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成唯識論述記論議》卷第九本 台灣 王穆提 論議

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九本
 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 
 

 
問:若唯有識,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?
 
答:雖有七頌,釋外難中,而分為二︰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,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。
 
後中有二︰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,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。
 
於此初中有四︰
 
初、總問;
 
二、略答;
 
三、徵;
 
四、釋。
 
此即初也。
 
今難意云︰若離內識,外法無者,但有一性,不應說三。經既說三,故非唯識。

文章索引

成唯識論述記論議卷第九本
 
印度 十大論師 撰
大唐 玄奘三藏 揉
大唐 慈恩基師 述記
台灣 王穆提 疏文斷句
台灣 王穆提 論議
 
 

 
問:若唯有識,何故世尊處處經中說有三性?
 
答:雖有七頌,釋外難中,而分為二︰初二頌答唯有識便違理難,後五頌答唯有識便違經難。
 
後中有二︰初三頌釋無境三自性不成難,後二頌釋有識三無性不成難。
 
於此初中有四︰
 
初、總問;
 
二、略答;
 
三、徵;
 
四、釋。
 
此即初也。
 
今難意云︰若離內識,外法無者,但有一性,不應說三。經既說三,故非唯識。
 
應知三性亦不離識。
 
此略答也。
 
非說性有三,便非唯有識,即不離識而說三故。
 
 

 
問:三不離識之所以者,何等是耶?
 
答:所以者何?
 
外人詰也。
 
頌曰:
 
由彼彼遍計,遍計種種物,此遍計所執,自性無所有。
 
依他起自性,分別緣所生,圓成實於彼,常遠離前性。
 
故此與依他,非異非不異,如無常等性,非不見此彼。
 
下廣答也。
 
頌中有三︰
 
初二頌辨三性;
 
後一頌初三句明性一異;
 
第四句明內證時,圓成、依他先後證見。
 
初二頌中,初一頌解初性,次半頌解依他,次半頌解圓成。餘文可解。
 
下釋之中,文分為二︰初釋頌文,後諸門解釋。
 
解本頌中,文復分二︰初別解頌文;後「此中意說」以下,總釋頌意,結答所問。
 
別釋頌中,文又分三︰
 
初辨三性,次辨不異一義,後辨證見先後。
 
別解三性,文分為三,或分為二︰
 
初釋第一頌遍計所執性,及解次半頌依他起性,相對明故,合為一也;後解餘半頌圓成實性。
 
 

 
問:解遍計所執義?
 
答:初中分二︰初但解遍計所執,後合與依他對明。
 
周遍計度,故名遍計。
 
解所執中二說。此即是前難陀等解。
 
釋初句頌「遍」、「計」二字,「周」義釋遍,「度」義釋計。
 
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。第七識等,是此類故,亦名遍計?但可名計,而非遍故,今依正義。
 
由此應作四句分別︰
 
有遍而非計,謂無漏諸識、有漏善識等,能遍廣緣,而不計執者;
 
有計而非遍,謂第七有漏識;
 
有亦遍亦計,謂有漏染汙我、法執第六識等;
 
有非遍非計,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。
 
 

 
問︰此遍計何名「彼彼」?
 
答:品類眾多,說為彼彼。謂能遍計虛妄分別。
 
以此計心品類眾多,或二、三等,至下當知。
 
 

 
問:說為彼彼,此體是何?
 
答:謂能遍計虛妄分別,即是一切能起遍計依他性心。
 
將釋第二句,卻解上句,并釋「由」字。
 
即由彼彼虛妄分別,遍計種種所遍計物。
 
妄分別故,遍計種種所遍計物。
 
「物」者,體也,即能計心起所執也。
 
此體是何?
 
謂所妄執蘊、處、界等,若法若我,自性差別。
 
此性即是所虛妄執蘊、處、界等一切義理,若法若我,此二種中自之體性及差別義。此即心外非有法也,即是由有能計心體,計有物也。
 
上句「遍計」之言,出能計心等體,以遍計行相顯其法體;第二句中「遍計」之言,即能遍計心之行相。前以行相出彼法體,後以行相明起計失。
 
 

 
問︰此所計法,自性非有,何故名「物」及名「種種」?
 
答︰隨能計心,故說為物。心多品故,說為種種,體非種種也。
 
又所計無法亦可名物,有、無二法皆名物故。
 
言種種者,隨能遍計妄分別心,計此無物,當情亦有種種相故。
 
此所妄執自性差別,總名遍計所執自性。
 
解第三句。
 
此第二句所妄執心外法、我自性差別,體性非有,如龜毛等,體定無故,總名遍計所執自性。
 
 

 
問:遍計所執,自性都無所有義?
 
答:如是自性,都無所有,理教推徵,不可得故。
 
次第四句。
 
如是第三句遍計所執,自性都無所有。非少可有,故名「都無」,依他性法,少可有故。何以知無?
 
理教二法,子細推徵,不可得故,如前第七卷等所引理教。
 
此即一翻,但解初性。
 
下第二師釋。初略,但釋初頌;後廣對依他,兼釋次半頌。
 
或初句顯能遍計識,
 
義與前同。
 
第二句示所遍計境,
 
所依執處與前師異。
 
此以理言,通彼依他、圓成二性,下自當知。
 
然《攝大乘》等,但說依他,安足處故,稍相近故,凡夫境故,易可知故,理通成實。
 
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法,自性非有,已廣顯彼不可得故。
 
後半頌即下二句,方申遍計所執性義非有,前第七卷中已廣顯非有故。
 
然如《攝論》第四、五卷說「能遍計」,即此初句;「所遍計」,即此第二句;「遍計所執自性乃成」,即此中下半頌。
 
上但重解初頌所執。自下廣解初頌及依他起。
 
下廣解三種為三,然第三句中與依他合解。
 
 

 
問:初能遍計,自性云何?
 
答:既言初句是能遍計,故論次問。
 
此問辭也。
 
下先廣「遍計」,後廣「彼彼」。
 
有義:八識及諸心所有漏攝者,皆能遍計,
 
此安惠等執,即通三性有漏之心無非執者
 
五、八識唯有法執,七唯有人,六通二種
 
虛妄分別為自性故,
 
若有漏心有如無漏,不起執者,即不應言虛妄分別。
 
若不執心名妄分別,即無漏心應名虛妄分別之心。
 
即以此理,明有漏心皆能遍計。
 
《楞伽》、《中邊》等文皆言八識是妄分別。
 
皆似所取、能取現故,
 
聖教中說二取名執,有漏諸心既似能取、所取相現,故皆有執。非有取心不名取故,非無執心似二取故。
 
一切經論皆有此文,《攝大乘論》第四卷中及《辨中邊》皆作是說。
 
說阿賴耶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。
 
所執自性之妄執習氣,即能執心等種子,《瑜伽》第五十一及《顯揚》等,說阿賴耶識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為所緣故。
 
若有漏心有不執者,有有漏種第八不緣,何故論說第八緣妄種?
 
《瑜伽》第七十六及《解深密經》說第八緣相、名、分別習氣,五十一說緣遍計種,故遍計種通有漏一切心。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,安惠等師義。
 
下第二、護法等師。
 
有義:第六、第七心品執我、法者,是能遍計。
 
下文有三︰
 
一、標宗;
 
二、立證;
 
三、會違。
 
此初也。全非五、八識,亦非一切心,執我、法者方能計故。
 
所以者何?
 
唯說意識能遍計故,
 
下證有十,十「故」字是。
 
若能計心通八識者,如何《攝論》第四但說意耶?
 
 

 
問︰如第七識亦能遍計,而彼論中唯說意識,不言第七。豈七不能?七識既能,而不說者,明五、八識亦能不說。
 
答:意及意識名意識故,
 
第七名意,與第六識合而言之,總名意識。即是已說,誰言不說?如小乘中業、業道。思但是業,而非是道,貪等三法是道非業,身語二法亦業亦道,總合為言,但名業道。第七名意,第六名意識,總合名意識,故無前難。
 
 

 
問:安惠等云︰何故不許唯第六識能遍計度?
 
答:餘之七識雖亦能計,不能遍計,《攝論》不說,非餘不計。《攝論》第四,本、釋二論皆作此解,云第六識能周遍計度,體順彼名,餘不然故,彼論不說。又汝如業、業道合說者,我亦爾,第七名意,五、八名識,第六名意識。彼論總合為言,名意識,亦有何過?故知八識皆能遍計。
 
計度、分別能遍計故,
 
五、八既無計度,明無分別,而不起執,《攝論》本第四云「當知意識是能遍計,有分別故」,乃至「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轉,普於一切分別計度,故名遍計」,非五、八識能普計故。
 
若爾,第七不能普計,應非此收。
 
此言不爾,三分別中,計度分別能為七中有相分別乃至不染,非五、八識有此能故。其第七識有計度故,可是此收,五、八不爾。
 
無性云︰「意識有分別者,由能顯示隨念分別所雜糅故。」顯示者,即計度,非是自性,餘亦有故。此為正解。
 
前師云︰計度分別計相麤高,五、八即無,自性、任運、有相分別,此等細者,五、八說有,理亦何爽?
 
雖《攝論》約麤計度分別為言,不言五、八,五、八二識實能遍計。又一切八識簡無漏心,故言意識能有分別,非謂唯言第六、七識。
 
世親《攝論》唯言「由此品類能遍計度」,不簡何者,無性偏解本論,故以顯示等言簡別,此有何妨?
 
後難之云︰
 
執我、法者,必是慧故,
 
非五、八識恒與惠俱,寧容有執?
 
前師云︰若計度惠麤,五、八無,細者亦有。
 
 

 
問:若爾,何故惠數非是遍行?
 
答:二執必與無明俱故,
 
我、法二執必無明俱,非善心中有無明故,彼無癡善根性相違故。
 
彼前師言︰此有何失?
 
我如汝小乘尋、伺俱起。尋、伺性順,可許俱起,善心、無明性便相返。
 
不說無明有善性故,
 
《瑜伽》等論皆不說故,下二障中當引彼文。
 
如何善心內而說有無明?
 
彼若言「一切有漏皆名不善,說名為善,行相輕故」者,
 
癡、無癡等不相應故,
 
相違之法不相應故。如無慚與慚不得俱起,癡、無癡等,例亦應然。
 
若言「有漏皆是不善,無癡與癡非謂相應,癡相輕微,名無癡」者,
 
不見有執導空智故,
 
若無漏心,必二空觀隨一現起,若有漏心,必有法執,即加行智既有法執,如何能導空智現前?
 
非由於水,引火生故;非闇為先,導明生故。
 
執有達無不俱起故,
 
又加行心隨順聖教作我、法空觀,名曰「達無」。既有法執,名為執有,如何執有心與達無之智而俱起也?彼既不俱起,明加行心非有法執。
 
曾無有執非能熏故。
 
又若有漏心皆有法執,法執之心必有勢力,應異熟生心亦是能熏,有漏之心有勢用故,如善惡等。然汝執第八亦非能熏,是異熟心無勢用故,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熏者,應第八識亦是能熏。
 
不爾,便與比量相違。
 
 

 
問:若爾,何故《楞伽》、《中邊》上卷等言,三界八識皆妄分別?
 
答:《顯揚》十六說亦同此。
 
有漏心等,不證實故,一切皆名虛妄分別。
 
下文會違,有三。此初會也。
 
為會彼云︰雖前位等作二空觀,而是假相,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名妄分別,非妄分別皆是執心
 
 

 
問:若有漏心有非執者,如何說有二取相現?
 
答:《中邊》第一說虛妄心、心所似二相現故,皆有執也。
 
雖似所取、能取相現,而非一切能遍計攝,勿無漏心亦有執故,
 
此會第二違,有二︰一、會;二、難。
 
此會及初難。
 
諸有漏心雖似所取、能取相現,而非一切能遍計心。由依他起善、無記心,雖有二取現,非皆起執。非以似二,便計一切皆能遍計,有計度分別二取相現之心能遍計故。彼《中邊論》唯據六、七二識為論。若似二取皆是執者,勿無漏心亦有執故,一切菩薩、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皆有執。《佛地》第七但說二乘無漏有執。准《二十》釋,菩薩後得亦有法執,與《佛地》不同。彼但說二乘無漏有執,此但言佛無,顯餘亦有。
 
如來後得應有執故。
 
難前師言︰佛應有執,有二取相故,如諸菩薩現二相故。
 
若救言如來後得無二相者,違聖教失。且無相分,違《佛地經》,
 
經說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像,如鏡等故,
 
第八俗智名大圓鏡也。謂現法樂聲聞,八部莊嚴道場,即變化聲聞等是。第七識平等乃至成所作智皆有現能,故佛四智皆有二相。故論說言「現身土等,如鏡等故」。勿謂餘智皆此譬喻,但可現相,義可同故。此證無漏有相分也。
 
若無緣用,應非智等。
 
若如來智無見分者,即無緣用,應非智等。此即違理。「等」者,等取餘心、心所。
 
難云︰如來、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,無見分等故,如虛空等。既成此已,翻向上成,謂凡夫、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,并無漏心品,應無法執,非染汙心有二相故,如佛無漏智品。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執故。《本業瓔珞經》下卷云:「明闇一相、善惡一心等者,是洴沙王國安陀師偈義。」故知前師所說非也。
 
 

 
問:前師難云︰若有漏心非皆有執,說藏識緣種,何獨遍計?
 
答:雖說藏識緣遍計種,而不說唯,故非誠證。
 
此會第三違。
 
更有別釋,如第二卷。此中且據有漏強者謂遍計種,不言有漏種皆是遍計。既爾,復不言第八唯緣遍計種子。既無「唯」言,明第八所緣之種更有多也。
 
次護法論師總結上也。
 
 

 
問:唯於第六、第七心品有能遍計?
 
答:由斯理趣,唯於第六、第七心品有能遍計。
 
由此如上所說理趣,唯於有漏第六、第七二心之品有能遍計。五、八名識,入意識攝,未見文故,故非五、八能遍計也。
 
此等徵逐,《佛地》第七「二障」中徵,下二障中,自當對辨。
 
此則廣前「遍計」二字。
 
 

 
問:識品雖二,而有二、三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等遍計不同,故言彼彼義?
 
答:自下廣前「彼彼」之言。
 
「識品雖二」者,第六、七二識也,總名遍計,以是一故,更不須論,但言「二」等。
 
《攝大乘》第四說︰「遍計有二︰一、自性計;二、差別計。」
 
世親釋云︰「如於眼等計自性,於此計為常、無常等之差別。」
 
七十三說︰「一、無差別;二、有差別。復有二︰一名加行,二名施設。」
 
《顯揚》十六說︰「一、文字;二、非文字。又有二︰一、分別自體;二、分別所依緣事。攝八分別者是。」
 
七十四說︰「一、隨覺;二、隨眠。」
 
三者,謂:
 
一、我;
 
二、法;
 
三、用。
 
或自性、隨念、計度分別,如《對法》第二說。
 
四者,《攝論》說︰「一、自性計;二、差別計;三、有覺計,謂善名言者;四、無覺計,謂不善名言者。」
 
七十三說︰「一、計自相;二、計差別;三、計所取;四、計能取。」
 
五者,《攝論》說︰「一、依名計義;二、依義計名;三、依名計名;四、依義計義;五、依二計二。」
 
《顯揚》十六及七十三說一種五,與此同。
 
七十三又有五︰
 
一、計義自性,此有四,謂計自相等;
 
二、計名自性,此有二,謂無差別等;
 
三、計染自性,謂有貪等;
 
四、計淨自性,與染相違;
 
五、計非染淨自性,謂此色是能所取等。
 
復有五種︰
 
一、貪;
 
二、嗔;
 
三、合會;
 
四、別離;
 
五、捨隨與等。
 
《顯揚》十六與此文同。
 
復有五︰
 
一、無常計常;
 
二、苦計樂;
 
三、不淨計淨;
 
四、無我計我;
 
五、於諸相中遍計所執自性執。
 
六者,《顯揚》十六說︰
 
「一、自性計,謂計色等實有相;
 
二、差別計,謂計色等實有色、無色等;
 
三、覺悟計,謂善言者執;
 
四、隨眠計,謂不善言者執;
 
五、加行計,此有五,謂貪、嗔等;
 
六、名遍計,謂此有二,謂文字、非文字所起。」
 
七者,即七分別,謂有相、無相、任運、尋求、伺察、染汙、不染汙,如《瑜伽》第一、《對法》第二說。
 
八者,即八分別生三事。
 
《顯揚》十六等說:「八分別者︰一、自性分別,謂分別色等想事、色等自性;二、差別分別;三、總執分別;四、我分別;五、我所分別;六、愛分別;七、不愛分別;八、愛不愛俱相違分別。三事者:一、謂戲論所依想色事;二、見我慢事;三、貪嗔癡事。」此等廣解八分別生三事,如《瑜伽》第三十六、《顯揚》十六說。
 
九者,以理為之,即緣九品計執,九地亦然,九結俱品執亦是。
 
十者,即《攝論》第四說。《對法》第十四雖名分別,非能遍計。
 
一、根本分別,第八識;
 
二、緣相分別,色等識;
 
三、顯相分別,眼等識并所依;
 
四、緣相變異分別,老等變異;
 
五、顯相變異分別,變異所有變異;
 
六、他引分別,聞不正法類;
 
七、不如理分別,外道類;
 
八、如理分別,聞正法類;
 
九、執著分別,我見類;
 
十、散動分別,即十散動,十散動亦為十。
 
此能遍計分別之體。又《對法》第十二說「於見無見見」等十。又十相十八空所除,如七十七說。
 
十一者,即十一識,謂身、身者識等。緣此十一生分別,名十一分別,如《攝論》說。
 
十二者,十卷《楞伽》第四說︰
 
「一、言語分別,樂言語故;
 
二、可知分別;
 
三、相分別;
 
四、義分別;
 
五、實體分別;
 
六、因分別;
 
七、見分別;
 
八、建立分別;
 
九、生分別;
 
十、不生分別;
 
十一、和合分別;
 
十二、縛不縛分別。」
 
別緣十二處生分別亦是。
 
十三者,無也。
 
十四者,十四不可記事分別。
 
十五者,亦無。
 
十六者,十六空所除,或三空所除。《顯揚》十五云「一、根縛;二、有情縛」等。
 
十七者,《對法》第十二說「謂相見」等。
 
十八者,十八空所除,乃至二十句我、我所見,二十空所除。
 
二十五句我、我所見。
 
《對法》第十二「二十八見、六十二見」等。
 
故此論中言「十等」也。七十四等說隨依他起爾所分量,遍計亦爾,故無量種。
 
此論言「等」。
 
此一一皆如所引諸論,各自廣分別,不別煩引。
 
上來已廣初行第一句訖。
 
 

 
問:次所遍計,自性云何?
 
答:自下廣第二句。
 
若言能遍計,已問答訖。言所遍計,自性是何?
 
《攝大乘》說,是依他起,遍計心等所緣緣故。
 
三性之中,是依他起。
 
言所緣緣,必是有法,遍計心等,以此為緣。
 
親相分者必依他故,不以圓成而為境也,彼不相似故。《攝論》第四唯說依他性是所遍計。
 
 

 
問:圓成實性,寧非彼境?
 
答:此外人問。七十六說勝義無性,無如所執,勝義相也,至下當知。亦以彼為疏所緣緣,非是相分,不相似故,極疏遠故。
 
真非妄執所緣境故,依展轉說,亦所遍計。
 
依他是妄,可計少分為彼相分,此真不然,不相近故,遠亦不遮。
 
遍計所執雖是彼境,而非所緣緣,故非所遍計。
 
所執雖是遍計心境,而非所緣緣,故非所遍計,所遍計者,據有法故。境義同通,無法名境,所緣緣局,無法即非,故唯依他是所遍計。七十四說︰「由何故遍計?由依他起。」即是此也。
 
 

 
問:何故七十四又說遍計所執非凡聖智境?
 
答:以無相故,言俱非境,似相分者非無法故。無法非所緣緣,所緣緣者必是有法。彼性可言所緣之境,故彼言境而非是緣,以無體故。非不對心說為非境,是故此性說為應知。
 
 

 
問:若非對心,云何令知?
 
答:又說遍計唯凡境故。此即廣前第二句頌訖。
 
佛知無不?若知,如何成所緣?若不知,如何言遍智?
 
此義應思,如第七卷唯識中解。
 
自下廣前第三、四句,并解第二頌中初句。
 
 

 
問:遍計所執,其相云何?與依他起復有何別?
 
答:問體相也。
 
問二差別,合二問也。
 
有義: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虛妄熏習,雖各體一,而似二生,謂見、相分,即能、所取。如是二分,情有理無,此相說為遍計所執。
 
此師有二︰初立宗,後引證。偏答初問。
 
諸心、心所雖各體是一自證分,而似依他二分而生,謂見、相分。
 
諸經論中說二取者,是此二也。如是二分雖似體有,理實無也。此之二相,《中邊》等說為計所執。
 
二所依體,實託緣生,此性非無,名依他起,虛妄分別緣所生故。
 
答第二問,顯二差別。
 
此二所依識等體事,實從緣生,此性非無,名依他起,從虛妄分別種子緣生故。
 
此師意說:唯自證分是依他有。
 
所取、能取,見、相二分,是計所執,如龜毛等,是無法故。
 
云何知然?
 
下引證。云何知彼二分非有?
 
諸聖教說,虛妄分別是依他起,二取名為遍計所執。
 
辨二差別。虛妄分別是依他起。
 
舊《中邊》云︰「虛妄總類者,三界心心所。」
 
新翻論云︰「三界心心所,是虛妄分別。」
 
《顯揚》十六云︰「分別體性,謂三界心、心所。」
 
《瑜伽》、《攝論》等皆有此言,謂三界心、心所。故依他起從因緣生。
 
其二取名遍計所執,舊《中邊》頌云︰「無二有此無。」
 
長行云︰「無二者,謂無所取、能取。有此無者,有此二取無。」
 
新翻:「無二有無故。」《攝論》、《顯揚》等,此文非一。
 
今此第一,即安惠等多師並說此義。
 
下護法等菩薩方更分別。
 
有義:一切心及心所,由熏習力所變二分,從緣生故,亦依他起。遍計依斯,妄執定實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,此二方名遍計所執。
 
第二師說。文中有四︰
 
一、標宗;
 
二、引證;
 
三、破斥;
 
四、結正。
 
見、相二分因緣生者,亦依他起。依此二分,妄執定實為有為無、亦有亦無、非有非無、為一為異、為俱不俱等。此以「有無」為一偏句,「一異」為二偏句為首,「俱不俱」通二處。此二見、相方名遍計所執,非因緣生二法名遍計所執。
 
因會前師,次引文證。
 
諸聖教說,唯量、唯二、唯種種皆名依他起故。
 
下引證也。《攝大乘論》第四卷說「唯識二種種」。彼云「唯識」,此言「唯量」。彼言「二」者,此名「唯二」。彼自解言︰唯量者,無境故;唯二者,有見、相故;種種者,種種行相而生起故。由有相、見,得成二種,故見、相分是依他起。《佛地經》說現身土等,及前第二卷所引四至教,皆有二、三、四分,故言「種種皆名依他起故」。又種種者,是見分、相分各有種種行相義,如《攝論》說。
 
又相等四法、十一識等,論皆說為依他起攝故。
 
又五法中,相等前四,唯除真如。
 
「十一識」者:
 
一、身;
 
二、身者;
 
三、受者;
 
四、彼所受;
 
五、彼能受;
 
六、世;
 
七、數;
 
八、處;
 
九、言說;
 
十、自他別;
 
十一、善惡趣死生識。
 
眼等五根,名身;五識所依意界,名身者;第六意識所依意界,名受者識。此等三識,以六內界為性。色等六塵,名彼所受;六識界,名能受;似三時影現,名世;似一等算,名數;似村等現,名處;似見聞等言說相現,說名言說;起我、我所執,名自他別;似五趣等相現,名善惡趣死生識。此等門義,如《攝論》說。
 
此中既言身識、所受識、處識、言說識、善惡趣生死,合五識名依他起,故相分亦依他也。《瑜伽》七十二、三、《顯揚》十二、十六明五法,《攝論》第四明十一識及相、名等,彼皆說為依他起攝,故知二分非計所執。論言「等」者,等相識等、色、處等。
 
 

 
問:五過難一,不爾,無漏後得智品二分,應名遍計所執。
 
答:下破斥中有五過難,此為第一。
 
若諸相分非依他者,佛等無漏後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。
 
應立量云︰有漏非染見、相二分,非計所執,是非染心現二分故,如無漏心現二分等。
 
許,應聖智不緣彼生,緣彼智品應非道諦;不許,應知有漏亦爾。
 
若許無漏見、相二分,如二乘等亦計所執,則應聖智不緣自依他相分等生。若緣相生,便計所執,能緣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,有相分故,如有漏心。若不許,聖智雖有二分,非計所執,應知有漏心亦應爾,有二分故,如無漏心。
 
 

 
問:五過難二,又若二分是遍計所執,應如兔角等,非所緣緣,遍計所執,體非有故。
 
答:第二難也。
 
若有漏二分皆是計所執者,應非所緣緣。彼言計所執,許二非有故,如兔角等。彼計二分,非所緣緣。
 
所緣緣者,陳那破他,就他為論,我既唯識,何藉緣生?
 
 

 
問:五過難三,又應二分不熏成種,後識等生,應無二分。
 
答:第三難。
 
所執二分不熏成種,以無法故,如石女兒。即後識等,應無二分。然彼所計所有二分,種生之時,但自證現行,是依他起,種生二分,便計所執,故為此難。不爾,此文是逐他義,非謂極成。
 
 

 
問:五過難四,又諸習氣是相分攝,豈非有法能作因緣?
 
答:第四難也。
 
有漏習氣是識相分,相分既非有,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緣?假法如無,非因緣故,汝執相分體非有故。彼執種子非真有體,自證分緣仍非相分。今說自宗,言相分攝,故為此難。
 
 

 
問:五過難五,若緣所生內相、見分非依他起,二所依體,例亦應然,無異因故。
 
答:第五難也。
 
從緣所生,不離於識,內之二分非依他起,二分所依依他起識體,例亦應爾,無異所以,彼此可別。若心外二分非因緣生,可非依他起,然彼師計能生之種有二︰能生、所生現行及計所執,故以自證為例例之。
 
應立量云︰因緣所生二分是依他起,因緣種子生故,如自證分。
 
 

 
問:又唯自證分,如何緣證自證?如何緣種?豈一心中亦量非量?
 
答:得自緣故,許有見分,即無此失。若更立分者,即初自證不自內緣,亦見分攝。
 
由斯理趣,眾緣所生心、心所體及相、見分,有漏、無漏,皆依他起,
 
結正也。
 
解二句為二。
 
若為初性及依他起合為門者,此初師結。
 
若分三性各別明,以下解依他。
 
由斯理趣,眾緣所生心、心所體及相、見分,異生、二乘有漏、無漏,皆依他起,善順聖教,不違理故。
 
解第二頌初句及遍計所執體性非有,答問其相,二師異說,有體、無體,寬狹不同,辨二性別,答第二問。
 
總是廣前第一頌訖,并解第二頌初句。
 
因結上文,兼生下故。
 
自下解第二頌第二句。
 
依他眾緣而得起故。
 
 

 
問:釋頌中「緣」、「所」、「生」之三字也,釋依他義。
 
答:頌言分別緣所生者,應知且說染分依他,淨分依他亦圓成故。
 
釋「分別」字,唯局有漏,兼顯不說淨分所由。
 
或從此下方解第二句,以上總解第一句也。
 
今此頌中應知且說染分依他,謂分別法。
 
因緣所生雜染諸法名為分別,依他因緣之所生故,或染依他為分別緣之所生故,唯雜染故。
 
此中依他,唯說染分,淨分依他亦圓成故,顯通二性。
 
明淨依他不名分別,染依他起唯依他故。顯此頌中唯明染分。
 
 

 
問:或諸染淨心、心所法皆名分別,能緣慮故義?
 
答:或諸染淨心、心所法皆名分別,能緣慮故。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攝。
 
第二、又解:或諸染淨心、心所法皆名分別,能緣慮故。
 
此中通說,非由淨故,便不緣慮。
 
言「能緣」故,是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,皆名分別故。
 
 

 
問:若爾,染淨色、不相應,應非此中依他起攝,不能緣慮,非分別故。
 
答曰︰不然。說心等時,彼亦此攝,不離心故,唯識門故。
 
 

 
問︰若爾,何故致「能緣」言?
 
答︰顯能緣心遍諸染淨,皆名分別,並能慮故。
 
非「緣慮」言簡除色等,色等雖不能緣,不離心等,故亦此攝。
 
 

 
問:解圓成實性?
 
答:次下解圓成實性,先解第二頌第三句。
 
二空所顯圓滿成就諸法實性,名圓成實。
 
依二空門所顯真理︰
 
一、圓滿;
 
二、成就;
 
三、法實性。
 
具此三義,名圓成實。
 
 

 
問:如何真如具此三義?
 
答:顯此遍常,體非虛謬,
 
由此真如︰
 
一者、體遍,無處無故,即是圓滿義;
 
二者、體常,非生滅故,即是成就義;
 
三者、體非虛謬,諸法真理,法實性故。
 
即此「體」言,貫通三處,論影略故,通上「常」、「遍」也。
 
 

 
問:且言體遍,欲顯何義?
 
答:簡自、共相、虛空、我等。
 
「遍」,簡自相。諸法自相局法體故,不通於餘,若通於餘,便非自相,故唯真如能遍諸法。
 
 

 
問:常顯何義?
 
答:「常」,簡共相。諸法無常、空、無我等,雖遍諸法,體非實有。謂諸法上無體無用,名空、無我。非有實體貫通諸法,唯有觀心,無共相體,如前已說。既爾,不應說彼體性是常法,故言真如常,簡彼共相。
 
 

 
問:又「非虛謬」言,意顯何等義?
 
答:「非虛謬」,簡虛空、我等。小乘、外道執虛空、我,亦體是常,能遍諸法,說彼虛謬,非法實性。故「非虛」言,簡異虛空;「非謬」之言,即簡我等,等妄執故。又言「等」者,等衛世師大有、和合,僧佉自性。雖彼計遍,又體是常,今言彼體是虛謬性,非定有體,故復言「等」。即唯真如具此三義,「圓成實」言,如次配屬。
 
 

 
問曰︰若爾,淨分依他體非常、遍,如何亦是圓成實攝?
 
答:無漏有為,離倒究竟,勝用周遍,亦得此名。
 
淨分有為亦具三義︰
 
一者、離倒,體非染故,是實義。
 
二者、究竟,諸有漏法加行善等,不能斷惑,非究竟故;諸無漏法,體是無漏,能斷諸染,是究竟故,是成義。
 
三者、勝用周遍,謂能普斷一切染法,普緣諸境,緣遍真如,故言第三、勝用周遍是圓義。由具三義,與真如同,故淨依他亦得稱為圓成實性。
 
舊《中邊》上亦說︰「無為,無變無倒成就,入真實性。一切有為皆道所攝,無顛倒成就故,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,得入真實性。」無變者,常義;無顛倒,非虛謬義;成就者,遍義。由上三義,真如名成實。淨分依他,但有體遍,俱無顛倒,但是此中第一、第三,無究竟義。
 
新翻《中邊》第二卷云︰「真如、涅槃無變異故,名圓成實;有為總攝一切聖道,於境無倒故,亦名圓成實。」合此二種,但有此中初、三之義。
 
《攝論》四說「何緣名圓成實?由無變易故」,即此常義;「清淨所緣」,即此遍義;「一切善法最勝性故」,即此體非虛謬,諸法實性。今彼論中但當真如圓成實性,非淨依他亦圓成攝,義不具故。此中通攝,義皆同也。
 
 

 
問:然今頌中說初非後義?
 
答:雖有無為諸淨分法皆圓成實,然今頌中說初真如名圓成實,非後淨分,不能簡別自、共相等三義勝故。淨分依他,一非所證,二非法性,故今頌中說初非後。此解第三句「圓」、「成」、「實」三字。
 
次解「於彼」及第四句。初總後別。
 
此即於彼依他起上常遠離前遍計所執,二空所顯真如為性。
 
此總解也。此圓成實於前所說彼依他起上,於一切時,常無第一遍計所執。
 
「常」是恒義,一切時義;「遠離」,無義,離過失義。
 
三性之中,所執為初,故名「前」也。
 
此圓成實,依他起上無計所執,二我既空,依此空門所顯真如為其自性。
 
梵云瞬若,此說為空;云瞬若多,此名空性。
 
如名空性,不名為空,故依空門而顯此性,即圓成實是空所顯。
 
此即約表詮顯圓成實。
 
 

 
問︰空為門者,為智是空,空為異智?
 
答︰空是智境,空體非智,智緣彼空之時,顯此真如故。
 
說「於彼」言,顯圓成實與依他起不即不離。
 
下重釋第三句「於」、「彼」二字,即約遮詮顯圓成實。
 
頌第三句言「於彼」者,顯此與依他不即不離。
 
依他是所於,真如是能於,非即一法有所能於,顯如與依他體非即故。
 
若是即者,真如應有滅,依他應不生。
 
言「不離」者,即於彼依他上有真如故,非不於彼,不可言離。
 
若全離者,如應非彼依他之性,應離依他別有如性,云何言「於彼」?
 
故「於彼」言,顯不即、離。此中唯有空,於彼亦有此也。
 
「常遠離」言,顯妄所執能所取性,理恒非有。
 
釋第四句「常遠離」字。謂遍計所執是妄所執,此非暫無,恒時無,故名常;此體非有,故名遠離。
 
既「遠離」言,無計所執,更致「前」言,此何所用?
 
「前」言,義顯不空依他,
 
遍計所執、依他,前說。
 
今空於所執,不空於依他。
 
「前」言,顯此頌中但言常遠離前遍計所執。
 
 

 
問:已空計所執,更言「性」者,此復何用?
 
答:「前」言,義顯不空依他,「性」顯二空非圓成實,真如離有離無性故。
 
意言真如是空之性,非即是空,空為所由,如方顯故。
 
 

 
問:如體空者,何所妨也?
 
答:真如離有及離無相,若言於空,雖離有相,非離空相,故此空言,非真如體。
 
故致「性」言,深為有用。真如離空,名空性;真如離有,名有性。
 
病多起有,但說空門;若空病生,亦立有性。
 
此意總顯圓成實性於依他上無前所執所顯之性,故遮、表門皆有所以。
 
此解第二頌下二句訖。
 
雖二頌不同,明三性體訖。
 
 

 
問: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義?
 
答:下明三性異不異相,即第三頌。
 
於中有三︰
 
一、解法;
 
二、解喻;
 
三、結之。
 
由前理故,此圓成實與彼依他起非異非不異。異,應真如非彼實性。不異,此性應是無常;
 
下解第三頌中初三句。
 
此與依他起非異不異者,《攝論》等皆對三性明異不異,此中但對依他起者,以此二性有法相對,非計所執,以無體故。
 
彼約性對,故三皆對;此約體對,彼一無體,故但對二。
 
此中論言由前不即、離理故,若依他起與彼定異,真如應非彼之實性,既與彼異,故非彼性。
 
若全不異,此真如性應是無常,依他非常,此彼同故。
 
彼此俱應淨非淨境,則本、後智用應無別。
 
又釋一義。
 
依他,「彼」;真如,「此」。既體一,俱應是淨非淨境,以體一故。
 
《中邊》第一云︰「無二有無故,非有亦非無,非異亦非一,是說為空相。」正與此同。
 
七十四說,唯此真如,聖智境;依他起,凡聖智境。又依他境,體不淨;真如境,體是淨。二性既一,彼依他境,體應亦淨;真如境,體應不淨。又依他既通凡聖境,真如應亦然。既爾,即根本無分別智與後得智應無別體。本智本緣如,亦緣依他故;後得緣依他,亦緣真如故。此約見分以為妨難,故二無別。
 
《攝論》云︰「由依他種生,成依他;由遍計所緣相故,遍計所遍計故,成遍計所執;由即此自性,成圓成實,如所遍計不如是有故。故三性非異非不異。」
 
世親云︰「謂意識是遍計,此依他起為所取所緣境性能生遍計,是故亦名遍計所執。」即依他起為境,生遍計心義,名計所執性,即釋遍計所緣相故。「是所遍計故者,即彼意識名遍計,緣彼相貌為所取境,為所遍計。由此,依他亦名計所執性。」謂依他起為遍計心之所緣故,亦名計所執。前即為境能生計心,名計所執,後為計心之所緣故,名計所執,總解本論,是一義也。
 
無性云:「非異者,依他起有,計所執無。有望於有,可得言異;有望非有,非可異故。」彼既是無,望何為異?「非不異者,有與非有,不成一故。依他不淨,圓成淨故。故彼三性非異非不異。」此為一解。「又由依他是我色等遍計所執所依止故,依他起名計所執,遍計所緣相故」,即是依他為計所執之所依,名計所執也。此與前世親別。「又依他起是我色等意識遍計所遍計故」,即依他起為能遍計之所計執,名計所執。彼云︰「由此意趣,假說依他為計所執。」
 
此解第三頌上二句「故此與依他,非異非不異」訖。
 
下釋下第三句。
 
 

 
問:云何二性非異、非一?
 
答:(「非異、非一」大正藏作「非異不異」)
 
此問譬喻。
 
如彼無常、無我等性。
 
頌言「如無常等性」,等取無我及空等,故無我亦復言「等」。
 
無常等性與行等法異,應彼法非無常等;不異,此應非彼共相。
 
若定異者,應彼行法非無常等,如青非黃,以是異故;不全異者,無常等,此應非彼行等之共相,如色非色共相,與色不異故。
 
由斯喻顯此圓成實與彼依他非一非異,法與法性,理必應然,勝義、世俗相待有故。
 
結上文也。由此道理,二性不一異,諸法與法性,理必應然。依他是法,如是法性,道理應爾。所以者何?勝義、世俗相待立故。謂若有俗,理必有真;若無真時,待何為俗?非龜毛望兔角可說異、一,以體無故。若有真時,理必有俗;若無俗者,待何為真?由斯道理,故前三真亦名為俗,真家俗故;故後三俗亦名為真,俗家真故。如斯勝理,故彼二性非異非一。
 
次第三段,釋第四句「非不見此彼」。
 
非不證見此圓成實,而能見彼依他起性,
 
下文有二︰初總後別。此初也。今言「見」者,非謂眼見,意識比見,但是無漏親證見也。見者,聖惠親所得義。「非不見此」,此即圓成;「而能見彼」,彼依他起。即一「見」言,義通二性,密合巧言,故頌但說「非不見此彼」。要達真理,方了依他,寧說依他是凡夫境?以心上現雖不了達,但親所取。若論了達,唯聖非凡;若親為境,凡夫亦得。故彼、此說,亦不相違。如世有人親見一物,然不能識,凡境亦爾。
 
未達遍計所執性空,不如實知依他有故。
 
釋此所以,有二︰初釋後成。此釋也。地前等位未達遍計所執之性,體是空無,終不如實知依他有。妄所執力,翳彼依他,除彼翳時,依他自現。知妄所執無,依此無門證圓成實,便了依他。今從所無門說,故言了所執空,知依他有。此卻解也。
 
又無分別智若不先達所執性空真如妙理,其後得智終不實知依他為有,顯無分別智證二性也。
 
 

 
問︰既要知真,方了事俗,為俱為後?
 
答:無分別智證真如已,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等。
 
先證真如已,後得智中方能了達依他起性如幻事、陽炎八喻等也。非初見位一時雙見,第五地後及佛能爾,至下當知。
 
雖無始來,心、心所法已能緣自相、見分等,而我、法執恒俱行故,不如實知眾緣所引自心、心所虛妄變現,
 
下成前也。
 
一切異生心、心所法已能緣自相、見分等,雖親得依他,由我、法執恒俱起故,不知自心、心所虛妄顯現,由此不能了依他也,乃至八喻。
 
謂無始來,見分緣自相分,自證緣自見分,亦緣自身證自證分,證自證分亦緣自自證故,故言「緣自相、見分」等。
 
由我、法執第七識等三性之心恒俱行故,不如實知自心虛妄,如幻事等。
 
猶如幻事、陽焰、夢境、鏡像、光影、谷響、水月,變化所成,非有似有。
 
此顯依他非真實有,舉喻以成,如《大般若》廣說其相。
 
《攝大乘》說︰「云何無義,而成所行境界?為除此疑,說幻事喻。云何無義,心、心所轉?為此說陽炎。云何無義,有愛非愛受用差別?為此說夢境。云何無義,淨不淨業、愛非愛果差別而生?為此說鏡像。」彼言「影像」。
 
「云何無義,種種識轉?為此說光影。云何無義,種種言說戲論相轉?為此說谷響。云何無義,而有實取諸三摩地所行境轉?為此說水月。云何無義,有諸菩薩無顛倒心,為辨有情諸利樂事,故思受生?為此說變化。」彼世親、無性第五皆廣解,不能煩引。
 
《中邊論》中亦有八喻,喻計所執,如彼抄會。
 
顯依他性,喻如此八,體非實有,是虛妄有,似彼真有,故說依他非有似有。
 
依如是義,故有頌言:
 
非不見真如,而能了諸行,
 
皆如幻事等,雖有而非真。
 
此是《厚嚴經》頌。雖依他有,而非真有,要見真已,後見依他。與長行同。
 
此上文段,准義應知。
 
總是別解彼三頌訖也。
 
下第二段,今總解彼三頌意也。
 
於中有三︰初總,次別,後結。
 
此中意說:
 
三種自性皆不遠離心、心所法。
 
此總也。
 
謂心、心所及所變現,眾緣生故,如幻事等,非有似有,誑惑愚夫,一切皆名依他起性。
 
此下別也。
 
「謂心、心所」,即自證分;「及所變現」,即相、見分。
 
「眾緣生故,如幻事等,非有似有,誑惑愚夫」,愚夫等不了,謂為實有,故名誑惑。名依他性。
 
愚夫於此橫執我、法有無、一異、俱不俱等,如空花等,性相都無,一切皆名遍計所執。
 
於此依他橫執我、法或是有,或是無,或俱或不俱;或是一,或是異,或俱或不俱;或是實,或是不實,或俱或不俱。如是等。
 
今此「有無、一異」為首,「俱不俱」通二處。「等」者,等一切執。但執所執,如空華等,若性若相,無少是有,一切都無者,名遍計所執。此遍計執亦依圓成而起,此中但言依依他者,以心相分影像是依他性,依此執為圓成實故,從實為言,但說依他。
 
又依他起是安足處,稍可言說及擬宜故,但執依他,圓成不爾,故不說也。實亦依執,如二乘無常、無我、無樂淨等。
 
依他起上,彼所妄執我、法俱空,此空所顯識等真性,名圓成實。
 
於依他起,彼所妄執我、法俱空,此空所顯識及心所一切相分等真性,名圓成實。
 
是故此三不離心等。
 
此總結也。
 
故此三性不離心、心所相分等。
 
此即略解三性體相。
 
上來第一、廣解三性,第二、略解三性訖。
 
 

 
問:虛空、擇滅、非擇滅等,何性攝耶?
 
答:下諸門釋。
 
於中有二︰初以十一門辨,後總指例。
 
今別問答,故成十一。
 
於中,子細諸門極多,此為第一。
 
論中問意︰如無漏有為具二義故,依他、圓成二性所攝。
 
此「擇滅等」,等取不動、想受滅等。
 
有言無漏收,有論亦言苦諦等攝。
 
 

 
問:此於三性,何性攝耶?
 
答:三皆容攝。
 
此略總答。
 
心等變似虛空等相,隨心生故,依他起攝。愚夫於中妄執實有,此即遍計所執性攝。若於真如假施設有虛空等義,圓成實攝。
 
如論可知。
 
即顯諸論言無漏者,無漏心變,言苦諦等攝者,有漏心變,亦不相違。
 
既言苦等心所變者,依他起攝,此唯定也。
 
不多執空而感生死,略不說集,理亦集攝。
 
不善心執,如勝論等。此說多分,故苦諦收。
 
為顯此義,因述上來所說依他義亦不定,故次論云:
 
有漏心等,定屬依他。無漏心等,容二性攝:眾緣生故,攝屬依他;無顛倒故,圓成實攝。
 
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,定屬依他,以相與見必同有漏、無漏性故,唯依他起。
 
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,容二性攝,以有緣起無倒理故,即由二重三性體異,故攝不同。
 
若說空等為無漏者,容二性攝,體不定故;苦諦等收,唯依他起,體即定故。
 
此但分別有體假空等,非計所執,彼無體故。
 
如是三性,與七真如云何相攝?
 
第二、七真如相攝。如《解深密》及七十七、《顯揚》第三、《中邊》第二、《佛地》第七等廣解真如,有諸門釋。舊《中邊》說真如名「分破真實」,今新翻云「差別真實」。為七種者,從能詮說,非真如體可名差別。論中,初問次答。此為問也。
 
 

 
問:七真如者:
 
答:下答中,初出七體,後辨相攝。
 
一、流轉真如,謂有為法流轉實性;
 
一切有為法生滅性。性即真如,約詮名生滅。言性即彼如,約詮為言,下准當知。
 
舊《中邊》名「生起真實」,新翻不同,以下准知。
 
七十七、《顯揚》等解唯緣起法如,此中通言一切有為法。
 
彼據內法根本流轉,唯言緣起,此中通說一切法體,亦不相違。
 
二、實相真如,謂二無我所顯實性;
 
因二空門所顯如性。
 
七十七說,即我、法性。我、法性,言我、法之性,非即我、法,我、法無故。
 
《顯揚》、《中邊》亦同於此。
 
以下同處更不引之,下准應知。舊《中邊》名「相真實」。
 
三、唯識真如,謂染淨法唯識實性;
 
《顯揚》云︰「心染眾生染,心淨眾生淨。」見識真如,便能知此。
 
染淨心等,約詮即依他,據理即真如。
 
七十七名「了別真如」。識,了別也。
 
四、安立真如,謂苦實性;
 
五、邪行真如,謂集實性;
 
六、清淨真如,謂滅實性;
 
七、正行真如,謂道實性。
 
下四是四聖諦。
 
舊《中邊》云「依處、邪行、清淨、正行真實」,名異。今新翻名,體與此同,諸文無異。此約詮門,義別說七;廢詮談體,即唯一如。
 
七十七云︰「由流轉、安立、邪行三真如故,一切有情平等平等。」此約除佛,餘名有情故。
 
前第三云,佛非有情,故不言佛,無苦、集故。
 
《顯揚》又說,無始流轉實性即是緣生,故流轉如亦非佛有。
 
又設一切有為皆是流轉,然佛法身體離生滅,亦無流轉。
 
又流轉如雖通有為法,唯約有漏,故佛言無。
 
「由實相、了別二如故,一切諸法平等平等。」一切諸法皆無我、法,皆唯識故。
 
「由清淨真如故,三乘菩提平等平等。」此約滅諦,三乘皆得有餘、無餘二涅槃故。
 
《勝鬘經》云聲聞不得涅槃者,依別意說,下自當知。
 
以所證涅槃說能證菩提平等。或菩提性境亦名菩提,即舊云智處也。
 
「由正行真如故,聽聞正法,緣總境界勝止觀所攝受平等平等。」由有此如,方能聽聞正法等故。
 
此如若廢詮談體性,一一皆具,無不平等。
 
若談體約詮,故此四種道理平等。
 
此中復約二乘行位、證時分齊等,皆如理知。
 
此七實性,圓成實攝,根本、後得二智境故。
 
既出體已,次相攝者,七皆圓成攝,二智境故。謂實相、唯識、清淨三如,根本智境;餘四真如,後得緣故。此約增上。若談如體,一即七如,皆根本智境;約詮為論,七皆後得境。就約詮顯體,三、四境別。《顯揚》十六說,與此同。
 
隨相攝者,流轉、苦、集三,前二性攝,妄執雜染故;
 
《中邊》云,此三二性攝。所以者何?若妄所執,三皆遍計所執攝;若約詮雜染,三皆依他收。遍計執心唯染依他故,三如之相染依他故,三如之相,體雜染攝,非圓成實。
 
餘四皆是圓成實攝。
 
亦約詮無漏故。《中邊》云,此唯聖境聖智所顯故。
 
 

 
問︰何故唯識非前二性,正行一種不通依他?
 
答︰遍計所執多不執唯識,依他起性少能知唯識,故非前二攝。正行約離過義,不言通依他。據實而言,前通前二性,此後通依他,亦無過失。又七皆三性,於理不違,所執、心變、如體異故。論中既約隨相而言,亦無過失。
 
 

 
問:三性、六法相攝云何?
 
答:三性、六法相攝門。此為問也。
 
彼六法中皆具三性,色、受、想、行、識及無為皆有妄執、緣生理故。
 
六法如文。《瑜伽》第三有此六法,然無相攝。「皆具三性」者,並可妄所執皆遍計所執。無為所執者,有展轉義,如前已說。皆緣生故,依他起攝,無為亦心緣變故,如理應知。六法皆有妄執、緣生之道理,理即真如,亦圓成實。此約通義辨。
 
《中邊》云,色家所執性、色依他性、色圓成性,亦名為色故,各通三性。若別談者,前五通二性,依他起法通有無漏故,後一唯成實,非生滅故。此除假、無為,假、無為如前通三性。或通說假亦唯圓成,如上假故。此辨有法,非計所執。
 
 

 
問:五事相攝門?
 
答:四、五事相攝門,有二。
 
五事如別抄解。
 
三性、五事相攝云何?
 
初問可知。
 
諸聖教說,相攝不定。
 
此總答彼相攝不定。
 
謂或有處說:
 
依他起攝彼相、名、分別、正智,圓成實性攝彼真如,遍計所執不攝五事。
 
初是《瑜伽》七十四、《顯揚》第六及第十六說。前四依他,後一圓成實。
 
《三無性論》第一卷、《佛性論》第二卷並同此說,
 
然非此所引,不依彼故。
 
五事︰相、名、分別、正智、真如。如七十二、三等廣解。
 
彼說有漏心、心所法,變似所詮,說名為相;似能詮現,施設為名;能變心等,立為分別;無漏心等,離戲論故,但總名正智,不說能所詮。四從緣生,皆依他攝。
 
逐難會也。
 
彼《瑜伽》等說,有漏心等,所變分二,能變為一,能所詮異故。餘文可解。有漏,有戲論,有能所詮,起名、相等故,無漏不爾。此辨有體五事,不攝初性。
 
七十四云︰「問︰若依他起亦正智攝,何故但說依他緣計所執自性執應知?答︰彼唯說染分依他,非淨分者;若淨分者,亦緣無執。」許通二性。餘二性易,故略不說。
 
或復有處說:
 
依他起攝相、分別,遍計所執唯攝彼名,正智、真如,圓成實攝。
 
舊《中邊》上卷、新第二說。彼有頌文,不能煩引,下皆准知。
 
彼說有漏心及心所相分名相,餘名分別,遍計所執都無體故,為顯非有,假說為名,二無倒故,圓成實攝。
 
約見、相門,不約詮門。前約詮門,今依見、相。設能詮名,亦相中攝,見分相故;餘自證、見分等,名分別,能緣性故。此二緣生,依他起攝。所執都無,為顯非有,假說彼性為五法名,謂但有名,無實體故。真如、正智,二皆無倒,體無漏故,能緣、所緣俱斷漏故,圓成實攝。前依緣生,故攝正智。約別義說,故與《瑜伽》不相違也。
 
或有處說:依他起性唯攝分別,遍計所執攝彼相、名,正智、真如,圓成實攝。
 
十卷《楞伽》第七〈五法品〉說。今勘梵本,正與此同。然四卷《楞伽》文勝,十卷者亂。如文易解,無勞重釋。
 
彼說有漏心及心所,相、見分等,總名分別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遍計所執能詮、所詮,隨情立為名、相二事。
 
餘文可知。唯遍計所執相、名二事者,即隨能計依他之心,假立所執,而為相、名。由多依名而計於義,依義計名,體實都無,實非名、相。七十六說,初所執性依於相、名,文同於此。二成實攝,正與前同,故論不釋。
 
復有處說:名屬依他起性,義屬遍計所執。
 
世親《攝論》第五卷文,彼釋名義,若體相稱,即成相違。此中安立名為依他起,義為遍計所執。此意:「名」者,五法中名;「義」者,即相及分別,名所詮故,能所取故。與彼五法相攝有異,故對舉之。
 
彼說有漏心、心所法,相、見分等,由名勢力,成所遍計,故說為名;
 
「等」者,等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。此是依他起性心、心所法,由名能詮勢分力故,隨能詮名,緣之起執,成所遍計,故說依他是名所攝。「所遍計」言,非計所執,所執之依,故依他起。彼世親云「以依他起由名勢力成所遍計故」,正與此同。不言圓成者,此體與名極疏遠故。
 
遍計所執,隨名橫計,體實非有,假立義名。
 
遍計所執隨於此名,橫計於義為實有體,此非實有。於此非有中假名為義者,於非義中假立義稱,謂此但有所執之義,無隨依他之名故也。顯圓成實離名離義,不可為名之所依故,成所遍計,說之為名;不可隨名執此為實有,假立為義。故俱非二攝。《楞伽》、《中邊》所說五法,或通有無,或體實有,遍計所執假亦通有。《瑜伽》等不然,《顯揚》十六說計所執無,五不攝故,即五法體唯是有也。
 
諸聖教中所說五事,文雖有異,而義無違。然初所說不相雜亂,如《瑜伽論》廣說應知。
 
由彼四說,文雖有異,而理為言,各據一義,不相違也。然諸說中不雜亂,如《瑜伽論》第七十二、七十三、四說三性及別章說。諸經相亂者,如理應知。《中邊》以三性與十真實相攝,此皆攝盡,可勘彼文。然有蘊等,此不說者,如下當知。
 
 

 
問:又聖教中說有五相,此與三性相攝云何?
 
答:此下第二、五事相攝門也。
 
所詮、能詮各具三性,謂妄所計,屬初性攝;相、名、分別隨其所應所詮、能詮,屬依他起;真如、正智隨其所應所詮、能詮,屬圓成實,後得變似能詮相故。
 
五相者︰
 
一、所詮;
 
二、能詮;
 
三、相屬;
 
四、執著;
 
五、不執著。
 
若妄所計,所詮諸法、能詮諸名,計所執性。
 
前五事中,相、名、分別三事之中,取分別全,相、名少分,是所詮相,由名亦所詮故;相、名少分是能詮相,由名亦相故。今此三法隨其所應所詮、能詮,屬依他起,唯說染分依他起故。
 
真如全,正智少分,是所詮相;正智少分,是能詮相。此依無倒釋成實性,故攝正智。隨此所應所詮、能詮,屬圓成實,後得正智亦能變似能詮相故。前言離過,無漏無能詮,今談法實,無漏亦能詮,故所詮相及能詮相並屬三性。
 
二相屬相唯初性攝,妄執義、名定相屬故;
 
第三、能詮、所詮二相屬相唯計所執,妄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。
 
彼執著相唯依他起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;
 
第四、執著相唯依他起,能執著者,虛妄分別為自性故。設所執著即所遍計,亦是依他,亦以妄分別為自性故。
 
不執著相唯圓成實,無漏智等為自性故。
 
無漏二智及俱行品相、見分等及無為法,圓成性故,不執著相是此性攝。
 
此後三種別約三性增勝相語,故《顯揚論》十六說「此五相中,初及第二依三自相,第三依遍計所執相,第四依依他起相,第五依圓成相」,正與此同。據實而言,第三亦有後之二性。若執二相屬,所執是無,可是計所執性,所執性所依二相屬,二相屬能所執並依他性。若但不執,說二相屬,即通後二性攝。今約所執語故,唯計所執。彼執著相若是所執著,亦計所執性,所依執著相亦通圓成。今據能執著心語,故言「唯依他」。不執著相,即體是無,不可執著,亦計所執;若無執著之心,依他亦有。今約全非能執著語,故唯圓成。
 
然第八十一〈攝釋分〉及《顯揚》十二云︰「所詮相,謂相等五法;能詮相,謂計所執相;二相屬相,謂計所執性執所依止;執著相,謂自體執及此隨眠;不執著相,即計所執相及彼隨眠解脫,正分別。」
 
解云︰彼所詮相即依他、圓成,有實自體可為詮故。遍計所執既無有體,非可詮故。雖諸無法亦是所詮,然無差別可詮之用,非所詮攝。
 
能詮唯計所執,非餘二者,彼二論文各自釋言「此是遍計所執性,亦名和合」,乃至「亦名唯有音聲」,顯彼無體,唯有能詮名故。但說能詮是計所執,非餘二性非能詮攝。此即各據一義,與《顯揚》十六亦不相違。
 
此二相屬相中,遍計所執自性執所依止,即遍計所執性也。遍計所執自性之執是能計心,執所依止是能計心之所執。所執是依止義,依止所執起計心故,故第四言遍計所執自性執及彼隨眠是依他起,明知執所依者是遍計所執。
 
第四可知。第五不執著相,謂染依解脫,解脫了知,圓成實攝。遍計所執相及彼習氣者,故知所執我、法都無,唯有依他染分習氣斷之得解脫,解脫即真如。正分別者,即無漏智。意言知計所執無,斷依他,得解脫正智,是不執著相。
 
此中五相,前二諸論不同,各據一義,後三諸論皆同,理不違也,廣如彼說。如是和會,諸智者知。
 
 

 
問:四法相攝門。又聖教中說四真實,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
 
答:第五、四法相攝門。此問起也。
 
《顯揚》六說「謂諸世間於諸事中由串習所得,悟入智見,共施設世俗性。乃至略說者,謂此是此地等,非彼水等。如是等,世間有情決定勝解所行,一切世間自昔傳來名言決定,自他分別,共為真實,非邪思擇觀察所取。是名世間所成真實」;「謂諸智者有道理義」,乃至「處異生位者、隨觀察者,依現、比、至教,極善思擇決定智所行所知事,以證成道理所建立,是名道理所成真實」,以入聖位,非此真實;「謂一切聲聞、獨覺無漏方便智、無漏正智、無漏後所得世間智等所行境界,是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。由緣此故,於煩惱障,智得清淨,及後證得無障礙,故說為彼真實。問︰此中何者是真實?答︰謂苦、集、滅、道,名之所顯四種聖諦。由簡擇如是四聖諦故,得入現觀位,於現觀位後,真實智生」,即四諦理,三智所行,四聖諦故,名此真實;「謂於所知中能礙智故,名所知障。若真實性是解脫所知障智所行境界,名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」,即是真如,佛假安立,名此真實。
 
即世間共許事等,名世間真實;三量、四道理,名道理真實;四聖諦理,名煩惱障淨智所行真實,亦取無漏智,體是淨法,即是道諦,後得世間緣故。不爾,便減;真如是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。或初謂一切異生、外道,第二在七方便、四十心等位,第三通三乘聖位,第四唯大乘位。
 
世間、道理所成真實,依他起攝,三事攝故;二障淨智所行真實,圓成實攝,二事攝故。
 
《瑜伽》三十六〈真實義品〉、《對法》十一等說。「初二真實,依他攝」者,七十三說,世間、道理所成真實,五事中,三事所攝故。有漏心變作道理相,故依他收。云「三事」者,謂相、名、分別,多依異生說道理故,此依三法有漏相故,不取正智等相為相。
 
「二障淨智所行真實,圓成實攝」者,七十三說,煩惱、所知障淨智所行真實,五事中,二事所攝故,謂正智、如如。前言後二真實,四聖諦理及取真如,今并智者,亦取能緣。以後得世間智等亦緣無漏諸事智故,煩惱淨智故,不取染依他,依《瑜伽》等所說,同此。
 
《辯中邊論》說,初真實唯初性攝,共所執故;第二真實通屬三性,理通執、無執、雜染、清淨故;後二真實唯屬第三。
 
《辨中邊》說,世間所成唯初性攝,一切世間多共依此一處執故,體即依他,假名所執。
 
又解︰即共所執我、法為初真實。世間執實,故名初性攝。若約前解,體是有法,同《瑜伽》等四真實皆有法,假名所執,後解即通有法、無法為四真實體,亦不相違。
 
第二真實即道理,是三性所攝。道理之法通執無執。執中,有所能執,所執是初性,能執是染依他;無執中,通雜染及清淨,雜染是依他,清淨是成實。後二真實與此等同。前唯約異生為道理真實,故唯依他;此通約凡聖,故通三性。初真實中,此約有體法,故唯依他,彼據無法執所執語,故唯初性,不相違也。
 
舊《中邊》上頌說「一處世俗成,三處道理成。清淨境二種,攝在於一處」,新翻《中邊》第二卷云「世極成依一,理極成依三。淨所行有二,依一圓成實」,義皆同也。應取諸論出四實體及諸門義。
 
 

 
問:四諦門。三性、四諦相攝云何?
 
答:第六、四諦門。此為問也。
 
四中,一一皆具三性。
 
下文有三︰初略答,次廣答,後總結。此略答也。
 
且苦諦中,無常等四,各有三性。
 
無常三者:
 
一、無性無常,性常無故;
 
二、起盡無常,有生滅故;
 
三、垢淨無常,位轉變故。
 
下廣有七,唯苦四行各具三性。
 
一、無性無常,以體性常無,即初性也。舊《中邊》云「無有物」,新同此。實非無常,假名無常行;觀此性故,實是初性,假名為諦。
 
二、起盡無常中,觀生滅法為無常。
 
三、垢淨無常,實是後性,假名為諦,故《中邊》云「有、無垢為義」。此約詮分位為垢淨,假名無常行,無常行實不緣之。又依一切無常為語,非苦下行。此三性如次,《中邊論》同。
 
《顯揚》十四,無常有六或八。
 
六者:
 
一、無性無常;
 
二、失壞無常;
 
三、轉異無常;乃至六、當有無常。
 
八種者,謂剎那、相續、病、老、死、心、器、受用。初二遍一切法,次三在內色,心唯在名,器、受用在外色。彼並約三界分別等。
 
然說六無常,三性攝者,無性無常當知遍計所執相攝,餘無常,依他起攝,圓成實性無無常義。
 
何故此論等言,三性俱有無常?
 
垢淨名轉變,在圓成實;彼論轉異是依他起,非圓成實
 
會云︰據實,無常有二義︰
 
一、有生滅體之無常;
 
二、無他常故,名無常。
 
此唯在二性,圓成實性,二種俱無。《顯揚》據此,故言一性無無常。此論、《中邊》約詮為論,圓成實性亦名無常。體是常法,非無非有,為但約詮為論故也。又此中垢淨約詮談旨,彼論轉異,談詮之體,故二論所說,義各不同,非相違也。
 
又彼說十五種無常等,如彼廣解。
 
苦有三者:
 
一、所取苦,我、法二執所依取故;
 
二、事相苦,三苦相故;
 
三、和合苦,苦相合故。
 
一、所取苦,為我及法二能執心之所取故。能執是苦,此無假立,故亦名苦。苦實有法,此是無故,名為假苦。性實而諦假,非苦諦故。舊《中邊》云「一、取苦」,新同此論。以下《中邊》舊文更不敘也。
 
二、事相苦,可解,三苦為相故。
 
三、和合苦,苦相合故。謂即真如與一切有漏有為苦相合故名苦,體實非也,性實而諦假。如次三性,新《中邊》同。
 
空有三者:
 
一、無性空,性非有故;
 
二、異性空,與妄所執自性異故;
 
三、自性空,二空所顯為自性故。
 
初空可解,正是空行;
 
二、異性空,此即有為有體之法,與計所執體性不同,異於彼無,無無性故,說之為空,體實非空,緣之為空,空無所執;
 
三、自性空,二空所顯為自性故。此三皆是空行所行,故名空行。
 
《顯揚》十五云︰「一、無體空;二、遠離空;三、除遣空。」言遠離者,無所執相義;除遣空者,除遣二我,顯此空故。彼十五云:「遍計所執等三性,如次立三空。」
 
無我三者:
 
一、無相無我,我相無故;
 
二、異相無我,與妄所執我相異故;
 
三、自相無我,無我所顯為自相故。
 
一、無相無我,我相體無故;
 
二、異相無我,與我相異故;
 
三、自相無我,義同空釋。
 
集諦三者:
 
一、習氣集,謂遍計所執自性執習氣,執彼習氣,假立彼名;
 
何因苦諦四行各三,集等三諦總有三種?
 
苦諦諸行,義通諸諦,故各分三,行相寬故;餘諦之下,行相局故,總為三也。《中邊》又云,四除四倒,苦行各分三;餘非除四倒,故不分三也。
 
一、習氣集,此諦實而性假。執彼我、法之習氣,體是依他,從所因為名,假立遍計所執。或緣此起執,名為執彼作所遍計,假所執攝,從能依為名,假也。
 
二、等起集,謂業、煩惱;三、未離繫集,謂未離障真如。
 
平等而起故,煩惱起業,業起果故。三、未離繫集,假名為集,性實而諦假。如次三性,彼論皆同。
 
滅諦三者:
 
一、自性滅,自性不生故;
 
二、二取滅,謂擇滅二取不生故;
 
三、本性滅,謂真如故。
 
一、自性滅,滅者,不生義故。性實,假名為滅,定非諦攝。
 
二、二取滅,能所取無故。護法、安惠各有別解。從所無得滅,依他假名,滅諦實非依他,故性假。《中邊》云「二取不生」。
 
三、本性滅,《中邊》云「謂擇滅及真如」,與此相違,如彼抄會。如次配三性。
 
道諦三者:
 
一、遍知道,能知遍計所執故;
 
二、永斷道,能斷依他起故;
 
三、作證道,能證圓成實故。
 
一、遍知道,從所知為名,名計所執,諦實而性假。
 
二、永斷道,但說染分,名曰依他。能斷,圓成實攝;從所斷,名依他性,諦實而性假。或能斷體即是依他,性諦俱實。
 
三、作證道,或假或實,如依他說。如次配三性。
 
然遍知道亦通後二。
 
遍知名寬,故七十四說三性皆應遍知。《顯揚》六說遍計所執唯應遍知,無餘義故,別得總名。餘二性皆遍知,由彼別可應斷應證,如次得名。
 
七三三性,如次配釋。今於此中所配三性,或假或實,如理應知。
 
下總結也。此苦諦下有四種三,餘三諦下各三,總七種三。彼與三性,如次配屬。《中邊》第二卷說同。或假或實,如理應思。已隨文出訖,此如《中邊》第二抄解,不能重敘。
 
 

 
問:三法相攝門。三解脫門所行境界,與此三性相攝云何?
 
答:七、三法相攝門。此為問也。
 
理實皆通,隨相各一。空、無願、相,如次應知。
 
皆通三性,謂緣依他上無計所執,因顯成實;成實因空所顯,即為空境;俱不於此起願求故,為無願境,非緣遍計所執真如起願求故;如空,緣此三為無相故,為無相境。七十二說:「相通三種,謂空、無願、無相,亦三種境。」此中既言三解脫門即唯出世修所生惠,以證故說。第七十二、《顯揚》第二皆言解脫門,言唯出世修惠。既爾,有漏、無漏五事中,相為三種境,依他、圓成皆通三境,淨分依他屬圓成故,緣之亦為無相,道四行名無相故。《顯揚》第二云,道四行通三解脫門。《瑜伽》第十二說︰「若於此處無有彼物,觀之為空,名空性;即所觀空無可希願,故名無願;即此遠離一切行相,故名無相。」即緣遍計所執為三解脫門。故今總言理實三性皆通三解脫門。
 
隨增別相,說三性空等如次各一,七十四、《顯揚》第六說「由初性故,立空解脫門;由第二性故,立無願解脫門;由圓成實性故,立無相解脫門」,意可知也。如《樞要》說。
 
緣此復生三無生忍:
 
一、本性無生忍;
 
二、自然無生忍;
 
三、惑苦無生忍。
 
如次此三是彼境故。
 
「忍」者,智也。證印,名忍。第七十四、《顯揚》第六文皆同此。文意可解,緣此三性,生三忍也。
 
遍計所執,本體無生;依他緣起,無自然生;證圓成時,惑苦不起:是名三種無生忍別。不說依他因緣亦無,名無生忍。
 
《顯揚》云「此三忍在不退地」,即初地已去證三性時,得此三也。如《對法》第十一抄引《大智度論》。故八十六說,一切行苦,依無願,即依此依他;一切法無我,依空,即緣此計所執;涅槃寂靜,即緣此圓成。此論略而不說,應會諸論三解脫門等,義如別抄。
 
 

 
問:二法相攝門。此三云何攝彼二諦?
 
答:八、二法相攝門。此問起也。
 
應知世俗具此三種,勝義唯是圓成實性。
 
世俗有三:
 
一、假世俗;
 
二、行世俗;
 
三、顯了世俗。
 
如次應知,即此三性。
 
「假世俗」者,實無體性可名世俗,唯有其名,假名世俗,四世俗中第一俗攝。第二體,有為行。正體是世俗,簡勝義諦亦世俗,故名為「行」。舊《中邊》云「取行世俗」。唯有為依他,故四世俗中第二、第三攝。第三攝者,心上變似四諦相理,不離於事,依他起攝。三、顯了世俗。此三名與彼新《中邊論》同。謂斷染依他,遍計所執無,二空為門顯真如,名圓成實。四世俗中第四世俗,或此世俗亦取四中第三,是無漏故。如次配三性。《顯揚論》亦有此文。
 
勝義有三:
 
一、義勝義,謂真如,勝之義故;
 
二、得勝義,謂涅槃,勝即義故;
 
三、行勝義,謂聖道,勝為義故。
 
無變無倒,隨其所應,故皆攝在圓成實性。
 
第一勝義,依士釋也,第四勝義收。
 
第二、得勝義,謂涅槃,持業釋也,第三勝義攝。因證顯故,約得辨故。真如舊成,不說為得;涅槃後顯,故立得名。
 
第三者,第二勝義攝,理稍勝故。若隨事者,亦初勝義,多財釋也。舊《中邊》云「正行真實」。此三,新翻名、體同此。
 
前二無變,不生滅故,第三無倒,隨其所應,皆圓成實,無漏依他,此中說名圓成實故。下自廣明二諦,不假預陳。
 
 

 
問:凡聖智境門。如是三性,何智所行?
 
答:九、凡聖智境門。此問起也。
 
遍計所執都非智所行,以無自體,非所緣緣故。愚夫執有,聖者達無,亦得說為凡聖智境。依他起性,二智所行。圓成實性唯聖智境。
 
初性是無,非所緣緣,所緣緣體具二義故,必有體故。
 
若爾,佛智應不緣彼。緣與不緣皆有過失。不緣不知無故,如何復言此應遍知?若緣者,如何成所緣緣?
 
解云︰親所緣緣,即不緣彼,非有法故。以為本無質,別變似無,名應知緣無,如緣他心。不爾,即違聖教道理,如緣他心。《二十唯識》說︰「不知如佛不可思議境。」雖爾,不言親緣,上來論意不許親緣故。
 
解彼文云︰然稱實知,佛親證相,故名現量。明淨圓極,勝二乘故,乃至緣過未天眼、宿命亦爾。佛智生時,有此相起,佛親證相,圓明圓極,勝聲聞等,名之為知,非親證也。言不思議者,是勝義圓明圓極義故,非謂親證彼心,心外取故。聖者以此達為無,心外無無故,但見自心之上依他起相,不見心所取上實我實法。實我實法都無所有,作此無相,故名應知。此護法義,如《二十唯識》抄二解。七十四說,初性非凡聖智行,以無相故,然說應知,故此解勝。彼論依他、圓成,說境同此。依他,然是世間無漏聖智之境,非出世智,有為法故。
 
《佛地》第七引《瑜伽》等說︰「初非聖境,後非凡境,中是二境。初性是無,非聖所證,復不執故;後性勝義,非凡智親緣。若爾,聖智不知一切。彼既是無,智何所知?若知為有,則成顛倒;若知為無,則非初性。心所現無,依他起攝;真如理無,圓成實攝。是故聖智雖知有無,而不緣彼初性為境。」與前說同,非不證無,便非聖智,勿心外法亦能緣故。凡雖緣如,不得實故,說非彼境。
 
總有三文︰
 
一、初非凡聖所行,後非凡所行;
 
二、初非聖所行;
 
三、通凡聖智所行,後亦應疏所取故。
 
 

 
問:假實門。此三中,幾假幾實?
 
答:十、假實門。
 
遍計所執妄安立故,可說為假;無體相故,非假非實。
 
初性有名無體,妄情安立,可說為假;談其法體,既無有相,非假非實。非兔角等,可說假實,必依有體總別法上立為假實故。
 
依他起性有實有假:聚集、相續、分位性故,說為假有;心、心所、色從緣生故,說為實有。若無實法,假法亦無,假依實因而施設故。
 
此第二性,有實有假。
 
假有三種︰
 
一、聚集假,如瓶、盆、有情等,是聚集法,多法一時所集成故。能集成雖實,所成是假。
 
二、相續假者,如過未等世,唯有因果是相續性,多法多時上立一假法。如佛說言︰「昔者鹿王,今我身是。」所依五蘊剎那滅者,雖體是實,於此多法相續假立一有情,至今猶在故。
 
三、分位假者,如不相應行是分位性,故皆是假。一法一時上立,如一色上名有漏、可見、有對,亦名色等,並是於一法上假施設故。若彼實者,應有多體,其忿、恨等皆此假攝。心、心所、色從因緣種生,故說為實。
 
若清辨等,依勝義諦,依他等並名假者,依他之中,自無實法,假法亦無。一種類中,假法必依實因而施設故。《顯揚》十六「三性」中說︰「不應宣說諸法唯是假有。何以故?假法必有所依因故,非無實法,假法成立。若異此者,無實物故,假亦應無,即應破壞假實二法。二法壞故,應無雜染。雜染既可得,當知必有依他起性。」
 
又云︰「依他不如施設,決定是有,亦非一切決定是無,故一切種非有非無。然許皆可言說,謂若有、若無、亦有亦無、非有非無。此性通假實。由世俗故,說為有。」若勝義中,非有非非有,不可說故。《對法》第三說︰「待名言故,一切皆假;不待名言故,一切皆實。」真諦三藏《解拳論》成此三假,陳那菩薩造,如別章說。
 
 

 
問︰第二卷吠世師難「假法必依真事、似事、共法而立」,彼皆破之,何故此中假依實法,無實假無?
 
答︰彼計真事即實等句義,似事依此真故成,共法是德。又真事是法自相,今破彼實等句義非真事。真事無故,似事亦無,德句共法亦無。非於自相有似名起,今於法共相方有似名生。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,如青、黃心心所等,方可假說長短不相應為假法,非無彼實,有此假故。前破他真,真非實故,於彼所執體全無故。今言實事,稍擬宜故。
 
 

 
問︰若爾,何故說依他名似我、法?我、法實事無故。
 
答︰前言依他,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法說為假,還是依實說假我、法,非依妄情之境說假我、法,我、法無故。
 
圓成實性唯是實有,不依他緣而施設故。
 
七十二「五法」中亦言唯是實有,勝義攝故。
 
 

 
問:三性對辨異不異門。此三為異為不異耶?
 
答:十一、三性對辨異不異門。前論本頌與有體法別自相對,明異不異,諸論所無。今此三性對明異不異,《攝論》等有。
 
應說俱非,無別體故,妄執、緣起、真義別故。
 
若言異者,無別體故,謂妄所執名初,非離依他別有初性體,若彼有體,可說異故。圓成實性是依他之實性,不可說三性異也。非不異者,妄執是初性,緣起是第二性,真義是第三性,既此三別,不可言非不異,如前所引《攝大乘》說。
 
如是三性,義類無邊,恐厭繁文,略示綱要。
 
自下第二、總結止繁。
 
「義類無邊」者,《顯揚》第六、第十七、第十三說,三性各五業等,三性是三乘菩提方便,三性決了隱密義經。
 
《攝大乘》說,《梵問經》不得生死、涅槃等是,金藏土喻是,一切法常無常是。
 
通達三性時,行於相,行無相耶?
 
悟入遍計,性入何性,乃至入圓成實,除遣何性?
 
三性依止五事中何事?
 
若無初性,有何過?
 
於依他中,應無名言執;名言執無故,應無染淨。無第二性有何過?
 
不由功用,一切雜染皆應非有;此染無者,應無清淨。無圓成實有何過?
 
一切清淨品皆應不可知。
 
三性麤細、難見、極難了亦爾。
 
幾無體,能轉有體等?
 
幾性不生,能生生等?
 
三性執無執相、三性各云何知?
 
三性幾自非染,能令他染等?
 
三性各以何為喻?
 
《中邊論》說:「色有三種︰一、所執義色,色家分別性;二、分別義色,色家依他性;三、法性色,色家真實性。」色通相故,一色通三性,乃至識蘊,乃至十二處亦爾。
 
如是等門,義類無盡,皆易知故,恐厭繁文,今此論中,略示綱要。
 
然此等並收諸經論盡,更無一餘。
 
《對法》第十二別抄有異,應取解之。
 
 
 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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