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苦若自作者, 則不從緣生, 因有此陰故, 而有彼陰生。」
倘若苦法乃是自作法,則不從眾緣而生,自乃名為從自體性而生。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。這是為什麼?因前五陰(五蘊)而有後五陰(五蘊)生,所以苦不得是自作法。
問說:若說此五陰(五蘊)能作彼五陰(五蘊)者,則是他作法。
回答說:這樣的說法並非為正理。這是為什麼?
「若謂此五陰,異彼五陰者, 如是則應言,從他而作苦。」
若是此五陰(五蘊)與彼五陰(五蘊)為不同,彼五陰(五蘊)與此五陰(五蘊)不同者,則應當從他而作。如同麻縷線與布為不同者,應當離於麻縷線而有布。
若是離於麻縷線而無有布者,則布乃不異於麻縷線。如是彼五陰(五蘊)不同此五陰(五蘊)者,則應當離於此五陰(五蘊)而有彼五陰(五蘊)。
倘若離於此五陰(五蘊)而無有彼五陰(五蘊)者,則此五陰(五蘊)不異於彼五陰(五蘊),所以不應當說苦法乃是從他作。
問說:自作者,乃是說此人人自作苦法、自受苦法。
回答說:
「若人自作苦, 離苦何有人? 而謂於彼人, 而能自作苦。」
倘若說人自作苦者,離於五陰(五蘊)苦,何處別有人而能自作苦法?應當說此人,而不可說,所以苦非是人自作法。
倘若說人不自作苦法,他人作苦法與此人者,於此亦非正理。這是為什麼?
「若苦他人作, 而與此人者; 若當離於苦, 何有此人受?」
若是他人作苦法給與此人者,離於五陰(五蘊)則無有此人受苦法。
再者:
「苦若彼人作, 持與此人者; 離苦何有人, 而能授於此?」
倘若說彼人作苦法而授與此人者,離於五陰(五蘊)苦者,如何有彼人作苦法而持與此人?若說是有者,應當說其相。
再者:
「自作若不成, 云何彼作苦? 若彼人作苦, 即亦名自作。」
以種種因緣法而彼自作苦法乃不成就,而說為他作苦法。此亦非正理。這是為什麼?於此、彼互相對待之故。
若是彼作苦法,於彼亦是名為自作苦法。自作苦法先前已經破除,您受自作苦不成就之故,他作亦是不成就。
再者:
「苦不名自作, 法不自作法, 彼無有自體, 何有彼作苦?」
自作苦法並不如此。這是為什麼?如同刀並不能自割於刀。 如是法並不能自作法,所以不能自作。他作亦不如此。這是為什麼?離於苦而無有彼之自體性。
若是離於苦法有彼之自體性者,應當說彼能作苦法,彼者亦即是苦法,如何說苦法能自作苦法?
問說:若是自作法、他作法並非正理者,那麼,應當有共作法。
回答說:
「若此彼苦成, 應有共作苦; 此彼尚無作, 何況無因作?」
自作法、他作法猶且尚有過失,更何況是無有因而作。無有因乃有多種過失,如 〈破作作者品〉 之中所說。
再者:
「非但說於苦, 四種義不成; 一切外萬物, 四義亦不成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