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待牽生受,發定事違不,攝受六依生,餘各一處起。
初列名,可知。
二、釋名者,就十因中,總有三類:
一、有三个通持業、依主;
二、有一个唯依主;
三、有六个唯持業。
言三个者,
謂隨說、引發、定異。
若隨是所隨是見聞等,說是能說,即是隨之說,名隨說因[1]者,依主釋;
若隨亦是能隨者,即是亦隨亦說,名隨說者,持業釋也。
若言發是果名,引者是因,發之引,名引發[2],依主釋也;
若發亦是因者,亦引亦發故,名引發者,持業釋也。
若異是果,定者是因,異之定,名定異[3]者,依主釋也;
若二俱因,亦定亦異,名定異者,持業釋也。
言一依主者,謂同事因[4]。
事是果,同是因,事之同,名同事,依主釋。
自餘六因,皆持業釋。
亦觀亦待,乃至不相違者,皆持業也。
若言隨說因等者,十種皆持業釋,隨說即因,乃至不相違即因故。
問:相違即因者,豈滅亦有因生耶?
答:不然,但與黃葉為因,不與已滅青等為因。
即是能相違即因故,名相違因[5]。
相違果者,謂黃葉是。
第二、出體中有二:
初總後別。
謂由法故有想,想故有名,名故所起語性能詮辨諸法,名隨說因,以聲為性也。
若所觀待有四句,能所受性即是遍行中受數,觸、想、作意、思無此五位差別能故非也。
觸雖有此能,而方此受非是領納,唯此受有此五位能及能領納,獨名領受性也。
若待所受有能受,受性唯受數,所受中通一切法也;
若待能受有所受者,即能受唯受性,所受中通有為、無為,餘有通故;
若所受待所受,一種;
若以能受待能受者,亦相似也。
其牽引因[6]者,種子遠有牽果之能,名牽引因,即用有漏、無漏三性內外種子為體。
若此種子為潤已去,俱為生起因[7]性。
若疏緣相攝受令果得起,唯除種子疏緣法體。
其引發因者,若種若現,漏無漏三性相依,依引中等為體。
若定異因,亦以此法等為體,前界寬性狹,後界狹性寬。
同事[8]者,始從觀待,終至定異,同辨一果,即以前法為體。
若相違因[9],得有違緣為性。
不相違[10]者,於生住成得,俱不為障,一切法為性。
此中,總出體也。
第二、別出體者,別有三種十因,所謂清淨、雜染、無記也。
且清淨者,以無漏善聲為隨說因體。
觀待因[11],即以清淨位中受性為體。
所有種子為生起、牽引二體。
無漏見等疏相攝,六依處[12]為體。
其無漏種現,為引發因體。
若無漏種子及現行,為定異因體。
始從清淨觀待,終至定異因,並以此法為同事因體。
諸雜染法,清淨法家相違。
於生住成得事中不相障礙無漏法者,為不相違因體也。
第二、雜染十因[13]者,若薩婆多聲通三性,以是業性;即大乘宗聲唯無記,以是報故。
若依表業性,假名善惡也,即以此不善聲為性。
觀待因者,待苦受有樂受者,或待惡知識,於是待所受有能受也。
無明等七支,名牽引因。
愛、取、有三支,名生起因。
由於根境疏相攝受,名攝受因。
下界引上三品相生,若種若現,為引發因體。
定異因者,能招得自界等果為體。
初從觀待,終至定異,俱共得果,名同事因。
若無漏法等,是雜染法家相違。
於生得成住中不相障礙,即名不相違因也。
第三、無記十因[14]者,無記聲為隨說因性,若取外麥等為無記法,唯有依主釋,亦持業也。
待足有往來等,名無記法觀待因。
穀種子等,未潤已前,名牽引因。
若潤已去,名生起因。
水土人功等相助,名攝受因。
依種生莖等已去,名引發因。
若麥定生麥,不生豆等,名定異。
始從觀待,終至定異,同招一事果,名同事因也。
其霜等,是禾相違因。
於生住等,不相障礙,名不相違因。
第三、三性互辨因果寬狹者,
於十因中,且清淨者,若清淨之隨說因者,因體通三性、有漏無漏、有為;其果唯無漏、有為無為、善性也。
若清淨法即隨說因,因體唯有為、無漏、善性也;果通一切法也。
觀待因者,
若清淨法之觀待因,因體通三性、有漏無漏、有為無為也;果唯無漏,通有為無為,唯善性也。
若善清淨即觀待因,因體通有為無為,唯無漏,定是善性也;果法通三性、有漏無漏、有為無為。
於中四句:
若待所受有所受者,如待前理有後理起,因果性等;
若待能受有能受者,如待見道有修道者,因果性同也;
若待所受有能受者,如緣真如理,果因性等,因唯無為;
若待能受有所受者,依現行見,方得此理,因是有為,果皆無為。
餘同也。
言牽引、生起二因者,
唯得清淨法,即牽引、生起因。
因果性等,唯有為相,無無為,唯無漏,唯善性,無有不善及無記。
若據有為、無漏,遠望攝無為果,彼既是疏,此因親,不取也。
攝受因者,
若清淨之攝受因,因體通有漏無漏、有為無為,有三性;果體唯無漏,非有漏,通有無為,唯善性也。
若清淨即攝受因,因體通有為無為,唯無漏,唯善性也;果性唯無漏,通有為無為,唯善性也。
若據平等智[15]攝,起染汙末那[16],何妨果法亦通有漏,有三性?
然言引發因者,
若清淨法之引發因,因體通有漏無漏,唯有為,唯善性,以論言同類勝品引故。
既言於勝品亦得為因,何妨三性俱能引耶?果法唯無漏,通有無為,定唯善性。
若清淨法即引發因,因唯有為、無漏、善性;果唯無漏、有為無為,唯善性也。
言定異因者,
若清淨法即定異因,因唯有為、無漏、善性,果通有為無為等。
若清淨法之定異因,因唯有為,果是無為。
同事因者,
若清淨法之同事因,因體通三性、有為無為、有漏無漏也;果法唯無漏,通有為無為,唯是善性也。
若清淨法即同事因,因體唯無漏,通有為無為,唯善性也;果法唯無漏,通有為無為,唯善性。
若能同辨相,得末那識起,果法何妨通三性也?
言相違因者,
唯得有清淨之相違因,不得有持業也。
因體通二性,不善、有覆無記故。
若總言之,何妨亦通三性耶?唯有為,非無為,唯有漏性也。
果法通有為無為,唯無漏,唯善性也。
言不相違因者,
若清淨之不相違因,因寬果狹;若清淨法即不相違因,因狹果寬。
准前釋也。
第二、雜染十因者,
若據實義,唯得有雜染法之隨說因。
何以故者?
以大乘中聲非善惡性,若從表故假,得通善惡性。
由此道理,亦有二釋也。
若雜染法之隨說因,因體通三性、有漏無漏,唯有為;果法通三性,唯有為,唯有漏。
若雜染即隨說因者,因體通三性,唯有漏,唯有為,果法通一切皆得。
若據展轉義,亦得緣真如故。
觀待因者,
若雜染法之觀待因,因體通三性、有漏無漏、有為無為;果體通三性,唯有漏,唯有為也。
若雜染即觀待因,因體通三性,唯有漏,唯有為,果體通一切皆得。
此是總說。
若別說者,此有四句。
若待所受有能受,因體通一切;果法唯有為、有漏,通三性。
若待能受有所受,因體通三性,唯有漏、有為也,果法通一切皆得也。
若以能受待能受者,因果性同也,其中有別,如理應思。
大乘中既無不善色等,即無所受待所受也。
若據表業,始從足骨待踝骨等,因果性通,於理何失?
其牽引、生起二因,俱是持業也,因果性同故。
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,少有雜染法牽引因,因體通二性,唯有為、有漏;果唯無記,唯有漏、有為也。
言攝受因者,
若雜染法之攝受因,因體通三性、有為無為、有漏無漏也,果法性同前。
若雜染法即攝受者,因體通三性,唯有漏、有為也,果性通一切也。
言引發者,若雜染法之引發因,因體通三性,唯有漏,唯有為,非無為也;果性同前也,亦可無此釋也。
若雜染法即引發因者,因體通三性,唯有為、有漏;果法通三性、有漏無漏,唯有為也。
若據因有漏善法斷證離繫果,何妨果法通無為耶?
言定異因者,
若雜染法之定異因,當須分別。
若據無記為果,果法唯無記,但有為、有漏;因體通善惡二性,唯有為、有漏。
若三性為果者,雜染法即定異因,因果俱通三性,唯有為、有漏也。
言同事因者,若雜染法之同事因,因體通三性、有為無為、有漏無漏;果法通三性,唯有為、有漏也。
若雜染即同事因,因體狹,果性寬也。
言相違因者,唯得有雜染之相違因,因體通有為無為,唯無漏,唯善性也,其果即狹。
言不相違者,若持業釋,因體狹,果體通一切;若依主釋,果狹因寬也。
第三、無記法十因者,
若取外法名無記法,唯得有無記之隨說因,因體可通三性,因中表故,顯果上實無記極成。
因通有漏無漏,唯有為也;果體唯無記,唯有漏、有為。
言無記即因者,若據內聲性是無記,名隨說因者,即有無記法即隨說因,因體唯無記,唯有漏,唯有為,果通一切。
風聲等是能詮者,何妨外法有即因耶?
言觀待者,
於中有四句。
若所受待所受者,即所待為因,能待為果,果因性等,以因顯形待水等,形等為因果故。
若能受待能受者,即因果等,性亦同故,以俱受數為觀待因。
若依此義,外法無此句也。
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,所受是因,是無記法,即因體唯無記,唯有為、有漏;果性通三性,唯有為,非無為,通有無漏,唯心、心所法受數也。
若待能受有所受者,因體有為,通有漏無漏,有三性;果性唯無記,唯有漏、有為,唯色法也。
若無記之觀待因,因體寬,果性狹;若無記即觀待者,因性狹,果即寬也。
其牽引、生起二因,
唯得有無記法即因,以取外麥等種子假故也。
言攝受因者,
若無記法之攝受因,唯得有二依,謂作用[17]、士用[18]。
因通三性,唯有為有漏;果唯無記,唯有為、有漏也。
若無記法即攝受因者,因果性同也。
其引發因者,
唯有無記法即引發因,因果性同。
言定異因者,
亦只得有無記法即定異,果因體等。
言同事因者,
若無記法之同事因,因寬果狹,准前可解;若無記法即同事因,因狹果寬。
言相違因者,
唯得有無記之相違因,因果性同也。
若據雪等是外無記,何妨亦有無記法即相違因,因果體等也?
言不相違因者,
若無記之不相違因,因體通一切,果唯極狹;若無記即相違因,因果性等。
第四、廢立者,
問:何故十因耶?
答:略有六別。
(下釋文疑似有缺文。)
五果義
略以十門分別:
一、出體;
二、釋名;
三、廢立;
四、十因二因得;
五、四緣得;
六、十五依處得;
七、三乘因果具幾;
八、有為無為、有漏無漏等分別;
九、見所斷等分別;
十、問答分別。
(下文疑似缺一、出體;二、釋名;內文。)
三、廢立者,果是成辦義,要有法是,無法非也。
因之所剋,有二種果:
一、無為果;
二、有為果。
無為無多差別故,更不分別;有為有差別故,復應建立。
有因與威勢不障礙而得者,但得增上之名。
有因勝取與而得者,於中有因總假者之所得,有因別法之所得。
總假者之所得,名士用果;餘別法所得,亦得士用果者,以別從總,相似為名。
於中依總立,別法之所得復有二類:
一者、同性;
二者、異性。
無為果要斷隨眠之所得勝故,餘非擇果。
六行所得等,但增上果[23]。
若非勝招致者,但名增上,勝者名士用等。
是故五果不增不減。
又顯因類眾多,可分十種;果眾難剋,合立五果。
此依聖教,無說增上及士用果通無為處,故作此釋。
又解:因之所得,不過有法,謂有為無為。
無為無多差別,唯有一性,故立一果,名離繫果。
諸有為法有多差別,三性不同。
其同性所得,名等流果,異性所得,名異熟果。
同性得中,然據勝力,所牽之果,名等流果。
故同品與同品、勝品二俱為因,非為劣因。
異性之中,因體殊勝,果相顯現,名為異熟。
故無記性望善惡法,善惡法中,自互相望,皆非此果。
因體非勝,果非顯現,非有異相令可知故,不立為果,是總果[24]收。
然《唯識》第二卷言習氣有二:
一、等流;
二、異熟。
總攝一切有漏盡故。
顯無為無別,有為有別,立一、二果。
然上所說,即是無為、有為別果,此二各有近力、遠力、勝力、劣力、親力、疏力、資助力、不障力。
有無為中,若為近、勝、親、資助力之所得者,立為士用果;
若為遠、劣、疏、不障力之所得者,名增上果。
此二即是有為、無為二法共果,皆依別法得士用名。
此果即通四法為體:俱生、無間、隔越、不生。
俱生果者,
即同時法故。
《成唯識》第二卷云種子生現,如俱有因,得士用果。
或第七云一切法有,得士用果。
無間果[25]者,
次後生法故。
《成唯識》第七卷云一切種者,得士用果。
等流果中,名士用故。
第八卷云引發等因,得士用果。
隔越果者,
假者春種,秋獲果故。
諸論俱說此為士用,或異熟果亦是隔越。
《唯識》七云於異熟果,立士用故。
又第八云牽引、生起,得士用果。
不生果[26]者,
謂真見依處[27]所得士用故。
《唯識》云攝受因,得士用果。
雖士用、作用二種依處是此因收,既引發等當得士用,豈遮真見得士用耶?故知別法亦有士用,士用之果亦通四種。
由此五果,不增不減。
六十五卷說,五果義少好。
與餘不同,應撿之。
(後疑似缺文釋義。)
法處色[28]義林
總以五門分別:
一、開合廢立;
二、辨體性;
三、釋名字;
四、分別假實;
五、影質有無。
一、開合廢立者,
《百法論》總有一,謂法處所攝色[29]也。
一、無表;
二、定果。
《瑜伽》第三[32]說亦同彼。
《顯揚》第一[33]說有三種:
一、律儀;
二、不律儀;
三、定自在。
第五十四初說三[34]同此,又彼卷中廣說極微,唯覺慧折[35]。
若非法處,何處所攝?由此法處亦立四種。
《對法論》說五[36],如文自列。
《顯揚》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[37]:
一、影像;
二、所作成熟;
三、無見;
四、無對;
五、非實大生;
六、繫屬心相;
七、世間;
八、不思議;
九、世間定果;
十、出世定果;
十一、自他地境;
十二、諸佛菩薩自在轉變。
《百法》一者[38],處類說故。
《五蘊》、《瑜伽》各說二者,極略[39]、極迥[40],體即極微,折麤實色,分成此二,以假從實,以細從麤,故於諸法處更不別說。
遍計所起,不明了意識獨緣根境搆畫所生,熏種為因,後生根境,以因從果,以影從質,亦於法處不別說之。
諸無表色相隱同類,總合建立,名一無表;定自在果[41]雖通假實,俱由定生,亦總合立。
故《五蘊》等,說二非多。
《顯揚》第一、《瑜伽‧決擇》各說三者,諸無表色相類雖同,善惡性殊,分成二種,善者名律儀,不善者名不律儀。
處中無表,或無不立,或有彼類更不別開,不說所餘,准前應說。
故《顯揚》等,但說有三。
說有四者,遍計所起,可有本質,隨質從果,法處不立;
極微無質,故別立之;
極迥類同,故不開也。
此說五者,獨頭意[42]所緣諸色與質用殊,以根對故,法處所攝。
諸有本質[43],皆名影像,名遍計所起。
善慧分折,此有二類:
一、互礙;
二、礙一。
唯為所觀,極略、極迥,無漏心[44]所緣,假實並名定生,故分成五。
《顯揚》十八說十二者,唯說定果,若假若實,諸相各別,異於餘類,更不說餘。
十二種相並勝定果之差別義,非盡理門[45]。
理實,法處唯立三種:
一者、影像,諸有極微并獨散意搆畫根境、鏡像、水月,如是等類,同皆無實,心之影故,同立一門;
二者、無表,若定若散,若善若不善,此皆不能表示他故,相用既等,同立一門;
三者、定果,有漏無漏,若假若實,俱由定起,同立一門。
故《五蘊》等,說後二種。
若極微色[46],以假從實,以細從麤;若遍計色[47],以因從果,以影從質。
更不別立影像色者,亦應無表,以假從實,非色從色,不別說之,唯說定果。
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故應說三,非可增減。
然今本論說有五者,
且有漏心獨生散意[48],總緣根境、水月、鏡像,此等皆麤。
折諸根境至極微位[49],非麤唯細,雖同影像,麤細全殊,覺意計心,能緣亦別,故離遍計,別立極微。
有對色中,略有二類:
一、唯所礙,不能礙他,即色處中明等迥色,下第三說非能礙故;
二、能礙他,亦為所礙,除迥色等外諸有對色,下第三說能互礙故。
由此二類麤色不同,柝至極微,細亦差別。
折前所礙以至極微,名極迥色;
柝後俱礙以至極微,名極略色。
由此類別,細分二種。
二門影顯,境心有異,隨應麤細,開合亦別。
麤色易知,合名影像,細色難解,別開二門[50]。
故論說五,不可減增,深貫諸文,的當深理。
二、辨體性者,
初、極略色,
此論自說極微為體,即五色根,除迥色等,餘五色境及四大種、法處實色,極微為性。
《顯揚》第五、《瑜伽》五十四說:「建立極微有十五種,謂眼等根為五極微,色等境五極微,四大種四極微,法處實色有一極微」,故此十五為極略色性。
二、極迥色,
論[51]自說言:「即此離餘之礙觸色」。
以空界色極微為體,論說迥色即明闇色,當知光影色極迥色收。
日炎名光,餘炎名明,影暗翻此,豈唯明暗是迥色耶?唯說明暗,但舉小分。
然空界色上下見別,分成迥色及空一顯,故空界色攝六種色,折至極微,總名極迥。
建立所以,如前應知。
三、受所引色者,
論[52]自說言「謂無表色」。
有義:唯二,以律儀、不律儀無表為體,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二故,要猛利思種便無表故。
有義:亦以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。
此第八等,說業有三:
一、律儀;
二、不律儀;
三、非律儀非不律儀。
非律儀非不律儀者,謂彼所有善不善業,若布施等,若毆擊[53]等,律儀、不律儀所不攝業,皆此所收。
五十四說:「色用差別者,謂有表、無表、律儀、不律儀、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作用。」
說布施等為此業故,定知此業亦有無表。
說表、無表、律儀等三為色作用,何緣唯二有表無表,此處中業唯有表耶?
不說三者,即二所攝善惡類故,故受所引[54]定通三種。
律儀無表總有三種:
一、別解脫無表,即七眾戒[55];
二、定俱無表,八等至[56]俱諸有漏戒,此亦名為靜慮律儀,色界威儀,故以為名;
三、無漏無表,八等至俱諸無漏戒。
若別解脫無表、不律儀無表、處中無表,
此三皆依動發思種防發身、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,故《唯識》說:「謂此或依發勝身、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。」[57]
《成業論》說:「動發勝思能發律儀、不律儀表,由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,假立善惡律儀無表。」[58]
定俱、無漏二種無表,依彼二位止惡現思功能建立,故《唯識》說:「或依定中止身、語惡現行思立。」[59]
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。
四、遍計所起色[60]者,
論[61]自說言:「謂影像色」。
獨生散意識通三性心,所變根塵無根等用,水月、鏡像此等非一,因計所變五根、五塵、定境色等無用影像,為此遍計所起色體。
五、自在所生色[62]者,
論自說言:「以解脫、靜慮境色為體」[63],五十三說:「勝定力故,於一切色皆得自在」[64],即以定所變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境為體。
三、釋名字者,
初極略色,極者,至也、窮也、邊也。
略有二義:
一者、總義,總略眾色折至極微,名極略色;
二者、小義,折諸根境至極小處,名極略色。
故稱極略,不名極微。
略是總者,略色之極;
略是小者,色即極略,或色之極略。
依士、持業二釋隨應。
今此色者,五種通名,二釋雖成,持業為勝。
極迥色者,
迥色即是色處,迥色離礙方顯,立以迥名。
極迥即色,迥色之極,迥之極色,三釋隨應。
色既通名,初後解勝。
雖明暗等亦是所折,明等是別,迥色是總,處所寬廣復能為依,不名極明等,但稱極迥色。
然此迥色與空一顯[65],上下類殊,俱空界色[66],不名極空,名極迥者,恐濫虛空亦是色性。
又迥色通空,色唯上,不名極空,但稱極迥。
受所引色者,
受謂領受,因教因師而領受義,引謂發起。
受之所引,名受所引;
受所引即色,名受所引色。
離合二名,即成兩釋。
雖定道戒得不從師教,然方便時亦從師教。
不律儀戒[67]或自邀期,或從他受,由此總說名受所引。
又別解脫[68]、惡戒[69]無表定由受起,轉不隨心,定道相從,亦名受所引。
又雖得彼,不定從他,無表類同,皆名受所引。
亦有受得定得道,由此總名受所引色。
遍計所起色者,
三性意識[70]能遍計度,境從此生,名彼所起。
所起即色,名所起色。
遍計之所起色,名遍計所起色。
亦通兩釋。
自在所生色者,
定通無擁[71],名為自在。
果從彼起,名彼所生。
所生即色,名所生色。
自在之所生色,名自在所生色。
二釋如前。
四、分別假實者,
下第六云:「極微無體,由慧分拆。」
《顯揚》第五云:「慧拆麤色至最細邊,建立極微,非由有體故,說極微無生無滅。」[72]
《瑜伽論》第三云:「於色聚中曾無極微,從種生時,唯聚集起,亦非極微集成麤色。」[73]
《唯識》亦云:「至色邊際假立極微。」[74]
五十四[75]等皆說同此,故初二色皆是假有。
《成唯識》云:「謂依思願,善惡分限,假立無表。」[76]
《成業》亦云:「依二種子未損壞位,假立善惡律儀無表。」[77]
此證甚多,故受所引色亦是假有。
《顯揚》第十八[78]說七事無實,三、影像,四、響音,故遍計色亦是假有。
五十四說:「墮法處色有實有假。
若有威德定[79]所行境,猶如變化,彼果、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,是實物有。」[80]
《成唯識》說:「阿賴耶識變十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」[81]
故定果色體是實有。
此中有義:五種色中,前四假有,唯第五實。
《顯揚論》說七事假中[82],但說律儀、不律儀假,不說定果亦是假有。
《瑜伽》但說法處色中,威德定色是實物有,律儀、不律儀皆是假有,亦不說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[83]。
有義:第五亦通假有。
菩薩、二乘等,解脫、勝處、遍處諸假相色實用都無,若非此收,何色所攝?
定境界故,非五境攝,性非極微,又非無表,彼解脫等定非遍計。
由此復非前四種色,若非第五,便無所屬,應此五色攝法不盡。
復不可說以影像故,遍計色收,豈諸定心皆成搆畫無漏心等無假相耶?
佛智具能現諸影故。
此論[84]亦云:「靜慮、解脫所行境色,名定所生色。」
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,極殊勝故。
《瑜伽》唯說彼為定所生,以彼假想非殊勝故,略而不說。
異生所變,唯令他見,不堪受用,豈非假也?
《顯揚》第一說:「定所引色由三品心,起彼所緣影像色性,及彼所作成熟色性。」[85]
初是假色,後是實色。
又《顯揚》[86]第十八七色假中,說影像假有;又法處色有十二相,第一、影像。
若假影像非定果者,彼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,彼影像色何色所收?
故知定果有假有實。
[1] 隨說因 p1366瑜伽五卷九頁云:謂依語因依處,施設隨說因。所以者何?由於欲界繫法,色無色界繫法,及不繫法,施設名為先故;想轉。想為先故;語轉。由語故;隨見聞覺知,起諸言說。是故依語依處,施設隨說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謂一切法名為先故想。想為先故說。是名彼諸法隨說因。又無記中云:謂於世間種種稼穡墮諸穀數世資生物所有種種名想言說,謂大麥小麥稻穀胡麻大小豆等。卽此望彼種種稼穡,為隨說因。如言大麥持去持來若磨若置。如是等類,種種隨說。如說大麥,餘小麥等,當知亦爾。又雜染中云:又於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,謂無明、行、識、名色,廣說乃至老死愁悲憂苦擾惱。卽此望彼諸雜染法,為隨說因,如言無明緣行,乃至生緣老死。如是等類,種種隨說。又清淨中云:又於一切清淨品法及滅涅槃所有種種名想言說,卽此望彼諸清淨法,為隨說因。如言念住、正斷、乃至八聖道支。無明滅故行滅,廣說乃至生滅故老死滅。如是等類,種種隨說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:一、語依處。謂法名想所起語性。卽依此處,立隨說因。謂依此語,隨見聞等,說諸義故。此卽能說,為所說因。有論說此是名想見。由如名字、取相、執著、隨所說故。若依彼說;便顯此因是語依處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] 即 引發因 p0377瑜伽五卷十一頁云:依隨順因依處,施設引發因。所以者何?由欲繫善法、能引欲繫諸勝善法。如是欲繫善法,能引色無色繫、及不繫善法。由隨順彼故。如欲繫善法,如是色繫善法。能引色繫諸勝善法、及無色繫善法、不繫善法。如色繫善法,如是無色繫善法,能引無色繫諸勝善法、及不繫善法。如無色繫善法,如是不繫善法,能引不繫諸勝善法、及能引發無為作證。又不善法、能引諸勝不善法。謂欲貪、能引瞋、癡、慢、見、疑、身惡行、語惡行、意惡行。如欲貪、如是瞋、癡、慢、見、疑、隨其所應,盡當知。如是無記法,能引善不善無記法。如善不善無記種子阿賴耶識。又無記法、能引無記勝法。如段食,能引受生有情、令住,令安,勢力增長。由隨順彼故。是故依隨順依處,施設引發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卽初種子所生起果,望後種子所牽引果,名引發因。無記中云:芽莖葉等,展轉相續,望彼稼穡,若成若熟,為引發因。雜染中云:從無明支、乃至有支,展轉引發後後相續,望於餘生生老死等,為引發因。清淨中云:卽自種子所生一切菩提分法,漸次能證若有餘依若無餘依二涅槃界,名引發因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:十一、隨順依處。謂無記染善現種諸行,能隨順同類勝品諸法;卽依此處,立引發因。謂能引起同類勝行,及能引得無為法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3] 即 定異因 p0807瑜伽五卷十一頁云:依差別功能因依處,施設定異因。所以者何?由欲繫諸法自性功能有差別故;能生種種自性功能。如欲繫法,如是色無色繫,及不繫法,亦爾。是故依差別功能依處,施設定異因。
二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:十二,差別功能依處。謂有為法,各於自果,有能起證差別勢力。卽依此處,立定異因。謂各能生自界等果,及各能得自乘果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4] 同事因 p0612瑜伽五卷十一頁云:依和合因依處,施設同事因。所以者何?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;欲繫法生。如欲繫法,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、亦爾。如生和合,如是得成辦用和合、亦爾。是故依和合依處、施設同事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若觀待因、若牽引因、若攝受因、若生起因、若引發因、若定別因、如是諸因、總攝為一,名同事因。無記中云:卽彼一切、從觀待因至定別因,同為稼穡而得成熟;名同事因。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熟。是故一切和合,說為此同事因。雜染中云: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,名同事因。清淨中云:若清淨品觀待因,乃至定別因,彼望清淨,為同事因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:十三、和合依處。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,於所生住成得果中,有和合力。卽依此處,立同事因。謂從觀待乃至定異,皆同生等一事業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5] 相違因 p0835瑜伽五卷十二頁云:依障礙因依處,施設相違因。所以者何?由欲繫法將得生,若障礙現前,便不得生。如欲繫法,如是色無色繫,及不繫法,亦爾。如生,如是得,成,辦,用,亦爾。是故依障礙依處,施設相違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於所生法能障礙因,名相違因。無記中云:霜雹災等諸障礙法,望彼滋稼,為相違因。雜染中云:此雜染法相違因者:謂出世間種姓具足,值佛出世,演說正法,親近善士,聽聞正法,如理作意,法隨法行,及與一切菩提分法。清淨中云:種姓不具足,不值佛出世,生諸無暇處,不親近善士,不聽聞正法,不如理作意,數習諸邪行;彼望清淨,為相違因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:十四、障礙依處。謂於生住成得事中,能障礙法。卽依此處,立相違因。謂彼能違生等事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6] 牽引因 p1037瑜伽五卷十頁云:依習氣因依處,施設牽引因。所以者何?由淨不淨業,熏習三界諸行,於愛不愛趣中,牽引愛不愛自體。復卽由此增上力故;外物盛衰。是故依諸行淨不淨業習氣依處,施設牽引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一卷二頁云:牽引因者:謂於二果,發起愚癡。愚癡為先,生福非福及不動行。行能攝受後有之識,令生有芽。謂能攝受識種子故;令其展轉攝受後有名色種子,六處種子觸受種子。為令當來生支想所攝識名色六處觸受次第生故;今先攝受彼法種子。如是一切名牽引因。
三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一切種子,望後自果,名牽引因。無記中云:由彼各別自種子故;種種稼穡,差別而生。卽說彼種子,為此牽引因。雑染中云: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,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,為牽引因。淸淨中云:安住種姓補特伽羅,種姓具足,能爲上首,證有餘依及無餘依二涅槃界。彼望淸淨爲牽引因。
四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:三、習氣依處。謂內外種未成熟位。卽依此處,立牽引因。謂能牽引遠自果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7] 生起因 p0474瑜伽五卷十頁云:依有潤種子因依處,施設生起因。所以者何?由欲色無色界繫法,從各自種子生。愛、名能潤,種、有所潤。由此所潤諸種子故;先所牽引各別自體,當得生起。如經言;業、為感生因,愛、為生起因。是故依有潤種子依處,施設生起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一卷二頁云:生起因者:謂若領受諸無明觸所生受時,由境界愛,生後有愛;及能攝受愛品癡品所有諸取。由此勢力,由此功能,潤業種子,令其能與諸異熟果。如是一切,名生起因。
三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卽諸種子,望初自果,名生起因。無記中云:卽彼種子,望所生芽,名生起因。雜染中云:無明等法各別種子,名生起因。清淨中云: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,望彼一切菩提分法,為生起因。
四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:四、有潤種子依處。謂內外種已成熟位。卽依此處,立生起因。謂能生起近自果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8] 即 同事因 p0612瑜伽五卷十一頁云:依和合因依處,施設同事因。所以者何?要由獲得自生和合故;欲繫法生。如欲繫法,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、亦爾。如生和合,如是得成辦用和合、亦爾。是故依和合依處、施設同事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若觀待因、若牽引因、若攝受因、若生起因、若引發因、若定別因、如是諸因、總攝為一,名同事因。無記中云:卽彼一切、從觀待因至定別因,同為稼穡而得成熟;名同事因。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熟。是故一切和合,說為此同事因。雜染中云: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,名同事因。清淨中云:若清淨品觀待因,乃至定別因,彼望清淨,為同事因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:十三、和合依處。謂從領受乃至差別功能依處,於所生住成得果中,有和合力。卽依此處,立同事因。謂從觀待乃至定異,皆同生等一事業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9] 相違因 p0835瑜伽五卷十二頁云:依障礙因依處,施設相違因。所以者何?由欲繫法將得生,若障礙現前,便不得生。如欲繫法,如是色無色繫,及不繫法,亦爾。如生,如是得,成,辦,用,亦爾。是故依障礙依處,施設相違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於所生法能障礙因,名相違因。無記中云:霜雹災等諸障礙法,望彼滋稼,為相違因。雜染中云:此雜染法相違因者:謂出世間種姓具足,值佛出世,演說正法,親近善士,聽聞正法,如理作意,法隨法行,及與一切菩提分法。清淨中云:種姓不具足,不值佛出世,生諸無暇處,不親近善士,不聽聞正法,不如理作意,數習諸邪行;彼望清淨,為相違因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:十四、障礙依處。謂於生住成得事中,能障礙法。卽依此處,立相違因。謂彼能違生等事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0] 即 不相違因 p0324瑜伽五卷十二頁云:依無障礙因依處,施設不相違因。所以者何?由欲繫法將得生,若無障礙現前,爾時便生。如欲繫法,如是色無色繫及不繫法、亦爾。如生,如是得、成、辦、用、亦爾。是故依無障礙依處,施設不相違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此障礙因,若闕若離;名不相違因。無記中云:彼闕無障,是諸滋稼不相違因。雜染中云:卽如所說種種善法,若闕若離;是雜染法不相違因。清淨中云:此相違因,若闕若離;是名清淨不相違因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二頁云:十五、不障礙依處。謂於生住成得事中,不障礙法。卽依此處,立不相違因。謂彼不違生等事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1] 觀待因 p1468瑜伽五卷十頁云:依領受因依處,施設觀待因。所以者何?由諸有情,諸有欲求欲繫樂者,彼觀待此,於諸欲具,或為求得;或為積集;或為受用。諸有欲求色無色繫樂者,彼觀待此,於彼諸緣;或為求得;或為受用。諸有欲求不繫樂者,彼觀待此,於彼諸緣,或為求得;或為受用。諸有不欲苦者,彼觀待此,於彼生緣,於彼斷緣,或為遠離,或為求得;或為受用;是故依領受依處,施設觀待因。
二解 瑜伽三十八卷九頁云:觀待此故,此為因故;於彼彼事,若求若取。此名彼觀待因。如觀待手故,手為因故;有執持業。觀待足故,足為因故;有往來業。觀待節故,節為因故;有屈申業。觀待飢渴故,飢渴為因故;於諸飲食,若求若取。隨如是等無量道理,應當了知觀待因相。又無記中云:觀待飢渴羸劣身住,觀待段食所有愛味;於彼追求執取受用。卽說彼法為觀待因。又雜染中云:觀待境界所有愛味,於諸有支,相續流轉。卽彼望此諸雜染法,為觀待因。又清淨中云:觀待諸行多過患故;樂求清淨,攝受清淨,成滿清淨。彼望於此,為觀待因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:二、領受依處。謂所觀待能所受性。卽依此處,立觀待因。謂觀待此令彼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。此是彼觀待因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2] 勘 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第八本:「論:總依此六立攝受因,謂攝受五,辦有漏法;具攝受六,辦無漏故。
述曰:前六依處是攝受因體。以前五依,疏所攝受故,成辨三界有漏諸法。若六合,疏所攝受,辨無漏法,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。助成因緣,名為攝受,故除因緣親能生法。故《對法》言︰「如田、水、糞等,望穀生芽等,雖自種所生,然增彼力,名攝受因。」然隨所應,有五有六,非諸有漏皆具五等。心、心所生,皆具五依,非心、心所即便無故。此中前五通無記因,後一非也。隨其所應,三性應思。」
[13] 雜染十因 p1412瑜伽三十八卷十一頁云:又於一切雜染緣起所有種種名想言說,謂無明行、識、名色、廣說乃至老死愁悲憂苦擾惱。卽此望彼諸雜染法,為隨說因。如言無明緣行,乃至生緣老死。如是等類、種種隨說。觀待境界所有愛味,於諸有支,相續流轉。卽彼望此諸雜染法,為觀待因。於現法中,無明等法,所有已生已長種子,今此種子,望於餘生生老死等,為牽引因。近不善士,聞不正法,非理作意,及先串習所引勢力,生無明等;名攝受因。無明等法,各別種子,名生起因。從無明支,乃至有支,展轉引發後後相續,望於餘生生老死等,為引發因。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,能生那洛迦;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有支,能生傍生、餓鬼、天、人,當知亦爾。卽此望彼諸雜染法,名定別因。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,名同事因。此雜染法相違因者:謂出世間種姓具足,值佛出世演說正法,親近善士聽聞正法,如理作意,法隨法行;及與一切菩提分法。卽如所說種種善法,若闕若離;是雜染法不相違因。如是十因。應知能起一切有情一切雜染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4] 無記十因 p1060瑜伽三十八卷十頁云:謂於世間種種稼穡,墮諸穀數世資生物,所有種種名想言說,謂大麥小麥稻穀胡麻大小豆等。卽此望彼種種稼穡為隨說因。如言大麥,持去持來,若磨若置。如是等類,種種隨說。如說大麥。餘小麥等,當知亦爾。觀待飢渴羸劣身住,觀待段食所有愛味;於彼追求,執取受用。卽說彼法為觀待因。由彼各別自種子故;種種稼穡,差別而生。卽說彼種子,為此牽引因。地雨等緣,能生於芽;名攝受因。卽彼種子,望所生芽,名生起因。芽莖葉等,展轉相續,望彼稼穡,若成若熟,為引發因。從大麥種,生大麥芽,大麥苗稼;不生餘類。如是所餘,當知亦爾。卽說彼為此定別因。卽彼一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,同為稼穡而得成熟;名同事因。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熟;是故一切和合,說為此同事因。霜雹災等諸障礙法,望彼滋稼,為相違因,彼闕無障,是諸滋稼不相違因。如是十因,於餘世間種種事物,隨其所應,當知廣如攝穀論說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5] 即 平等性智 p0533成唯識論十卷八頁云:二、平等性智相應心品。謂此心品,觀一切法自他有情,悉皆平等。大慈悲等恒共相應。隨諸有情所樂,示現受用身土影像差別。妙觀察智不共所依。無住涅槃之所建立。一味相續,窮未來際。又云:平等性智相應心品,菩薩見道初現前位,違二執故;方得初起。後十地中,執未斷故;有漏等位,或有間斷。法雲地後,與淨第八,相依相續,盡未來際。又云:平等性智相應心品,有義,但緣第八淨識。如來第七,緣藏識故。有義,但緣真如為境。緣一切法平等性故。有義,遍緣真俗為境。佛地經說,平等性智,證得十種平等性故。莊嚴論說:緣諸有情自他平等。隨他勝解,示現無邊佛影像故。由斯此品,通緣真俗二智所攝,於理無違。
二解 世親釋九卷二十頁云:平等性智者:謂先通達真法界時,得諸有情平等心等;應知此中究竟清淨。
三解 佛地經論三卷四頁云:平等性智者:謂觀自他一切平等,大慈、大悲、恒共相應。常無間斷。建立佛地無住涅槃。隨諸有情所樂,示現受用身土種種影像。妙觀察智不共所依。如是名為平等性智。
四解 佛地經論五卷七頁云:平等性智者:由十種相圓滿成就,證得諸相增上喜愛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證得一切領受緣起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證得遠離異相非相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弘濟大慈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無待大悲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隨諸眾生所樂示現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一切眾生敬受所說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世間寂靜皆同一味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世間諸法苦樂一味平等法性圓滿成故;修殖無量功德究竟平等法性圓滿成故。如彼論五卷七頁至十四頁廣釋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6] 如 染汙末那伏斷位次 p0878成唯識論五卷二頁云:此染汙意,無始相續,何位永斷,或暫斷耶?阿羅漢、滅定、出世道、無有。阿羅漢者:總顯三乘無學果位。此位染意,種及現行,俱永斷滅;故說無有。學位滅定出世道中,俱暫伏滅;故說無有。謂染汙意,無始時來,微細一類,任運而轉。諸有漏道,不能伏滅。三乘聖道,有伏滅義。真無我解,違我執故。後得無漏現在前時,是彼等流;亦違此意。真無我解,及後所得,俱無漏故;名出世道。滅定既是聖道等流;極寂靜故;此亦非有。由未永斷此種子故;從滅盡定,聖道起已;此復現行。乃至未滅。然此染意相應煩惱,是俱生故;非見所斷。是染汙故;非非所斷。極微細故;所有種子,與有頂地下下煩惱、一時頓斷。勢力等故;金剛喩定現在前時,頓斷此種,成阿羅漢;故無學位,永不復起。二乘無學迴趣大乘,從初發心至未成佛,雖實是菩薩;亦名阿羅漢。應義等故;不別說之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7] 即 作用依處 p0686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:八、作用依處,謂於所作業,作具作用。卽除種子,餘助現緣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8] 士用依處 p0228成唯識論八卷一頁云:九、士用依處。謂於所作業,作者作用。卽除種子,餘作現緣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19] 離繫果 (術語)五果之一。擇滅無為,即涅槃也。由智慧遠離煩惱之繫縛而得之。俱舍論六曰:「由慧盡法,名離繫果,滅故名盡,擇故名慧,即說擇滅無為名離繫果。」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20] 增上果 p1314瑜伽九卷一頁云:與增上果者:謂由親近修習多修習諸不善業增上力故;所感外分,光澤尠少,果不充實,果多朽敗,果多變改,果多零落,果不甘美,果不恆常,果不充足,果不便宜,空無果實。當知善業,與此相違。
二解 如五果中說。
三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:五者、增上。謂五果中,除前四,餘所得果。
四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一頁云:諸有為法,除前已生,是餘有為之增上果。
五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:能作因得增上果。此增上力,彼得生故。如眼根等,於眼識等,及田夫等,於稼穡等。由前增上,後法得生。增上之果,名增上果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1] 異熟果 p1115
瑜伽九卷一頁云:與異熟果者:謂於殺生,親近,修習,多修習故;於那洛迦中,受異熟果。如於殺生,如是於餘不善業道、亦爾。是名與異熟果。
二解 如瑜伽三十八卷十三頁五果中說。
三解 如菩薩八種異熟果中說。
四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:異熟習氣為增上緣,感第八識,酬引業力,恒相續故;立異熟名。感前六識,酬滿業者;從異熟起,名異熟生。不名異熟。有間斷故。卽前異熟及異熟生,名異熟果。果異因故。
五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:一者、異熟。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相續異熟生無記。
六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:論曰:唯於無覆無記法中,有異熟果。為此亦通非有情數?唯局有情?為通等流、及所長養?應知唯是有記所生。一切不善、及善有漏、能記異熟;故名有記。從彼後時,異熟方起,非俱無間名有記生。如是名為異熟果相。非有情數、亦從業生;何非異熟?以共有故。謂餘亦能如是受用。夫異熟果、必無有餘共受用義。非餘造業、餘可因斯受異熟果。其增上果、亦業所生;何得共受?共業生故。
七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:異熟因得異熟果。果不似因,故說為異。熟、謂成熟;堪受用故。果卽異熟,名異熟果。唯有情數攝;無覆無記性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2] 等流果 p1118瑜伽九卷一頁云:與等流果者:謂若從彼出,來生此間人同分中;壽量短促,資財匱乏,妻不貞良,多遭誹謗,親友乖離,聞違意聲,言不威肅,增猛利貪,增猛利瞋,增猛利癡;是名與等流果。
二解 如五果中說。
三解 瑜伽八十四卷十三頁云:為當來世猛利貪等生成之因,而和合故;名等流事。
四解 入阿毗達磨論下十四頁云:同類遍行因、得等流果。果似因故;說名為等。從因生故;復說為流。果卽等流,名等流果。
五解 成唯識論二卷七頁云:等流習氣為因緣故;八識體相、差別而生;名等流果。
六解 成唯識論八卷四頁云:二者、等流。謂習善等所引同類,或似先業,後果隨轉。
七解 俱舍論六卷二十頁云:似自因法,名等流果。謂似同類遍行二因。若遍行因,亦得等流果;何不許此卽名同類因?此果但由地等染故,與因相似;不由種類。若由種類,果亦似因;此果所因,乃名同類。故作是問:若是同類因,亦遍行因耶?應作四句。第一句者,非遍行法、為同類因。第二句者,他部遍法、為遍行因。第三句者,自部遍法、為遍行因。第四句者,除前諸相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23] 勘《瑜伽師地論略纂》卷第二:「六行所得,亦增上攝,不斷種故。」
[24] 如 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第二末:「前因能變中,言異熟習氣既是種子,未知生何?如何生果?能起何果?今顯增上緣生,不親生故。所生真異熟者,唯第八識。增上緣生,性不同故,唯第八識是總果故,是果之主,餘果方生,主引生故。由強勝業引總果故,餘別弱業,方能生果。據其勝業名引,引餘業生故。報亦名引,引餘果故。業勝名引,果無間故,說恒相續。由恒相續,及是引果,立果熟名。餘法亦爾。」
[25] 如 《唯識二十論述記》卷下:「論:云何引彼成立意罰為大罪性,過於身語?
述曰:釋下半頌,詰意罰為大。若鬼神為殺,云何世尊引彼林事反問長者,成立意罰為大罪性,過於身、語?由於此殺在身、語故,非意罪大。如《俱舍》說:「三罰業中,自比校者,意罰為大;五無間中,破僧為大;於五偏見,邪見最大。」故知意殺無量眾生,過破僧罪,破僧罪是虛誑語故。
若爾,論說破僧能感無間一劫惡異熟果,此中意殺感果如何?
大乘中說感無量劫,受無間果,過於破僧,從初為名,皆名生報。說色業道立五無間,於中重者,謂是破僧,破僧不能重過意罰,故說意罰為大罪性。《俱舍》又說:「或依大果,說破僧重;害多有情,說意罰大;斷諸善根,說邪見重。」依彼宗說,即其罪大,後感果時,雖但一劫,倍於破僧,受無間等皆生報故,不可多生感無間果。不同大乘。」
[26] 《成唯識論述記卷》第一末:「量云︰此等實常不生果者,應非離識實有自性,許是常住不生果故,如兔角等。彼宗畢竟無是常住,故以為同喻。因不言常,有不定失。或餘句無常者,雖不生果,大乘不許有實體故。設許有體,亦非離識,故無不定。然彼覺等,既不離識,應犯相符。今言常住,即除覺等,覺等攝在異喻中故。又不言常,除覺等,以為同品,亦得。文中宗等,准理應知。又兔角等,亦非離識,彼此共成。真如、空等,亦不離識,無不定過。」
[27] 如 《成唯識論》卷第八:「《瑜伽》等說:「習氣依處得異熟果,隨順依處得等流果,真見依處得離繫果,士用依處得士用果,所餘依處得增上果。」習氣處言,顯諸依處感異熟果一切功能。隨順處言,顯諸依處引等流果一切功能。真見處言,顯諸依處證離繫果一切功能。士用處言,顯諸依處招士用果一切功能。所餘處言,顯諸依處得增上果一切功能。不爾,便應太寬太狹。」
[28] 勘 即同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》卷五半部: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》卷第五:「法處所攝色者,略有五種,謂極略色、極迥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計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。
解所造中,文勢有三,解五根及五境訖。今辨法處,曲有二文,此論本師標列五種。今且總以五門分別:一、開合廢立;二、辨體性;三、釋名字;四、分別假實;五、顯質有無。
一、開合廢立者,《百法論》總說一,謂法處所攝色。《五蘊論》說法處色有二:一、無表;二、定果。《瑜伽》第三說亦同彼。《顯揚》第一說有三種:一、律儀;二、不律儀;三、定自在。第五十四初說三同此,又彼卷中廣說極微,唯覺慧析。若非法處,何處所攝?由此法處亦立四種。此論說五,如文自列。《顯揚》十八說法處色有十二相:一、影像;二、所作成就;三、無見;四、無對;五、非實大生;六、屬心;七、世間;八、不思議;九、世間定果;十、出世定果;十一、自他地境;十二、諸佛菩薩自在轉變。
《百法》一者,處類說故。《五蘊》、《瑜伽》各說二者,極略、極迥,體即極微,析麤實色,分成此二,以假從實,以細從麤,故於法處更不別說。遍計所起,不明了意獨緣根境搆畫所生,熏種為因,後生根境,以因從果,以影隨質,亦於法處不別說之。諸無表色相隱同類,總合建立,名一無表;定自在果雖通假實,俱由定生,亦總合立。故《五蘊》等,說二非多。
《顯揚》第一、《瑜伽‧決擇》各說三者,諸無表色相類雖同,善惡性殊,分成二種,善者名律儀,不善者名不律儀。處中無表,或無不立,或即彼類更不別開,不說所餘,準前應說。故《顯揚》等,但說有三。說有四者,遍計所起,可有本質,隨質從果,法處不立;極微無質,故別立之;極迥類同,故不開也。
此說五者,獨頭意識所緣諸色與質用殊,以根對故,法處所攝。諸有本質,皆名影像,名遍計所起。善慧分析,此有二類:一、互礙;二、礙一。唯成所觀,名極略、極迥,若無漏心所緣,假實並名定生,故分成五。《顯揚》十八說十二者,唯說定果,若假若實,諸相差別,異於餘類,更不說餘。十二種相並勝定果之差別義,非盡理門。
理實,法處唯立三種:一者、影像,諸有極微並獨散意搆畫根境、鏡像、水月,如是等類,同皆無實,心之影故,同立一門;二者、無表,若定若散,若善不善,此皆不能表示他故,相用既等,同立一門;三者、定果,有漏無漏,若假若實,俱由定起,同立一門。故《五蘊》等,說後二種。若極微色,以假從實,以細從麤;若遍計色,以因從果,以影從質。更不別立影像色者,亦應無表,以假隨實,非色從色,不別說之,唯說定果。彼既不爾,此云何然?故應說三,非可增減。
然今本論說有五者,且有漏心獨生散意,總緣根境、水月、鏡像,此等皆麤。析諸根境至極微位,非麤唯細,雖同影像,麤細全殊,覺意計心,能緣亦別,故離遍計,別立極微。有對色中,略有二類:一、唯所礙,不能礙他,即色處中明等迥色,下第三說非能礙故;二、能礙他,亦為所礙,除迥色等外諸有對色,下第三說能互礙故。由此二類麤色不同,析至極微,細亦差別。析非能礙以至極微,名極迥色;析後俱礙以至極微,名極略色。由此類別,細分二種。二門影顯,境心有異,隨應麤細,開合亦別。麤色易知,合名影像,細色難解,別開二門。故論說五,不可減增,綜貫諸文,的當深理。
二、辨體性者,初、極略色,此論自說極微為體,即五色根,除迥色等,餘五色境及四大種、法處實色,極微為性。《顯揚》第五、《瑜伽》五十四說「建立極微有十五種,謂眼等根有五極微,色等境五極微,四大種四極微,法處實色有一極微」,故此十五為極略性。
二、極迥色,論自說言「即此離餘礙觸色」。以空界色極微為體,論說迥色即明闇色,當知光影亦迥色收。日燄名光,餘燄名明,影闇翻此,豈唯明闇是迥色耶?唯說明闇,但舉少分。然空界色上下見別,分成迥色及空一顯,故空界色攝六種色,析至極微,總名極迥。建立所以,如前應知。
三、受所引色者,論自說言「謂無表色」。有義:唯以律儀、不律儀無表為體,處處皆說法處無表唯此二故,要猛利思便無表故。有義:亦以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為性。此第八等,說業有三:一、律儀;二、不律儀;三、非律儀非不律儀。非律儀非不律儀者,謂彼所有善不善業,若布施等,若毆擊等,律儀、不律儀所不攝業,皆此所收。五十四說:「色用差別者,謂有表、無表、律儀、不律儀、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作用。」說布施等為此業故,定知此業亦有無表。說表、無表、律儀等三為色作用,何緣唯二有表無表,此處中業唯有表耶?不說三者,即二所攝善惡類故,故受所引定通三種。
律儀無表總有三種:一、別解脫無表,即七眾戒;二、定俱無表,八等至俱諸有漏戒,此亦名為靜慮律儀,色界戒勝,故以為名;三、無漏無表,八等至俱諸無漏戒。若別解脫無表、不律儀無表、處中無表,此三皆依動發思種防發身、語善惡功能增長位立,故《唯識》說:「謂此或依發勝身、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。」《成業論》說:「動發勝思能發律儀、不律儀表,由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,假立善惡律儀無表。」定俱、無漏二種無表,依彼二位止惡現思功能建立,故《唯識》說:「或依定中止身、語惡現行思立。」此等諸無表為受所引體。
四、遍計所起色者,論自說言「謂影像色」。獨生散意通三性心,所變根塵無根等用,水月、鏡像此等非一,因計所變五根、五塵、定境色等無用影像,為此遍計所起色體。
五、自在所生色者,論自說言「以解脫、靜慮境色為體」,五十三說「勝定力故,於一切色皆得自在」,即以定變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境為體。
三、釋名字者,初極略色,極者,至也、窮也。略有二義:一者、總義,總略眾色析至極微,名極略色;二者、少義,析諸根境至極少處,名極略色。故稱極略,不名極微。略是總者,略色之極;略是少者,色即極略,或色之極略。依士、持業二釋隨應。今此色者,五種通名,二釋雖成,持業為勝。
極迥色者,迥色即是色處,迥色離礙方顯,立以迥名。極迥即色,迥色之極,迥之極色,三釋隨應。色既通名,初後解勝。雖明闇等亦是所析,明等是別,迥色是總,處所寬廣能為依,不名極明等,但稱極迥色。然此迥色與空一顯,上下類殊,俱空界色,不名極空,名極迥者,恐濫虛空亦是色性。又迥色通空,色唯上,不名極空,但稱極迥。
受所引色者,受謂領受,因教因師而領受義,引謂發起。受之所引,名受所引;受所引即色,名受所引色。散合二名,即成兩釋。雖定道戒得不從他,然方便時亦從師教。不律儀戒自邀期,或從他受,由此總說名受所引。又別解脫、惡戒無表定由受起,轉不隨心,定道相從,亦名受引。又雖得彼,不定從他,無表類同,皆名受引。亦有由受得定得道,由此總名受所引色。
遍計所起色者,三性意識能遍計度,境從此生,名彼所起。所起即色,名所起色。遍計之所起色,名遍計所起色。亦通兩解。
自在所生色者,定通無擁,名為自在。果從彼起,名彼所生。所生即色,名所生色。自在之所生色,名自在所生色。二釋如前。
四、分別假實者,下第六云:「極微無體,由慧分析。」《顯揚》第五云:「慧析麤色至最細邊,建立極微,非由有體故,說極微無生無滅。」《瑜伽論》第三云:「於色聚中曾無極微,從種生時,唯聚集起,亦非極微集成麤色。」《唯識》亦云:「至色邊際假立極微。」五十四等皆說同此,故初二色皆是假有。
《成唯識》言:「謂依思願,善惡分限,假立無表。」《成業》亦云:「依二種子未損壞位,假立善惡律儀無表。」此證甚多,故知受所引亦是假有。
《顯揚論》第十八說七事無實,三、影像,四、響音,故遍計色亦是假有。五十四說:「墮法處色有實有假。若有威德定所行境,猶如變化,彼果、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,是實物有。」《成唯識》說:「阿賴耶識變十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」故定果色體是實有。
此中有義:五種色中,前四假有,唯第五實。《顯揚論》說七事假中,但說律儀、不律儀假,不說定果亦是假有。《瑜伽》但說法處色中,威德定色是實物有,律儀、不律皆是假有,亦不說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。
有義:第五亦通假有。菩薩、二乘等,解脫、勝處、遍處諸假想色實用都無,若非此收,何色所攝?定境界故,非五境攝,性非極微,又非無表,彼解脫等定非遍計。由此復非前四種色,若非第五,便無所屬,應此五色攝法不盡。
復不可說以影像故,遍計色收,豈諸定心皆成搆畫無漏心等無假想耶?佛智具能現諸影故。此論亦云:「靜慮、解脫所行境色,名定所生色。」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,極殊勝故。《瑜伽》唯說彼為定所生,以彼假想非殊勝故,略而不說。異生所變,唯令他見,不堪受用,豈非假也?《顯揚》第一說:「定所引色由三品心,起彼所緣影像色性,及彼所作成就色性。」初是假色,後是實色。又《顯揚》第十八七色假中,說影像假;又法處色有十二相,第一、影像。若假影像非定果者,彼論不說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,彼影像色何色所收?故知定果有假有實。後義為善,順文教故。
五、顯質有無者,《成唯識》第七卷說有二所緣緣,「一、親;二、疏。若與能緣體不相離,是見分等內所慮託,應知彼是親所緣緣。若與能緣體雖相離,為質能起內所慮託,應知彼是疏所緣緣。」此五種色雖多是假,彼能緣心親所緣相決定皆有,故彼復說:「親所緣緣,能緣皆有,離內所慮託,必不能生。」性是依他,從因所起。諸非實色則能緣等種子所生,無色用故,或無別種,或即本質,同一種起,然無實用。若實有者,有色用故,別從種生,非與能緣同一種起。如《樞要》、《疏》分別種別。
應釋:此五或變似色,或有色用,依此二種,親所緣故,五皆名色。依《集量》,說疏所緣緣,一切心生,決定皆有。《佛地》等,說無分別智緣真如時亦變影像,故諸心起定有本質。即依此義,五中四色必有本質。
初極略色,以欲色界十有色處、色無色定果實色以為本質,論說極微有十五故。次極迥色,以欲色界色處為質,無色界無別處所故。此中所說,皆由析彼麤色所生,故以為質,非有彼類說為本質。受所引色既非心變,非影像故,不說本質。遍計所起,以欲色界十有色處及上二界中定所起色以為本質,皆可託彼變影像故。定所生色,以欲色界諸根境色以為本質。五十四說勝定果色,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,說彼大造,故用二界諸色為質。若前有質色,若無本境,皆用名教以為本質,許識行相通見及影,故知所緣定有影質。由此四色,本質皆成。
《成唯識》說:「疏所緣緣,能緣或有,離外所託,亦得生故。第八、第六,此諸心品所杖本質,或有或無,疏所緣緣,有無不定。」若依此義,極略、極迥、遍計起色析緣諸色,因名教者,本質如前;依自尋思,計諸我法空華兔角,過去未來劫盡常微,不因他教,皆無本質。
又定果色有變有化,有緣他起,有定力生。若變、緣他,定有本質,其化、定力及自在位不假他生,故此本質有無不定。雖說行相通見及影,誰復許彼遍一切心?正智緣如,行緣一故。若緣如智亦有影像,誰能照彼,知有真如?即本、後智亦應無別。
又諸菩薩雖入滅定,尚起威儀,遊諸淨土,此由定前意樂擊發本識相分,現諸威儀,後雖滅心,威儀不滅,由第八識持緣彼故。此位威儀,依何本質?不爾,八地已上菩薩入滅定位,無前意識擊起威儀,即應不成;念念入定,亦非不起,現諸威儀。如是便違處處經典。
又梵王等變本形類,佛前聽法,談論語言,前能變心意識已滅,非定通識,時現在前,此所變形唯第八境,彼以何法為本質耶?第八所緣亦定果故。由斯定果所杖本質有無不定。故《唯識》說,契當深宗;《集量》未行,且依現教。性境不隨心,獨影唯從見,帶質通情本,性種等隨應。」
[29] 勘 《大乘百法明門論》:「第三、色法,略有十一種:一、眼;二、耳;三、鼻;四、舌;五、身;六、色;七、聲;八、香;九、味;十、觸;十一、法處所攝色。」
[30] 勘 《大乘五蘊論》:「言法處者,謂受、想、行蘊、無表色等,及與無為。」
[31] 勘 《大乘五蘊論》:「云何名為無表色等?謂有表業及三摩地所生色等,無見無對。」
[32] 勘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三:「略說法界,若假若實,有八十七法。彼復云何?謂心所有法有五十三,始從作意,乃至尋、伺為後邊;法處所攝色有二種,謂律儀不律儀所攝色、三摩地所行色;不相應行有二十四種,謂得、無想定、滅盡定、無想異熟、命根、眾同分、異生性、生、老、住、無常、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、流轉、定異、相應、勢速、次第、時、方、數、和合、不和合;無為有八事,謂虛空,非擇滅,擇滅,善、不善、無記法真如,不動,想受滅,如是無為,廣八略六,若六若八,平等平等。」
[33] 勘 《顯揚聖教論》卷第一:「法處所攝色,謂一切時,意所行境。色蘊所攝,無見無對。此復三種,謂律儀色、不律儀色,及三摩地所行境色。律儀色云何?謂防護身語業者,由彼增上造作心、心法故,依彼不現行法,建立色性。不律儀色云何?謂不防護身語業者,由彼增上造作心、心法故,依彼現行法,建立色性。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?謂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轉相應心、心法故,起彼所緣影像色性,及彼所作成就色性,是名法處所攝色。」
[34] 勘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五十四:「復次,法處所攝勝定果色中,當知唯有顯色等相。何以故?於彼香等生因闕故,又無用故。如是於空行風中無有俱生香等,唯有假合者。又離輪外所發光明,所餘大種及與香等皆不可得。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,當知此色唯依勝定,不依大種。然從緣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故,亦說彼大種所造,非依彼生故名為造。
問:於色蘊中,幾法由有見有對故住?幾法由無見有對故住?幾法由無見無對故住?
答:一由二種,謂眼所行;餘唯有對;除法處所攝色,當知此色無見無對。
如是等類,應當思惟色蘊安立。」
[35] 勘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五十四:「復次,微細性略有三種:一、損減微細性;二、種類微細性;三、心自在轉微細性。損減微細性者,謂分析諸色至最細位,名曰極微。種類微細性者,謂風等色及中有色。心自在轉微細性者,謂色、無色二界諸色。如經說:「有等心諸天曾於人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,隨此修力,住一毛端空量地處,展轉更互不相妨礙。」如是等輩,應當思惟觀察色蘊物類差別。
問: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?
答:略說由五種相,若廣建立如〈本地分〉。何等為五?一、由分別故;二、由差別故;三、由獨立故;四、由助伴故;五、由無分故。分別建立者,謂由分別覺慧分析諸色至極邊際,建立極微,非由體有。是故極微無生無滅,亦非色聚集極微成。差別建立者,略說極微有十五種,謂眼等根有五極微,色等境界亦五極微,地等極微復有四種,法處所攝實物有色極微有一。獨立建立者,謂事極微,建立自相故。助伴建立者,謂聚極微。所以者何?於一地等極微處所,有餘極微,同聚一處,不相捨離,是故依此立聚極微。」
[36] 勘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》卷第一:「法處所攝色者,略有五種,謂極略色、極迥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計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。極略色者,謂極微色。極迥色者,謂即此離餘礙觸色。受所引色者,謂無表色。遍計所起色者,謂影像色。自在所生色者,謂解脫、靜慮所行境色。」
[37] 勘 《顯揚聖教論》卷第十八:「法處色十二者,謂法處所攝色略說有十二種相:一、影像相;二、所作成就相;三、無見相;四、無對相;五、非實大種所生相;六、屬心相;七、世間相;八、不可思議相;九、世間三摩地果相;十、出世間三摩地果相;十一、自地下地境界相;十二、諸佛菩薩隨心自在轉變不可思議相。」
[38] 勘 《大乘百法明門論》:「第三、色法,略有十一種:一、眼;二、耳;三、鼻;四、舌;五、身;六、色;七、聲;八、香;九、味;十、觸;十一、法處所攝色。」
[39] 極略色 p1196雜集論一卷八頁云:極略色者:謂極微色。卽分析青等類色、至極微色。
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40] 極迥色 法處所攝色之一。迥者深遠義,這是指影、光、明、暗、迥色、空一顯色等細色,這是有對色中的假色(無形之色相),也是以極微為體的獨影境。大乘修觀行者,以法空觀(第六意識假想之慧),觀想有對色中假色(即影、光、明、暗等),及空一顯色等(無形之色相,名空界色),漸次分析至極微時,名曰極迥色。又義,觀想青、黃、赤、白顯色至極遠而難見名極迥色。(法處所攝色)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41] 如 定自在所生色 (術語)五種法處攝色之一。在定中自在變現出生之色體也。如入火定而現火光,入水定而現水。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42] 即 獨頭意識 此又名不俱意識,就是不與前五識俱起,單獨生起而泛緣十八界的意識。此復有三種,稱為獨散意識,夢中獨頭意識,定中獨頭意識。詳見分釋。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43] 本質 此為唯識宗教義。是「影像」的對稱,為影像之所依。心及心所認識對境時,在內心中變現認識對象的相狀,為直接的認識對象,此稱為影像。反之,影像的實質根據及所依物的自體,即稱為本質。乃間接的認識對象。故相分可分二種,即本質相分與影像相分。如眼識攀緣色境,除眼識所現的影像外,別有阿賴耶識種子所生的實質色法,此即本質,是影像所依託者,稱為帶質境;再如第六意識浮現空花兔角之相,唯有影像而無所依託的本質,則稱獨影境。見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六。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44] 如 無漏心等亦有相分 p1091佛地經論六卷二頁云:此中意說妙觀察智、普能觀察一切境故;遍似一切諸界趣生煩惱業等所感,諸行成熟所攝心心法等因果相現。謂諸如來大圓鏡智增上所生妙觀察智、雖無所取能取執著;遠離一切煩惱所知二垢障故,觀察一切因果等事、及能說故;如淨圓鏡,現眾影像。一切境相、皆現其中。然無鏡智無差別過。大圓鏡智、以於一切皆不愚故;雖能顯現一切影像;任運轉故,而無分別。此智能現一切境相,亦有分別。若無分別;則不能觀因果等事、及為眾會說法斷疑。此文定證無漏心等、亦有相分。如來智上、五趣三界無邊因果、具足現故。又云:無分別智、亦定爾耶?所緣真如、不離智體,不可定爾。後得俗智、雖不離真;有分別故,不證真體;但自變作真相而緣。故不可難。如諸異生心緣無漏心上所有無漏境相、雖似無漏,實是有漏,此亦應爾。唯識道理、決定如是。心所變相,雖相似有;而實無體。若不爾者;應有色等,如心心法;不成唯識。若彼實有,但不離識,名唯識者;心及心法,亦不離彼色等諸相,應名唯境。便成大過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45] 如 《解深密經疏》卷第三十三:「問:豈不二障各有隨眠及彼麤重,如何此經說隨眠處唯取煩惱,而麤重處但說所知,有何意耶?
答:諸聖教宣說諸法有其多門:一、就實盡理門,如《瑜伽》四十八,謂各別說煩惱障中三種麤重及所知障三種麤重,廣如前引。二、影略互顯門,謂今此經隨眠門中但說煩惱,而非所知,影顯所知亦有三種;麤重義中但說所知,影顯煩惱亦有三種。而二障中各三麤重,如四十八,尋則可知。」
[46] 如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五十四:「問: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?
答:略說由五種相,若廣建立如〈本地分〉。何等為五?一、由分別故;二、由差別故;三、由獨立故;四、由助伴故;五、由無分故。分別建立者,謂由分別覺慧分析諸色至極邊際,建立極微,非由體有。是故極微無生無滅,亦非色聚集極微成。差別建立者,略說極微有十五種,謂眼等根有五極微,色等境界亦五極微,地等極微復有四種,法處所攝實物有色極微有一。獨立建立者,謂事極微,建立自相故。助伴建立者,謂聚極微。所以者何?於一地等極微處所,有餘極微,同聚一處,不相捨離,是故依此立聚極微。」
[47] 如 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第七末:「述曰:依他色等諸境,體非遍計色,似遍計所執色。遍計所執色雖無,似彼情計,非外似外。如似夢中所緣諸法,不可執為是實,亦不可執為心外之色。
若小乘等難,不說意識現量執為外色,但說五識分別現證外境有耶?
今此以理答︰前解五識不執為外,意執外,今說五識所緣相似外,而體非外,但顯正義,不是破他。」
[48] 如 散位獨頭意識 四種意識之一,為散亂心中的第六意識。意識有明了、定中、獨散、夢中等四種分別,其中,明了意識與眼、耳等五識俱起,故稱五俱意識;定中、獨散、夢中等三意識不與五識俱起,故稱獨頭意識。此散位獨頭意識,即不與前五識俱起,而單獨發生作用,或追憶過去,或籌計未來,或比較推度種種想像分別,或意念遊走東想西想,此稱為散位獨頭意讖。見《百法問答鈔》卷一。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49] 如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五十四:「問:何故說極微無生無滅耶?
答:由諸聚色最初生時,全分而生,最後滅時,不至極微位,中間盡滅,猶如水滴。
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,謂於色聚中有諸極微自性而住,應知名初不如理思議極微;或謂極微有生有滅;或謂極微與餘極微或合或散;或謂眾色於極微量積集而住;或謂極微能生別異眾多色聚,應知名後不如正理思議極微。故應方便以如理思思議極微,斷此五種非理思議。
復次,建立極微,當知有五種勝利,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,於所緣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,是初勝利;又能漸斷薩迦耶見,是第二勝利;如能漸斷薩迦耶見,如是亦能漸斷憍慢,是第三勝利;又能漸伏諸煩惱纏,是第四勝利;又能速疾除遣諸相,是第五勝利。如是等類,應當如理思惟極微。」
[50] 麤色細色 p1473集異門論十一卷二頁云:若麁若細者:云何施設麁色細色?答:觀待施設麁色細色。復如何等?答:若觀待無見有對色;則有見有對色名麁。若觀待有見有對色;則無見有對色名細。若觀待無見無對色;則無見有對色名麁。若觀待無見有對色;則無見無對色名細。若觀待色界色;則欲界色名麁。若觀待欲界色;則色界色名細。若觀待不繫色;則色界色名麁。若觀待色界色;則不繫色名細。如是施設麁色細色。如是名為若麁若細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51] 指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》卷第一:「法處所攝色者,略有五種,謂極略色、極迥色、受所引色、遍計所起色、自在所生色。極略色者,謂極微色。極迥色者,謂即此離餘礙觸色。受所引色者,謂無表色。遍計所起色者,謂影像色。自在所生色者,謂解脫、靜慮所行境色。」
[52] 指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》卷第一:「受所引色者,謂無表色。」
[53] 毆ㄡōu擊ㄐㄧˊjí,擊、打。漢·王充·論衡·訂鬼:「病者困劇身體痛,則謂鬼持箠杖毆擊之。」唐·牛希濟·刑論:「或捽其首,或批其頰,詬辱毆擊,無所不至。」亦作「毆打」。
[54] 受所引色 為十一色法中的法處所攝色之一。受是領受的意思,指領受師教(即戒);引是引取的意思,蓋戒是色法,所受之戒,即名受所引色。受所引色亦名無表色,此有二義,一者在小乘來說,依身、口七支(即身之惡業殺、盜、淫為三支,口之惡業妄語、綺語、兩舌、惡口為四支,合為七支)表色所起,為四大種所造之實色。而在大乘來說,受戒之時,與第六識相應的思心所種有防惡發善的功能,依此功能,於所防之惡色與所發之善色,而立色法及無表色之名。(法處所攝色)FROM:【唯識名詞白話新解(于凌波居士著)】
[55] 七眾戒 濟緣記·釋受戒篇:「七眾戒,即五〔戒〕、十〔戒〕、具〔戒〕,該七眾故。」(業疏記卷一二·一五·一一)另 菩薩戒以七眾戒為本
子題:善戒經、七眾戒、比丘必受菩薩大戒、具足且就小宗若望菩薩猶是方便
隨機羯磨·諸戒受法篇:「薩婆多論云,凡欲受戒,先與說法引導開解,令於一切境上起慈悲心,便得增上戒。」(隨機羯磨卷上·二五·一○)
羯磨疏·諸戒受法篇:「文令境上起慈悲者,以行慈救,攝眾生故。如善戒經菩薩戒本,即七眾所受者是也。向不緣慈,如何容大?意在後也。」濟緣記釋云:「如下,決疑。疑云,今受小戒,那云遍境行慈攝眾生耶?故此通之。善戒經即菩薩戒法。言菩薩戒以七眾戒為本者,彼云,菩薩若欲受持菩薩戒者,先當淨心受七種戒,如人欲請大王,先當淨治所居屋宅等;〔七眾戒〕即五、十、具三戒,約人為七耳。準此經意,凡為比丘,必受菩薩大戒;今受小戒,向前緣慈,為受大戒,故云意在後也。準知具足且就小宗,若望菩薩,猶是方便。問:『多論有部,而云起慈,斯即分通,何殊本律?』答:『施小為大,無非分通;故諸部之中,時有斯意。但四分立教,宗旨灼然。』」(業疏記卷一五·二·一)FROM:【南山律學辭典】
[56] 八等至 (名數)四靜慮四無色之八定也。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57] 勘 《成唯識論》卷第一:「表、無表色豈非實有?此非實有。所以者何?且身表色若是實有,以何為性?若言是形,便非實有,可分析故,長等極微不可得故。若言是動,亦非實有,纔生即滅,無動義故。有為法滅不待因故,滅若待因,應非滅故。若言有色非顯非形,心所引生,能動手等,名身表業,理亦不然。此若是動,義如前破;若是動因,應即風界,風無表示,不應名表。又觸不應通善惡性,非顯、香、味,類觸應知。故身表業定非實有。然心為因,令識所變手等色相,生滅相續,轉趣餘方,似有動作,表示心故,假名身表。語表亦非實有聲性,一剎那聲無詮表故,多念相續,便非實故。外有對色,前已破故。然因心故,識變似聲,生滅相續,似有表示,假名語表,於理無違。表既實無,無表寧實?然依思願,善惡分限,假立無表,理亦無違。謂此或依發勝身、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,或依定中,止身、語惡現行思立,故是假有。」
[58] 勘 《大乘成業論》:「三種業但思為體,於散亂心及無心位,爾時無思,如何得有名具律儀、不律儀者?由思差別所熏成種,不損壞故,名具律儀、不律儀者,故無有過。思差別者,簡取勝思能發律儀、不律儀表,由此思故,熏成二種殊勝種子。依二種子未損壞位,假立善惡律儀無表。齊何當言損壞如是由思差別所熏成種?謂從此後不作因生。遮、不遮思,如先所受。誰能損壞如是種子?謂若有思,能發於表,因此棄捨善惡律儀,及餘捨因,亦能損壞。」
[59] 勘 《成唯識論》卷第一:「謂此或依發勝身、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,或依定中,止身、語惡現行思立,故是假有。」
[60] 遍計所起色 (術語)法處所攝色五種之一。謂依第六意識之妄分別所變起之空華水月等無實事之諸色相也。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61] 勘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》卷第一:「遍計所起色者,謂影像色。」
[62] 自在所生色 p0600雜集論一卷八頁云:自在所生色者:謂解脫靜慮所行境色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63] 勘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》卷第一:「自在所生色者,謂解脫、靜慮所行境色。」
[64] 勘 《瑜伽師地論卷第五十三》:「邊際者,謂色邊際,略有二種:一、墮下界,謂欲廛色;二、墮中界,謂色廛色。當知此中,就業增上所生諸色,說無色界無有諸色,非就勝定自在色說。何以故?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,諸定加行令現前故,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色。」
[65] 即 空一顯色 (術語)四洲之天色,北洲金色,東洲銀色,南洲碧色,西洲赤色。是為須彌山四面空中之各一顯色,故曰空一顯色。依婆沙論之正義則顯色有青黃乃至明暗之十二,形色有長短乃至正不正之八,惣限於二十色。如空一顯色者,唯明闇之差別耳。然依婆沙之一師及瑜伽論等之說,則以須彌山四方之空一顯色,立一別體之顯色,以數第二十一也。俱舍論一曰:「有餘師說:空一顯色,第二十一。」同光記一之餘曰:「妙高山四邊空中各一顯色,名空一顯色。故正理三十四云:空一顯色,謂見空中蘇迷盧山所現純色。」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66] 空界色 (術語)有部之所立。虛空之外,別有空界,眼可見,門窗口鼻等內外之竅隙是也。既為眼可見,故附色之名,而謂之空界色。俱舍論一曰:「諸有門窗及口鼻等內外竅隙,名為空界。」此空界色,名鄰阿伽色。(鄰阿迦色) 鄰阿迦色 (術語)虛空之色也。虛空是無礙,與「有礙之物質」即阿伽相鄰,故名鄰阿伽色(視阿伽為物質之義)。又「無礙之空處」即阿伽與其餘有礙之物質相鄰,故名鄰阿伽色(視阿伽為空界之義)。見俱舍論界品。梵Agha-sāmantakaṁ。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67] 《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述記》卷第四:「諸律儀戒,《顯揚論》說「依不現行法建立色性」,皆以所防欲界惡戒大種所造;不律儀戒,《顯揚論》說「依現行法建立色性」,即以所發惡身語支大種所造:名離質造。所餘皆名不相離造。其極略、極迥,隨本質大,可名即質及離質造。遍計所起亦爾。無色界無表及佛身無表以何大造?應思。定道戒等,下當分別。」
律儀戒 p0857此是菩薩律儀戒。瑜伽四十卷二頁云:律儀戒者:謂諸菩薩所受七眾別解脫律儀。卽是苾芻戒、苾芻尼戒、正學戒、勤策男戒、勤策女戒、近事男戒、近事女戒。如是七種,依止在家出家二分,如應當知。是名菩薩律儀戒。
二解 無性釋七卷十一頁云:律儀戒者:謂於不善、能遠離法,防護受持。由能防護諸惡不善身語等業,故名律儀。此卽是戒。此能建立後二尸羅。由自防護,能修供養佛等善根;及能饒益諸有情故。又云:律儀戒者:謂正受遠離一切品類惡不善法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68] 即 別解脫戒 (術語)又曰別解脫律儀。三種戒之一。依受戒之作法,受五戒乃至具足戒,身口惡業別別解脫之戒法也。義林章三末曰:「別別防非名之為別,(中略)戒即解脫,解脫惡故。(中略)別解脫者是戒別名。」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69] 如 惡戒者 p1158瑜伽五十三卷二頁云:由惡尸羅增上力故,所有不善思,俱行不善不信等,現在轉時,名惡戒者。 FROM:【法相辭典(朱芾煌編)】
[70] 《瑜伽師地論記》卷第二:「又染淨位中,三性意識為同類因,引等流位中諸識。」
[71] 擁ㄩㄥˇyǒng,阻塞。史記·卷一一五·朝鮮傳:「真番旁眾國欲上書見天子,又擁閼不通。」唐·韓愈·左遷至藍關示姪孫湘詩:「雲橫秦嶺家何在,雪擁藍關馬不前。」通「壅」。
[72] 勘 《顯揚聖教論》卷第五:「損減建立者,謂建立極微。復由五種極微建立應知:一、由分析故;二、由差別故;三、由獨一故;四、由助伴故;五、由無分性故。由分析故者,謂由慧分析諸麤色法,漸漸轉減至最細邊,建立極微,非由體故。由如是因故,說極微無起無滅,又亦非謂集諸極微以成麤色。由差別故者,略有十五種極微,謂眼等根極微有五種,色等境極微有五種,地等界極微有四種,法處所攝實有色極微有一種。由獨一故者,謂建立實極微自相。由助伴故者,謂建立聚極微。由於地等一極微處,有餘色法,同處不相離故,建立聚極微。由無分性故者,非一極微復有餘細分,由非聚故。若聚極微,可有眾分;若一極微所住之處,此處不可分析,更立餘分,是故極微無有細分。」
[73] 勘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三:「復次,於色聚中曾無極微生,若從自種生時,唯聚集生,或細或中或大。又非極微集成色聚,但由覺慧分析諸色極量邊際,分別假立,以為極微。又色聚亦有方分,極微亦有方分,然色聚有分,非極微。何以故?由極微即是分,此是聚色所有,非極微復有餘極微,是故極微非有分。
又不相離有二種:一、同處不相離,謂大種極微與色、香、味、觸等,於無根處有離根者,於有根處有有根者,是名同處不相離;二、和雜不相離,謂即此大種極微與餘聚集,能造、所造色處俱故,是名和雜不相離。
又此遍滿聚色,應知如種種物,石磨為末,以水和合,互不相離,非如胡麻、綠豆、粟、稗等聚。又一切所造色,皆即依止大種處,不過大種處量,乃至大種所據處所,諸所造色還即據此。由此因緣,說所造色依於大種。即以此義,說諸大種名為大種,由此大種,其性大故,為種生故。
復次,於諸色聚中,略有十四種事,謂地、水、火、風、色、聲、香、味、觸及眼等五根,除唯意所行色。一切色聚,有色諸根所攝者,有一切,如所說事界。如有色諸根所攝聚,如是有色諸根所依大種所攝聚亦爾。所餘色聚,除有色諸根,唯有餘界。又約相攝有十四事,即由相攝施設事極微。若約界攝,隨於此聚,有爾所界,即說此聚,爾所事攝。若約不相離攝,或內或外所有諸聚,隨於此聚中,乃至有爾所法相可得,即說此聚,爾所事攝應知。」
[74] 勘 《成唯識論》卷第一:「為執麤色有實體者,佛說極微,令其除析,非謂諸色實有極微。諸瑜伽師以假想慧,於麤色相漸次除析,至不可析,假說極微。雖此極微猶有方分,而不可析,若更析之,便似空現,不名為色,故說極微是色邊際。由此應知,諸有對色皆識變現,非極微成。餘無對色是此類故,亦非實有。或無對故,如心、心所,定非實色。諸有對色現有色相,以理推究,離識尚無,況無對色現無色相,而可說為真實色法。」
[75] 勘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五十四:「問:諸極微色由幾種相建立應知?
答:略說由五種相,若廣建立如〈本地分〉。何等為五?一、由分別故;二、由差別故;三、由獨立故;四、由助伴故;五、由無分故。分別建立者,謂由分別覺慧分析諸色至極邊際,建立極微,非由體有。是故極微無生無滅,亦非色聚集極微成。差別建立者,略說極微有十五種,謂眼等根有五極微,色等境界亦五極微,地等極微復有四種,法處所攝實物有色極微有一。獨立建立者,謂事極微,建立自相故。助伴建立者,謂聚極微。所以者何?於一地等極微處所,有餘極微,同聚一處,不相捨離,是故依此立聚極微。」
[76] 勘 《成唯識論》卷第一:「然依思願,善惡分限,假立無表,理亦無違。謂此或依發勝身、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,或依定中,止身、語惡現行思立,故是假有。」
[77] 勘 《大乘成業論》:「依二種子未損壞位,假立善惡律儀無表。齊何當言損壞如是由思差別所熏成種?謂從此後不作因生。遮、不遮思,如先所受。誰能損壞如是種子?謂若有思,能發於表,因此棄捨善惡律儀,及餘捨因,亦能損壞。」
[78] 勘 《顯揚聖教論》卷第十八:「復次,色事決擇,今當說。頌曰:
上界無香味,大造隨可得,
極微無自體,非實有七事。
論曰:上界無香味者,欲界已上,香味無故。大造隨可得者,四大及所造色隨於聚中現。可得者,即自相有。不可得者,此中即無。極微無自體者,謂諸極微但假想立,自體實無。非實有七事者,謂七種事無有實體:一、表色;二、形色;三、影像;四、響音;五、觸處造色;六、律儀色;七、不律儀色。
復次,頌曰:
微和合不離,善惡無自然,
三相想外無,法處色十二。
論曰:微和合不離者,謂於大極微能依造色處不相離,餘異處色若和若合亦不相離。善惡無自然者,色非自體有善惡性,隨能發心,假說善惡故。三相想外無者,三相色外無別有色,謂有見有對色、無見有對色、無見無對色。三想所行色外亦無別色,謂色想、有對想、種種別異想。」
[79] 威德定 (術語)同威德三昧。往生十因末曰:「眼識唯緣色塵,依威德定,亦緣法處色。」 FROM:【佛學大辭典(丁福保)】
[80] 勘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五十四:「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,九種是實物有;觸所攝中,四大種是實物有,當知所餘唯是假有。墮法處色亦有二種,謂實有、假有。若有威德定所行境,猶如變化,彼果、彼境及彼相應識等境色,是實物有;若律儀色、不律儀色,皆是假有。」
[81] 勘 《成唯識論》卷第二:「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、內身、界、地差別。若定等力,所變器、身、界、地、自、他則不決定。所變身、器,多恒相續;變聲、光等,多分暫時,隨現緣力,擊發起故。略說此識所變境者,謂有漏種、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。」
[82] 勘 《顯揚聖教論》卷第十八:「復次,色事決擇,今當說。頌曰:
上界無香味,大造隨可得,
極微無自體,非實有七事。
論曰:上界無香味者,欲界已上,香味無故。大造隨可得者,四大及所造色隨於聚中現。可得者,即自相有。不可得者,此中即無。極微無自體者,謂諸極微但假想立,自體實無。非實有七事者,謂七種事無有實體:一、表色;二、形色;三、影像;四、響音;五、觸處造色;六、律儀色;七、不律儀色。」
[83] 勘 《瑜伽師地論略纂》卷第十四:「通明實門。法處色中,如《對法》五種,定自在所生有二種色,謂有威德定及假相非威德定者,此中唯言威德定。即法處五色中,四全一分是假,一分是實。何故如此者?非定實用故,如理應思。何謂威德而言是實?如下文,是無漏故,名為威德;聖者法故,名為威德。其此定色得實作事,如實作色;其非威德定色,唯令他見,非實作事,不如實作。
問曰:無漏色定,見諦方得,此稍可得,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?聖人無漏種類故得,如下文增上力故得。又准下文,無分別智增上力故,後得智起此色者,有漏定不得。此中據體實是無漏,相似有漏,故言無漏、有漏。
問:然無漏中,三乘皆得無漏,何人得之?於大乘中有威德定,雖有初地、八地,二處皆有其名,依於何地?又大義曰:此通有漏,有漏者非實,不任受用故。若非假想觀,任用者亦是實有。
此中言「彼果、彼境」者,大義曰:果者,即由定力,令本識別現變色塵者是。即如入淨土,後得智力故,令本識別變為塵,此是定果,實有也。言心之果故,是定所緣故,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,亦是境界,而是一物也。
問曰:唯定一數所變之色是實物有。
同時心王、心所所變亦實物有,故論云「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,是實物有」,釋通疑難也。
此中,法處唯立三種,故律儀、不律儀色皆假,以依思等而建立故。」
[84] 勘 《瑜伽師地論》卷第五十四:「又定所行色,若依此繫定,即由此繫大種所造。又此定色但是世間,有漏、無漏由定而生,非出世間,由此定色,有戲論行定為因故。又非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此色功能,唯一類有,如能起化,謂不思惟,但由先時作意所引,離諸闇昧,極善清淨明了現前,當知是定乃能生色;若定力勵數數思惟,假勝解力而得見者,當知不能生起此色。又復此色雖非出世定之所行,然由彼定增上力故,有一能現,當知此事不可思議。」
[85] 勘 《顯揚聖教論》卷第一:「法處所攝色,謂一切時,意所行境。色蘊所攝,無見無對。此復三種,謂律儀色、不律儀色,及三摩地所行境色。律儀色云何?謂防護身語業者,由彼增上造作心、心法故,依彼不現行法,建立色性。不律儀色云何?謂不防護身語業者,由彼增上造作心、心法故,依彼現行法,建立色性。三摩地所行境色云何?謂由下中上三摩地俱轉相應心、心法故,起彼所緣影像色性,及彼所作成就色性,是名法處所攝色。」
[86] 勘 《顯揚聖教論》卷第十八:「復次,色事決擇,今當說。頌曰:
上界無香味,大造隨可得,
極微無自體,非實有七事。
論曰:上界無香味者,欲界已上,香味無故。大造隨可得者,四大及所造色隨於聚中現。可得者,即自相有。不可得者,此中即無。極微無自體者,謂諸極微但假想立,自體實無。非實有七事者,謂七種事無有實體:一、表色;二、形色;三、影像;四、響音;五、觸處造色;六、律儀色;七、不律儀色。
復次,頌曰:
微和合不離,善惡無自然,
三相想外無,法處色十二。
論曰:微和合不離者,謂於大極微能依造色處不相離,餘異處色若和若合亦不相離。善惡無自然者,色非自體有善惡性,隨能發心,假說善惡故。三相想外無者,三相色外無別有色,謂有見有對色、無見有對色、無見無對色。三想所行色外亦無別色,謂色想、有對想、種種別異想。
法處色十二者,謂法處所攝色略說有十二種相:一、影像相;二、所作成就相;三、無見相;四、無對相;五、非實大種所生相;六、屬心相;七、世間相;八、不可思議相;九、世間三摩地果相;十、出世間三摩地果相;十一、自地下地境界相;十二、諸佛菩薩隨心自在轉變不可思議相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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