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論研習》-觀作作者品第八(十二偈)

觀作作者品第八(十二偈)

問說:現見有作、有作者、有所用作之法,三事和合所以才有果報,所以說應當實際上有作者、作業。

回答說:本論上面所說品品中破一切法皆無有殘盡。就像是破生相、住相、滅相三相,三相無有所以無有有為法,有為法無有所以無有無為法。有為法無為法無有之故,一切法決定盡無有作、作者。

《中論研習》:佛教般若中觀宗根本心論略釋 龍樹菩薩造 梵志青目釋 台灣 王穆提 研習

 

倘若是有為法,有為法中已經破除。倘若是無為法,無為法中已經破除。不應當再次詢問。您實際上執著心深重,所以才會反覆的詢問,現在應當再回答您。

「決定有作者, 不作決定業; 決定無作者, 不作無定業。」

若是先決定定有作者、決定有作業,則不應當有作法。若是先決定有無作者、決定無有作業,亦不應當有作法。這是為什麼?

「決定業無作, 是業無作者; 定作者無作, 作者亦無業。」

若是先決定有作業,不應當更有作者;又離於作者應當有作業才對。但是,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。

若是先決定有作者,不應當更有作業;又離於作業應當有作者。但是,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。所以說決定有作者、決定有作業,不應當有作法。

那麼,不決定有作者、不決定有作業,亦不應當有作法。這是為什麼?本來無有之緣故。

有作者、有作業尚且不能有作法,更何況無有作者、無有作業。

再者:

「若定有作者, 亦定有作業, 作者及作業, 即墮於無因。」

若是先決定有作者、決定有作業,您說作者有作法,即為是無因論,離於作業而有作者、離於作者而有作業,則是不從因緣而有。

問說:若是不從因緣而有作者、有作業,有什麼過失呢?

回答說:

「若墮於無因, 則無因無果, 無作無作者, 無所用作法。 若無作等法, 則無有罪福, 罪福等無故, 罪福報亦無。 若無罪福報, 亦無有涅槃, 諸可有所作, 皆空無有果。」

倘若墮於無因,那麼,一切法則是無有因、無有果。以能生法名之為因、所生法名之為果,是能生法因與所生法果二類即是無有。

是能生法因與所生法果二類無有之緣故,無有作、無有作者亦應當無有所用之作法,亦無有罪福法。罪福法無有之緣故,亦無有罪福果報以及涅槃道。所以說不得從無因而生。

問說:若是作者並是不定,而作不定業,有什麼過失?

回答說:於一事無有尚且不能生起作業,更何況於作者不定、作不定業二事都無有?譬如幻化人以虛空作為房舍,但有言說語說,而實際上並無有作者、作業。

問說:若是無有作者、無有作業,並不能有所作法;那麼,現在若是有作者、有作業,則應當有作法。

回答說:

「作者定不定, 不能作二業, 有無相違故, 一處則無二。」

作者定不定,並不能作定不定業。這是為什麼?有法、無法互相違背之緣故,一處不應當有作定業、不定業二種。有是決定業、無是不決定業,一人一事為什麼有有法、無法呢?

再者:

「有不能作無, 無不能作有, 若有作作者, 其過如先說。」

若是有作者而無有業,為什麼能有所作法?若是無有作者而有業,亦不能說有所作。這是為什麼?如同先前所說。

有中若是先有業,作者又為什麼而有所作法?若是先無有業,為什麼可得作法?如是邪見則破一切世俗罪、福法等因緣果報。

所以偈中說 「有不能作無,無不能作有,若有作作者,其過如先說。」

再者:

「作者不作定, 亦不作不定, 及定不定業, 其過如先說。」

定業已經破除,於不定業亦應當破除,定不定業亦應當破除;現在意欲一時總破除此等邪見,所以說是偈,所以說作者不能作定業、不定業、定不定業三種業。現在作者定、作者不定、作者亦定不定三種作者,亦不能作業。這是為什麼?

「作者定不定、 亦定亦不定, 不能作於業, 其過如先說。」

作者定、不定、亦定亦不定,不能作於業。這是為什麼?如先前說三種過之因緣。此中應當廣說,如是於一切處求有真實作者作業,皆為不可得法。

問說:倘若說無有作、無有作者,則又墮於無因論。

回答說:是業乃是從眾緣而生,假名說之為有,並無有決定。並非像您所說的那樣。這是為什麼?

「因業有作者, 因作者有業, 成業義如是, 更無有餘事。」

業先無有決定,乃因人而生起業;因業而有作者,作者亦無有決定。因為有作業,所以說名為作者,二事和合所以得成作、作者。

若是從和合而生則無有自體性,無有自體性所以為空,空則是無有所生。但隨於異生凡夫憶想分別執著之緣故,說有作業、有作者;於第一義之中,並無有作業、無有作者。

再者:

「如破作作者, 受受者亦爾, 及一切諸法, 亦應如是破。」

譬如作、作者並不得相離,不相離之緣故而不決定,無有決定之緣故,所以說無有自體性。

受、受者亦是如此,受名為五陰身(五蘊身),受者乃是人,如是離於人無有五陰(五蘊)、離於五陰(五蘊)無有人,但乃是從眾緣而生,譬如受、受者。其他一切法亦應當如是破除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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