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論研習》-觀六情品第三(八偈)

觀六情品第三(八偈)

問說:經中說有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六情,所謂的:

「眼耳及鼻舌、 身意等六情, 此眼等六情, 行色等六塵。」

《中論研習》:佛教般若中觀宗根本心論略釋 龍樹菩薩造 梵志青目釋 台灣 王穆提 研習

 

此中說眼為內情、而色法則為外塵,以眼能見色法,乃至意為內情、法為外塵,意能了知法塵。

回答說:無有也。這是為什麼?

「是眼則不能, 自見其己體; 若不能自見, 云何見餘物?」

是眼並不能見其自體。這是為什麼?例如像是燈能自照亦能夠照他。眼若是有見相,亦應當能夠自見亦應當能見他。而實際上並不是如此,所以偈中說 「若眼不自見,如何能見餘物?」

問說:眼雖然不能自見,而能見於他。例如像是火能燒於他,然並不能自燒一樣。

回答說:

「火喻則不能, 成於眼見法; 去未去去時, 已總答是事。」

您雖然建立火喻,而不能建立成就眼見法。此事於 〈去來品〉 之中已經回答,如於已去法之中無有去法、未去法之中無有去法、去時法之中無有去法;又像是已燒法、未燒法、燒時法皆無有燒法,如是已見法、未見法、見時法皆應當無有見相才是。

再者:

「見若未見時, 則不名為見; 而說見能見, 是事則不然。」

眼未對色法則不能有見,此時並不名為見,因為對於色法才名之為見。

所以於偈中說 「未見時無見」 ,為什麼以見還能有見法呢?

再者,二處皆無有見法。這是為什麼?

「見不能有見, 非見亦不見; 若已破於見, 則為破見者。」

見並不能見,先前已經說明彼之過失故。非見法亦不能見,無有見相之故。

若是無有見相,為什麼還能有見?見法無有之故,見者亦是無有。這是為什麼?

若離於見而有見者,無有眼根者亦應當以其他五情而見。

若以見而見,則於見中應當有見相才對。

見者無有見相,所以偈中說 「若已破於見,則為破見者。」

再者:

「離見不離見, 見者不可得; 以無見者故, 何有見可見?」

若是有見,見者則不應當成就;若無有見,見者亦應當不成就。見者無有之故,為什麼還有見可見呢?

若無有見者,誰能用見法去分別了知外色塵?

所以偈中說 「以無見者故,何有見可見?」

再者:

「見可見無故, 識等四法無; 四取等諸緣, 云何當得有?」

見、可見法無有之故,識、觸、受、愛四法皆是無有。以無有愛等法之故,欲取、見取、戒禁取、我語取之四取等之十二因緣分亦是無有。

再者:

「耳鼻舌身意, 聲及聞者等, 當知如是義, 皆同於上說。」

如見、可見法是空,隸屬於眾緣所生之故而無有決定義。其他耳、鼻、舌、身、意等五情,聲、香、味、觸等五塵,當知亦同於見可見法,意義相同,所以不再另外詳說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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