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若離於染法, 先自有染者, 因是染欲者, 應生於染法; 若無有染者, 云何當有染? 若有若無染, 染者亦如是。」
倘若先定有染者,則不更需要有染法,染者先已有染法之故。
若是先必定無有染者,亦復不應當生起染法,要當先有染者,然後方能生起染法。
若是先無有染者,則應當無有受染者。染法亦是如此,若是先離於人而定有染法,此則為無因論,云何能得生起?就像是無有木薪之火。
若是先必定無有染法,則應當無有染者,所以偈中說 「若有若無染,染者亦如是。」
問說:倘若染法、染者於先後相對待而生,是事並不可得者。若是一時而生,有什麼過失?
回答說:
「染者及染法, 俱成則不然; 染者染法俱, 則無有相待。」
倘若染法、染者一時而成就,則為不相對待,不因為染者而有染法。
不因為染法而有染者,是二法應當為常法,已無有因而能成之故。
倘若為常法,則有多種過失,無有真實解脫法。
再者,現在應當以一法、異法破除染法、染者。這是為什麼?
「染者染法一, 一法云何合? 染者染法異, 異法云何合?」
染法、染者,若能以一法而有合法,若能以異法而有合法,若唯是一法則無有合法,這是為什麼?一法為什麼能夠自合?譬如手指端並不能自觸到指端。
倘若以異法而有合法,此說亦不許。這是為什麼?以異法成就之故。
倘若各自能成就竟,不需要重新有合法,雖然已經為合法而猶有不同。
再者,一法、異法皆不可。這是為什麼?
「若一有合者, 離伴應有合; 若異有合者, 離伴亦應合。」
倘若染法、染者為一法,強說名之為合者,應當離於其他因緣而能有染、染者。
再者,倘若為一法,亦不應當有染、染者二種名,染是法、而染者是人。
倘若人、法為一法,是則為大亂。
倘若染法、染者各自不同而說為合者,則不須具備其他因緣而能有合法。
倘若不同而有合者,雖然染法、染者彼此遙遠而亦應當有合法。
問說:一法不合,可以這樣說;眼見不同法而能有共合。
回答說:
「若異而有合, 染染者何事? 是二相先異, 然後說合相。」
若染法、染者先有決定之不同相而後能合者,是則為不合法。這是為什麼?是二相先前已經不同,而後強說為合法。
再者:
「若染及染者, 先各成異相, 既已成異相, 云何而說合?」
若染法、染者先各自分別成就了別相,您現在為什麼強說有合相?
再者:
「異相無有成, 是故汝欲合; 合相竟無成, 而復說異相。」
您之已染法、染者於不同相並不成就之故,再說有合相。於合相之中有過失,染法、染者並不成就。您為成就合相之故,再說有不同相。您自已為了建立決定法,而所說卻為是不定法。
這是為什麼?
「異相不成故, 合相則不成; 於何異相中, 而欲說合相?」
以此中染法、染者為不同相並不成就之故,而於合相亦不成就。您於哪一種異相之中而意欲說有合相?
再者:
「如是染染者, 非合不合成; 諸法亦如是, 非合不合成。」
如染法,恚法、癡法亦是如此。如貪欲、瞋恚、愚癡三毒,一切煩惱、一切法亦是如此。不是先法不是後法、不是合法不是散法等,乃是因緣法所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