子言攝。親辨自果故,喻如前解。
此釋彼文,將為盡理。
或種子言,唯屬第四。親疏隱顯,取捨如前。
第二師解。
此「種子言」,唯屬十五依處之中第四有潤種子依處,以有種子言故。
此有潤中,不簡去業,不攝習氣依中因緣種,及四依處中因緣者,取捨如前,攝二因等。
此師意解︰約生起親近,故不說餘;因緣種顯,不說業等。以牽引等,遠疏等別故,略而不說。
即以此文為不盡理。
言無間滅、境界處者,應知總顯二緣依處,非唯五、六,餘依處中,亦有中間二緣義故。
上解因緣。下解中二。
此即是前第一師義。
彼二處言,意顯但是此二緣者,非唯第五無間滅處、第六境界依處所攝,其餘領受及下和合、不障礙處三依處中,亦皆有此二緣義故。
觀待待境,心等得生,餘二合前以為體故。即以此文而為盡理。
或唯五、六,餘處雖有,而少隱故,略不說之。
此即是前第二師說。
二緣依處唯彼第五、第六依處,非餘三依處。
餘三雖有此二緣依處,以相隱而復少,故不說之。
此二處全,名亦顯故,論但說二,隱餘少者,略不說也。
即以此文為不盡理。
依所餘立增上易故,略不說之。隨前所應,盡理不盡,除三之餘皆增上故。
論說:「因緣,能生因攝;增上緣性,即方便因;中間二緣,攝受因攝。」
此下即答四緣、十因、二因相攝。
此中,合作十因、二因攝也。
於中有二︰初引文,後正解。
三十八說:「因緣,即是能生因攝;增上緣者,即方便因;中間等無間及所緣緣,此之二緣,攝受因攝。」此中別疏攝受因攝上二緣,自餘九因,二緣所攝,理准可成,故論不說。
但以攝受之中二緣相顯,所以偏說,非方便內不攝二緣,觀待、同事、不相違,方便攝故。
又已辨二因與十因相攝,但言能生是因緣,方便是增上,中二是攝受,即顯二因中,方便攝三緣,能生攝因緣。
義亦兼顯十因中,六少分是因緣攝,一因少分是中二,謂攝受,或兼觀待、同事、不相違,亦有二緣,論唯說攝受以顯故。餘是增上緣,理已成立,文言略也。
雖方便內具後三緣,而增上多,故此偏說。
今釋彼文為不盡理。
若准方便,攝餘因盡,有非增上者,以等無間及所緣緣是方便攝故,以增上緣攝因多故。
謂除觀待、同事、不相違少分,餘皆增上,偏說方便是增上緣。
此約不相亂增上緣體解。
若相亂體,以餘二緣亦增上故,皆方便攝。
若不爾者,不說能生是增上故,顯方便中具三緣也。
餘因亦有中間二緣,然攝受中,顯故偏說。
十因之中,則六因內是因緣者,皆能生因,四緣之中因緣所攝。
領受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因中等無間緣,是方便因中等無間緣攝;領受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中所緣緣,皆方便中所緣緣攝。
雖此領受等四因之內亦有中間等無間緣及所緣緣,此於四緣位居中故,然攝受中以有二依處名體全顯,故偏說之。
餘無名體依處全二緣者,故略不說。
問:能生因是因緣者?
答:初能生攝,進退如前。
然能生因是因緣者,或說六因,或說二因。
且依〈菩薩地〉,若通取六,名進;若唯取二,名退。
或取六中,唯取種子是能生因,攝現不盡,名之為退;若并取現,名之為進。
依〈有尋等地〉,若取六因,名之為進;唯取一因,名之為退。今此通說,皆如前說。
所說因緣,必應有果,此果有幾?依何處得?
此為問也。
問:辨依處等得果?
答:第四、辨依處等得果。
此問:因謂十因,緣即四緣,必應有果,果有幾種?依何處得?問依何處而得何果故。
下文有三︰先答果有幾,次答依處得果,後明十因、四緣得果。未明依處等得果,先出果體。
果有五種:
一者、異熟,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、異熟生無記;
謂有漏善等所招異熟生無記。
「有漏善」者,簡無漏善。
「自相續」者,簡他及非情。
若但言異熟,即六識中報,非真異熟攝,今為總攝彼故,言「異熟生」。
然本識亦名異熟生無記,如前第二卷會。
此中即顯古道生法師《善不受報論》非也。
同小乘中,由有漏善亦感報故。
此位稍長,至金剛心頓斷,通二乘無學。
三十八、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第十五皆同。
二者、等流,謂習善等所引同類,或似先業,後果隨轉;
謂習善、無記、不善所引同類,不望異類之因,為等流果。
又同類中,如上品與下、中品及自上品為果,非下品與中、上品為果。果勝而因可劣,非果劣而因勝。
三十八等皆言善法增等為自果也。
《對法》唯據善法,論實此果非不通餘。
「或似先業,後果隨轉」者,三十八等亦同此意。謂如殺生得短命報,是先業之同類,以第八短長分限為等流也。隨順相門,即無記果與自業相似,與善不為同類也。唯此一法,非餘法皆是假說,實增上果,然假名等流,非同性果故,以異性法非同類故。由令他命短,自命亦短,相似之義,假名等流,實業所感。此果即通有漏、無漏,唯是有為,凡聖皆通。亦現望種,種望現亦是。
《瑜伽》等依據前後,即通論也。
三者、離繫,謂無漏道斷障所證善無為法;
此即無漏斷障所證八無為中,不動、想受滅、擇滅、三性真如是。
《對法》云「隨眠永滅」,是此果故。
《瑜伽》三十八、《顯揚》亦云︰「異生以世俗智滅諸煩惱,不究竟故,非此果攝。」
然此果,有義:唯斷煩惱障所得,非所知障。
若所知障為言,定障亦是。
如下第十卷說。
有義:所知障亦得。此中通說,亦不相違。
四者、士用,謂諸作者假諸作具所辦事業;
謂諸作者假諸作具等所辨事業。
然三十八等皆但云士夫用,乃至占卜等事,由此成辨諸稼穡等,是士用果,不言如俱有因等,得俱生、無間、隔越、不生之果。
由此故有二說︰
一者、唯士夫為因所得,是士用果,因唯假者,非少實法。
第二師意:心、心所俱等,亦得此果,即不唯士夫假者為因。
故文但通言「諸作者假作具所辨事」。
前師唯有為少分為果體,士夫力所辨故。
第二師即通無為亦是果體,因法為作者,緣法為作具故,從喻為名。
五者、增上,謂除前四,餘所得果。
若論別相,除上四果,即是此果,寬通有漏、無漏等也。
《瑜伽》等說:「習氣依處得異熟果,隨順依處得等流果,真見依處得離繫果,士用依處得士用果,所餘依處得增上果。」
出果體已。
次依處得果,於中有二︰初引文,後正解。
《瑜伽》第五及《顯揚》十八云「習氣依處得異熟」等,乃至廣說。
出得果文已。
下有二師解。
第一解中有二︰初正解,後立理。
即前解十因、二因攝等初師。
問:習氣處言者何?
答:習氣處言,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。
顯異熟果十五依處中五依處所得,謂習氣、有潤、差別功能、和合、不障礙五依處得。
以引發唯望自類果為言,觀待性復疏遠,業得果義親故。
攝受中,據士夫為作用依處等,亦無異熟果,若法作用依處,亦得此果,即六依處得也。
故前論云「若攝受五,辨有漏法」,除心、心所,餘二依處攝受一切有漏故。
今但總言「顯諸依處」,不別說也。
何以知五?准下因得果,不說攝受因得此果故。
士用果有二說,此亦應爾。
問:隨順處言者何?
答:隨順處言,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。
顯等流果即依處中七依所得,謂習氣望自類種,有潤望現行及自類種,真實見亦望自類現行,隨順、差別功能、和合、不障礙,七也。
此說士夫為士用。
有說士用、作用依處亦得此果,以法為士用等故。
此師即九得等流果。
又解︰士夫可得,作用依疏,未必可得。助現緣故,非作現緣,唯八依得。領受唯望有情士夫能所領受,或疏相望,不親望法,故不得也。無間滅依,所望不同,或以下品後念果故,亦不說得。餘可知也。
問:真見處言者何?
答:真見處言,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。
謂依處中,五依處得,謂真見、隨順亦引涅槃故。
差別功能各引自乘果故,和合、不障礙處得。
此說以士夫為士用,若說法為士用,即士用、作用俱得此果。餘不得可知。
非觀待因得者,疏遠相待,不以證待,又彼約有為法為清淨觀待因故。
問:又待能證有所證,於生、住、成、得果處轉,如何不得合七依處得離繫果?
答:下文不說觀待因亦得離繫故,約清淨有為為果故。
問:士用處言者何?
答:士用處言,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。
即依處中,有說五處得,謂領受依處,亦望士夫為士用,為觀待因故,士用、作用、和合、不障礙依處所得。隨順唯望自善法等,定異亦約別別法體,不望士夫,故不得也。
第二師說:法亦名士夫,即領受、習氣、有潤、無間滅、士用、作用、真見、隨順、差別功能、和合、不障礙十一依處得。語依處與法,非士夫用果。果與因不相密合,說非士夫法故。此果必生,彼語依處顯於法故。以下十因中,不言語因得士用果,故知依處准亦應爾。
問:所餘處言者何?
答:所餘處言,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。
此即隨前所不攝法,並是此體。
此據別體,謂語、境界、根、障礙依處全,餘十一小分。
若不爾者,一切皆是依。何意故作是說耶?
不爾,便應太寬太狹。
自下立理。
若不如前解者,各有太寬太狹之失。
且如習氣,唯目第三,即第三中有非業者亦得異熟果,便為太寬;餘四依處有業種不得,即太狹也。
隨順處言,唯目第十一,彼自依處中亦引涅槃及非同類異界、無漏等法故,非等流果,故太寬失;餘或六或八,或七依處中,亦有不攝,即太狹失。
真見處言,唯目第十,亦為太寬,自處亦攝俱時及後同類諸法,非離繫果故;餘四處中亦得離繫,既為不說,即太狹也。
士用處言,唯目第九,即自依處中亦引增上、等流果等,若攝彼盡,即太寬失;餘或四或十處亦得此果,若不攝者,亦太狹失。
餘依處中亦有太寬,即前四外,餘依處中有等流等四果體在,若並是別增上果者,即為太寬。
唯除前四所攝之外,為所餘者。
前依處中亦有增上果,如習氣中不得異熟果者,即諸因緣種;
隨順中不得等流者,即得涅槃;
真見亦有不得離繫者,引後自類等;
領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,如脛待足等。
若不攝彼,便為太狹。
故知於我所說為正。
或此增上唯應難狹,餘四依處得餘果故。
然此寬狹,一准於前得果依處頭數說故也。
問:或習氣者,唯屬第三?
答:或習氣者,唯屬第三。雖異熟因,餘處亦有,此處亦有非異熟因,而異熟因去果相遠,習氣亦爾,故此偏說。
第二師說,五果體性寬狹如前,但釋論文有盡理不盡,為異於前。
此「習氣」言,唯屬十五依處中第三依處。雖此報因,餘四處亦有,習氣中亦有非報因者,識等五種生現行是。以異熟因熟時,去果相遠,習氣依處望果亦遠,故偏說習氣得異熟果。不言習氣並是報因,餘依處中無此因也。
問:隨順唯屬第十一處?
答:隨順唯屬第十一處。雖等流果,餘處亦得,此處亦得非等流果,而此因招勝行相顯,隨順亦爾,故偏說之。
此隨順處唯屬第十一,得等流果。雖知如前六、七、八依處中亦得等流果,此處亦得非等流果,如與涅槃為因者是。以等流因必下等法與自上法為其因故,隨順亦爾,招勝有為行相顯,故論偏說之。亦不盡理也。
問:真見處言,唯詮第十?
答:真見處言,唯詮第十。雖證離繫,餘處亦能,此處亦能得非離繫,而此證離繫相顯故偏說。
此真見處唯屬第十處。
雖如前說,餘四依處或五依處亦得此果,此處亦能引同類等,非皆得離繫,以真見之名招離繫相顯,故論偏說。亦不盡理也。
問:士用處言,唯詮第九?
答:士用處言,唯詮第九。雖士用果,餘處亦招,此處亦能招增上等,而名相顯,是故偏說。
准上可解。
以士用果望於處者,即士用處名顯,及體相亦顯,故偏說之,非餘四或十依處無也。
但是士用依處必得士用果,不可同前,言此處亦能得非士用果。
但有總言「亦能招增上等」,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。亦不盡理。
所餘唯屬餘十一處。雖十一處亦得餘果,招增上果,餘處亦能,而此十一多招增上,餘已顯餘,故此偏說。
此攝所餘。
「餘十一處」,即除前果依處之外法也。以餘四依處已顯得餘四果,故不說。餘四處亦得增上果故,此十一處亦得餘四果,而增上多顯,故偏說之。
皆不盡理,略說之也。
依處既示。
問:十因、四緣多少得果?
答:次明十因、四緣多少得果。
如是即說此五果中,若異熟果,牽引、生起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。
此中得果,隨文且釋,其理不盡,如《樞要》說。是十因中,五因得異熟果。
觀待唯望士夫為因,故不取也。
若望法為因即取,有十因中六因也。餘可知。
此中依處得有別者,如前已說。
此四緣中,增上緣得,大乘報因非因緣故。
問:若等流果者何?
答:若等流果,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初、後緣得。
等流果,七因得,如文。
此中,若種望現等是因緣,餘是增上緣,皆應如理知。然依依處有寬狹,如前。餘不得可知。因緣、增上二種,四緣中居初、後故。
若等流果,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初、後緣得。
離繫果,五因得。以望士夫為觀待故,不說得之;以望清淨有為牽引故,亦不得。餘因不得,義可知也。然依處寬狹,如前可知。此唯增上緣得。
問:若士用果者何?
答:若士用果,有義:觀待、攝受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增上緣得。
此有二說。
初師:四因得,以士夫為士用故。餘不得者,非士夫故,各各是望別法為也。觀待相同,故取之也。唯增上緣得。
有義:觀待、牽引、生起、攝受、引發、定異、同事、不相違因,除所緣緣,餘三緣得。
此第二師:通法為士夫,即八因得。唯說因不得,如前處中說。餘者可知。以但能顯,非是能生,能生所生者,是此果故。既爾,即除所緣緣,餘三緣得。外法無如士夫之用,故非所緣緣得,無間亦名為士用故。依處寬狹,如前已說,但無不生之士用也。
若增上果,十因、四緣,一切容得。
此增上果,據通體者為論,十因、四緣得也。
或解︰不爾,除前所用為四果之因外,餘因所得。所望不同,果各別也。
問:然不相違中攝無為,如何得增上?
答︰十因皆得果,無不得者,不同小乘無為非六因、五果之果因也。不言有取與為因,然與所不障礙為因,所不礙即是此無為之果也。無與取義,不同小乘也,即隨說因是,觀待等亦然。
問:傍論已了,應辨正論?
答:此有二解︰
一、唯明依十五處說,四緣下是名傍論,餘已上是正論。以明緣所生法文,應明能生緣故,四緣是正論也。
第二、四緣已下並傍論攝,雖明緣所生,不欲辨緣故。今准此卷,次云既以緣生法相望作緣多少為正論,故知四緣是正論也。
問:若不辨體,何以解用也?
答:此等妙焉,或舊曾聞,或先所未了,後諸學者,宜詳義焉。
然據《瑜伽》等,即以士夫所得為士用果,然理不障餘法,故二師皆是也。隨用皆得。然此十因,有漏、無漏,有為、無為,三界繫不繫,見所斷等,皆如理思。
前問之中,問緣及生,雖已明緣,而未解生。
自下解生,於中有二︰初辨現、種生,後總結釋。
初中有二︰
初辨生現,後辨生種。
生現中,初辨種生,後辨現生。
種、現生中各有二︰初染後淨。
本識中種,容作三緣,生現分別,除等無間。
謂本識中種子,總而言之,容作三緣,生現分別。
「分別」之言,通攝心、心所,若見、相分,非唯自體也。
「除等無間」者,唯心、心所相望,立此緣故。
謂各親種,是彼因緣;
釋為三緣。
此簡業種生異熟果及餘增上。雖眼識生,藉根等種,非親種故,亦非因緣。總而言之,一切相、見等法皆有此緣而生,無非識種生故。
為所緣緣,於能緣者;
謂要能緣種心心所法,種子方為彼所緣緣,除一切相分,相分不能緣故,及除自體分,不緣種故。
然見分中,除五、七識,不緣種故,但與第八一切時見分,第六有時緣者,彼與為緣。
今簡爾所不為緣,故言「為所緣,於能緣者」,是簡略言。
若種於彼有能助力,或不障礙,是增上緣。
謂有種子於現行法能助與力,如根種於識種,作意種於識等二;又雖無助力,但不為障,如異識種子望異現行等:皆是增上緣。
然簡無漏種與有漏現行為生等緣,彼能障礙故。
雖亦是增上緣、不相違因攝,然於生現分別中,非能不障,故非也。
或亦是此緣,現未為障故,障必不生故。
此中但簡障礙現行令不生之緣故。此即種望染現為緣訖。
生淨現行,應知亦爾。
然此總言,於見分中,通與一切見分為所緣緣,皆能緣種故,亦與自證分等為所緣緣。佛果識體緣一切法故,與染別也。
總是第一、以種望現為緣能生分別,是一切種如是如是變訖。
問: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?
答:第二、以現相望為緣生分別。
於中,初總後別。
現起分別,展轉相望,容作三緣,無因緣故。
此文總也。
不簡自他,識等相望,容作三緣。現望於現,非親辨體,無因緣故。
問:自他身相望?
答:謂有情類自他展轉,容作二緣,除等無間。
自下別中,第一子門、自他身相望,謂自他身分別展轉,容作二緣。
因緣有無,前總門中已定除訖,下但於餘三緣中取捨。此除等無間,等無間法唯自一識故。
此中,分別既攝見、相分等故,由他生者,皆名分別,但知不唯是見分也。即唯前六識,或亦第八識,許變他處故。
問:自身八識相望?
答:自八識聚,展轉相望,定有增上緣,必無等無間,所緣緣義,或無或有。
第二子門:自身八識,隨一一八識相應法等見、相分等,總名自識聚,以識為主,同聚法故。
即下言「聚」,皆如是知。且自八識聚相望,定有增上緣,此緣通故,必無等無間,唯自識相望,為此緣故。
此即明簡定有無訖。於四緣中,二定無也,謂因緣、等無間;一緣定有,謂增上緣;所緣緣不定,下別辨之。
八於七有,七於八無,餘七非八所仗質故。
此謂第八於餘七識有所緣緣義,七於第八無此緣義。
以第八相色等為其本質,生五識相分色等故,第七亦緣彼見分為境故,第六理通以相、見為境。
若無第八定為本質,五、七不生故,雖非親所緣緣,然是疏所緣緣也。
第八不託七識而生,故七非八所緣緣也。
第八若有,七識必有,七但為八,定有增上緣,非所緣緣也。
第七於六,五無一有,餘六於彼,一切皆無。
第七於餘前之六識,於初五識無此緣義,與一意識為所緣緣,意緣一切法故,五識無者,不緣七故。前之六識於第七識並非彼所緣緣,彼不緣六故。自是一行法,故不問八。
第六於五無,餘五於彼有,五識唯託第八相故。
其第六識於前五識無此緣義,五識於六有此緣義。五識緣本識所變為境,不待第六識所變色等為自境故。有力生識者,方為此緣故。不以五識自相望為所緣緣者,以定無故。
問:自身八識自類相望,能為幾緣?
答:自類前後,第六容三,餘除所緣,取現境故。
第三子門:自身八識,一一自類前後相望,能為幾緣。
前第六識聚容作三緣,生後自第六識聚,即除因緣,現行相望故。有所緣緣,據緣者說故。
此中不除阿羅漢末後心等無間緣,據長時故,但說容故。
餘之七識但有二緣,無因緣、所緣,皆非種子,又不能自緣前念識聚故,唯緣現境故。
此第一師,即長途義。
許五後見緣前相者,五、七前後亦有三緣。
自下第二、依陳那《觀所緣緣論》中說,許五識後念見分緣前念相分。
彼論言︰「或前為後緣,引彼功能故。」彼隨經部因果異時。既非現境生五識,故前念五識現行相分為能熏,引相分種子生於後念五識相分。前念五相有力,能生後識見分,故是緣義。後念之識帶彼前相生故,是所緣義。即以相分為行相本質,為疏所緣緣義。
今敘彼意:許五識後見緣前念自識相者,五識及第七識,前與後亦有三緣。
「亦」者,亦第六也。非第八識者,以非能熏,不能引種。故前念相非自後識所緣緣也。此師自識前後異於前義也。
前七於八,所緣容有,能熏成彼相、見種故。
若後以前念為所緣緣,自身八識品相望中,前七於第八亦容有所緣緣,以前七識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、見種故。
謂前五識為能熏,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種故,是第八見分所緣緣。
第七識為能熏,成彼第八見分種故,是自證分所緣緣。
自證等種,生自證等,隨應亦爾。
第六識若緣第八見、相而熏種,即雙熏彼二分種子。
若緣虛空、心心所等以為相分,亦熏彼生空等相種也,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現行相、見分種也,第八不緣虛空等故。
此七識中,望彼第八相、見分等,應作四句,其第六識,具後二句,如理可知。
即是二義,與前師別。六望七等,准此應知。
問:同聚異體,展轉相望?
答:同聚異體,展轉相望,唯有增上,諸相應法所仗質同,不相緣故。
第四子門:就如一眼識中,俱時心、心所一一別互相望,雖是同聚,而是別體,展轉相望,唯有增上緣。
見分、相分一切皆然,不相緣故。然此心、心所不相緣,相分所杖本質同。若見分、相分不相緣故,非如大眾部緣俱生心、心法故。若許緣者,不同一所緣過,受不與心同一緣故。大乘見分不許自緣,亦有此妨。然極相近,不緣俱法。
說自證分既得自緣,即無前過,但有後失。
問:若爾,如何名同一所緣?
答:謂所杖質同名同一,非多見分共一親相分名為同也。
問:若爾,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緣心所之相,即無本質,如何名為同一所緣?
答:同一所緣總有二義︰
一、所杖質同名為同一,如五識等俱心所法,必同本識所變質生故。
二、相似名同一,即第八俱心、心所法及第六識緣過未等,雖或無本質,不託他變,各各自變,相似名同一,不要心王緣心所之境生名為同一也。
此第一義。
問:或依見分,說不相緣;依相分,說有相緣義?
答:或依見分,說不相緣;依相分,說有相緣義,謂諸相分互為質起。如識中種,為觸等相質。
此第二釋,亦許相緣。或依見分,同聚心、心所說不相緣,無緣俱時他見分故。此依因位,佛則不然。
若依相分,有相緣義,謂諸相分互為本質方得起故。
如本識中諸法種子,為同時五所觸等相分本質,此顯其事。
不爾,無色,彼應無境故。
若不爾者,無色界中五種心所應無境故。
既彼有境,故必以本識所變為質也。
諸心、心所理例並然。
然前師意,各各緣自所變種子,然唯心王所變種子能生現行,非五所變,如眼根等無能生識用也。
問:此師難曰︰何故同一所緣分為二義,第八、五數無本質也?
答:前師解云︰若必有本質,如第六識緣虛空時,以何為質?第八心王不託五數境生,如何同本質?
有說︰一切心必託本質方生,如緣虛空,託名為本質。
第八心王以五數所變相假力故,為本質起,名同所緣。
設許變色,亦定緣種,勿見分境,不同質故。
此依因位,果亦可然,至下當知。今此後師設許無色界第八亦變下界之色,五所如本識亦定緣種,勿第八俱六箇見分境,不同質故,自證分境許不同緣,緣自見故。
今依可爾,說有本質,非要爾也。此義應思。同一所緣,相似名同,各各變故,何要同質方名同也?
又唯識之境,取心內境,若待外質方生,良恐理乖唯識,是故前師甚可翫矣。
問:相分與見分同體相望為緣者?
答:同體相分,為見二緣,見分於彼但有增上。
第五子門:如一受相分與見同體相望為緣者,為見分二緣,謂所緣、增上。見分於境無所緣緣,但有增上,相與餘分但為增上。
若約疏所緣緣亦非,見與相分不相似故。或可說得,由相為緣,見分生故。
問:見分與自證分相望義?
答:見與自證相望亦爾。
第六子門:謂見與自證,如相與見能為二緣,自證與見但為一緣,如前說故。見與第四亦但一緣。此據親義。若疏所緣,亦得有之。今約親說,不相違也。
餘二展轉俱作二緣。
自證及證自證為二,見分之餘也。展轉為二緣,互得相緣故,二與見、相分但為增上。
此中不依種相分說,但說現起互為緣故。
然前相分與見為二緣,不言種子亦為相分得為因緣者,此中不依種子為相分說,以說現行互為緣故。
又種為緣生分別者,前第一門以解訖故。此即現行染八識聚,說為緣訖。
淨八識聚,自他展轉皆有所緣,能遍緣故。
淨八識聚,若自他身,自他八識為緣,皆增所緣緣。
以淨八識皆得緣他及自身者,互得相緣故,即淨八識皆得互緣,同時心、心所亦得互自緣同時心、心所,以彼功能遍現影故。
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緣,緣自見分。
餘淨心所義例亦然。
又或能緣彼相分故,若不現彼影,應非知一切。
問:又有解者,上文所言「勿見分境,不同質故」,即識見分與相應見分定必同緣,如何自證與相應法見分同緣?識之見分不自緣也。若自緣者,與自證分何別?若不緣者,便違上文。
答:今有二解︰
一云前依因位,非依果說。依果說者,見分之境亦不必同。
又識等見分與相應法亦定同緣,亦自緣見分,亦緣自證分,與相應法見境齊故。
然與自證作用各別,自證唯內緣,更不別變。
其見分自緣等亦更別變,然相分攝,與相應法同外取故。相應法緣識,既不外取別變相分,識之見分例亦應然,亦不違上見分境同。
此義雖勝,然稍難知。
唯除見分非相所緣,相分理無能緣用故。
若通佛說,非見分等為相分所緣緣,一切相分是親所變,名為相分,相分必無能緣用故,如化心等亦爾,化心不緣故。
故此第三、四亦非相所緣,見分攝故。
文中唯有見分,非相分境也。不除同聚心、心所相緣,以得緣故。即顯自證分亦見所緣,現作相分緣故。
如無分別智唯是現量,無外境故不緣,不同後得智,後得智見分返緣自證,作影像緣,仍是相分。
不爾,即與證自證無別,何須四分?由是一切心皆具四分。
今緣相應法見分,緣自證分,亦能緣證自證分,證自證分亦能緣見分、相分者,唯在佛位,餘者不能。
此中但遮見分非相所緣義,遮第三、四分亦非相所緣,意顯餘三分互緣一切法,名「遍緣」故。雖作此解,三分何別?各相似故,如前所得者親得,餘新所得影得,故成差別。
又解︰然今但遮相為能緣及遮見分不緣自證,非顯餘二得緣一切。此不及前解。
問:既現分別緣種現生,種亦理應緣現種起,現種於種,能作幾緣?
答:上來第一、現起分別緣其種子現行生訖。
自下第二、明種子亦應緣其現行及種子起。
此言「緣」者,是緣藉義,非緣慮義,以種亦是分別攝故。
今論解言︰緣生分別現行及種,望於一種子,能作幾緣?問也。
種必不由中二緣起,待心、心所立彼二故。
種子必無等無間緣、所緣緣起。
此之二緣,四緣之中,位居中故。以此二緣待心、心所為果,方能生故。種非心等,故非二緣果。
現於親種具作二緣,與非親種但為增上。
今依因位,現行望自親所熏種能為二緣,即因、增上。唯除第八及六識中極劣無記,非能熏故,與非親種,不辨體故,除自種外,但一增上。
種望親種亦具二緣,於非親種亦但增上。
於一切位,種子望自親種亦具二緣,除中二也,於異性非親種亦一增上。此中巨細,如理應思。
准前顯後,淨種亦爾,文言略之,與染同故。
此上總解緣生分別訖。
問:依斯內識互為緣起,分別因果,理教皆成。所執外緣,設有無用,況違理教,何固執為?
答:次下第二、總結,有二︰初結非,後破小乘心外之緣。
謂依內識,若種若現,互為緣起,一切分別,若因若果,能生所生,皆悉成立。汝等小乘所執心外之緣,設有無用,況違理教,而固執何為?
雖分別言,總顯三界心及心所,而隨勝者,諸聖教中多門顯示,或說為二、三、四、五等,如餘論中,具廣分別。
此略指也。
下解「彼彼分別」。此言分別,唯是有漏心、心所,《中邊論》說虛妄分別,謂是三界心、心所故。此非執心,然隨勝者,聖教多門顯示。
有「二、三」等者,至此卷下三性之中,自當廣解。
「如餘論中,具廣分別」者,《瑜伽》三十八、七十三、七十四、《顯揚》等,並如下解。
《楞伽》第五亦有十分別等也。
上來解此頌中,初、依頌釋文;第二、廣解。
廣解中,初、問緣生分別;第二、答解。
解中,初、解四緣等;第二、解生分別。
生分別中,初辨生現、種分別等,後總結。
或從前釋中分三︰初略解頌,次廣解,後結。
或於廣中分三︰初、解四緣等;次、明生分別;第三、廣分別。
或於此廣生分別分二︰初辨生,後辨分別。餘解同前。
就明唯識相中,初廣分別三能變相,次前前頌明唯識訖。
自前頌來解諸妨難,於中有二︰初二頌釋違理難,後五頌釋違教難。
初二頌解違理難中,上來已一頌訖。
自下第二、釋諸有情續生死難。
前頌所明,雖無外境,而諸分別皆緣所生,不離內識。
外人問曰:雖有內識,而無外緣,由何有情生死相續?
答:此初寄問,以發論端。雖知論主唯有內識,而既無有心外實緣,假說我、法,一切有情由何法故,生死相續?
若無心外緣,生死不續難。
頌曰:
由諸業習氣,二取習氣俱,
前異熟既盡,復生餘異熟。
上二句答相續所由,下二句正答相續。
長行答中,有四復次,至文當知。
諸業,謂福、非福、不動,即有漏善不善思業。
初釋中有二︰初別解頌文,後總結頌意。
別解頌中,文分為四︰
上二句別解為二;
下二句合解為一;
第四、總牒第一句「由」字,第三句「既盡」字,第四句「復生」等字,合解其頌。
解第一句中,先解「諸業」,次解「習氣」,後總解之。以業有三,故言「諸業」。此解業義,如第一卷解。福等三業,如《對法》第七、第八及《大論》第九、五十三等解。
「福」者,勝義,自體及果俱可愛樂,相殊勝故。
「非福」者,不可愛樂,自體及果俱不可樂,相鄙劣故。
「不動」者,不可改轉義。其業多少,住一境界,不移動故。又復移轉境,如生得散善,亦從於定,總名不動。
《對法論》說:「欲界繫善業,名福。」
《瑜伽論》言:「謂感善趣異熟,及順五趣受善業,名福。」前是人天總業,後是五趣別業。然說地獄亦有別善業者受等流果,如涼風觸身等別相似業,名為善也。又令地獄諸苦輕微,名為善業,如不斷善等。又約六趣為論,除地獄,取非天五趣,有善業果也。
非福業者,《瑜伽論》云︰「謂感惡趣異熟,及順五趣異熟。」初是三惡趣總業,後是五趣別業。
不動者,謂感色、無色界異熟及順色、無色界受業。前是總業,後是別業。
《對法論》說︰「何故色、無色業名為不動?答︰如欲界餘趣業遇緣轉得餘趣處受,彼業不爾,定於自處受故。」
問曰︰何故爾也?定所攝故,非同散業。
答:若爾,如何熏禪資下故業,生五淨居?故此解非。
又定地攝,名為不動,以定能住於一境故。且福之名應通三界善業。以上善業別有勝能,名為不動,欲界善業別得總名也。
然不動中順受別業,《瑜伽論》少別,如彼抄解。
然此三業通身、語、意。意業通三界,身、語唯二地,有尋伺故。此體性者,即有漏善不善二思為此業體。遊履身、語,身、語動作,故名為業。身、語唯無記,非善惡性,故唯以思為體。
問:此中,為唯以思為業,為復有餘?
答:業之眷屬亦立業名,
即五蘊性善不善律儀,實業眷屬故。餘則可知。
問:何意眷屬亦說名業?
答:同招引、滿異熟果故。
以皆與業同招引、滿異熟果故,不同小乘具十隨轉,無過未世,實四相故。此總別果如第二卷,已廣具解。
上來所說,謂初作時即現起法。若異熟因非即受果,現既久滅,如何感果?非過未有故。為答此問,故次論文,
此雖纔起,無間即滅,無義能招當異熟果,
下解「習氣」。
現行此業雖纔起已,更無異間而便即滅。無別義理可如薩婆多雖現用無,有過去體,能招當來真異熟果。
若爾,如何?
而熏本識,起自功能,即此功能,說為習氣。
現行之業當造之時,熏於本識,起自業之功能,功能即是頌中所說為「習氣」者。
問:何以名習氣?
答:是業氣分,熏習所成,簡曾現業,故名習氣。
「是業氣分」,解氣;
「由現熏習所成」,解習。
此業熏成,不同無慚計業皆宿作,並是曾有。
化地部等,業入過去,現皆有體。
又此習氣簡薩婆多等過去有體之曾業也,及簡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,作時即受。
今此習氣,理則不然。
由過去無間滅現行熏習故,種子念念前滅後生,恒現在有故,簡彼曾世有用,於過去世現有業體。
即此種子非作時即受果,後時或一生多年,或多生等,方始受果故,故簡現作業時即受果。
由此義故,有詮有遮,故名習氣。
即解頌中「習」、「氣」二字。
總合此上,解第一句下四字訖。
如是習氣,展轉相續,至成熟時,招異熟果。此顯當果勝增上緣。
此善不善業能感當來若別若總異熟之果勝增上緣,非同性故,非親能辨果體生故。
問:二取者何?
答:次解「二取」,此有八解。
相見、名色、心及心所、本末,彼取皆二取攝。
一、相見,謂即取彼實能取、實所取,名二取。
二者、取名色:「色」者,色蘊;「名」者,四蘊。即是執取五蘊為義。前言相中,亦通取無為以為本質故。今此唯顯取親所緣,不能緣得心外法故。又變無為之影相分亦名所攝,不離心等故。
三者、取心及心所,一切五蘊法不離此二故。
四者、本末,謂取現果。第八識是諸異熟之根本故,名之為本;餘識中異熟,名之為末,是第八識之末果故。即取二異熟也,謂愛樂執取,緣取也。或第八識總報品名本,餘識別報品名末,攝一切法盡。唯簡異熟,以極狹故。
第五、「彼取」者,即彼上四取也。即一「取」言,通上四處,是單取;及通「彼」上,是重取。謂有取取前第一能所取之取,如重緣心,取下三取亦然。故有八解。此八皆是二取所攝,即是現行之取也。或前四是境,彼取能取,但有四也。
問:二取何以名習氣?
答:彼所熏發,親能生彼本識上功能,名二取習氣。
即彼八所熏發,親能生彼八,居在第八識上功能,名二取習氣。即前八中皆具二義,名為習氣,皆有所生、能生義故。
本末若為異熟解者,取為所取故,亦具二義,即名言種由取二而生,故能生本識。
此非善不善,但是無記親生之種。
此中二取通七識所熏,隨其所應,生第八識相、見分等。
問:此「二取」言,欲顯何義?
答:此顯來世異熟果心及彼相應諸因緣種。
顯當來世異熟果心及心相應法,各望自果為因緣種子,親能生果故。簡前業種,即顯名言種子生果無盡,隨所欲生,便能生故。
以心為主,但言生心,實通五蘊。
此「當來世」言,或一分位三世,或生死三世等,可知。
解第二句頌上四字訖。
問:頌言「俱」者義?
答:俱,謂業種、二取種俱,是疏、親緣互相助義。
頌言「俱」者,謂前諸業及後二取之種子俱,即是同時感生果也,非如小乘異熟因果必不同世也。作時、受時雖世不同,種正受果時必與果同世,以過未世無體性故。
問︰於生果位,親者因緣,若論感果力能勝者,唯是業種,或二種既俱,何故頌中先說業種,後說因緣?
答:業招生顯,故頌先說。
業招生顯,由業感生勝故,顯故,故頌先說,非因緣也。
解第二句五个字訖。
問:前異熟者義?
答:前異熟者,謂前前生業異熟果;餘異熟者,謂後後生業異熟果。
頌中所言「前異熟」者,謂前前生業異熟果。
「異熟果」者,顯通總別,頌文狹故,但言「異熟」,意亦通也。
以過去世多生之業同於一身得受果,謂前前生業異熟果也,又前前生業之異熟非唯一生名前前也。又前前異熟,體非一故,後亦當爾。
問:二取種子受果無窮義?
答:既第三句中不解下二字,解第四句,先解下三字,謂「餘異熟」等,將欲解頌「既盡」等言,故先發言云:
雖二取種受果無窮,而業習氣受果有盡。由異熟果性別難招,等流、增上性同易感。
二取種子受果無窮,《攝大乘》第三說無受盡相。業習氣有盡,彼論說為有受盡相故。
所以者何?
由異熟果:
一者、性別,與業性殊,不多相順;
二者、難招,業雖招得,謂必異世果方熟也。
故業習氣有盡,如沈麝、穢草,有萎歇故。
其等流果及增上果:
一者、性同,體性相順;
二者、易感,同時生故,此念熏已,即能生果。
故二取種易感果也。
問:何者為等流?何者為增上?
答:增上寬,但等流必增上。等流者,謂種子與現行及自種為俱生同類因故也。增上更無別體,即等流性故。
又解︰是等流果故性同,是增上果故易感,以具二果故,具二義也。又種望現行是增上,望自類種是等流。業種望彼現及種皆異性故,但是異熟。
上來已別解頌文。
問:此身臨終之位義?
答:下欲解意,并解第一句「由」字,第三句「既盡」二字,第四句「復生」字故。
由感餘生業等種熟,前異熟果受用盡時,復別能生餘異熟果。
由感當來餘生業等種子熟故,於今身中,前異熟果受用盡時,即是此身臨終之位,彼所熟業復別能生後餘果起。
即先果盡時,後果業種熟,其異熟果而復得生,所以生死不斷絕也。
「由感餘生」者,解「由」字。由者,緣由也。「前果盡時」者,解「既盡」。
「復別生果」等者,解餘異熟復生也。
下結答難。
由斯生死輪轉無窮,何假外緣方得相續?
由此所說業果無斷,生死相續,輪轉無窮,何假藉心外之緣方得生死相續?此結答也。
此頌意說:由業、二取,生死輪迴皆不離識,心、心所法為彼性故。
總此頌意,由業及二取為緣為因故,生死輪迴皆不離識,非心外法令生死續,以業、二取不離心、心所而得相續,為生死因果之體性故也。
問:諸習氣總有三種?
答:復次,生死相續,由諸習氣,然諸習氣總有三種:
第二復次,解頌答問。
於中有三︰
一、總標;
二、別解;
三、指例。
此初也。
今三習氣即《攝論》第三、第四「三種熏習」。
一、名言習氣,謂有為法各別親種。
別解有二︰初別解三,後配屬頌。
但此名言分為二種,攝一切法習氣盡也。
此是三性諸法因緣,彼論但有言說熏習。
名言有二:
一、表義名言,即能詮義音聲差別;
唯第六識能緣其名,能發其名,餘皆不緣,亦不能發。即唯詮義音聲之差別,簡非詮表聲,彼非名故。
「名唯無記」,《瑜伽》七十二「五法」中說故。
聲自性唯無記,然聲有表,是業性攝,以能表思,名為三性,體唯無記。名非業性,故從聲本,說為無記。
然名是聲屈曲差別,唯無記性,不能熏成色、心等種。
然因名故,心隨其名,變似五蘊、三性法等,而熏成種,因名起種,名名言種。
一切熏種皆由心、心所,心、心所熏種有因外緣,有不依外。
不依外者,名顯境名,若依外者,名表義名,以分二別。然名自體不能熏種。
問曰︰如緣五境而熏種等,亦依外緣,何不別說因義熏習?
答︰境非勝緣,因境而心熏,但是顯境所攝。
有能詮之法,令因起執,流轉生死,帶此勝用為緣而熏,故立表義名言熏習。又一切法,名為先故想,名在於內發,詮召法勝,但說依名,不說依境。若依無漏名熏種,此唯無漏善。內名為緣,熏五蘊種,心變似故。雖亦依句等而成熏習,總說為名。詮召諸法,名最勝故;從勝為目,但說名言熏習;名言進退,攝句、字故。
二、顯境名言,即能了境心、心所法。
即能了境心、心所法,即是一切七識見分等心,非相分心,不能顯境故。
此見分等,實非名言,如言說名,顯所詮法,此心、心所能顯所了境如彼故,名之為名,體非名也,名體是彼不相應行故。又如四蘊名名,體即是名,能顯義故。
《瑜伽論》中第五十六說︰「順趣種種所緣境義,依言說名,分別種種所緣境義。」四蘊名名,是通三性見、相分種,境從見說,亦名名也。
「了境」,心等之所了也。即通三界有漏、無漏,即攝一切有為法盡。
《攝論》唯據言說名,唯有漏也。
隨二名言所熏成種,作有為法各別因緣。
隨二為緣,相分等中熏五蘊種,親辨體故。
二、我執習氣,謂虛妄執我、我所種。
此令自他成其差別,通六、七識,非如《攝論》唯說第七。
我執有二:
一、俱生我執,即修所斷我、我所執;
二、分別我執,即見所斷我、我所執。
隨二我執所熏成種,令有情等自他差別。
因我執故,相分之中亦熏五蘊種,即名言熏習。由熏我執種,令自他別,故別立之也。
初通六、七,後唯第六。其文易解,無勞更釋。
三、有支習氣,謂招三界異熟業種。
有支有二:
一、有漏善,即是能招可愛果業;
二、諸不善,即是能招非愛果業。
隨二有支所熏成種,令異熟果善惡趣別。
「有」,謂三有;「支」者,因義,分義。即三有因,生善惡趣差別因也,通六識皆有此熏。餘文可知。
然不善中所言「諸」者,顯惡多於善,令生厭故。
令五趣別,由業力也。
應知我執、有支習氣於差別果是增上緣。
此後二種望異熟果是增上緣,以異性故。我執相分所熏成種,雖作因緣,親生本識,見分種子令彼自他差別,故成增上。
此中名言種與異熟果為因緣,親生故;有支為增上緣,異性故;我執種子為增上緣,令自他別故。
此是見分執種,若相分種,亦得親生,文意如此也。
問:別解三習氣義?
答:第一、言說名唯欲界及初定,有尋、伺故。此熏習至第四定,皆得依名起熏習故。或通無色,無色諸天佛處聽故。顯境名言通三界九地熏習,有支、我執亦皆通三界。
第二、名言熏習通三性,有分熏習唯善、不善,我執熏習通有覆、不善,俱生唯有覆,分別通不善。
第三、表義名言唯第六識緣之熏習;顯境名言通前七識,第八不熏故;有支通前六識,有善惡性故;我執唯第六、七,七唯俱生,六通分別。
第四、後二熏習唯有漏,名言熏習通無漏,無漏亦依表義、顯境名言熏成種故。《攝論》但約有漏表義名說,此說盡理。
第五、位次。名言熏習唯除佛位,第六識有漏至八地,餘六識及諸無漏通十地。有支非聖者,聖不造業故。設造別業,不名有支,非行支故,名言所攝。或類相從,亦有支攝。分別我執唯異生、資糧位起,聖說不共無明,內異生亦無故。俱生我執除二乘無學、八地以去菩薩及如來。
此即別解三習氣已。
問:有支、我執、名言習氣者義?
答:下配屬頌。
此頌所言業習氣者,應知即是有支習氣;
以三熏習即頌「習氣」。
頌中所言「業習氣」者,即此三中有支習氣也。
二取習氣,應知即是我執、名言二種習氣。取我、我所,及取名言而熏成故,皆說名取。
即取我執及取名言以為境界,而熏所成二種習氣,皆名為取。取此二故,名之為取;非此二種體自能熏,可名取也。
此即解頌上二句中三習氣也。
俱等餘文,義如前釋。
此餘俱義及習氣義,果有前盡而後生義,如前師解。
此中同者,不別出之,若有異者,皆別解也,下准此知。
然此熏習十一識等相攝分齊,皆如理知。
問:生死相續義?
答:第三復次以十二支解頌。
復次,生死相續,由惑、業、苦。
於中有二︰初汎解惑、業、苦,屬釋論文;後以有支釋惑、業、苦。
初中有三︰初總舉生死由惑、業、苦,次別解惑、業、苦,後指例餘文。
此則初也。
業、惑、苦者,此應第二方解其惑,以隨發業次第而說,故此非倒。
發業潤生煩惱名惑,能感後有諸業名業,業所引生眾苦名苦。
次別解也。
「能感後有諸業名業」,即通一切總報、別報、現、後等業,除無記業及無漏業,皆名為業,能感異熟生故。
惑者,即是發業潤生煩惱。
《對法》第四「一切欲界分別煩惱皆能發業,皆是不善,任運能發惡行者,亦是不善」,即修道我見、邊見及此相應貪、慢、無明,皆非不善。上來數明。
然《緣起經》上卷云︰「若由欲愛造諸福行,彼信為依,乃造斯行。由於生死起定信故,此愛及取由信攝伏,我施設為有覆無記。若法欲界有覆無記,於發諸行,無勝功能。」以此文證,故離我見等俱起法亦有獨頭愛等無記。即緣後有起愛,潤生愛等,或餘本有位起此愛等,亦是不發業者。及除上界無明等發業者外,餘一切不發業惑,餘者皆是此中發業惑攝。餘隨起有覆等,是潤生攝。若助發潤,即通一切。
苦中,即攝三苦、八苦,文易可知。
惑、業、苦種,皆名習氣。
前說現行,此種即現之習氣也。
前二習氣與生死苦為增上緣,助生苦故;第三習氣望生死苦能作因緣,親生苦故。
以三種望果,談其親疏。
今此三中,惑、業二種非異熟性與果異性,但增上緣,助生苦故,但為勢引,非正親生。
若苦種子,與生死苦為正因緣,以能辨體親生苦故。
頌三習氣,如應當知。
惑、苦種子名為二取,業種可知,故言「隨應」。
問︰何故此中惑、苦名取,業不名取?
答:惑、苦名取,能所取故。
釋彼得名。惑是能取,染著性故;苦是所取,染所著故。
取是著義,業不得名。
此釋唯業不名為取。
世間有情多於現果起執著,言今此是我、我所攝故,即能所執著名為取。世間有情不多於業起執著故,如有執我而為作者、我物等故。前說以取是著義故,不多於業而起於著也。
俱等餘文,義如前解。
一准於前,義可知也。
然於此中,惑、業、苦攝一切惑、業、苦盡,即總門也。
此惑、業、苦,應知總攝十二有支,謂從無明乃至老死,如論廣釋。
第二、別攝十二有支,此中以總復攝於別十二支故。
問︰何以知十二支是別,攝總惑、業、苦不盡耶?
答︰若除此中無明、愛、取,餘一切惑,除正感後世行,餘別報等行并別報體,若聖者身行及苦等,非十二支故。
就解十二支中有三:
初、以惑、業、苦總攝十二支,即此文是;
二、廣明十二有支,即論云「此十二支略攝為四,謂能引支」等以下文是;
三、總結支歸惑、業、苦,即下論云「由惑、業、苦即十二支,故此能令生死相續」也。
今此惑、業、苦總攝十二支中,指如餘論廣釋,即《瑜伽》第九、第十、第九十三、《對法》第四、《十地論》第八及天親所造《十二因緣論》等,此為論也。然《緣起經》中亦甚廣明,至下論中,此所無者,附文解出。
此十二支且略以十門解釋︰
一、列支名,辨總別體;
二、明支總別名義得名;
三、次第所由;
四、總別業用;
五、因果差別;
六、支互為緣,四句料簡;
七、能所引生,諸論對釋;
八、廢立增減,釋諸妨難;
九、定世破邪;
十、諸門辨釋。
論文有四︰
一、能所引生;
二、釋妨;
三、定世;
四、諸門辨。
問:無明支者?
答:一、列支名,辨總別體者,列名可知。
總五事中相及分別,三性之中唯依他性,取蘊、處、界一分為體。
別體性者:
一、無明支者,以行蘊中無明為體,不取餘法。何以知者?《緣起經》云,初無明有十一殊勝,非餘法故。《大論》第九云,以七無知等為無明支故,唯取無明,不取餘法。
問︰若爾,何故《對法》第四云,無明與行得為因緣?無明俱思種,名無明支故。
答曰︰不爾,彼非因緣。
故此論解云︰「無明俱思,假說為無明,實非此支攝。」由假說彼為行因緣,實非取餘為此支體。
《大論》第十及此論下說為一事,故不取餘法。
又諸論、此論皆言正發業唯是無明,餘者是助,故不取也,非如小乘約分位辨。此有十九、七、五、六種諸無知等,如《大論》第九等說。
問:此無明支別有實性。何以知者?
答:下十二支假實之中說為實故。
《大論》第十乃至五十六緣起善巧中皆言實故。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五見假,此為實故。
又《緣起經》下卷、五十六中皆廣問答,簡諸餘法,故名無明。
《俱舍》第十,文勢同也。
此通現行及種為體。《十地經》云︰「無明有二,謂子時、果時。」《緣起》下卷云:「無明有四,謂隨眠等。」又唯發業,性通不善、無記。然發福、非福、不動三無明別,如《對法》第七。
問:行支者?
答:二、行支者,以身語意三行為體,心、心所法為體,謂行體是思。此身語意三在欲界,名福、非福;身語在色界,意亦通無色,名為不動。《大論》第九等同此解。此支亦通現行、種子。《十地經》說行有二種,謂如無明有子、果時,行亦爾故。唯善不善性。
問:識支者?
答:三、識支者,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。九十三云︰「於母胎中,因識為緣,續生果識隨轉不絕,任持所有羯剌藍等。」非餘七識隨轉不絕能任持故。彼下文云︰「又即此識,當來後有名色等種之所隨逐。」非餘七識,諸種所隨故。此論又云︰「所引支者,謂本識內親生當來異熟果攝識等五種。此中識種,謂本識因。」故知識支不取餘七。
問曰︰若爾,何故《大論》第九卷末以六識為識支廣解已,云「此於欲界具足六種,色界唯四,無色唯一」?
答曰︰九十三中自有會云︰「行為緣故,令識轉變。此識現法但是因性,攝受當生諸識果故,約就一切相續為名,說六識身。」既有此解,故言六識者,是就二乘一切身語,彼不立有第八識故。又一身中約一切識相續為名,說言六識,其實唯取阿賴耶也,果報主故,說與名色互為緣故,乃至命終恒隨轉故。
此唯種子,不取現行。何以知者?《大論》第十、此論等云胎藏苦故。
問︰若爾,何故《大論》第九云,三行所熏發種子六識,及種子所生果時六識,名為識支?處處又說,行熏於識,識與名色得互為緣,識入母胎,非種子時有是義故。《十地論》云︰「如無明有子時、果時,乃至於生、老死亦爾。」
答︰此論下云,此五種子在於因時無有前後,約當生果位中說,故有前後也。或於現在,是過去世,此生、老死位說識支故,有現行識,其實唯種。
不爾,便違五十六說,彼說五種胎藏苦故,此論所引支中又言識等五是種故。識既如此,說名色入母胎,乃至說受亦有二種,謂境界受為愛緣等,皆准此知。此五體皆唯種子故,約當生位及於生、老死位說,故言有現行,實皆無也。此唯無覆無記性攝。
問:名色支者?
答:四、名色支者,有二種體︰
一者、一切有漏五蘊皆是此體,通異熟、非異熟。
如九十三說︰「又五色根,根依大種、根處大種所生諸色及餘諸名,皆名色攝。」《大論》第九云,受蘊、想蘊、行蘊、識蘊、十有色處、法處色等,皆名色支。此論下云「或名色種總攝五因,於中隨勝立餘四種」,通取三性以為體也。若准此論及諸論等,通取異熟及餘性故。
若約名色不相雜亂說此支者,即除六根、觸、受法種,皆名色攝。謂色蘊中除根,餘色,除受蘊全,除行蘊觸,除識蘊中本識、意根,餘想蘊全,三蘊少分,為名色支體。此論下云︰「此中識種,謂本識因。除後三因,餘因皆是名色種攝。」故此二體寬狹不同。
前體即是四蘊,名名;色蘊,名色。汎爾通釋,即體相濫。後解名色,五種各別,可有差別,稍似分明。
不爾,如何名五種子?五體即是一名色故,此唯異熟無記性故。第八相應中除觸及受,六識俱中又除一切異熟觸受,所餘現在異熟六識及過未世所餘異熟心所法種,皆是此體。
又九十三云︰「俱生五根,名之為色,無間滅意,名之為名。」即與六處無別體也。然說六識為識支故,由說與彼互為緣故,偏說六根,非實此支之體。唯爾,前解為勝。此約六處與名色支無別體性,一義解釋,非謂盡理。無覆無記性。
問:六處支?
答:五、六處支,唯內六處,此唯取彼異熟種故,即五色根及前六識。若有異熟居過去世,說為意也。此約一意、二世分別,即義說別。若不爾者,名中無識。此約一時俱有五種而為論也。若約當生分位說者,即名色支具足五蘊。初生之位在過去識名為意者,亦名中攝,未名六處故。此唯種子。有處亦說為現行者,如名色中說,下至觸、受,皆准此知。
問:觸支者?
答:六、觸支者,除第七識,取餘、第八相應觸全。六識之中,若異熟觸,一切皆是。此約五種同時為論。若分位為言,六處位後所有觸數方是此體,《大論》第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。
問:受支者?
答:七、受支,此亦同前觸,應知也。作用、分位,義皆同故。然論說「受為愛緣」者,約當來生及於現在生老位中現起受說,然即彼體是生支攝。今此受支唯在種位,以識等五,論皆名為胎藏苦故,九十三云此五皆是唯種子故。
問:愛支者?
答:八、愛支,唯取愛數一法為體。《大論》第十初云,愛謂三界愛。亦通現、種,《十地論》說故。此論下文云,愛支與取,得為因緣,非現望現,體是因緣,故愛種、現為此支體。
問:取支者?
答:九、取支,通取一切煩惱。《瑜伽論》說,一切煩惱令生續故,即通見、修所有煩惱令生相續。又下文說,正唯修斷,助潤通見。論文多據四取為體,在家、出家二諍本故。四取以三見及貪為體。《大論》第十及九十三等云,欲取云何?謂欲貪。見取、戒禁取、我語取,即三見故也。諸在家者以欲貪為先而興諍故,諸出家者依三見為先而興諍故。
《瑜伽》上下「四取體」,三文不同︰
一、唯取四取是四取體;
二、緣四取貪為四取體;
三、若能取,若所取,若所為取,皆四取體。
今此合取,所說義別,故無妨難,勘別抄也。
問︰若爾,何故《十地經》等云愛增名取?
答︰下自會言,雖取支中攝諸煩惱,而愛潤勝,說是愛增,非無餘惑。
此通種、現,《十地經》說故,如愛引證。
問:有支者?
答:十、有支,即取前行及五果種為愛、取潤已,轉名為有。九十三等云︰「愛、取和合,潤先引因,轉名為有,是當生起因所攝故。」此有或唯說業等者,下文自會。今上來解此唯種子,由前六法種子轉名有故。
問:生支者?
答:十一、生者,即五果現行,以異熟五蘊為體。
問:老死支者?
答:十二、老死亦然,然老死即前五蘊變滅。然生、老死二名是於五蘊假立名,即不相應行蘊。今取實體,亦前五蘊。此不取種,唯引果故,種即是前五種支故。若約分位,未潤已前,名識等五種;被潤已去,有果起已,名生、老死。亦通種子無妨。《緣起經》說生、引同時。即雖被潤,總轉名為有,生果之識等,仍名引故。唯取現行,至下當悉。薩婆多師一一皆以五蘊為性,如《俱舍》第九、《婆沙》第二十二、三等解。
問:緣起,亦名緣生義?
答:第二、辨支總別名義得名者,初解總名。此名緣起,亦名緣生。五十六云︰「無有主宰、作者、受者,無自作用,不得自在,從因而生,託眾緣轉,本無而有,有已散滅,唯法所顯,能潤所潤,墮相續法,名為緣生。」
《大論》第十釋云︰「由煩惱繫縛,往諸趣中數數生起,故名緣起。此依字釋名。」
又解︰即依「緣」字、「起」字解此名也,唯有漏十二支得此名矣。
「又依託眾緣,速謝滅等,依剎那釋。」通一切法。
「又眾緣過去而不捨等,此依義釋名。」今依此解。
「又乃至於過去世覺緣性已,等相續起等。如世尊言『我已覺悟,正起宣說』,展轉傳說,故名緣起。」此解亦得。合有五釋,不能煩引。
五十六說︰「因名緣起,果名緣生。謂此無明隨眠不斷有故,彼無明纏有;此纏生故,彼諸行轉。如是乃至老死亦爾。」
然五種果中,以前後相望為因緣,為因時非果,為果時非因,據義別故。世親《俱舍》自意同此,亦得別名。《緣起經》云︰「如是諸分,各由自緣和合無闕,相續而起,名緣起義。」釋總名已。
問:名義得名者?
答:次辨別名。名義得名者,言無明者,非六釋攝,以無別體義可為六釋故。初離無與明別解,後合之總釋,故名離合,舊云六釋者是。謂此六釋依二法簡別離合,方可為解。非如眼等,雖有二字,名曰斫芻,而體一法,無可簡別,用此六釋,六釋不遍諸法釋故,如別抄解。
行者,當體彰名,造作是行義,亦功能得稱。了別,名識;觸境,名觸;領納,名受;耽染,名愛;追欲,名取;有果,名有;蘊起,名生義。《勝鬘經》及《緣起經》等、《瑜伽》等亦有別釋,皆同於行,不能別引。
言名色者,是相違釋。名之與色,體各別故,如云「能立與能破」言。
五十六云︰「何故四無色蘊名名?答︰順趣種種所緣境義,或依言說名,分別種種所緣境義,故說為名。何故色蘊名色?答︰於彼彼方所種殖增長義及變礙義,故說為色。變礙有二,乃至廣說。」既各彰別體,故是相違釋。非名體即色,非是依名之色,名所有色故。
六處者,帶數釋。處者,生長門義。體類不同,有其六種。此帶「六」言,故帶數釋。
老死者,變異義是老義,滅無義是死義。前是異相,後是滅相,各有所表,既如名色,故相違釋。不說異相,而言老者,毀責名也。亦相違釋,老、死別故。
問:次第所由者?
答:第三、次第所由者,《大論》第十有三復次解︰
初云諸癡者要先愚於所應知事,方起邪行;起邪行故,令心顛倒;心顛倒故,結生相續;生相續故,諸根圓滿;根圓滿故,受用境;受用境故,耽著希求;耽著希求故,煩惱滋長;煩惱滋長故,發後有業;業滋長故,五趣果生;生已,變壞老死生起。故十二支如是次第。此約當生五果為因次第。
第二、約二緣建立十二有支︰前六支,內身緣立;後六支,境界緣立。
第三、約由有三有情聚立︰
一、樂出世有情,減緣起,增白法;
二、樂世間有情,立前六支;
三、樂著境界有情,立後六支。
如彼廣解。
故十二支次第如是。
此二亦約當生果位說因次第,以識等五因支熏時無次第故。《緣起經》云︰「一時而起,次第宣說。」
問︰若爾,何故淨緣起中,先觀老死,逆觀緣起?
答︰依諦先後道理立故,如餘處說。
此中染者,依鄰次第二世因果說。隔越多身,說即不定,思准可知。下亦略辨。
問:總別業用者?
答:第四、總別業用者,謂此能令有情生死流轉。
生死體者,謂生、老死,前十能令生等轉故。此總業用。
別業用者,《對法》云︰無明有二業︰
一、令有情於有愚癡,謂由彼覆故,於三際不如實了,起過未疑等;
二、與行為緣,謂由彼力,令後有業得增長故。」
《十地經》云「無明有二︰一、緣中癡令眾生惑」,即前於有所知境等不了,疑也;「二、與行作因」,同前《對法》。
餘乃至老死,《對法》二業云︰「一、數令有情時分變異,壞少盛故;二、數令有情壽命變異,壞壽命故。」
《十地》云︰「老有二︰一、令諸根熟;二、與死為因。死有二︰一、壞五陰身;二、以不見知故,而令相續不斷。」
然《對法》合作法,《十地》開之。
又《對法》約老死無果終義,《十地》約死有果為論,故言「以不知見故,相續不斷」等。
又以前十二支中,《十地》上下皆同此論,文雖稍別,義意大同,不能繁引。
問︰且如行中福、不動,以正簡擇力而起,何故仍說以無明為緣也?
答︰《瑜伽》第十云︰「由不了知世俗苦故,起非福行;由不了達勝義苦故,起福、不動行。」
《緣起》亦云︰「又無知故,於非對治起對治想,造諸福行或不動行。」故以無明為因,生福、不動。
世俗、勝義苦,非謂苦苦、壞苦名世俗,行苦名勝義。
問:若爾,即色、無色無壞苦故,若亦迷彼,豈唯發非福也?
答:但可總言世俗易了知者,名世俗苦。即三塗等苦,彼不了故,造非福行。難了知者,名勝義苦。即人天善趣、勝義道理,體皆是苦,世俗難了,謂為善勝,迷之故,造福、不動也。是亦有壞苦,名勝義苦也,不可定判三苦分之。
如《對法》第七、《大論》第十、《顯揚‧成苦品》等、別抄說。
問︰如經說諸業以貪、瞋、癡為緣,何故唯說癡?
答︰此中通說福、非福、不動故,貪、瞋、癡緣唯生非福故。
問︰身語二業,思所發起,而行亦緣行,何故唯說無明為緣?
答︰依發一切行緣而說,及依生善、染思緣說故。
此行如是,既問答已,乃至老死問答皆爾。如《大論》第十,一一廣說,不能繁引。此中且說鄰近,無明與行為緣,若隔越為緣,乃至老死亦爾。然後支非前緣,非為斷前支,修後支,但為斷後,修前支生故。
問:五種因果差別者?
答:第五、因果差別。此有五種:
一、等起因果,謂前前支為因,後後支為果。十二支中,無明唯因,老死唯果,餘亦因亦果,無明無所從,老死無所起故。此約十二支內分別也,故第十云︰「初一唯因,後一唯果,餘通因果。」
二、本末因果,無明、愛、取三,體是煩惱,業、苦本故,唯是因也;生、老死二,唯是於果,體唯是苦,惑、業之果,五種之果故;餘亦因亦果,是煩惱之果,生、老之因故。第十云︰「三唯是因,二唯是果,餘通因果。」又生、老死唯果,末故;前六及愛、取、有三是因,本故;受通因果,通本末等。第十云:「前六,愛、取、有三是因分,後二為果分。」受通二種,此有二等,廣如彼說。
三、異熟非異熟因果,即識等五及生、老死七法是果。識等五種望生、老死雖是苦因,於現亦說五為現行,即在生、老位中而說,故七是果。異熟法故,亦正果體。餘五是因,非異熟故。五十六云:「又現世果所攝五支,及未來果所攝二支,總名果所攝緣起;當知餘支,因所攝緣起故。」《中邊》上卷云有因雜染、果雜染:因雜染者,謂煩惱業分;果雜染者,謂所餘分。
四、熟未熟因果,前七支是因,猶未熟故;後五支是果,名已熟故。謂無明熟成於愛、取,愛、取是前無明增長故,有是行等六法熟故,生、老死二正是熟時。熟謂熟變故也。《對法》云︰「於因時有能引、所引,於果時有能生、所生。」有作是釋︰愛、取、有三,鄰近果故,名之為果。若爾,正生果故,即識等五應亦名果。前解為勝。
五、正熟非正熟因果,即前十支是因,二支是果,生、老二支是正熟故。《大論》第九、第十等皆云,能引、所引俱是引因,引生、老死二種果故;能生是生因,近生生等故;生、老死二,二因果故,正熟果體。即此論下文等云「此十二支,十因二果」者也。若約五果當生位說,雖亦是果,然今明時分定體,不取也。
此中,因果十二支相望,更無增減。其無明望自種,雖成因果,非此所明,自支攝故。略此五門攝諸經論為因果義,更無增減。
問︰支互為緣者,若法無明緣,彼是行耶?設是行,無明為緣耶?
答:第六、支互為緣,問答料簡。
應作四句︰
初句,謂無漏、無覆無記行;
第二句,謂除行,所餘支;
第三句,即行支;
第四句,謂無漏識等。
如是乃至受望愛為四句︰
第一句者,謂希求解脫,依於善愛而捨餘愛;
第二句者,謂無明觸所生受為緣生,除愛所餘有支;
第三句者,即愛支;
第四句可知。
愛望取作順後句答,謂取皆愛為緣,有愛為緣非取,謂除取餘支。如是乃至生望老死,皆順後句答,或生為緣非老死者,謂疾病、怨憎會苦等,餘可知。如是一一皆如《大論》第十廣解。
以上六門,此論雖有初體性門,然以能引等四義攝故,文勢長遠,義理散廣,恐學者難曉,故今此中別束出體。
論所明處,名能引等,至彼料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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